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现状及创新完善构想/温录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27:10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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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现状及创新完善构想

温录欢


  今年3月底至5月短短一个多月来,全国接连发生了福建南平郑民生校门口杀害8名小学生,广东雷州陈康炳校园内砍伤师生16人、江苏泰兴徐玉元中心幼儿园持刀行凶事件5儿童伤势较重、陕西榆林宋利荣持斧头和菜刀连砍9名村民等多起重特大恶性持刀故意杀人案,特别是校园杀人案,影响极为恶劣,并且这种恶性事件显现出模仿、蔓延之势。这反映了我国一些地方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差,防控体系不健全,致使国务院、公安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后,恶性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这一系列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社会治安已经到了非常关键的时刻,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当前,五华县的社会治安形势总的来说是好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仍较强,但是作为一个经济不发达、流动人口少的农业县,各类治安矛盾纠纷、刑事犯罪仍处于不尽如人意的状态,每年均有四五百宗刑事案件,包括几宗故意杀人案,不安定因素仍较多。针对当前全国社会治安形势危机,如何加强我县社会治安防控,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确保一方平安是全县人民,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应有责任。本文从社会管理创新视角,就我县如何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当前我县社会治安体系建设现状
  近年来,我县以平安五华建设为目标,按照“打防并举,重点打击,预防为主”的防控思路,采取“警察为主,依靠群众,专群结合,科技添翼”的治安预防打击方式,全面加强我县城乡治安防患、打击,促进了我县社会治安形势好转,实现了社会稳定,群众安全感较强。
  1、以综治中心为龙头,发挥派出所的主力作用,大力化解矛盾纠纷。在农村治安防控工作中,我们在各镇综治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充分发挥了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单位、小区、村治保主任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多兵种联合作战作用,重点发挥派出所在打击各类刑事案件,镇党委、镇政府、村两委、司法所、综治办、法庭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作用。
2、以公安防控打为龙头,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狠抓城镇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一是实施多兵种作案,全天候巡查。发挥治安大队、巡警、派出所等警种的协同作战作用,巡警加强路面巡逻,及时发现、跟踪可疑人员、预防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二是充分发挥辅警作用。将全部辅警撒向路面,分成,协助警察日夜开展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分时段、分区域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案件多发地等进行治安巡逻和协管,尤其是加强了上下班、夜间的巡逻。三是建立以人防为重点的内部单位安保网络。以党政机关、金融网点、居民小区等单位为重点,各单位聘请保安人员,加强内部小区的安保,形成了一个个安全的堡垒。四是强化了敌情耳目建设管理。积极发挥敌情耳目,及时收集各类情报信息,准确、有效地研判治安形势、犯罪分子活动情况。五是加大案件侦破力度。我县公安机关想尽千方百计加强治安建设,对各类案件抬头就打,决不手软。各警种加强合作,领导靠前指挥,加大对各类犯罪团伙的打击。
3、科技助威,加大了科技防范报警监控防范体系建设。在县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2009年我县投资巨资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重点治安路段、车站等安装视频探头,实行全天候、全覆盖立体式监控,初步形成了覆盖县城视频监控防范网络。二是大部分重点单位、要害部门安装了监控设备。全县银行系统和部分单位、私营企业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和报警器,一些小区也安装了视频监控器,有效加强了城镇区域的防控措施,群众安全感提升。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足存在的原因
  虽然,我县社会治安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形势不容乐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社会防控能力建设提出了不少挑战,当前,我县治安防控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防控力量不足,打击力度不够,防控针对性不强。我县治安防控主要依靠公安机关在支撑,在发挥主力军作用,其他部门参与的力度不够,深度广度不够。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事情,主动参与、全力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我县是财政穷县,人员缺编严重,导致警力不足,特别是乡镇。我县的乡镇都是大镇,稍小的镇派出所才几个警力,却要负责二三十个村,五六万人口的治安,而且这几个人还要有一部分要负责户政等工作,大的乡镇警力也才十几号人,却要承担十多万人的治安及户政,人员抓襟见肘,仅能应对已发案件的侦破、报警,难有精力应付防患,把力量前置在预防阶段。即使是县城警力也同样严重。县城、圩镇由于警力少,街面上的见警率不高,特别是社会面、居住区及各种复杂、偏僻地段因治安防范力量不足而成为死角,导致一定程度上防控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双抢一盗”案件时常发生,案发后侦破难度大。
