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为视角看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常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18:19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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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基础----从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为视角

常祯


[内容摘要] 可持续发展问题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意义。西部地区是国家的生态屏障,其可持续发展问题,不仅关系到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如何保障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国内众多学者已从多种角度进行了研究。本文从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为视角,着重研究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法律保护问题,以期为西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一点启迪。

关键词: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法治


  可持续发展问题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意义。西部地区是国家的生态屏障,其可持续发展问题,不仅关系到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要求发展应具有公平性原则,体现为时间上的公平性与空间上的公平性。 而在我国要实现这种公平,就是要解决东西部地区发展的平衡问题,重点是破解制约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和“瓶颈”。

一、环境问题是制约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关键性因素

  有专家认为,当前制约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贫困、人口增长、环境退化。西部地区自然环境脆弱而恶劣,人口相对过剩,经济、文化相对落后,贫困人口较多,从而形成环境退化—人口增长—贫困这样一种恶性循环。因此,西部地区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走出恶性循环怪圈,打破环境与贫困、人口增长的恶性循环。如何打破这一怪圈呢?一是解决贫困问题。在解决贫困问题上,我国以往的扶贫战略是以经济政策扶持为主导,结果是生态失衡加剧,环境进一步恶化,用大量资金和管理投入换来的经济增长也常被无情的自然灾害夺走。 因此,通过扶贫打破恶性循环怪圈此路不通。二是人口问题。西部地区人口增长受国家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限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没有解决西部地区恶性循环问题,故此路也不通。三就是环境问题。西部地区是我国主要大江大河的发源地,是国土的腹地和屏障,其生态环境对于全国社会经济发展也至关重要。西部生态环境的显著特点就是环境问题突出,具体表现为:水土流失严重、沙漠化扩大、土壤退化、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脆弱,生态状况总体呈恶化趋势。造成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人类活动,如对森林的过度开采、选择开垦对象不对、对水资源的利用不当等。笔者认为,破解西部地区恶性循环怪圈,最关键的是扼制环境退化,保护、改善西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因为只要生态环境恢复了,土地生产力提高了,土地承载人口率将会大大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就会改善。从这个意义上讲,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恢复和保护,对于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缺陷问题是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法律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法律精神的实际体现,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在我国,由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及价值追求等环境法理的研究深度不够,导致环境法律制度分散、独立,环境法律原则体系缺乏法理和实践的双重合理性,是西部地区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的趋势未能得到全面控制,局部反而恶化的又一重要原因,也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法律障碍,因此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针对环境公益及其外部性、多样性、多元性等特点,构筑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并明确其价值追求极有必要。 注重对环境法律原则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利用原理上的突破来指导环境资源法律基本原则具体内容的改进和原则体系的革新,不仅有利于完善环境资源立法,深化环境法理论,促进可持续发展,指导环境公益的界定、确认、维护和分配,而且对切实有效地解决西部地区的环境问题有直接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

三、西部地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构

  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西部地区可能伴随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严重问题。面对这种环境紧张状况,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严重缺陷已够成加强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制的主要障碍和“瓶颈”因素。因此,全面进行针对西部地区特殊地域的环境资源保护立法,重构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环境法学界虽然在可持续发展观念指导下对环境法律原则及其体系的整合、改革和创新问题积极展开了多方面、多形式的研究,并已取得一些突破。但是,我国西部地区在开发过程中,政策优先、行为优先、缺乏配套法律法规的现象比比皆是,行为的先行性和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开发秩序的混乱,直接威胁到生态环境安全。所以,构建西部地区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应着手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一是制定西部开发法。西部开发不仅关乎西部的发展,而且是牵系中华民族迈向二十一世纪的头等大事,因而开发西部的法律定位一定要高,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由全国人大制定,可以视为开发西部的“宪法”,使西部开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西部环境资源法。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保护管理单项法律为内容的比较完善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西部作为长江、黄河发源地,重要性自不待言,恶劣的生态环境要求特事特办,专就西部的环境问题进行立法,特别加以保护,不但要保护自然资源,还要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工业污染,所以称为环境资源法。在立法模式上,应突破现有的环境法律监管体制,借鉴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立法经验,进行超前立法。三是特定事项的单行立法。鉴于生态环境的系统性、综合性,对其管理保护应当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生态区域的特性就特殊事项进行特殊立法,如《沙漠化防治法》、《长江源头保护法》、《黄河源头保护法》等,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的目的。四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法律在运用过程中会不断地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政府、自治机关等部门因地制宜、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制定适应实际情况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也是西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

