建设一支知识化的检察官队伍/顾晓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2:43:50   浏览:8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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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一支知识化的检察官队伍

内容提要:
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好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关键的因素在“人”。而从队伍建设的现实情况看,“人”的因素之中,一个突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检察队伍特别是骨干力量的知识化水平。

以往检察机关的业务建设,一般强调专业化比较多,对知识化问题提及的较少。因此,关于什么是检察职业的知识化,一般干警往往知之甚少。在相当多人的头脑中,专业化就等于知识化,有了学历就是有知识的证明,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精通规范法学教科书上的内容,就是实现了知识化。实际上这些认识都是非常不全面的,相当程度上妨碍了检察队伍素质的提高和维护公平正义作用的发挥。
一、检察队伍建设在强调专业化的同时还应当强调知识化
各级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对法律专业学历教育一直比较重视,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根据规划到2005年,全国45岁以下的检察官基本都要达到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检察队伍建设在取得如此成绩的时候,有一个新的问题被提了出来,那就是检察人员具备法律教科书上的专门的知识就能够胜任岗位要求呢?或者说单靠以法律学历为核心的专业化建设,检察机关是否就能够很好地承担起法律赋予的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呢?对此,我们的回答不是肯定的。法律专门知识对于从事检察职业的人来讲,固然非常重要,可是作为一名称职检察官来说,仅掌握规范法律教科书上知识是远远不够的。
法律专业知识是从事检察职业的基础,但是,要切实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还必须在专业知识以外掌握大量的其他知识和信息。我们常常见到那种单纯专业化的检察官在与社会交往中遇到的种种难堪,对外部人员谈的经济、社会、文化等生动鲜活的内容,他们往往感到很生疏。他们谈的规范法律教科书上一些长期不变的概念、名词,外部人员又不甚了了,以为迂腐。一些检察官勤于到外部单位上法制课,这是件好事,但由于讲课的信息含量太少,内容陈旧,缺乏生动性,听课者常常不以为然,有的甚至还颇有微词。语言是思维的载体,而知识则是思维的驱动器。检察官们与外界交往中遇到的这些难堪,看起来是交流上出现了障碍,实际上反映出来的却是在知识化建设上存在问题。一方面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知识高度密集而又纷繁多元的时代,社会的信息总量呈现为“爆炸”状态,人们从事各类工作和活动所涉及到的知识和信息量都是前所没有的。另一方面司法工作的特性在于“实践理性”,在于统筹各种社会价值和利益,相对于其他工作对知识和信息的需求量更大,如果检察官不能比常人更加“见多识广”,将难以胜任自己的社会角色。从当前检察业务工作反映的问题看,一些突出矛盾并不是因为干警法律专业知识缺乏造成的。比如相当程度存在的机械执法、死扣条文、就案办案的“顽症”,并不是执法者对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不熟悉,而是因为他们的视野跳不出法律条文的字面含意,被单一的法律思维所禁锢。再比如检察职能拓展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也不是因为干警们在“法”上下的功夫不够,而是由于知识的相对封闭,缺少社会眼光和历史见识,对改革开放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研究不够造成的。因此,作为这个时代的检察官,决不能仅以了解法律教科书上内容的为满足,必须跳出专业的狭隘,努力提高自身的知识化水平,唯此才能融入社会,融入时代,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责任。如果检察官只懂专业知识,而不能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不能认识社会的需求和发展趋势,不解百姓之间的世故人情,要自觉地转变执法理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追求让人民群众认可的执法效果将是难以设想的。
现代法治思想包括两层含意,一是法律至上,二是善法之治。只讲法律至上是中国古代的法家思维,只讲善法之治又必然会引发人治的危险。因此,两者都不可偏废。孔子用“随心所欲不越矩”来形容人生的最高境界。法律专业的修炼让检察官遵从法的至上权威,严格执法,格守法律的“底线”,做到“不越矩”。而知识化建设则让检察官在法律的框架内,围绕公平正义等人类“善”的价值发挥能动作用,达到“随心所欲”而“不越矩”的“自由王国”状态,以在法律的轨道上追求最佳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对执法者的要求看,检察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专业化和知识化并重。
二、提高知识化水平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关于检察职责的定位,不少人将其表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即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锁定在诉讼环节,以纠正兄弟司法机关的违法办案为己任。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这当然不错。但是,维护司法公正决不是宪法所赋予检察机关职责的全部内容。全国检察机关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在2003年下半年开展的集中教育活动,响亮地提出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我们认为其中的“维护公平正义”,指的是维护超越司法领域的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它充分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是对检察职责的一次重要的认识升华。检察工作是神圣的,这种神圣主要不是体现在专业的技能上,而是体现在它背负着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特殊责任和使命。从一定的高度上看,检察职业就是政治职业,是必须对国家和社会的命运高度负责的一份工作,它通过法律监督,以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守护者的角色,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整个社会机体的和谐与健康。
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检察职责的定位,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检察执法活动的极端复杂性。检察职业来自社会,服务于社会,社会的复杂性决定检察工作的复杂性。如果检察官没有用广博知识武装起来的“复杂”头脑,就不能对社会形成深刻的认识,如果不具有一定的社会洞察力,何谈形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因此,知识化建设不仅是解决检察官知识“量”的增加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增强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孔子对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本质曾作这样的揭示,曰:士志于道,即作为传承文明重要阶层的“士”,是社会基本价值的维护者。古代的“士”通常是不讲求专业知识的,但是他们读“四书”“五经”,布道德教化,纵论天下,具有很强的历史使命感。“士”阶层作为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典型群体,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之所以强于社会一般成员,是与他们知识化程度紧密相关。广博的社会知识决定“士”阶层的社会责任,强烈的社会责任是建立在广博的社会知识基础上的。当代的检察官在具备专业知识的时候,决不能仅仅满足于此,检察职业的责任意识主要不是从专业知识中吸取,只有不断扩大知识面,关心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懂得社会的“大事”,“大道理”,才能培养起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只有先具备了“士”的学识,然后才能养成“士”的品质,从更高的层面上承担起“士”的责任。
检察职业是强调专业化的,但它与社会一般专业工作的要求有所不同。检察官与律师、医生等社会一般专业人员的区别,在于律师、医生是以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一技之长来为特定的“人”或团体服务。因此,他们只要具备各自领域中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就足够了。而检察官则不仅需要掌握职业所要求的专门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像古代的“士”那样,掌握广博的综合知识,洞悉社会发展变化,倾心地关注国家和社会命运,承担起专业以外的一份特殊的社会和历史责任。律师、医生只要精于本专业的技艺就为称职,而称职的检察官则必须在专业以外,还要具有政治家的责任和社会精英的见识,唯此才能真正适应时代和社会的要求,具备公平、正义、人权等人类基本价值卫“道”者的素质。