  2、居民小区建设落后,治安漏洞大。近年来,我县加大了居民小区建设,一些新建的楼房建成了小区,聘请了物业公司或自聘了保安,小区安保得到了加强,但是我县仍存在一些无小区的住房。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容易发生失盗案件。一些有保安的小区,由于管理不到位,保安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叠加,也时常发生失盗现象。
  3、财政投入少,软硬件建设滞后。由于我县的财政穷,财政资金用于治安防控相当有限,先进科技在治安管理中的应用不多。近年来,各地均在大力发展平安视频监控系统,这项工作我县是在去年才开始的,但仍十分不普遍,没有遍及各重点地段、治安乱区域。
  4、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热情不高。虽然群众对良好治安环境的期望很高,但普遍对如何加强治安防控,主动参与性不够,对自己积极参与保持一定距离,主要是认为,治安防控是公安机关、综治部门、政府的事情。或者害怕惹事上身,或者担心自己安全,面对犯罪分子不敢主动站出来,不敢积极制止,或报警。
  5、情报信息管理落后,信息收集能力较弱。情报在公安机关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或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目前我们的情报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情报网络建设不广、发展不平衡,吸引群众参与其中的吸引力不大。举报奖励不够公开,群众知之较少。
  6、民事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转化为刑事案件时常发生。每年我县均有二三成刑事案件是由于日常的民事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引发的,主要是故意伤害案、故意杀人案,如2003年,大田镇张范新(已枪决)故意杀人案,是由于张范新与受害人家双方近十年的水池地之争引发的家庭式打斗。其他如小口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就更多了。
  三、加强我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构想
  去年12月份,中央政法委对政法机关提出了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要求大力开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执法公信力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我县公安机关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体现,在这个过程中要特别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认真开动脑筋,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管理路子,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打造平安五华。笔者认为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把握平安创建的着力点,大力加强科技防范、队伍防范、重点防范,形成城乡一体特色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现维护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实现绿色崛起,为“平安名城”再立新功。
  1、创新动态控制防线建设,加强对社会面的动态控制。 以积极预防和压降社会面可防性案件为重点,加大人防物防技防投入,改革勤务机制,建立城区镇区、街面路面、农村全方位、全天候的治安防控体系,全面增强对社会面的动态控制。重点抓好三道防线建设:一是抓好治安防范科技防线建设。警力是有限的,但是科技的力量是无限的,要突出科技防范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大投入,严密科技防范体系建设。在110、119、122、120“四台合一”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设备设施的改造升级,实现了接警平台一体化、指挥功能多样化、信息资源集成化、调度处警高效化,进一步夯实以110为龙头的防控基础体系。深度发掘视频系统、管理系统发现打击犯罪,提供案件线索的功能作用。二是抓好治安巡逻流动防线建设。压降可防性案件,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关键在于提高巡逻密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改革社会面巡防机制,做到重心下移、保障下倾、警力下沉,巡警、治安队、派出所每天确保二分之一以上、招录的辅警确保100%的警力投入路面巡防,确保路面的见警率,增强群众安全感,形成打击街面犯罪快速反应机动队。一方面,引导加强镇、村专职治安联防队建设,延伸公安工作触角,特别是边远农村的联防触角。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发动社会各界支持,争取每个镇、每个村都有自己的联防队伍,并能够正常开展日常巡逻管理工作。创新防范队伍建设,管好用好巡控力量,推行勤务创新,发挥其最大能量。形成以公安为主导,联防队员协助,群众全员参与的防控局面。探索并建立一套以动态排查、动态暗访、动态评估、动态管控、动态考核为核心的社会治安动态管控工作体系,落实娱乐服务场所重点监控。三是抓好治安卡口防线建设。建立治安卡口、治安岗亭,严格对社会面人流、车流、物流的治安盘查,更加有利于组织开展网格式治安巡逻,对犯罪分子起到了一个极大的震慑,同时一旦发生警情,在110统一指令下,大大增强了策应、合围能力。
