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化提升执行力/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30:07   浏览:9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化提升执行力—— 针对“执行难”问题出台多项新举措、“云南特色”亮点频现

唐时华


  2010年3月19日,云南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在玉溪召开。在该次会议上,传达贯彻了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高院的党组会议精神,并对云南全省法院2010年度的执行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在该次会议上,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并结合云南法院实际制订的《执行工作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多个规定正式公布试行,《执行指挥工作规则(讨论稿)》等多项工作规则被提交讨论。立足云南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按照法院执行工作“指挥得动,排除得了,监督到位”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加强“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的落实力度。作为以“四项特色工作”在全国法院中树立了先进形象的云南法院执行工作,此次以全面制度化建设为动力继续提升执行力,全力破解“执行难”,又成为云南法院执行工作新的亮点。

措施一:搭建执行工作快速反应平台,全省法院执行力量统一调配使用。

  解读: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以全省三级法院应急指挥中心和执行快速反应小组的组建为抓手,搭建好“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指挥平台。目前,云南高院的应急指挥中心和快速反应小组已经成立并开始工作,部分中院和基层法院的应急指挥中心和快速反应小组已经成立,全省法院要在2010年6月份前完成组建工作。该机制建立后,确保实现云南全省法院的案件执行指挥一盘棋和“执行线索有人负责发放、有人负责指挥,有人负责落实”的快速反应要求。同时,在此快速机制下,加大对全省法院执行力量的统一调配和使用力度。在具体执行工作中,云南高院执行局将根据案件的情况和各级法院执行案件的任务,加大对全省法院执行力量的统一调配和使用力度,整合全省法院的执行力量。

措施二、执行案件监督和责任追究规定出台。

  解读:2009年,云南高院下发了《关于执行申诉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在此次执行工作会议上,又下发了《执行工作问责办法》,《执行监督规定》也在此次会议进行讨论并将在会后修改下发。这三份文件中,详细规定了执行申诉信访工作、执行监督、问责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将是今后云南全省法院开展执行案件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这些刚性监督,各执行法院必须执行,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进行问责。

措施三:绩效考评数据库建立科学考核机制。

  解读:从2010年起,云南高院执行局将对各中院的案件执结率、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执行申诉信访率、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情况、执行队伍建设情况等进行绩效考评和排名通报。表扬和表彰先进,批评和问责落后的法院。同时,云南高院将逐步包括各项执行工作通报制度,建立绩效考评数据库,确保绩效考核更加客观公正。

措施四:人事任免、问责赋予上级法院执行局更大建议权。

  解读:从2010年起,云南各中级法院执行局长的任免,在地方组织部门征求省高院意见时,高院政治部要先征求高院执行局的意见,并根据高院执行局的意见再确定高院意见;对执行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执行局长,赋予高院执行局长问责处理的建议权。

措施五:做好云南涉诉特殊困难群众执行救助机制的固化。

  解读:云南涉诉特殊困难群众执行救助工作自2009年5月在全省范围启动以来,各级按要求落实了组织机构、人员和资金,建立了工作制度。截止2010年2月28日,云南共落实到位救助资金3106.72万元,实施救助案件8759件,救助11634人;全省已有133个州市、县区建立了救助机制。会议要求,尚未建立机制的县区,要在2010年内按“宣威模式”规范和完善现行的执行救助制度,实现全省执行救助工作统一化。
措施六:将全面启动运用公安信息化手段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工作机制。

  解读:运用公安信息化手段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工作通过小范围试点,效果十分明显。下一步,云南高院将在全省三级法院应急指挥中心和快速反应小组组建完毕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运用公安信息化手段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工作。云南高院的指挥中心将与省公安厅110指挥中心联网,这将大大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同时,云南高院还将进一步与省公安厅协商,将被执行人的车辆、住房信息等进一步纳入该查询机制,不断提高查询的实效性。

  措施七:在探索的基础上,将服刑人员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情况作为减刑考察条件的制度长期固定下来。

