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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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土流失预防
第三章 水土流失治理
第四章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第五章 水土保持经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共同防治和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行使水土保持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
林业、农业、畜牧、土地、矿管、城建、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划定并公布水土保持的重点防护区、监督区和治理区,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水土保持和科学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技水平,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和培训水土保持科技人才。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教育、文化、出版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条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土流失预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种草,有计划地封山育林育草,增加和保护植被。
农、林、牧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营造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薪炭林、种植饲草、绿肥植物,轮封轮牧,保护林间、草原的落叶和腐殖土,改善生态环境,预防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下列地域开荒或挖砂、采石、取土:
(一)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地;
(二)草原、牧场和沙丘;
(三)沟壑边坡、沟头上部、江河两岸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带;
(四)水库周边地带;
(五)山崩、滑坡、塌方危险地段及易产生泥石流地区;
(六)其他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区。
第十三条 禁止开垦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
种植人参开垦坡度不得超过二十五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禁垦坡度以上的荒地及易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严重水土流失的地域进行普查,划定禁止开垦和挖取砂、石、土料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有的二十度至二十五度陡坡耕地,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后,方可耕种。
已有的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和参地,要在本条例实施三年内退耕退用,还林种草。耕地退耕口粮难以自给的,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可以继续耕种,但必须限期在三年内修筑梯田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六条 开垦二十度(种植人参为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破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第十七条 修建工程,开办工矿企业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生产建设活动,应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及剥离的表土、尾矿、矸石、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土地整治措
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料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因采矿等生产建设活动使表土和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
第十八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凡破坏水土资源和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使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小型矿山企业、个体采矿以及其他以采石、挖砂、取土为生产方式的企业,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必须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后无法更新地带的林木,不得采伐
。采伐林区林木的,在制定采伐方案同时,必须有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制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水土流失治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植物和工程措施,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在风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引水拉沙、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土流失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等高打垄、培地埂、挖竹节壕、种植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水土流失地区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耕种或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人力进行水土流失治理,也可以承包给农民个人或联户进行治理。提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以投资入股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应当按照谁防治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承包治理合同。
承包治理所生产的农、林、药等产品,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降低或丧失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理责任,并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第四章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及其水土保持监察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察。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及其水土保持监察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和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者有权责令限期治理,并监督其实施。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采矿者,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对需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生产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监督其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等应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破坏或侵占。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水平,定期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预报,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章 水土保持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安排和落实水土保持资金。
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及其他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水土保持。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确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提倡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或吸收社会资金从事水土流失的治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加对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投入,落实水土保持科研经费,提高水土保持的科技水平。
第三十八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主要用于防治水土流失以及有关的科研、规划、宣传和培训等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水土流失补偿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水土流失的防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开垦荒地的,按所开垦荒地的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处以罚款;对取土、挖砂、采石的,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并按每立方米五元至十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垦荒坡地的,责令停止垦殖。对符合开垦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补办手续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开垦荒地的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一元至零点五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拒不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的,除按每日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外,可并处应缴纳的水土流失补偿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拒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
按前款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有关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对个体采矿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破坏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和试验场地的,除责令修复、退还或赔偿损失外,构成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未使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水土保持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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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政府 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这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投资者的商业积极性和增进缔约双方的繁荣,
  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的经济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经缔约另一方接受或批准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与投资有关的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工艺流程;
  (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