  2、创新管理方式,实现打击功能向预防功能转变。建立实用高效的运作机制。一是通过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和政绩考核机制,全面加强防控体系领导层面的责任性,加强协调整合能力,以提高防控体系的整体运作合力;二是在打击、控制刑事犯罪的方式上,实现从运动型、突出型逐渐向模式型、日常型转变;三是在打击控制刑事犯罪的态势上,逐步实现从被动遏制型向主动控制型转变;四是在防控资源调动上,从单靠警力资源向更多挖掘调动社会资源转变;五是在防控资源配置和使用上,实现从粗放型、人力型向经济效益型、科技型转变;六是在防控资金投入上,实现从单一的“县长模式”向“县长+市场”模式转变。七是在指挥管理方式上,实现从宝塔型、层级型向扁平型、网络型转变。
  3、创新大情报系统建设,加强情报收集研判能力建设。一是要加强敌情耳目的建设,增加耳目人员,把的士司机、摩托仔、保安人员、娱乐场所管理人员、村治保主任、社会热心人士等与社会最密切接触,最了解流动人员的群众尽量纳入敌情耳目人员,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管理,定期收集信息,发放特殊经费。要想办法调动耳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我所用。二是要打造领先的综合平台,力求平台功能更多更强,信息资源高度整合,系统运作高效顺畅;三是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情报信息运行机制。重点要在如何建立情报信息工作网?如何完善提炼有特点的情报研判模型和方法,建立不同领域,小而精的专业化情报研判队伍?如何建立全警采集、全警运用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制定信息采集标准和信息考核规范、建立数据质量倒查机制等方面下功夫;要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建立完善的情报信息定期会商研判机制,进一步提高了信息服务社会管理工作的能力。积极探索合成工作机制,在明确各部门、各警种社会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工作体系,统一管理信报,促进管理效能的整体提升。四是要积极推动情报信息从战术应用到战略应用、从操作应用到决策应用、从表层应用到深层应用的转变,全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经营具有品牌效应的网上技战法。
  4、创新信访维稳工作思路,构建矛盾化解机制。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和纠纷,坚决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重点加强四项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大维稳工作格局。创新维稳工作理念,围绕情报、化解、控制、处置、网上等关键环节,建立各警种、各部门协作配合的大维稳、大情报、大化解工作机制。二是健全规范信访接待日制度,进一步畅通与基层群众的交流与沟通,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三是建立排查分析机制。与综治、司法、检察、法院等部门定期沟通,交换意见,定期集中组织开展不稳定因素的大排查、大摸底、大调处、大监控工作,对本地、本单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的苗头性事端,进行全面彻底的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由民事纠纷、小矛盾的积怨引发刑事案件、大矛盾。四是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对因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5、创新打击破案工作,构建精确打击机制。一是着力抓好快速反应机制的落实和完善,完备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侦查流程各个环节操作,加快刑事案件侦破进程,逐步形成我局打击亮点。二是深化专业打击模式。改进作战理念,继续打造好便衣侦查,重点“两抢一盗”、故意杀人、诈骗犯罪等专业打击队伍,研究建立新型的打击工作机制和模式。三是打造刑事技术方面的亮点。
  6、创新互联网管理,构建网上主动管控机制。一是建立网上、网下一体化联动管控机制。围绕“网上维稳、网上治安、网上引导、网上侦查、网上处置”五个重点,把网上搜集、封堵、侦查和网下查处、控制、打击各个环节有机衔接,建立既对网上违法犯罪“落地查人”,又对现实社会中各类重点人“跟踪上网”的机制,实现对群体性事件、涉警舆情炒作、网上渗透破坏和信息化违法犯罪的网上、网下一体化联动管控。二是研究创新网上侦查手段。针对性网上信息诈骗多发性犯罪活动,研究采取有效的侦查手段,加强防范打击。三是创新网上引导机制。建立专门网上舆情队伍,加强正面引导,分化瓦解热点、炒作,及时化解危机,由被动应付转变为主动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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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和《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审批规定,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类: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投产项目、施工项目和预备项目。投产项目是年内全部或者单项投产的项目;施工项目是已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预备项目是具备半年内开工建设条件但未开工的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三)已经组建项目法人并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四)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基本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的
要求;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审批,具备半年内开工的条件。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要求:

(一)工业及高新技术类项目。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机械制造、电子信息项目;
2.年产卷烟100万箱以上及配套技术改造项目;
3.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钢铁、有色、石化、建材项目;
4.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轻工、纺织、医药、食品加工、新材料项目;

5.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

(二)能源类项目。

1.总装机1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
2.燃煤发电单机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3.11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建设工程、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电网改造工程;

4.供气在3万户(包括工业用气折算户数)以上的城市燃气工程和配套的长输管道工程;

5.其他新能源建设项目。

(三)交通类项目。

1.高速公路和5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
2.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桥梁或独立隧道建设项目;
3.投资额l亿元以上的机场扩建或3亿元以上的机场新建项目;

4.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新建、改建铁路干线或者铁路枢纽技术改造工程;

5.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航道整治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港口工程、航电枢纽工程;

6.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或者年货物运输100万吨)以上的物流或者市场项目。

(四)农业、水利类项目。

1.防洪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建设项目;
2.洞庭湖治理及1亿元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
3.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高效农业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五)信息化基础设施类项目。

1.跨地区的光缆、微波通信干线和重要的通信、邮政枢纽工程;

2.新增、扩容交换机容量100万门以上的通信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六)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

1.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
处理5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项目;

2.10公里以上的城市主要交通干道;
3.城市规划区内跨越主要河流、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桥梁;
4.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互通立交桥。

(七)社会发展类项目。

1.5000座以上体育馆、3000座以上游泳馆、2000座以上(或者多功能)影剧院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中心,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博物馆、文化艺术馆等建设项目;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医院新建、扩建工程;

4.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本科院校新建、扩建工程;

5.其他重要的社会发展项目。
投资额3亿元以上,主体子项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可打捆列入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范围: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一)对全省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带动或者推动作用的机械和装备制造业等工业项目。

(二)在本行业中技术领先,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

(三)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或者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交通、能源、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五)防洪保安、民生、农业开发、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项目。

(七)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10月1日前。
(二)申报主体:市州人民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
中央在湘单位投资项目,民营、外资项目,跨行业、跨地区投资项目,可由业主或项目法人直接向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表(附后)、项目简介;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招标备案材料。
预备项目可免交1、2、3项材料。
第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审批:
(一)初审意见:由省重点建设办公室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

(二)审查批准: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发文公布: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
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确定后,可根据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于年中召开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一次调整。

第八条  其他规定:
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不属于省重点支持范围的,不得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__________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申请表

项目

名称
项目

地点
建设

规模
建设起

止年限
投资

来源
已批总投资

(万元)
开累完成

(万元)
年 计 划
建设

阶段


备注

投资

(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
新增生

产能力

















注:l、在建设阶段栏中请注明全部投产、单项投产、施工、预备等类型。

  2、建设性质分为新建和扩建。

 3、投资来源分类:中央资金(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部专项资金)、省级资金(省预算内资金、省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注明银行名称)、利用外资、市州县自筹、企业自筹。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办理方式: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确定并公布由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采取灵活办理方式,可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应当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第四条  办理时间: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全部行政许可应在3个月内办结。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告、招标投标以及水利、林业、消防等各项行政许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当场决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尽快办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项目法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场或尽快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条  收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缴纳行政许可费用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先行缴纳的外,省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在行政许可办结以后,依照该项目的优惠政策计算缴纳,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缴纳。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许可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材料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免费提供格式文本。

第六条  特别许可:施工条件有特殊限制(如枯水季)或建设工期有明确要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原因,3个月内未能办结全部行政许可,但初步设计已经批复,征地手续已依法办结,拆迁安置补偿已符合法定要求,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已经完成并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的,允许开工建设。

第七条  要求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开工建设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的理由、时间、未办结的行政许可情况书面报告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并继续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
许可。书面材料包括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征地拆迁及其安置补偿、招标及质量监督手续等。

第八条  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开工建设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抓紧办结行政许可手续,不得以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阻挠项目实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省监察厅、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优惠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减轻投资人负担,创造良好建设环境,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依法享受费用减免和条件环境优先保证待遇。

第三条  费用减免原则: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缴纳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项目性质不同、减免幅度不同的政策,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从大到小的减免幅度:

(一)以防洪、灌溉为主的水利项目。

(二)交通(含铁路、公路、机场、水运)、能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三)重大产业(含机械和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通信等项目。

(四)其他项目。

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方应当给予优惠。

第四条  费用减免程序

(一)申请:项目法人根据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向省重点建设办公室提出费用减免申请。

(二)初审意见:省重点建设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提出具体的费用减免建议方案。

(三)批准:省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四)执行:有关政府和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条件和环境保障
(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并配套安排其进场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临时用地。

(二)配套保障: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气、建材等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需求。

(三)协调服务: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部门负责向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和良好施工环境。

