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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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9〕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七台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山水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市园林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应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生产绿地面积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
(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
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绿地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相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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