三、检察队伍的知识化建设需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解决好知识结构的问题。知识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优化知识结构,对检察人员来讲,其意义就在于解决好法律专业知识与综合知识的比例关系。现代人才理论常用英文字母“T”来反映人的知识结构状况,其中的“I”表示专业知识,“一”表示综合知识。对于受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在“I”和“一”的关系上,“二八率”则是被共认的知识化建设比较理想的知识结构状态,即“I”占20%,“一”占80%。用上述知识结构的要求来对照现在检察队伍的状况,差距是显而易见的。从职业的要求看,检察工作人员的眼界要比社会一般专业人才更加开阔,综合知识更加丰富,但是现实情况是相当数量的检察官的知识结构呈倒“二八律”的情况,头脑中除了学校灌输的专业知识外,其他有用的知识十分可怜。因此,必须要求法官、检察官在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了解和掌握更多的其他知识,努力增强头脑中的知识和信息的容量,不断地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使之有比较丰厚的阅历和开阔的眼界。
二是解决好知识转换问题。科学的发展证明,不同学科知识是可以相互交叉和融通的,这种交叉和融通对于更加深入地认识客观事实,推动科学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知识化建设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帮助检察官努力实现法律专业知识与其他综合知识之间的相互融通。俗话说“隔行不隔理”,“法律不外乎人情”,检察活动所运用的知识在本质上是与社会的主流思想文化相通的,都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意志的反映。如果检察官不能将法律知识与其他综合知识融会贯通,只能就法律思考法律,就案件办理案件,那么高度复杂的检察工作就会变成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那将是检察的悲哀。司法的精神在于理性,在于斟酌和权衡,在于比较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因素后的价值评判。法学中的一些概念和名词是生僻的,高度专业化的,但是在价值层面上这些概念和名词背后的原理却是与社会的主流思想文化相通的。因此,我们不仅要让干警获取更多的专业以外的知识,而且还要教会他们怎样对获得的这些知识和信息进行加工和处理,并使之和法律知识相互联系起来,达到价值上的共鸣。
三是解决好知识倾向问题。一个人接受知识的能力总是有限的,就是象毛泽东、鲁迅那样的大知识分子,也不可能了解和掌握社会的全部知识。因此,知识化建设并不是简单地要求掌握综合知识越多越好,做毫无重点的 “万能博士”,而是应当“学以致用”,以“用”为导向,与所从事的职业紧密联系,在知识的类别上有所侧重,有所倾向。检察职业源自于社会的需求,它通过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式来服务于社会,从其职业的要求看,检察官对社会的认识以及相应的知识应当高于一般社会成员,其在法律专业知识之外需要掌握的综合知识,应当围绕社会的政治、经济等方面基本面貌以及社会的基本发展规律,着重是要对社会的主流思想、文化等知识的掌握。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检察官的知识倾向应当紧紧围绕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这个中心,着重加强对现实生活以及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
四、提高知识化水平是检察队伍素质建设的一次重要的跨越
党中央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提出干部队伍建设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目标,并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就检察机关而言,经过20多年的努力,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从总体上看,检察队伍建设的层次还不够高,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一般化”检察官的比较多,精英型、专家型的检察官依然非常缺乏。造成检察官“一般化”的原因,主要不是他们法律专业问题,而在于知识化程度普遍不高,对检察工作的对象,即社会的需求,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干部“四化”的目标是一个科学体系,其中知识化是在干部达到“一般化”程度之后,进一步提升素质最为重要的推动力,对干部“四化”目标中的其他各“化”,迈上新台阶发挥关键的作用。知识化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可以使队伍在更高层次上实现革命化。知识化能够激发检察官对新知识、新思想的追求,有利于“人”实现精神层面上的年轻化;学识培养的规律在于“博大”而后才能“精深”,知识化还可以使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达到更高的境界。因此可以说,知识化是现阶段检察队伍建设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抓知识化建设就等于牵住了整个队伍建设的牛鼻子。
据我们观察,目前检察队伍的知识化状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人基本上是“两耳不闻窗外事”,只关注法条和检察解释,不关心社会,不关心时事,不研究问题,他们通常以不办错案,不违法办案,不被追究责任为满足。第二类人希望了解市场经济发展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注意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并不断地调整自己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力求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发展的要求,避免被历史淘汰。第三类人能够比较深入研究国情,洞察当前趋势,看得出社会的发展方向。他们认为检察工作不仅要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要求,而且还要通过检察职能的能动发挥,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勿用讳言,第三类检察官在队伍中所占比例还比较少,从总体上看,检察机关的知识化建设任务非常艰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通过艰苦的努力切实提高检察队伍的知识化水平。
有一名学者曾说过,法律是一门既简单又复杂的科学。如果就法律学法律,做到熟悉法条和检察解释,并不是一件复杂的事。但是如果把法律置于社会生活的大背景之下,将其与社会实际联系起来思考,那法律所聚集的知识和信息含量就变得十分巨大,法学因此而成为天下最复杂的科学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职业单纯的专业化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困难的是如何在专业化基础之上追求知识化,对这一点我们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一些检察官甚至少数业务骨干身上表现出来的对专业以外的知识不感兴趣,对组织的政治教育和学习态度不积极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实际上,我们平时的政治学习就是加强队伍知识化建设的一条现实而有效的途径,政治理论素养对于检察官知识化素质的养成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以及相关文件中所反映出来的知识,集中了民众的意愿,是精英化的对国家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它们的精髓已成为我们社会共同的思想基础。
我们要大兴学习之风,在抓好法律知识学习的同时,还要把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理论知识纳入检察业务学习的范畴,并作为提高知识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措施,花大力气,扎扎实实地抓好检察队伍的“素质工程”。一是要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不断改革学习的组织形式。把以往单纯的“灌输”, 转变成为鼓励理性思考以及交流对社会问题的研究成果,增强学习活动的学术氛围。二是大力倡导研究型工作方式,努力把学习知识与检察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增加办案工作运用政治理论和社会知识的考评因素,激发检察官学习专业以外知识的自觉性。
总之,检察机关的知识化建设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不可能一促而蹴。但是,只要从现在抓起,从骨干抓起,从基础抓起,我们相信在不太长的时间里,检察队伍的知识化建设一定会取得很大的进步,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水平和能力一定会得到明显的提高。

