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经验/刘顺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12:49   浏览:9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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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九三垦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纠纷不断增加,民事执行案件数量攀升,执行难问题不断加剧。这就给辖区内的各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现结合垦区特色谈谈自己的工作思路。
一、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执行工作中,绝大多数民事强制执行案件的对象都是财产,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工作中必须先查明财产,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认定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决定执行方法、适用执行措施的重要前提,也是我们承办一个案件执行成功与否的关键。对于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目前我的主要作法是,先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管、银行存款这三方面的情况,如有发现,及时做好登记记载以便进行进一步执行。另外,直接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居民委了解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
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被执行人尽快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平时执行工作中保证做到接待当事人和办案时“一杯热水相送,一张笑脸暖人,一句文明用语贴心,一把椅子请坐”的热情为当事人全心全意服务的工作作风,努力在老百姓心中树立了法庭的权威。在办案时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思想工作,为双方当事人着想,力争使双方当事人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能够握手言和地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充分运用强制手段,张扬法律威严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的最直接感受就是法院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手段,通过严格执法迫使其自觉履行义务。为此,在执行案件时就要坚持“快、准、狠”的原则,大量运用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坚决克服以往失之于轻,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做法。并重点对两类人员采取加大措施力度:一是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社会“知名人士”;二是善于拉关系搞活动的所谓“能人”。对以上两类人员及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我的作法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且做细、做实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准备工作。避免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发生,从而有力打击个别案件的当事人抗拒执行的气焰。起到警戒与震慑的作用。
四、充分运用刑法313条的规定,加大对拒执罪的宣传力度,从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权威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我多年的执行工作中认识到,做为执法者如不加大对“拒执罪”的宣传工作和严格实用本条刑法,就是对犯罪的姑息,是自毁法院执行的权威。所以我在实践工作中的作法是:一是加强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把妨害公务罪、拒执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和关于《第313条的解释》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的重点内容之一。二是结合执行活动开展法律宣传,把刑法相关条文与其他执行材料一起,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必备材料之一,强化即时说服教育和力度。这样就能通过即时的法律宣传达到教育一片、营造声势、扩大社会影响的目的。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执行效果。
2010年我庭受理的一起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武某向我庭提供,被执行人吴某转移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后逃匿,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经了解情况属实后,见意领导将该案依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侦办。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后,并在全国公安网上进行通缉。2011年12月初在全国公安系统打击犯罪清网活动中吴某被九三农垦公安局在外省成功抓获。从而有利地打击了抗拒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我们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只要我们切实地为人民群众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执行工作与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的工作就会取得可喜的成绩,就会让人民群众满意,就能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构建和谐垦区提供优质服务。
以上是我的不成熟经验,有不当之处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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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7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7535578804.pdf
  二、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91-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7535599999.pdf
  三、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92-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7535609086.pdf
  四、水质 单质磷的测定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3-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7535610506.pdf
  五、水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 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4-2010) ;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8675455755.pdf
  六、水质 彩色显影剂总量的测定 169成色剂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5-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7535639345.pdf
  以上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下述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1995);

  二、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8972-88);

