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缩小结婚证尺寸问题给四川省民政厅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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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缩小结婚证尺寸问题给四川省民政厅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缩小结婚证尺寸问题给四川省民政厅的批复
民政部


四川省民政局:
五月三十日电话悉。你局请示目前由于纸张紧张,问能否将“结婚证书”缩小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内务部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中对“结婚证书”的尺寸所作的统一规定,我们考虑这对改革旧的婚姻礼俗,体现新的婚姻关系的严肃性是有一定意义的,因此
“结婚证书”的尺寸,最好不要改变,如因纸张紧张,按尺寸印制“结婚证书”确有困难,适当搞小点也是可以的,请你们自己酌定。



197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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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监事制度
作者:宋飞

公司监事制度是公司组织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大陆法系的分权制作法,公司有三种专门的组织机构:股东会(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包括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关,监事会是公司专门对董事会进行监督的机关。公司机关的组成体现了一定的职工民主管理作风。
监事会是监察公司事务的监督机构,是指由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的监督公司业务执行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机关。
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因地而异。在中国,它与董事会并列,从属于股东大会;在德国,监事会是董事会的领导机关。从性质上讲,监事会是监督机关,是必设机关,还是一个常设机关。相对于股东大会,它又是一个从属机关。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作了如下规定: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我个人认为监事会的职权还应包括代表公司起诉、应诉权,这一职权不应只由公司法律顾问行使。
从世界各国来看,监事会的组成多采用委员制。1、在人数上看,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应与董事会人数相当。2、从结构组成上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与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对监事中职工代表的这种“事前监督”的特点在德国《股东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3、从监事的任期上看,《公司法》作出了与董事相同的规定:每届任期3年,连选连任。理论界对此存在3种观点:一种认为监事的任期应比董事短,以便交叉监督;一种认为监事的任期应比董事长,以便对被监督人充分了解,如日本就是这样;一种认为监事的任期应等于董事任期。4、从监事的选择上看,它一般由董事会提名。5、从监事的任职资格上来看,与董事、经理相同。理论界将其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2种来加以讨论。积极资格即监事应是股东,消极资格即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能兼监事。在德国和日本,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互派监事;在奥地利,上一届董事、经理可以兼任下一届监事。6、从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的结构上来看,都是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长。7、从监事会会议如何行使职权上来看,它是通过开会形成决议或者发挥监事个人作用来行使职权的。监事会开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我个人倾向于通过监事个人发挥作用来行使监事会会议职权。

主要参考文献:
1、顾功耘主编 《公司法(附公司法自学考试大纲)》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
2、漆多俊主编 《经济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第一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修订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
1995年4月18日,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明确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规范监事的权责,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进行,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订了《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规范监事的权责,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进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国务院授权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管辖企业和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地方管辖企业的监督机构。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总公司是其所属企业的监督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意见所指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监事会。
按照《监管条例》规定的监督范围,监事会与企业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四条 监事会对企业财产的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全企业资本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
(三)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四)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
(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银行派出的代表;
(三)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四)监督机构聘请的被监督企业的管理者(厂长或经理和企业财务负责人除外)和企业职工代表;
(五)监督机构聘请的其他人员。其中对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地方管辖企业,监督机构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聘请代表。
第六条 监督机构聘请担任监事的专家,由监督机构给予一定的报酬,其他监事不予报酬。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含地方政府的代表)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一般由监督机构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国务院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九条 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监督机构确定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查企业资产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三)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四)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五)对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派出的监督机构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章 监 事
第十二条 监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有十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第十三条 政府或者监督机构选派的监事必须是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人可同时担任若干户企业的监事。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资格,一人可同时担任不同行业2至3户企业的监事。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代表监事应经企业职代会推选产生,由监督机构聘请。
第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监事应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监事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时,应向监督机构请假。
第十八条 受监事会委托,监事有权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列席企业资产管理的各种会议;有权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第十九条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
监事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可以直接向监督机构书面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均为兼职。除被聘请担任监事的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
第二十一条 监事不得泄露被监督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厂长(经理)的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到全体监事,通知应说明会议事由。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监事会会议要建立会议记录,及时记录各监事在讨论时的意见和表决的意见。监事会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在监事会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评价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向监督机构提出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三)研究通过给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就厂长(经理)的要求,提出咨询意见;
(五)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根据需要可向厂长(经理)通报,并交换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派出的监督机构支付。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监督机构要建立监事工作档案制度,对其委派的监事会及监事定期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构要对认真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监事进行表彰,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由监督机构支付。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未能履行监督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由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对后果严重的,由监督机构负责改组监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免去或者解聘监事职务;情节严重的,由监事的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事职责的;
(二)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利用监事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以任何形式接受企业的报酬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泄露被监督企业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监事会的越权行为有权向派出的监督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发现监事会有越权和失职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对企业提出的申诉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机构在一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诉不提出处理意见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意见适用于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和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地方管辖企业的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可参照本规范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意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