  (一)根据其法律法规,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依照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设立,其住所在该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应根据其法律法规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应根据其法律法规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和保护。

  第四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了公共利益;
  (二)依照国内法律程序;
  (三)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视性的;
  (四)给予补偿。
  二、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补偿应等于征收公布时被征收投资的价值,以可兑换货币支付并能自由转移。该补偿的支付不应不合理地迟延。

  第五条 当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因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发生战争、全国紧急状态、叛乱、骚乱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如缔约另一方采取有关措施,则其应给予缔约一方投资者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待遇。

  第六条
  一、缔约一方应根据其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转移在其领土内接受的投资和收益,包括:
  (一)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清算所得款项;
  (三)与投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的偿还款项;
  (四)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提及的提成费;
  (五)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所作的支付、管理费;
  (六)有关承包工程的支付;
  (七)按照缔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的收入。
  二、上述转移应按照转移之日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通行汇率进行。

  第七条 如果缔约一方的国家保险机构对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提供了担保,并据此向投资者做了支付,缔约另一方应承认该投资者的权利或请求权转让给了缔约一方的国家保险机构,并承认缔约一方的国家保险机构对上述权利或请求权的代位。代位的权利或请求权不得超过该投资者原有的权利或请求权。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二、如在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端,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将争端提交专设仲裁庭。
  三、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缔约双方应在缔约一方收到缔约另一方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各委派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共同推举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并由缔约双方任命为仲裁庭首席仲裁员。
  四、如果在收到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后四个月内仲裁庭尚未组成,缔约双方间又无其他约定,缔约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任命尚未委派的仲裁员。
  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职责,应请国际法院中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下一位资深法官做出所需任命。
  五、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仲裁庭应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和缔约双方均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做出裁决。
  六、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做出。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具有拘束力。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请求,专设仲裁庭应说明其做出裁决的理由。
  七、缔约双方应负担各自委派的仲裁员和出席仲裁程序的有关费用。首席仲裁员和专设仲裁庭的有关费用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

  第九条
  一、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争议在一年内未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如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在诉诸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后一年内仍未能解决,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如有关的投资者诉诸了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本款规定不应适用。
  四、该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选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国民为首席仲裁员。前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提出仲裁后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四个月内推选。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书长做出必要的委任。
  五、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但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六、仲裁庭的裁决应以多数票做出。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拘束力。缔约双方应承担根据其各自国内法律执行上述裁决的义务。
  七、仲裁庭应根据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本协定的规定以及为缔约双方所接受的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做出裁决。
  八、争议各方应负担其委派的仲裁员和其出席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庭的其余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负担。

  第十条 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缔约双方代表为下述之目的应进行会谈:
  (一)审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二)交换法律情报和投资机会;
  (三)解决因投资引起的争议;
  (四)提出促进投资的建议;
  (五)研究与投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起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二、如缔约一方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期满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继续有效。
  三、本协定第一个十年有效期期满后,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但至少应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四、第一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本协定终止之日前进行的投资应继续适用十年。
  由双方政府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1996年12月9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附件:           议定书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签署之际,缔约双方正式授权代表议定如下各项,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本协定第三条提及的待遇和保护,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不应低于其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和保护,但是,该待遇和保护不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有关便利边境贸易协定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的任何优惠待遇。
  二、在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方面,不应低于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给予其本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

  第二条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提及的转移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在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方面,本协定第六条所提及的转移应按照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有关外汇法规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者所投资的企业的外汇帐户中汇出。
  本议定书于1996年12月9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代) 张高丽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53件省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目录
     2. 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  文 号    │  说  明           ││  │        │及时间   │         │                 │├──┼────────┼──────┼─────────┼─────────────────┤│  │山东省文艺演出 │省文化厅制定│鲁政发[1983]110号 │已被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   ││  1│管理办法    │ 1983年10月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代替。   ││  │        │日省政府批转│         │                 │├──┼────────┼──────┼─────────┼─────────────────┤│  │关于贯彻国务院 │      │         │其所依据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 ││  │发布的《矿山企 │      │鲁政发[1984]95号 │工制度试行条例》已于1991年7月   ││  2│业实行农民轮换 │ 1984年8月29│         │25日被国务院宣布废止,实际上已经 ││  │工制度试行条例》│日省政府发布│         │失效。              ││  │的意见     │      │         │                 │├──┼────────┼──────┼─────────┼─────────────────┤│  │山东省科学技术 │1985年12月12│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  │奖励试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鲁政发[1985]134号 │术进步奖励条例》已被1999年5月   ││  3│        │      │         │2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  │        │      │         │励条例》代替。          │├──┼────────┼──────┼─────────┼─────────────────┤│  │关于筹集地方电 │1986年4月12 │鲁政发[1986]4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力开发资金的暂 │日省政府发布│         │                 ││  │行办法     │      │         │                 │├──┼────────┼──────┼─────────┼─────────────────┤│  │山东省关于易货 │ 1986年6月26│鲁政发[1986]6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5│贸易暂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                 │├──┼────────┼──────┼─────────┼─────────────────┤│  │关于发行山东省 │省计委、省电│鲁政发[1986]9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6│地方电力建设债 │力局、省建设│         │                 ││  │券暂行办法   │银行制定1986│         │                 ││  │        │年9月8日省政│         │                 ││  │        │府发布   │         │                 │├──┼────────┼──────┼─────────┼─────────────────┤│  │山东省关于《国 │1986年12月15│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实行劳动 │日省政府发布│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7│合同制暂行规定 │      │鲁政发[1986]127号 │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的实施细则  │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山东省关于《国 │      │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招用工人 │1986年12月15│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8│暂行规定》的实 │日省政府发布│鲁政发[1986]127号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施细则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山东省关于《国 │1986年12月15│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辞退违纪 │日省政府发布│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9│职工暂行规定》 │      │鲁政发[1986]127号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的实施细则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        │      │         │                 │├──┼────────┼──────┼─────────┼─────────────────┤│  │山东省建设项目 │1987年3月6日│         │                 ││ 10│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鲁政发[1987]21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山东省国营企业 │1987年6月1日│         │已被199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   ││  │职工退休费用社 │省政府发布 │         │《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  │会统筹试行办法 │      │         │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 ││ 11│        │      │鲁政发[1987]55号 │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省  ││  │        │      │         │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  │        │      │         │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代替。  ││  │        │      │         │                 │├──┼────────┼──────┼─────────┼─────────────────┤│  │山东省税收征收 │1987年10月4 │鲁政发[1987]102号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  │管理实施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收管理暂行条例》已被1992年9月4  ││ 12│        │      │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         │明令废止。            │├──┼────────┼──────┼─────────┼─────────────────┤│  │山东省征收地方 │1988年1月23 │鲁政发[1988]15号 │其所依据的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 ││ 13│电力建设基金实 │日省政府发布│         │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的通  ││  │施办法     │      │         │知》(国发[1987]111号)已停止执行。 ││  │        │      │         │                 │├──┼────────┼──────┼─────────┼─────────────────┤│  │山东省加快和深 │1988年4月15 │鲁政发[1988]4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4│化外贸体制改革 │日省政府发布│         │                 ││  │实施办法    │      │         │                 │├──┼────────┼──────┼─────────┼─────────────────┤│  │山东省全民所有 │1988年6月25 │鲁政发[1988]9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制企业厂长(经  │日省政府发布│         │                 ││ 15│理)任期经济责  │      │         │                 ││  │任审计暂行办法 │      │         │                 │├──┼────────┼──────┼─────────┼─────────────────┤│  │山东省全民所有 │1989年10月10│鲁政发[1989]11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6│制企业承包经营 │日省政府发布│         │                 ││  │责任审计办法  │      │         │                 ││  │        │      │         │                 │├──┼────────┼──────┼─────────┼─────────────────┤│  │财政支援农业有 │1990年7月7日│鲁政发[1990]9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7│偿资金回收管理 │省政府发布 │         │                 ││  │暂行办法    │      │         │                 ││  │        │      │         │                 │├──┼────────┼──────┼─────────┼─────────────────┤│  │山东省《全民所 │1990年10月22│省政府令第10号  │其所依据的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   ││  │有制企业临时工 │日省政府发布│         │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 ││ 18│管理暂行规定》 │      │         │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   ││  │实施细则    │      │         │废止,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开展对外 │1990年12月27│鲁政发[1990]158号 │                 ││  │来料加工装配和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9│补偿贸易的试行 │      │         │                 ││  │办法      │      │         │                 ││  │        │      │         │                 │├──┼────────┼──────┼─────────┼─────────────────┤│  │山东省进料加工 │1990年12月27│鲁政发[1990]158号 │                 ││ 20│出口试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鼓励外商 │1992年7月29 │省政府令第30号  │主要内容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   ││  │投资开发经营成 │日省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  │片土地和房地产 │      │         │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22日  ││ 21│试行办法    │      │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         │办法》等不相适应。        │├──┼────────┼──────┼─────────┼─────────────────┤│  │山东省职工待业 │1992年12月21│省政府令第41号  │主要内容与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   ││  │保险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不相适应, ││ 22│        │      │         │且已被1999年9月13日省政府发布的  ││  │        │      │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 ││  │        │      │         │题的通知》代替。         │├──┼────────┼──────┼─────────┼─────────────────┤│  │山东省征收用电 │1993年3月22 │鲁政发[1993]24号 │                 ││ 23│附加费暂行规定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鼓励外商 │1994年11月30│鲁政发[1994]127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0月27日通过   ││ 24│投资开发浅海滩 │日省政府发布│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 ││  │涂暂行规定   │      │         │法》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实施《国 │1994年12月20│省政府令第57号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被  ││ 25│有企业财产监督 │日省政府发布│         │ 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  ││  │管理条例》办法 │      │         │ 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废止。   ││  │        │      │         │                 │├──┼────────┼──────┼─────────┼─────────────────┤│  │山东省实施劳动 │1995年5月24 │鲁政发[1995]57号 │被2001年10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   ││ 26│合同制度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  │        │      │         │》代替。             │├──┼────────┼──────┼─────────┼─────────────────┤│  │山东省省级机关 │1995年11月17│鲁政发[1995]115号 │                 ││ 27│行政建房资金管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理暂行办法   │      │         │                 │├──┼────────┼──────┼─────────┼─────────────────┤│  │山东省基本农田 │1996年10月3 │鲁政发[1996]104号 │主要内容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   ││  │保护区耕地造地 │日省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  │费征收使用管理 │      │         │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22日  ││ 28│办法      │      │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         │办法》及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  │        │      │         │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私营企业 │1996年7月2日│省政府令第72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0月28日省人   ││ 29│劳动管理规定  │省政府发布 │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 ││  │        │      │         │合同条例》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医疗器械 │1997年4月11 │省政府令第78号  │                 ││ 30│生产经营管理规 │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2000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   ││  │定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        │      │         │                 │└──┴────────┴──────┴─────────┴─────────────────┘