  解读: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云南关于服刑人员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情况作为减刑考察条件的这一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此次,经云南高院会同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监狱管理局研究,一致同意当前仍继续执行这一规定。

  措施八:积极探索与纪委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特殊主体联合查处新机制。

  解读:在云南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云南高院执行局联合省纪委启动了对2件涉及特殊主体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联合查处工作。此次会议上,云南高院表示将积极与省纪委进行沟通和协商,力争出台一个联合查处特殊主体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细化联合查处涉及特殊主体的规程,推动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背景阅读:

云南法院执行工作四项特色亮点获得肯定

  在2009年度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云南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执行体验活动、法院执行与公安机关联动、将民事赔偿纳入减刑、假释考察条件等四项特色工作,得到了中央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检查验收组的充分肯定。尤其是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同志亲自作出批示予以肯定,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在全国法院进行推广,《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纷纷对该制度作了报道,在全国法院中树立了云南法院执行工作的先进形象。

  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
  云南全省法院每年所受理的近5万件执行案件中,有财产和能执行的案件仅占50%左右,另外50%左右的案件处于不确定状态,要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而定。这部分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住房、基本医疗,包括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很多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或最低生活保障线边缘。要解决此类问题,仅仅依靠法院自身力量,通过创新执行工作方法、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是难以彻底解决的,必须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有关方面的共同参与和配合来解决。为此,2008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民政厅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曲靖宣威市开展了建立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了在党委领导下,由政府主导,法院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与政府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专项救助机制。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依法终结后,对有衣、食、就医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和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目前,该机制已经成为解决涉诉特困人员案件“执行难”和因“执行难”导致的涉诉特困人员生存难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和途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工商局