(一)加快体制改革,提高执法水平

  西部环境保护在构筑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后,重点任务是如何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最充分地实现立法的宗旨是每个立法者的美好愿望,要不背离这个初衷,就要在执法体制、执法者的素质、执法监督等方面建立一种合理机制,确保最大限度的接近立法本旨。笔者对于该机制的初步设想如下:
1、理顺执法部门的权限。《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在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范围内对污染防治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地、农业、水利行政部门按照资源要素分别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环境监督除环境行政机关外已达13个,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层次管理体制,执法主体林立,权力过于分散,责任不明,容易造成执法混乱、“大家都管其实谁也不管”的被动局面,使环境保护工作大打折扣。如果西部地区这一特殊地域再沿用这种模式,势必不利于环境保护,为此建议成立西部环境资源保护局,隶属于国家环保总局,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减少行政执法障碍,削减其他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其权力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统一行使,使其具备综合的执法能力。
2、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其品质、学识、对法的领悟能力都将影响执法效果。随着各项政策向西倾斜,必将吸引大批优秀人才尤其是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西部,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到环境执法队伍中来;要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实行竞聘上岗,大胆启用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年轻干部,使其充实到领导工作岗位中来;要加强对现有执法队伍的培训,使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注意提高环境工作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做到环境执法部门不仅能够吸引人,而且还可以留住人,最终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
3、改变执法观念,采取灵活多样的执法手段。环境执法技术含量高,涉及领域广泛,所以要求在遵循传统执法模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灵活的手段和方式指引和疏导人们的行为朝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既要减少公众的抵触情绪又要注重工作的实际效果,具体为:一是公众参与制度。环境是大家的环境,环境工作没有公众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公众参与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设立环境保护热线电话、市长接待日、“环境保护”的报刊专栏、环境问卷调查等方式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赋予居委会、村委会治保人员环境监督的权力,切实把环境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大力普及环境许可证制度。对影响环境的行为严格实施许可证制度,是环境预防保护的重要手段,起着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矿产资源开采方面。三是提高环境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在行政管理中的比重。环境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强制力比其他方式要小,措施比较温和,民众易于接受且积极履行规定的内容,在西部环境状况恶劣、环境意识相对淡薄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方式无疑会提高工作的实际效果。四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目前的环境执法部门几乎没有任何强制手段,这同工商、税务部门所享有的查封、扣压、冻结等强制措施相比,软弱了许多;且环境执法部门要同时受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其执法能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而大大减弱。因此,西部的环境保护要努力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实行垂直领导,赋予执法部门更大的行政权力,如查封、扣压、冻结等权力;对领导考核实行环境责任一票否决制、不过环境关的领导工作定为不合格等,这些措施的采用都将对环境执法的实际效果产生深远的影响。五是加强对环境执法的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在赋予环境执法部门较大权力的同时,也应加大对其监督的力度。在遵循传统监督模式的同时,主要通过政务公开制度、听证制度、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增加行政执法的公开信和透明度,力求公正公平。西部人民环保素质相对较低,环保意识较差,认真贯彻政务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对环保工作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普及听证制度,可以起到教育相对人的作用;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可以普遍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增加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些方法应在西部环境保护工作中大力普及。
4、公正司法,力求社会公平。西部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民族众多、经济发展缓慢,这些特点给西部开发中的司法活动平添了许多障碍:辽阔的地域给违法者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以及逃避法律制裁的庇护所;丰富的自然资源使有些人的贪欲沟壑难添,非法采挖猎伐;民族众多会给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问题煽动闹事;长期被贫困困扰的人们积极寻求致富途径而可能违法甚至犯罪;大量资金的流入使有些人难以洁身自好,伸手从中渔利等等。而遏制这些问题发生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司法机关应坚持公正司法,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体到环境领域应当包括:
  一是环境刑事案件。新修订的《刑法》加大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罪,共9个法条14个罪名,分别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狩猎罪,滥发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发林木罪等。丰富的自然资源是西部的有利条件之一,许多人都会在这方面做文章,不择手段牟取暴利,主要表现为: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采伐珍贵植物、矿藏等方面。对于环境刑事犯罪,公、检、法、司要密切配合,行动迅速,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将是很难恢复或者是永久性不可恢复(如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行动迅速,出击有力,才能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要加大对司法部门的财政投入,使其有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来适应环境保护领域对高新技术的要求;对于环境案件,公、检、法要优先办理,从立案、侦察到审判,要从快、从严、从重;要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审判案件的影响力,以具体的事例教育公众,威慑犯罪分子。
  二是环境行政案件。依法保护环境,是西部开发的中心议题之一,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无旁贷,在实施管理职能时必然会产生大量的行政案件。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合法,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环境的进一步破坏。因为环境资源一旦被破坏,恢复起来有相当的难度,而不象其他行政案件,对造成的损失可以有较多的补救措施。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监督,只要行政机关严格地按照法定条件办事,依法行政,便会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如前文所述,西部环境保护赋予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较大的权力,相应的,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会居于突出位置,法院的有效监督意义重大,主要应作到:(1)加强行政庭建设。目前,西部法院行政庭的力量普遍不足,设备落后,难以适应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要从人员、设备等方面加以充实。(2)扩大受案范围。目前行政庭的受案范围主要集中在法律规定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范围之内,西部的环境问题复杂,新问题会不断出现,因而,法院应当不断的扩大受案范围,尤其是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案件,切实把环境保护落到实处。(3)依法监督环境行政部门的诉讼行为。行政案件,被告负举证责任,其证据只能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收集,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这一点是法院监督行政机关的有力手段之一,必须严格执行。要提高司法建议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使法院的监督效果显著。
  三是环境民事案件。《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向直接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需要指出的是,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范畴,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开发西部的过程中,环境侵权案件会不断出现。有些污染源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物,且交纳了相应的排污费,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能因为合法排放而免除其民事责任,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较高的法律理论知识和环境保护知识。对于合同纠纷,主要是指有关环境工程的勘验、设计、施工纠纷,环保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纠纷,环境技术的开发、咨询、使用纠纷等。西部开发,环境保护是中心,有关环境的合同纠纷也必将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占据相当位置。除诉讼之外,法院要严格保证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目前“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顽症,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于环境执行案件,必须跳出“窠臼”,另辟“蹊径”,执行要狠、准、快,切实保障法律得到实施,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已相当脆弱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曹利军:《可持续发展评价理论与方法》,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
[3]窦玉珍主编:《环境法通论》,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4]佚名:《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http://www.148cn.org/data/2006/0508/article_2336_1.htm
[5] 王芳:《论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宁夏党校学报 ,2002(1)
[6]王莉芳 侯普育,《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http://www.gx-info.gov.cn 2007-7-10 11:16:17
[7] 崔军林:《法治基础浅论》,http://www.law-star.com/cac/250053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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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1号(益阳市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益阳市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忠雄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益阳市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梓山湖区域,是指以梓山湖为中心,东起团圆路,西至龙洲路,南起迎宾路,北至益阳大道的地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合理确定梓山湖生态公园、梓山湖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划定梓山湖公园水域保护线、梓山湖湖滨绿化线,确定梓山湖区域保留的自然山体、山林的面积,实地勘定梓山湖生态公园的界线。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高标准编制梓山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该区域人口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六条 高标准规划建设梓山湖区域:

  (一)区域的森林覆盖率高于国家森林城市的标准,建设用地的绿地率高于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

  (二)区域内的经营性和风景性建设项目,应尽可能结合该区域内的地形地貌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梓山湖生态公园内的道路应当依山就势设计和建设,切实保护好自然山体和绿化。

  (三)科学规划梓山湖区域的建筑风格、色彩、高度、体量,使该区域内的建筑物与其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加强梓山湖区域内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

  (一)严格控制梓山湖区域的开发强度。该区域内所有项目开发强度均不得突破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

  (二)加强村民建房管理。禁止村(居)民在该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三)加强对已建、在建项目的管理,确保梓山湖市民广场和南广场、东广场用地面积不再缩减。

  (四)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该区域内乱采、乱挖、毁林造地及其它擅自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侵占梓山湖生态公园用地(含梓山湖水面),已侵占的用地和水面应予退还。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 合理划定梓山湖的水源保护区,制定梓山湖补水方案,严格按照方案建设完善梓山湖水源的补水设施,补充梓山湖的水源,使梓山湖的水面不低于46米(黄海高程)。

  (一)该区域内的所有城市道路和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实行雨污分流,集中收集雨水通过氧化塘处理后进入梓山湖。

  (二)修建和完善渠道、涵闸等设施,将云雾山区的雨水引进梓山湖。

  (三)新建补水设施,在雨水补充量较少,致使梓山湖水面达不到规定水位时,从资江向梓山湖供水。

  第九条 严格保护梓山湖水体:

  (一)进一步完善梓山湖水源保护区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规划建设排水管道,截流梓山湖周围地区所有污水。规划建设梓山湖区域内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将区域内所有污水通过污水管道排入城市排污干道。

  (二)严格审查申请进入梓山湖水源保护区的项目,严禁工业项目和有污染的其他项目进入。梓山湖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好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雨污水达标才能排放。项目用地范围内雨污分流的雨水收集与排放工程、污水收集与处理工程,必须和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凡未实施雨污分流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实施雨污分流后,雨污水未能达标排放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梓山湖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在梓山湖水体上开发经营性项目。

  第十条 科学调控梓山湖外排水量,减少梓山湖水库农业灌溉用水量,逐步调整梓山湖水库的灌溉功能定位。

  第十一条 禁止在保护区域内进行商业性水产养殖。

  第十二条 加强梓山湖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管,确保施工废水、废弃物不进入梓山湖。加强对梓山湖水体的环境监测,建立梓山湖水体质量的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区域内倾倒垃圾、废渣和其它废弃物。禁止在梓山湖公园内乱扔垃圾。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成立梓山湖管理协调领导机构,加强对梓山湖区域的管理。

  第十五条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和赫山区人民政府为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梓山湖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高标准地开发建设梓山湖区域,高标准建设梓山湖生态公园;完善梓山湖水源保护区内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按雨污分流要求建设梓山湖区域的排水设施;在梓山湖生态公园界线上设置明显标识;负责梓山湖补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梓山湖区域园林绿化、林地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加强对梓山湖公园的日常管理;负责查处在梓山湖区域倾倒垃圾、废渣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负责查处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梓山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高标准规划梓山湖区域的开发和建设;划定梓山湖生态公园、梓山湖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划定梓山湖公园水域保护线、梓山湖湖滨绿化线,确定梓山湖区域内保留的自然山体和山林的面积;根据公园规划范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实地勘定梓山湖生态公园的界线;对该区域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和验收,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梓山湖补水方案以及科学规划建设梓山湖水土涵养区水利设施;负责科学调控梓山湖外排水量;负责对梓山湖农用灌溉区替代水源的可行性研究,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负责梓山湖区域内环境质量定期检查和监测,依法监督管理;负责加强梓山湖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管;建立梓山湖水体质量预警机制,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环境质量情况;加强对梓山湖水体的环境监测,及时查处污染梓山湖水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林业局协助、指导、监督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赫山区政府做好梓山湖区域园林绿化、林地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梓山湖区域内国土资源保护,防止公共资源被非法占用。

  第二十二条 赫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所涉及有关规定在本辖区内的实施;负责查处辖区内村民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办法执行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定期检查各责任单位履行责任的情况,对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梓山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按相关程序进行,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3月19日,电力工业部


为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加强公用电网电能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电能质量,依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现颁发实施。
电网供电电能质量是电力工业产品的重要指标,涉及发、供、用各方面投资者、经营者的权益,优良的电能质量对保证电网和广大用户的电气设备和各种用电器具的安全经济运行、保障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以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电能质量有些指标受某些用电负荷干扰影响较大。全面保障电能质量是电力企业和用户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各级电网经营企业都要重视不断提高电能质量,结合本网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力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安全使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交流电能质量,其衡量的指标有:
1.供电频率允许偏差;
2.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3.供电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4.供电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5.电网谐波允许指标。
第三条 电网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1.《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15945-1995);
2.《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90);
3.《电能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GB12326-90);
4.《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1995);
5.《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
第四条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应按电网覆盖的供电营业区实行分级管理。电网经营企业应依法负责本电网内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管理。
第五条 因电网或用户用电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时,按“谁干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贯穿于电网及用电设施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设计单位、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电网以及由公用电网供电的用户。

