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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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00年7月1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繁荣和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保障国家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有线广播电视,是指单独或者混合利用电缆、光缆、微波的频段传送广播电视信号的公共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和单位的闭路电视系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

  第四条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广播电视稽查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建设、规划、物价、房地产、市政公用、工商行政、交通、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管理包括有线广播电视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网络建设及其经费管理。

  第六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列入当地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的分配系统应当列入城乡住宅小区(含办公、商业用房)设计项目。

  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入网器材;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应当通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验收。

  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需要通过道路、航道、桥梁、隧道、农田、建筑物等,或需要同杆架线或在建筑物上从事挂线、敷缆、钻孔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和个人联系,并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施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因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任单位应予以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有线广播电视网的频道资源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安排,优先保证中央、省、市台广播电视第一套节目在专用频道上完整传送。

  第十条有线广播电视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应当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有线广播电视服务费。

  有线广播电视服务费应当用于有线广播电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在已完成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的地区,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应当在收取有关有线广播电视服务费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或移装,并开通信号。

  有线广播电视用户需要停机保留终端或注销户头的,应当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或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应当设立故障投诉受理机构,保障投诉渠道畅通。接到用户投诉后,属终端设施故障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修复;属传输线路故障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修复;因灾害或严重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修复的,应当及时公告原因。第三章设施保护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是指本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和单位的闭路电视系统的下列设施:

  (一)节目接收设施,包括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光接收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微波接收设施、地网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电缆线路、光缆线路、共网共杆传输的广播线路、广播电视转播车、微波设施、放大器和分支分配器及其光发射机、分光器、寻址控制器、加扰解扰系统等设施;

  (三)节目制作和播出设施,包括制作中心、播出中心、演播室、录播室及其附属设备;

  (四)其他设施,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专用的供电、通讯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应当履行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检修等职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信号正常传输。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确保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信号正常传输。

  第十六条在有线广播电视设施附近新建的高频机械生产企业产生的高频电磁辐射强度影响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质量的,应当建立屏蔽设施。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危及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接收和传送设施的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向接收天线、馈线、卫星地面站、微波接收设施、塔桅(杆)及附属设施投掷物品、射击;

  (二)在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周围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燃烧废弃物;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缆线线路两侧各五米范围内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

  (四)移动、损坏地下或架空的传送线路和设备;

  (五)在标志埋设地下缆线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以及含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

  (六)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随意附挂其他线路、攀拉或晾晒衣物;

  (七)移动、损坏架空及地埋传送线路的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八)在传送线路杆、塔周围二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挖坑、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在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放炮采石;

  (九)擅自调节、拆除放大器、分支分配器、视音频分隔器,窃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应当在重要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附近,设置保护性标志。

  第十八条新架设有线广播电视、通讯、电力线路与已有线路平行、交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已有线路的单位协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执行,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有线广播电视、通讯、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的杆路迁移时,建设单位应预先通知,与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九条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拆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当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或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联系,经协商同意后由当地有线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实施搬迁或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义务,对危害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工作效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节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制作、播放、收转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播放广告的内容、时间、比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建立闭路电视系统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其闭路电视系统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联网,频谱安排必须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接收和播放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视音频点播业务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统一管理。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视音频点播业务。

  用于视音频点播的节目,应当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侵占和挪用部分,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开通信号或予以修复,并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对用户实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有线广播电视播放故障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排除故障,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用户不按期缴纳有关有线广播电视服务费的,由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或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通知其限期补缴,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可以停止向其传送信号;逾期一年仍不补缴的,可以注销其户头。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有线电视设施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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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学组办[2008]5号


机关各单位:

  现将《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和要求,按照《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制定开展解放思想讨论活动的方案。

  一、开展解放思想讨论的目的

  开展解放思想讨论的目的,是在学习培训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思想认识从那些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做法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机遇意识;开阔眼界和思路,在事关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和本单位要不要科学发展、能不能科学发展、怎么样科学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

  二、解放思想讨论的主题

  解放思想讨论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联系当前经济形势,联系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思想实际进行。讨论以“如何进一步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思路,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主题,结合总结近年来实际工作的经验教训,深入讨论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工作思路、工作作风方面存在哪些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问题,存在哪些因循守旧、满足现状等思想,如何开创思想解放的新境界;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讨论中央赋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以及贯彻落实的新思路新举措;结合分析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深入讨论住房城乡建设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新任务,以及应对的主要措施,在事关住房城乡建设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各司局也可围绕主题,结合本司局实际确定具体讨论题目。

  三、时间安排

  解放思想讨论安排在10月底至11月上旬,主要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讨论活动。

  1、党组以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的形式,围绕主题开展一次讨论,时间为半天。

  2、各司局根据本司局情况组织2-3次讨论活动。具体方式可根据本司局情况确定。

  3、11月上旬,组织两次讨论会。一次是机关、直属单位和社团司处级干部讨论会,一次是青年干部讨论会。两次讨论会分别由党组成员主持。

  4、11月上旬,组织召开学习交流大会,交流学习体会、调研成果和解放思想讨论成果,部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参加。

  四、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把解放思想讨论作为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在筹划安排上要留足准备时间,便于大家深入思考、做好准备;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思想实际,精心设计讨论的具体题目。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组织本单位的讨论活动。

  2、要紧紧围绕我部及本单位的实际和个人思想实际展开讨论,做到理论与实践、思想实际与工作实际的结合,避免空谈。要加强对讨论活动的引导,紧扣主题,把握导向,推动讨论活动深入开展。

  3、创新方法手段。各单位在总的要求下,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讨论活动以及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讨论的质量和效果。

  直属单位和部管社团参考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公民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公民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2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7月7日法民字第8号悉。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一方偷越国境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离婚案件,经我院研究认为:在国内的一方持对方的离婚信件,申请离婚,应调查男女双方是否已发展到非离不可的程度,如果双方感情尚好,一方越境(是违法的)是因目前生活上的一些问题引起的,应进行教育尽可能不要准其离婚;否则可以准予办理离婚手续,但也须查明出境一方来信的真实情况。至于办理离婚手续问题,因均是双方同意离婚,也不一定须要人民法院判决,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到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明即可。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法民字第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些中国籍的朝鲜族因一方偷越国境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离婚案件。其中有的是跑到朝鲜的一方,给在我国内的一方来信提出要求离婚,而在我国内的一方即持此信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也有的是在我国内的一方提出,并取得跑到朝鲜的一方的同意后,持双方的来往信件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根据我们领会你院(61)民他字第16号函示我院对何玉猛与金英子离婚案件处理精神,对这类案件是可以给办理离婚手续的。惟对跑到朝鲜境内的当事人判决文书送达值得研究。沈阳市院意见,可交在我国内的一方当事人代寄。我们觉得,合法送达应取得对方当事人收到的回证附卷,才发生判决确定之效力,这样做,把握不大。不如由法院用双挂号信,直接寄给在朝鲜境内的当事人,以便取得邮局回执为凭。是否合适,或用其他办法送达,请予指示。
196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