  三、工业废水 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4919-85)。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石油化工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石油化工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六章 招商与代理
第七章 价格、税收、费率、结算、交割
第八章 监督、调解、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通畅、可调控的物资流通体系,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化工生产、流通、消费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石油化工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为省级专业市场,属于非营利的全民所有制法人单位,在经济上实行以收抵支。市场的主要任务是:立足本省,面向全国,联结国内外市场,为规范组织化工商品的公平买卖、公正交易、公平竞争,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优质
服务。
第三条 市场交易要公开化、票据化、规范化、法制化。市场实行会员制与招商制相结合的形式,以现货交易为主,逐步发展为期货交易。
第四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 省成立山东省石油化工商品交易市场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场协调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组建单位组成,其职责是:根据国家物资管理、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市场建设的有关政策,协调处理市场运行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落实和部门关系,监督检查市场的交易
活动。市场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石化供销总公司负责。
第六条 市场实行会员大会制,由市场会员单位组成,是市场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缺席,由副理事长主持。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会员章程;审议通过市场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协商选举市场理事会。
第七条 市场理事会由市场会员大会协商选举产生。市场理事会接受市场协调小组的领导,对市场会员大会负责。
市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市场建设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
(二)审查市场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三)组织会员依法积极参加市场交易活动;
(四)监督、处理会员单位在市场交易中发生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市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审查接受新会员和批准退出市场的会员;
(七)市场会员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理事会任期两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市场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由理事长推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市场协调小组和市场会员大会及其理事会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市场日常交易活动和管理工作;
(三)决定市场的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辞退;
(四)代表市场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石油化工产品、化工原材料、橡原料及其制品、化工设备及其配件等均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十条 国家指令性产品、专营产品中的计划分配部分(需方不按计划收购者除外),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金银、火工产品等不准进入市场。
第十一条 各进场交易的单位兼营的其他物资按有关规定也可依法交易。
第十二条 对计划内生产资料需要串换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场交易的企业为引缺泻余而在经营范围外、临时经营计划外生产资料的,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市场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拓新领域,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和全方位、多功能的优质服务。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市场交易形式以现货交易(3至6个月)和中远期合同(不超过一年)为主,通过市场来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与消费企业进行产品展销、联购联销、相互协作以及物资的调剂、串换,对超储积压物资、闲置设备进行出租、转让、调剂和出售,还可组织融资部门进行资金融通
。要逐步创造条件向高层次、远辐射、外向型、规范化的期货市场发展。
第十五条 市场交易方式为竞价交易、协商交易、公开拍卖等。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交易。进入市场交易者,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经营化工商品资格和进货凭证的生产、经营、消费法人企业,交易人员需持法人代表证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市场交易的产品质量,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进场交易均使用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盖章的发票,按市场有关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和运输手续。
第十九条 不得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帐号、代签合同、代开发票,不得非法转让合同。市场内中远期合同可以有规则地转让;市场外签订的合同按市场规定转换为市场内合同后,可以进行转让交易。

第六章 招商与代理
第二十条 市场初建阶段要广泛实行招商制。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化工生产、经营、消费企业,均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非会员进场交易,要按市场有关规定缴纳交易定金和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市场会员单位有权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市场交易合同的转让;非市场会员单位可以自由选择会员单位作为代理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代理协议。
第二十二条 代理人必须对被代理人负责,代理人可按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被代理人收取佣金。会员自营和代理业务的帐册必须分开,以备检查。

第七章 价格、税收、费率、结算、交割
第二十三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的价格允许自由浮动,随行就市,市场对非正常因素引起的价格暴涨暴跌,有权采取临时限价管理或暂停交易。
第二十四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由交易双方均摊,各按成交额的0.5‰~1.5‰缴纳。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市场的扩建、维修、改造和改善办公条件、监督检查办案、管理人员培训等开支。
第二十六条 市场在指定银行设立结算帐户,对市场交易进行统一结算。会员交易所得作为交易企业的利润,交易损失在交易企业利润中相抵。
第二十七条 成交合同的履行实行实物交割,交割在市场组织和监督下由双方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在市场会员单位中实行保证金制度。市场会员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和席位费,所缴席位费可列入生产成本。市场交易双方每达成一笔交易,均要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率缴纳交易定金。

第八章 监督、调解、处罚
第二十九条 市场理事会对会员行为有监督权;对市场内的交易纠纷有调解和处理权;对违纪行为有权按市场管理规定、会员章程和交易规则进行处罚。市场会员对市场调解不服的,可提交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和出市代表凡有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进场直接交易的;
(二)超越经营范围的;
(三)生产企业未完成指令性分配计划(需方或专营部门不收购或不在法定时间内付款者除外)擅自销售的;
(四)违犯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政策的;
(五)违犯国家有关发票管理办法的;
(六)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帐号的;
(七)市场管理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及违犯本规定的;
(八)其他违犯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上述违法行为,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由市场理事会来受理对会员具有不当行为的指控。理事会通过检查会员的帐册、文件、原始记录来调查会员交易行为和财务情况,如发现会员有不当行为,以书面方式通知会员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场理事会要依据本规定组织拟定市场交易规则,经市场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连同本规定一并实施并报市场协调小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场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