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召开及业委会成立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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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召开及业委会成立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


业主大会召开及业委会成立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参照杭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业主大会召开及业委会成立工作指导意见。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
  
  (一)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社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未书面及时通知社区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通知。社区接到通知后30日内,在街道领导下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二)筹备组由社区代表1名、业主3名、建设单位代表1名组成;社区、建设单位各1名成员,由其单位委派;业主由社区负责推荐。筹备组名单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一般30日内,在当地社区的领导并召集下,做好各项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的,在届满2个月前,本届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在社区领导下、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由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督促后2个月,仍不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的,社区负责成立由社区领导的,社区、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程指导。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一半以上的,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改选工作。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的,由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督促后2个月,仍不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的,由社区负责成立由社区领导的,社区、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三、筹备组的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业主代表会议形式的,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组织产生业主代表;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二)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可根据业主人数多少,分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代表会议。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议事。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采用业主大会会议集体讨论的,会议表决可采取投票形式,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当场投赞同、反对及弃权票,经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采用业主代表会议集体讨论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发放到其所代表的每户业主,填写表决并经业主签字;业主代表应将回收的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带到业主代表会议上。
  
  (三)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议事的,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经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四)采用集体讨论业主代表会议形式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赞同、反对及弃权意见和不投赞同、反对及弃权票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五)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其中,作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六)社区和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换届)业主委员会过程中,要积极宣传、教育、引导业主在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传递或挨幢(单元)、户(报箱)张贴传单。
  
  (七)业主大会和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形成的决议,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的业主不得串连其他业主抵制业主大会和筹备组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大会和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五、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确定方法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票原则确定,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部分,每满二百平方米另计一票。但单个业主所计票数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总票数的百分之三十。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社区领导下,采取自荐和推荐的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设5人以上单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可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获得参加业主大会投票过半数的赞成票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人数的,可从得到赞成票较多的落选人中用1比2的办法重新选举产生补足。
  
  七、没有成立社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领导和推荐,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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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8年第70号公告(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是指:±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变电设备和500千伏及以上交流输变电设备。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1。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持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经海关审核无误的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附件2所列输变电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9年3月15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上述输变电设备,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9年3月15日起,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附件2所列输变电设备的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附件2所列输变电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对于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增加商品项变更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

  自2008年9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进口上述输变电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对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附件:1.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清单(0).tiff
2.输变电设备整机进口不予免税清单.doc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字〔2008〕69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科(室、队),应急办、法制办、人防办、信息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

为规范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办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办公室各科室(以下简称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二、各科室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填报、审核与公开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并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秘书科应及时将已审核的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报送至信息办,由信息办统一发布。
三、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1.文件的公开。各科室在发文时应对文件是主动公开、依申公开或不予公开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科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或其他领导)——分管副市长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办理。以政务通报形式印发的市政府领导讲话以及清理公开市政府及办公室历年的文件按上述程序审批。市政府重大信息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公开。
2.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的公开。由对口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科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或其他领导)的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相一致。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应当在其全部活动结束后再予以公开。
3.市政府重要会议信息的公开。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科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或其他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长的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相一致。
4.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5.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概况信息、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市政府文件等政府信息长期在网上留存外,其他政府信息的留存期限不超过1年。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1.信息办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科长——信息办领导——办公室主任程序审签后,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相关科室审核办理。
2.承办科室收到信息办转办的申请件后,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并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科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或其他领导)——分管副市长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在自接到转办的申请件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信息办,由信息办答复申请人。
3.本办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承办科室请示领导同意后,最多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信息办,由信息办告知申请人。
五、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5)不宜广泛知晓的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及讲话;
(6)仍在推进的工作形成的会议纪要;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各科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提交市国家保密局审核。
七、本规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流程.doc
http://www.yichun.gov.cn/AttFiles/2008-06-24/200806241128334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