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 顾晓宁
20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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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衡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7次(13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事规则》(衡政发〔2006〕3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三)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

(四)市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与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七)市内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措施的制定;

(八)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

(十)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不得出现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决策。

(二)坚持科学决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经济社会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综合分析,形成多个比较方案。

(三)坚持民主决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听取政协组织和群众团体的意见,认真征求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按程序提出决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筛选汇总,提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由市长交承办单位承办。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计划的,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决策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及其依据。

(二)专家论证。市人民政府成立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一是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二是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三是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召开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政协组织和群众团体的意见,认真征求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四)公开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1、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性收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房屋拆迁的确定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2、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20人,且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事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五)集体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成熟后,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审议,遵循以下程序:

1、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等;

2、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3、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4、决策事项的分管副市长发表意见;

5、市长最后发表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市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市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六)公开结果。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密决策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七)实施监督及评估修正。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后,市人民政府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政令畅通。政府督查室应跟踪督查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积极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协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二)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

(三)决策执行机构不履行或者拖延不履行职责的;

(四)决策执行机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决策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第八条 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直接管理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审核人和批准人。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改正、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分为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整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可视情况合并适用。

第九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54号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对规划内项目可研复核的要求,我局组织编写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复核大纲》)。现印发你局,请按照《复核大纲》的要求抓紧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尽快按规定程序将可研报告书报送我局和国家发改委复核,以便国家尽快核准项目,下达投资计划,确保《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按期高质量完成。
  附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9146223415.rar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