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11:05   浏览:8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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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7月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刑一庭电话请示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两个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即使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也不能提出上诉,律师是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因而对刑事部分也不享有上诉权。
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能否查阅案卷的问题,可以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及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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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请纠正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减免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请纠正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减免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你省在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对安置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达不到30%的企业,实行按安置待业人员定额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这是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规定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规定予以纠正。
请你局将纠正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3月8日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步伐,扩大对外开放,结合我省实际,特作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来我省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优惠规定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配套的各类服务业,外商可以BOT方式、TOT方式或其他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作,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外商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桥梁项目,由投资方按合理的投资回收期提出收费方案,经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可视社会物价变动情况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后执行。
第五条 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或其他营业收入,经同级政府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方法,由财政部门在企业投资回收期内返还已征收的营业税。企业兼营其他服务项目所得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纳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同级政府批准,在5年内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商投资兴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创汇农业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对企业所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可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执行最低地价,按照有关规定一次付清;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清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分可分期付清。
第九条 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如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可申请按土地出让金的40%缴纳。如按此处置后,企业仍有困难的,其缴纳出让金的比例可适当调低,也可以申请5年以内的缓缴期。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事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凡使用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地方人民政府相应减免有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在安居小区可建设20-30%的商品房,以提高外商投资回报率。
第十一条 鼓励外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承包、租赁省内企业,购买企业产权。外商承包、租赁省内企业的,享受内资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外商购买省内企业,凡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并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