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

1987年2月2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局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要,并增强文化事业单位的自身发展能力,近几年来,各地文化事业单位,利用各自的知识、艺术、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相继开展了一些有偿服务,取得一些收入,用于补充文化事业经费的不足。同时,有的单位为了安置富余人员,还举办了某些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服务业或加工业的经营活动。实践表明,这样做有利于文化事业由过去“供给制”的单纯服务型,逐步转变为有偿的经营服务型;有利于文化事业单位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提供多种服务,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文化艺术事业。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有的有偿服务和经营项目,不从实际的可能出发,影响了本职工作;有的缺乏应有的审批手续;有的收支管理紊乱,发生了某些违法乱纪等行为。为了使文化事业单位更好地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并使其管理逐步完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文化事业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要改善经营管理,注意经济效益,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把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以文补文”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活动。各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活动,必须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弃文经商。各级文化、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加强领导、监督和扶持,使其健康发展。
二、文化事业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和社会需要,作为本身业务的延伸,开展各项有偿服务活动。如开展复印、影印、缩微、装订业务,编印科技、艺术、文物资料,提供音像资料和科技、文化艺术咨询,举办各种专业讲座、辅导班、培训班、舞会、音乐茶座,从事录像放映、书画展销、戏装租赁、乐器维修、美容化妆、艺术摄影、群众文艺演出和文体活动等类项目。
文化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参加活动的群众,也可以开办一些服务性的经营项目,如开设小卖部、冷热饮食部、招待所、餐厅。还可从事艺术演出器材、音像制品、图书馆设备用品的制作和自销业务,以及文物复制、工艺美术、广告、装潢、服装道具的设计和加工等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有的单位,特别是艺术表演团体,为了安置富余人员,可以继续兴办服务业和加工业等企业。
三、文化事业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项目,应报请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经营性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四、开展有偿服务和举办经营性活动的收支,应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开展有偿服务的各项收入,均应作为本单位的业务收入,纳入本单位的预算管理。个别有条件单独核算的项目,可单独设立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收入抵补支出外,纯收入部分,纳入本单位的预算管理。
举办经营性活动的项目,一般均应作为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或网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附属单位或网点的留利,事业单位可以从中合理分成。事业单位分得的部分,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发展事业。附属单位或网点的留利,应设立三项基金,大部分用于发展经营活动,其余用于福利和奖励。以上分成比例和三项基金的比例,由文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五、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主要应利用现有的条件;如确需增加必要的设备,可以在单位年度预算中适当购置。举办经营性活动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事业单位自筹解决。自筹有困难的,可以在不影响事业单位正常开支的条件下,经财政部门同意,从核定的事业费中少量借用,定期归还;也可以报请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拨给一定的资金或周转金;还可以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或利用其他集资等形式。
六、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性活动的人员,原则上应与事业单位的人员分开管理,划开编制,不得混岗。事业单位参加经营活动的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由经营单位或网点支付,允许保留其国家职工的身份和工资等级。如一时难以分开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可暂由事业单位支付,但不得领取双份报酬。举办经营性活动,需要少数特殊工种或技艺较强的人员,事业单位调配不了的,可以自行招聘,实行合同制,按期办理去留手续。
七、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举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是为弥补文化经费的不足,各级财政部门,应予积极支持,不要因此抵减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
各级税务部门,对于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应按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对缴纳税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八、文化事业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和举办的经营性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物价等部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滥发奖金、实物或补贴;一般不准向外单位出租业务用房、设备牟利;不得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淫秽物品;不准套购和倒卖国家紧缺物资;严禁走私贩私,买空卖空。
九、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部门,应按以上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共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今后,如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广州市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明确农业现代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职责,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并发挥效益,根据《广州市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的资金,指在规划期内市财政、县级市(区)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镇、村和市属的项目单位)及群众自筹投入到农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现代办)是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农牧渔业、林业、水利、农机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参与项目审定、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农业现代办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市属单位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
第四条 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的原则。
(一)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二)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
(三)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镇、材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
(四)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农业现代化项目资金要坚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实行由市、县级市(区)、项目实施单位按比例配套投入:市财政负担35%,县级市(区)财政负担30%,项目实施单位负担35%。
(二)农民自筹资金(包括投工投劳折款)应纳入项目建设资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各级要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和县级市(区)财政局及农业现代办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反馈、验收、建档及财产登记等资金运用的全过程进行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的立项。
(一)农业现代化项目立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四月份为项目申报期。
(二)凡申请“广州市农业现代化项目”立项,应由镇政府(实施单位)组织规划小组,围绕“广州市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项目总体规划。
县级市(区)农业现代办、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项目规划进行评审后,制定分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填写《广州市农业现代化项目申报书》,并以联合行文形式报市现代办、市财政局。
(三)市农业现代办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全面评估论证后,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
(四)市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农业现代办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复成立。
第七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的执行。
(一)县级市(区)财政局、现代办或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五月份)应根据批复立项的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按规定比例筹措项目配套资金,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现代办。
(二)市财政局、市农业现代办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定后,联合行文批复执行并按预算渠道下达资金。
(三)县级市(区)财政局、农业现代办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有关工程应以公开投标方式发包施工,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预先报请市农业现代办和市财政局,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县级市(区)财政局、农业现代办或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与项目镇、村(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协议,规定完成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指标等,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期拨款。可预留2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
(五)项目执行过程,不受机构、人事变动的影响,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完成项目任务的,其资金应冻结并结转下年度另行立项使用。
第八条 县级市(区)农业现代办、财政局每年要在年度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书面向市农业现代办、市财政局反馈项目情况,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奖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
第九条 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一)县级市(区)要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将项目检查列入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项目年度阶段工作完成后,县级市(区)农业现代办、财政局应组织验收小组,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及市批复执行年度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报市农业现代办、市财政局。市在县级市(区)检查验收基础上,组织市验收小组对各项目进行复查验收。

(三)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审计制度。在项目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项目单位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并提供有关报告。
(四)对成绩突出的项目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未完成项目任务的,市将按有关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暂停受理所在县级市(区)的立项申请,财政部门停止资金划拨或扣减其当年预算支出指标。
第十条 资产登记及档案管理。
农业现代化试点项目建设,要建立专门档案,项目单位要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并报市农业现代办备案。项目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护工作,保证资产完整、保值,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