第二章 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跨省、省和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以及地(市)级供电企业,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或专职),统一负责电能质量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置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及电能质量运行监督部门(专职),分工负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第八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国家电力公司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国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能质量法规、标准;
3.负责提出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国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资质培训、考核、颁证工作;负责对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5.指导、督促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6.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改善电能质量的计划和重大(新)技术措施;
7.组织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交流、推广的工作,定期发布电能质量运行指标;
8.负责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干扰源防治工作,并组织重大电能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 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统计及考核的归口管理;
2.负责制订提出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电网内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偏差的调整和控制。
4.参与重大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的调查等其它运行监督工作。
第十条 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的职责是:
1.负责全国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计量标准的建立及量值传递工作;
2.负责电能质量指标测量仪器、仪表、装置产品质量的检验、测试;
3.承担电能质量纠纷的技术检验测试,并向委托者出具技术检测报告;
4.提供电能质量问题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5.电能质量问题防治技术措施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6.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电能质量的其他技术检测工作。

第三章 指标检测及运行监督
第十一条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有连续检测,不定时检测和专项检测三种方式:
1.连续检测主要适用于供电电压偏差和频率偏差指标的运行检测;
2.不定时检测主要适用于需要掌握供电电能质量而连续检测不具备条件所采用的检测方式;
3.专项检测主要适用于干扰源设备接入电网(或容量变化)前后的检测方式,用以确定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的背景状况和干扰发生的实际量,或验证技术措施效果。
第十二条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点的设置,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应覆盖主网及全部供电电压等级,并在电网内(地域和线路首末)呈均匀分布;
2.满足电能质量指标调整与控制的要求:
3.满足特殊用户和订有电能质量指标条款合同用户的要求;
各类检测方式检测点的具体设置,根据电能质量不同指标的特点可以不同,并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导则结合本电网实际而确定。
第十三条 各项供电电能质量指标实际运行偏差(百分数)测量及计算按第三条所列相应国家标准进行。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1.对某一连续运行检测点X,统计(测试)期(年、季、月)内,供电频率及供电电压合格率Kx为
∑ti
Kx=(1- ---)×100% (1)
T0
式中 ti——测试期内第i次不合格的时间,h;
T0——测试期全部时间,h。
通常电压合格率采用统计记录型仪表测量。
2.对某不定期检测点或专项检测点X,测试期电压专项指标运行合格率Kx为:

Kx=(1- ---)×100% (2)
m0
式中 m——测试期内该电压专项指标实测值不合格的次数;
m0——测试期内总测量次数。
此公式适用于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或谐波运行合格率的测试、计算。通常应采用专用仪表、仪器测量。
第十四条 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偏差(百分数)应当在第三条所列国家标准允许偏差以内。考虑到电网结构、运行方式以及用户用电特性等因素,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标准为:
1.连续运行统计期(年、季、月)内电网频率合格率应不低于99.5%。
2.连续运行统计期(年、季、月)内电压合格率应当不低于下列值;
专线和10kV及以上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合格率:98%;
380(220)V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应不低于:95%;
3.电压波动与闪变合格率应不低于:99%;
4.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合格率应不低于:98%;
5.电压正弦波畸变合格率应不低于:98%。
第十五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及其供电企业应加强对各种影响和干扰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运行监督。当干扰影响量超过标准导致有关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低于本规定时,应及时检验、测试,查明原因,并责成产生干扰的用户限期采取措施改善。
第十六条 对于干扰影响电能质量和污染电气安全使用环境的电气设备、工程,必须在该设备、工程立项前,根据当地电网条件、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其接入电网运行产生的干扰,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发现不符合规定时,该设备、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接入使用。
第十七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及其供电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生产企业、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电网的运行监督,包括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调整、控制及改进,使电网供电频率和供电电压调控在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之内。

第四章 检测设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用于电能质量检测的仪器、仪表、装置实行产品质量许可制度。未经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检定、测试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公用电网中电能质量指标的监视和测试。
第十九条 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检测仪器、仪表、装置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建立维护制度,按周检计划进行检验,并建立有关档案。

第五章 技术监督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条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报告责任制度。电能质量指标的统计按半年(于8月底前)报送一次,年度电能质量指标统计及技术监督报告应于次年三月底前报送。
第二十一条 重大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本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领导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亦可越级上报反映。
第二十二条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在电网内实行考核制度,对各项电能质量指标实行统计考核。
第二十三条 应建立和健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基础资料和档案管理,以及电能质量事故及其分析处理档案管理,加强电能质量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每年对本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进行评估,针对电能质量问题采取防治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用户对电能质量问题有权反映、申诉,相应电网经营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能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造成电能质量不合格的责任者承担。因电能质量问题发生责任纠纷时,由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验、测试,依据检验测试数据、技术报告进行协调或技术仲裁。一方对仲裁结果有疑义时,可申请上一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电网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核。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