第六条  被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的项目,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同时取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8〕10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州“数字乡村”工程建设从去年6月启动以来,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得到了省上的高度评价和肯定。“数字乡村”网站已成为宣传文山、建设文山、服务文山和推进我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为加强网站管理,确保网站正常、高效、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现将《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乡村”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把“数字乡村”网站办成服务“三农”和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保障“数字乡村”网站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数字乡村”网站是指我省为实施“数字乡村”工程、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进程在互联网上建立的面向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我省农业和农村信息服务的综合性政府网站。
第三条 “数字乡村”网站由各级党委、政府主办,各级农业、信息部门承办,各有关部门参与建设。网站“云南数字乡村”(主网),各级“数字乡村”网站(地方子网)和涉农各部门网站(部门子网)共同组成。
第四条 “数字乡村”网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着力突出特色,为“三农”提供及时、高效的信息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实施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数字乡村”网站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分级管理、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省农业厅和省信息产业办共同负责制定全省“数字乡村”网站建设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省信息产业办对“数字乡村”网站建设和维护在技术上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数字乡村”网站建设,完善网站展示形式,提高技术保障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八条 “数字乡村”网站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数字乡村”网站运行、维护、培训等补助。
第九条 各地“数字乡村”网站和省级涉农部门网站承担对省“数字乡村”网站内容保障的任务。
第十条 尚未建设网站的涉农部门,由省“数字乡村”网站设立相关栏目;对独立运行的涉农部门网站,以智能化链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各地要科学布局、合理设计“数字乡村”网站页面和栏目,页面层次要合理规划、重点突出,栏目划分要清晰准确,自行设置的栏目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数字乡村”网站运行管理由省农业厅牵头负责,省信息产业办负责对“数字乡村”网站与其它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网站采用虚拟机管理方式,各级“数字乡村”网站采用网上后台管理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级“数字乡村”网站的协调、组织管理工作,健全维护机制,并在主管部门设定专门机构负责本级网站管理。乡镇要整合机关和农经、农科等事业单位,安排2-4人负责乡村网站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机构要建立技术保障工作机制,指定专门人员对“数字乡村”网站日常信息进行监控及安全技术维护,做好日常巡检和即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平台畅通有效。
第十五条 各地“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技术实力,从事“数字乡村”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各地要制定网站信息发布、考核、培训、奖励等工作制度,制定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发布等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级“数字乡村”网站的维护工作,对各级“数字乡村”网站信息发布情况和访问量进行统计和通报,并以此作为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在各级“数字乡村”网站上及时更新、发布下列信息:
(一)各地各部门概况概览;
(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三)涉及“三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面向“三农”行政许可的事项、办理办法、办理情况;
(五)面向“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六)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农村教育、农村卫生、农村计划生育、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
(七)各种农业科技措施和农村市场信息以及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有关涉及“三农”的统计信息;
(十)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切实保证“数字乡村”网站发布信息的时效性、完整性、针对性和准确性,涉及全省“三农”工作的重大政务活动,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媒体进行报道的同时应及时报送情况,在省级网站进行实时发布,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编辑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从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各个环节上逐个把关,指定专人负责对拟上网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统一信息发布出口,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二十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数字乡村”网站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部门内部事务或非重要的日常性活动信息;
(六)涉及版权未经许可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数字乡村”网站所设栏目,通过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及时准确报送和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数字乡村”网站有关农业、水利、林业、扶贫、国土资源、教育、气象、农村统计等栏目信息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采集、审核和发布,综合性的栏目信息由农业部门商相关单位采集、审核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信息和涉农部门要组织专职采编人员,及时审核发布各级各有关部门报送的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定时从有关部门、媒体和网站上采集相关信息,并导入相应栏目进行发布。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数字乡村”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党委、政府主办的新闻媒体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数字乡村”网站要围绕政府“三农”工作重点和农民关注热点,逐步设置和开通领导信箱、网上信访、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留言板等互动性的栏目和功能,通过“数字乡村”平台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与农民群众进行协商和沟通,拓宽与农民群众的沟通渠道。
第二十六条 要强化互动性栏目的管理,及时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数字乡村”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厅、省信息产业办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数字乡村”数据中心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对分配给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登录帐户及登录口令要严格管理,登录口令要按规定设置并及时更换,严禁将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条 严禁将“数字乡村”网站上供各级各有关部门内部使用和参考的数据和信息对外公开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 省农业厅、省信息产业办要对“数字乡村”网站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升级完善,对“数字乡村”网站的数据信息要进行异地备份,各地对有关重要文件、数据和信息要作定期备份。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字乡村”网站互动内容的监管,对散布妨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要设立防范措施,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数字乡村”网站出现重大安全问题,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