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辨析/郭旺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3:05:00   浏览:9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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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辨析

郭旺生


  招聘条件和录用条件的差异之处在于:
  1、前提不同。招聘条件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就可以了,但录用条件必须用人单位和员工都确认才可以。
  2、适用阶段不同。招聘条件一般适用于招聘阶段,录用条件只适用于试用期阶段。
  3、内容不同。招聘条件可以相对简单,以吸引更多的求职者到用人单位面试。录用条件则应尽量严密、完善,并主要注重对能力的考核,要更具可操作性。
  4、法律性质不同。招聘条件仅在于设定招收、录用员工的初步资格。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员工的最终标准,如果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辞退。
  我的理解是:录用条件是公司招员工回来试用的条件,比较客观;而转正条件就是试用期即将届满,由公司根据录用条件的要求对员工进行综合考评,比较主观。符合录用条件不一定能转正,符合录用条件是能够转正的前提。
  但是,这样的区分仅有理论上的意义,不管录用条件还是转正条件,都是衡量员工的表现是否符合公司要求的一个标准。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邮箱:dffy1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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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118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保新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质量,保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在征求第一届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
2、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


二○○二年十月十日

抄 送:第一届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


附件1: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
(试 行)

  为了确保新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质量,保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委员会的任务
1、参加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报告,对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2、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对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生态功能保护区主审委员负责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情况及评估意见,代拟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并依据评审结果修改完成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办事公正。
2、主管行政领导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科研、技术和管理工作能提出权威性的意见。
3、热爱生态功能保护区工作,身体健康,能参加生态功能保护区实地考察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四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评审委员会换届及评审委员解聘或增补手续,由有关单位提出人选,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其主要任务是:
1、承办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3、组织协调申报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在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异议;建
4、受理评审委员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5、组织评审委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6、组织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宣传,建立和管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档案。

  四、评审及复评程序
1、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每个拟建的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由1-2名评审委员担任主审委员。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由主审委员提出考察报告和评估意见。
3、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听取申请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情况汇报和评估意见后,以记名投票方式(含书面评审意见)一次表决。
4、为保证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的严肃性,评审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因工作或身体原因需由委托代表参加评审会议时,部门代表的委托要有单位公章,专家的委托要有专家本人的签字。
5、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第一次未通过评审的,可申请下一次复评。连续两次未通过评审的,原则上不允许再申报。
6、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复评程序同评审程序。

  五、报批程序
1、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包括2/3,含评审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的生态功能保护区,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办理。
2、对在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异议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2: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
(试 行)

  为了保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特制定本规定。

1. 申报与评审

1.1 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由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1.2 申报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书;
(2)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附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位置图、规划图等相关图件资料及影像资料)。

1.3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

1.4 评审实行一人一票制,各项指标总得分小于60分或单项指标赋值出现0分的票计为反对票。

2. 评审指标与赋分

2.1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指标由生态安全重要性(个性指标)、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共性指标)和管理基础(共性指标)三部分组成。

2.2 根据各评审指标在不同类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其中生态安全重要性60分, 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30分, 管理基础10分。

2.3 本规定适用于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防风固沙区、重要江河洪水调蓄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及重要渔业水域等6类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

3. 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安全重要性评审指标及赋分(60)

3.1 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生态服务功能(15)
  根据产蓄水量和占全流域产蓄水量的百分比进行评价。
具有重要的水源涵养功能(15)
具有比较重要的水源涵养功能(10)
具有一般的水源涵养功能(5)
具有较小的水源涵养功能(0)

(2)生态环境脆弱性(5)
  根据植被覆盖度、干燥度、土壤侵蚀强度对生态环境脆弱性进行评价。
脆弱(5)
比较脆弱(3)
一般(1)

(3)生物多样性(10)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10)
比较重要(7)
一般(4)
较不重要(1)

(4)生态服务流域范围(10)
大于20万平方公里(10)
10-20万平方公里(7)
2-10万平方公里(4)
小于2万平方公里(1)

(5)生态服务流域年经济产值(GDP)(10)
大于3000 亿元(10)
300-3000 亿元(7)
100-300 亿元(4)
小于100 亿元(1)

(6)生态服务流域人口数量(10)
大于5000万(10)
500万-5000万(7)
100万-500万(4)
小于100万(1)

3.2 防风固沙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生态功能(15)
  根据区域年扬尘起沙天数及对重要社会经济区域的影响进行评价。
具有重要的防风固沙功能(15)
具有比较重要的防风固沙功能(10)
一般防风固沙功能(5)
防风固沙功能较小(0)

(2) 生态环境脆弱性(10)
  根据植被覆盖度、干燥度、土壤侵蚀强度对生态环境脆弱性进行评价。
脆弱(10)
比较脆弱(7)
一般(4)
较不脆弱(1)

(3) 生物多样性(5)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5)
比较重要(3)
一般(1)

(4) 生态服务区域范围(10)
大于100万平方公里(10)
50-100万平方公里(7)
10-50万平方公里(4)
小于10万平方公里(1)

