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械委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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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委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国家机械委


国家机械委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1987年9月13日,国家机械委

第—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聘请国外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到我委系统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学校)、从事短期或长期工作。 受聘专家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退休后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华短期讲学,进行一般性学术访问和交流。 参加国际会议或有关业务谈判以及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国外人才必须突出重点。 当前应紧密围绕机械行业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以及提高机械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等发展需要,有计划、 有目的地积极引进国外人才,并要注意选聘战略决策专家和经济管理专家。
第三条 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实行按项目审批的办法。 凡拟聘请专家的单位,都应对申报项目的国内外水平、本单位的条件、引进专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达到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 并填写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申报表,按照申请单位的隶属归口关系, 由申请单位报主管司局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委对外合作司汇总审核后,报委领导审批。 凡需向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引办)申请资助的项目,则由委报送中引办。项目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 于上年的十月底前报委对外司,因特殊原因遗漏或急需的个别项目,可临时单独上报。
对于已下放企业的智力引进申请项目,原则上由各地(省、 市)主管引进国外智力领导部门审核后直接报中引办。行业上的重点项目, 受益面广或跨省、市的项目,由我委统一组织办理。
第四条 凡暂无人才推荐对象的项目, 聘请单位可持介绍信直接向中国科技交流中心、 外国专家局人才库或委科技情报所查询所需引进人才的资料。
第五条 开展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经费, 通常采用国家资助和受益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资助的范围仅限于外国专家来华的国际旅费和专家工薪。对于不支付专家工薪的项目,可支付专家在华食宿等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将专项资助款挪为他用。
聘请外国专家的工薪待遇可参考其在国外的工作经历、 资历及实际工作待遇, 按国务院重新修订的《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确定。 来华食宿交通费等接待费用则按一般外宾的标准掌握,按照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科委(85)外专局字第108号《关于调整接待外国专家几项费用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办理。
第六条 引进人才所需外汇额度,根据中引办批准的计划, 按财政部规定,在京单位持我委对外合作司介绍信及人民币转帐支票, 到中引办办理有关手续,京外单位由中引办将批准额度拨转地方, 各单位直接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用汇手续。
专家往返国际机票,聘请单位应在专家来华之前, 持单位介绍信到中引办开具“外汇购买机票证明单”, 向中国民航售票处购买预付款票(国内付款国外取票的国际机票)。 如由专家自己在国外用外汇现金购票向国内报销者,其外汇额度由聘请单位自行解决。
(1986)中引办字135号文批准,各企事业单位凡遇有引进国外智力(包括派出)项目使用自有留成外汇和调剂所得外汇的问题, 可直接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办用汇手续。
第七条 批准的项目计划分为两类:
(一)执行项目,指已经落实专家人选的项目,在计划下达时, 同时批准项目的资助经费。
(二)预备项目,指尚未落实人选的项目,待专家人选落实后, 按专家实际待通与来华工作期限批准资助经费。
第八条 引进国外人才项目计划经批准后, 用人单位应与专家进一步联系,商定来华后的任务和待遇等有关事宜,和专家签订合同。 合同中要明确工作内容,预期目标,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或协议文本及经费使用计划报我委对外司。
专家来华前,用人单位应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专家到职后, 及时向委对外司报送专家到职通知书。
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应努力创造条件,按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条件变化需要改变项目,要经委对外司审核后报中引办批准。如项目内容不变,只需变更专家人选,则将专家名单上报备案后, 即可执行。
列入执行项目后,专家因故未能按时来华工作, 需推迟到下一年度执行的,可列为结转项目,报委对外司备案。
第十条 专家来华工作期间, 聘请单位应指定专人与专家配合工作。按照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好专家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务求取得切实的效果。工作结束后, 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和本单位落实效果进行检查评定,填写“引进国外人才情况报表”和“国外专家情况登记表”, 于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 连同总结材料经主管司局审定后报委对外司汇总,并在连续三年内向我委报送效果跟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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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关于中国派遣医护人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的补充议定书

中国 阿拉伯也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关于中国派遣医护人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的补充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五十一名医护人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荷台达大医院工作,具体人数、专业或职务详见本补充议定书附件。

  第二条 中方派遣的医护人员为中国医疗队的组成部分。
  医护人员在荷台达大医院改修,医疗器材、药品以及住宿等开业条件具备时并由也方通知中方后派出。

  第三条 中方派遣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一切事宜均按中、也两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四月十六日在萨那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期间的医疗费用(指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治疗的费用)由也方负担。

  第五条 本补充议定书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本补充议定书为中国医护人员到也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本补充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八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门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卫生部部长
      李 琛 光         穆哈默德·艾哈默德·阿斯巴赫
      (签字)               (签字)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5批(3))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5批(3))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5批(3))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公示企业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
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省阜新经济开发区海清路39号
辽宁省阜新经济开发区海清路39号
新建专用车生产企业



  公示时间:2011年4月19日—2011年4月26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