附件2:     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  │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1982年2月23日  │被1984年10月8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县级 ││ 1 │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 │省政府发布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  │法           │        │明令废止。               │├──┼────────────┼────────┼────────────────────┤│  │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1981年9月28日  │被1985年5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 2 │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1985年6月19日公布的《山东省国 ││  │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   │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明令废止│├──┼────────────┼────────┼────────────────────┤│ 3 │关于修改省府各工作部门 │1983年11月30日 │被1985年5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  │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1985年6月19日公布的《山东省国 ││  │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明令废止││  │            │        │。                   │├──┼────────────┼────────┼────────────────────┤│ 4 │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 │1982年5月22日  │被1986年3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  │法           │省政府发布   │议通过1986年3月27日公布的《山东省征收排 ││  │            │        │污费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  │            │        │                    │├──┼────────────┼────────┼────────────────────┤│ 5 │山东省旅店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6 │山东省印铸刻字业管理暂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行办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7 │山东省旧货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8 │山东省修理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9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1980年11月8日  │被1986年7月1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地名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0 │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 │1977年省革委批 │被1986年7月29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工资 ││  │办法          │准省人民银行、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  │            │省劳动局发布  │                    │├──┼────────────┼────────┼────────────────────┤│11 │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规则 │1981年6月26日  │被1986年11月1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科学 ││  │ (试行)         │省保密委发布  │技术保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12 │山东省招用劳动合同制工 │1986年2月4日  │被1986年12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发布改││  │人试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明令废止。│├──┼────────────┼────────┼────────────────────┤│13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0年5月3日  │被1987年5月2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  │            │省政府发布   │工程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4 │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 │1982年5月11日  │被1987年6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  │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省政府发布   │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5 │山东省家犬管理办法   │1985年12月12日 │被1989年11月1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养犬││  │            │省政府发布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 │1985年1月9日  │被1989年12月26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  │地方经济法规程序的若干 │省政府发布   │政府关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明令废止。 ││  │规定          │        │                    │├──┼────────────┼────────┼────────────────────┤│17 │山东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 │1988年1月29日  │被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试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公布的《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  │            │        │例》明令废止。             │├──┼────────────┼────────┼────────────────────┤│18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 │1988年5月22日  │被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 ││  │办法          │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  │            │        │例》明令废止。             │├──┼────────────┼────────┼────────────────────┤│19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1989年11月20日 │被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 ││  │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  │            │        │费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0 │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 │1964年9月2日  │被1991年8月23日省政府令第22号发布的《山 ││  │规定(草案)      │省人民委员会  │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明 ││  │            │发布      │令废止。                │├──┼────────────┼────────┼────────────────────┤│21 │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 │1990年10月22日 │被1991年10月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  │办法          │省政府令第12号 │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  │            │发布      │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农民负担││  │            │        │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2 │山东省禁止赌博办法   │1990年10月22日 │被1992年7月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 ││  │            │省政府令第8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            │发布      │明令废止。               ││  │            │        │                    │├──┼────────────┼────────┼────────────────────┤│23 │山东省公共文体娱乐游览 │1986年8月26日  │被1992年11月3日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的《山 ││  │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4 │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职 │1986年12月15日 │被199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的  ││  │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明令废止。  ││  │实施细则        │        │                    │├──┼────────────┼────────┼────────────────────┤│25 │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 │1987年9月17日  │被1993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的《山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明令废止。    │├──┼────────────┼────────┼────────────────────┤│26 │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1992年9月15日  │被1993年11月1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34号 │公布的《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  │            │发布      │转让办法》明令废止。          │├──┼────────────┼────────┼────────────────────┤│27 │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 │1988年6月18日  │被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 ││  │法           │省政府发布   │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 ││  │            │        │防治条例》明令废止。          │├──┼────────────┼────────┼────────────────────┤│28 │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 │1988年3月10日  │被1994年5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 ││  │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 │省政府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  │则。          │        │办法》明令废止。            │├──┼────────────┼────────┼────────────────────┤│29 │山东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 │1993年3月25日  │被1994年6月2日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的《山 ││  │税实施办法       │省政府发布   │ 东省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明令废止。 │├──┼────────────┼────────┼────────────────────┤│30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 │1991年1月11日  │被1995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 ││  │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6号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 ││  │            │发布      │染防治条例》明令废止。         │├──┼────────────┼────────┼────────────────────┤│31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 │1986年8月31日  │被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  │规定          │省政府发布   │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 ││  │            │        │理条例》明令废止。           │├──┼────────────┼────────┼────────────────────┤│32 │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 │被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的《山 ││  │法》细则        │批准1988年8月  │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20日省民政厅发布│                    │├──┼────────────┼────────┼────────────────────┤│33 │山东省筹集水利基本建设 │1993年7月19日  │被1997年10月1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45号 │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34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理 │1989年11月19日 │被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的  ││  │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35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6日  │被1997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  │            │省政府令第49号 │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  │            │发布      │条例》明令废止。            │├──┼────────────┼────────┼────────────────────┤│36 │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 │1954年8月30日  │被1998年6月11日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的《山 ││  │            │省政府发布   │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令废止。      │├──┼────────────┼────────┼────────────────────┤│37 │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 │1958年6月1日  │被1998年8月29日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的《山 ││  │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明令废止││  │            │        │。                   │├──┼────────────┼────────┼────────────────────┤│38 │山东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990年2月23日  │被1998年11月17日省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  ││  │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明令 ││  │            │        │废止。                 │├──┼────────────┼────────┼────────────────────┤│39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1995年6月7日  │被1998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0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 │1988年8月15日  │被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  │投标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令废││  │            │        │止。                  │├──┼────────────┼────────┼────────────────────┤│41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1988年8月15日  │被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  │投标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令废││  │            │        │止。                  │├──┼────────────┼────────┼────────────────────┤│4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 │1989年12月26日 │被1998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  ││  │制定程序的规定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明令废││  │            │        │止。                  │├──┼────────────┼────────┼────────────────────┤│43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7年5月20日  │被1998年12月31 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的 ││  │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4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 │1985年4月19日  │被1999年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的  ││  │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明令废正。    ││  │施办法         │        │                    │├──┼────────────┼────────┼────────────────────┤│45 │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   │1996年2月6日  │被1999年1月19 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的  ││  │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46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1992年8月10日  │被2000年4月30日省政府令第110号发布的  ││  │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1号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令 ││  │            │发布      │废止。                 │├──┼────────────┼────────┼────────────────────┤│47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1995年3月8日  │被2000年5月23日省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  ││  │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48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 │1992年11月16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37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  │            │发布      │》明令废止。              │├──┼────────────┼────────┼────────────────────┤│49 │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   │1995年3月8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 ││  │            │        │障监察条例》明令废止。         │├──┼────────────┼────────┼────────────────────┤│50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 │1993年12月2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办法          │省政府令第46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  │            │发布,1998年4月 │》明令废止。              ││  │            │30日省政府令第 │                    ││  │            │90号修订    │                    │├──┼────────────┼────────┼────────────────────┤│51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4月30日  │被2000年12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            │省政府令第69号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发布      │》明令废止。              │├──┼────────────┼────────┼────────────────────┤│52 │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 │1992年11月16日 │被2000年12月27日省政府令第114号发布的  ││  │            │省政府令第40号 │《山东省信访规定》明令废止。      ││  │            │发布      │                    │├──┼────────────┼────────┼────────────────────┤│53 │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 │1988年10月28日 │被2001年4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  │合利用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 ││  │            │        │例》明令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