(5) 生态服务区域年经济产值(GDP)(10)
大于5000 亿元(10)
500-5000 亿元(7)
100-500 亿元(4)
小于100 亿元(1)

(6) 生态服务区域人口数量(10)
大于10000万(10)
1000-10000万(7)
100-1000万(4)
小于100万(1)

3.3 江河洪水调蓄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 生态服务功能(15)
  根据调蓄洪水能力进行评价。
重要(15)
比较重要(10)
一般(5)
较不重要(0)

(2) 生态环境脆弱性(10)
  根据旱涝指数、湖泊萎缩率及洪涝灾害发生频率进行评价。
脆弱(10)
比较脆弱(7)
一般(4)
较不脆弱(1)

(3) 生物多样性(5)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5)
比较重要(3)
一般(1)

(4) 生态服务流域范围(10)
大于3万平方公里(10)
1-3万平方公里(7)
0.3-1万平方公里(4)
小于0.3万平方公里(1)

(5) 生态服务流域年经济产值(GDP)(10)
大于1000 亿元(10)
500-1000 亿元(7)
100-500 亿元(4)
小于100 亿元(1)

(6) 生态服务区域人口数量(10)
大于1000万(10)
500-1000万(7)
100-500万(4)
小于100万(1)

3.4 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 生态服务功能(20)
重要(大江大河大湖(库)的源头)(20)
比较重要(大江大河大湖(库)一级支流的源头)(10)
一般(大江大河大湖(库)二级支流的源头)(5)
其它支流的源头(0)

(2) 水土流失控制比(20)
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小于1)(20)
比较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1-3)(15)
较不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3-5)(10)
很不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大于5)(5)

(3) 土壤侵蚀潜在危险度(20)
强险型以上(20)
危险型(15)
轻险型(10)
轻险型以下(5)

3.5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 资源开发集中连片面积(15)
大于5万平方公里 (15)
1-5万平方公里 (10)
5千-1万平方公里 (5)
小于5千平方公里 (1)

(2) 当地水土资源紧缺程度(15)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
接近全国平均水平(10)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
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

(3) 生态系统可恢复难易程度(15)
极难恢复(15)
难恢复(10)
较难恢复(5)
较易恢复(1)

(4) 下游和周边地区的重要性(15)
年产值>5亿元或人口>100万(15)
年产值1-5亿元或人口50-100万(10)
年产值1-0.5亿元或人口50-30万(5)
年产值<1亿元或人口<30万(1)

3.6 重要渔业水域生态安全重要性

(1)生态服务功能(20)
重要经济鱼虾类、优质鱼虾类的产卵场、幼鱼集中分布区(育幼场)(20)
重要经济鱼虾类、优质鱼虾类的洄游通道、索饵场、越冬场(15 )
重要经济鱼虾类的养殖场(5)
其它经济鱼虾类的分布区(0)

(2) 生物多样性(20)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20)
比较重要(15)
一般(10)
较不重要(5)

(3)资源重要性(20)
非常重要(20)
重要(15)
比较重要(10)
一般(5)

4 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共性指标)(30)

(1) 生态功能定位与功能区划(10)
主导生态功能和辅助生态功能定位准确,功能区划科学合理(10)
主导生态功能和辅助生态功能定位基本准确,功能区划基本合理(5)
主导生态功能和辅助生态功能定位不准确,功能区划科学性和合理性较差(0)

(2) 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性(15)
保护目标明确,产业结构和资源开发利用合理,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性好(15)
保护目标基本明确,产业结构和资源开发利用基本合理,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性较好(10)
保护目标不明确,产业结构和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性差(0)

(3) 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5)
好(5)
较好(3)
较差(1)

5 管理基础(共性指标)(10)

(1) 管理基础(10)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明确,具备较好的协调能力及监管设施(10)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基本明确,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及监管设施(5)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尚不明确,且提交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中组织管理措施不得力,自有资金构成不明确(0)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1977年6月24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性大,劳动条件差,而且经常远离基地施工,职工同家属两地生活,生活费用加大。为了适当补贴由于流动施工而增加的额外开支,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适应流动施工的特点,以利国家建设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这个办法已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发给你们,请本着从紧从严的精神研究执行。
实行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必须在当地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下,深入揭批“四人帮”,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认真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在实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

一、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性大,施工分散,露天作业,劳动条件比较艰苦。职工同家属长期两地分居,生活费用增大。为了关心职工生活,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补贴职工由于流动施工而增加的额外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离开城市或基地到远郊区和山区、偏僻地区施工的,实行流动施工津贴。本津贴分两种:第一种,每人每天两角,适用于到远郊区(县)施工的单位;第二种,每人每天三角,适用于到山区、偏僻地区施工的单位。施工工程结束,返回城市或基地后,应即停发本津贴。
原有津贴标准高于本规定的,新进职工一律按新标准发给。
三、本津贴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建筑安装企业的正式职工和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临时工。民工和亦工亦农人员不实行本办法。
四、本津贴按在施工工地实际出勤天数发给。但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可以照发。
凡享受本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性质相同的其他津贴。
五、本津贴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实行本津贴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由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六、各省、市、自治区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可会同劳动部门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建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