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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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佳木斯市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佳木斯市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门是契税征收机关。市财政局设契税征收办公室驻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直接征收契税。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要积极配合契税征收机关做好契税征管工作,为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公场所,方便纳税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 房屋买卖;
  (四) 房屋赠与;
  (五) 房屋交换;
  (六)以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合资、合作建房等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七)开发商动迁以货币方式收购房屋的;
  (八)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
  (九)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
  (十)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十一)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要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在契税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证或减免审批表、延期缴纳审批表后,方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或减免审批表、延期缴纳审批表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契税减免审批权归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省财政厅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要将契税完税证或减免审批表、延期缴纳审批表存入土地(房屋)权属档案。
  第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要和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进行微机联网,根据征收契税需求,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契税征收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于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配合契税征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要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对不按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0/000的滞纳金,契税征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契税计税依据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契税征收机关应建立欠税公告制度,对纳税人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向全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采取保密措施,并按实征税款5%以内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房地产契税方面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到各负其责,依法减免,不得越权、越位,乱用职权,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契税征收机关对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实行验契核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本市所属各县(市)、郊区的契税征收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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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处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处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处理案件程序的请示已经收到。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需要重新审判的时候,是否必须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的问题,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处理”究应如何理解,现在尚在研究。但我们认为以另行组织合议庭审判为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8〕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

(一)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企业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前条中第(一)项收益按核定的比例上缴财政,对个别特殊企业按市政府批准政策上缴税后利润。第(二)、(三)、(四)、(五)项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条 对国有企业按行业特征分类,核定年度上缴利润的比例:

第一类工商产业等一般竞争性企业(含金融、能源、工业、商贸流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粮棉油及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10%;

第二类为转制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国有企业,暂缓3年上缴;

第三类为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承担并实施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类企业,利润及土地储备净收益由市政府根据当期收益核定上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上缴利润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计算缴纳。无子企业的,以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计算缴纳。

第七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根据解缴收入事项分类填写“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见附件渝财资企收01―04表)和附送文件,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

(一)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附送年度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申报。

(二)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附送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分红派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附送产权转让合同书、有权机关批准文件、已获得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在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合同的有关约定一次或分次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附送企业清算报告、清算审计报告、财产分配裁定书,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附送能够确认经济事项发生的有关文件,在收入确定后1个月内申报。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审核的申报单位文件资料进行复核,核定缴款金额、时间,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根据核定缴款金额、时间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代理银行收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借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留存的存根。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在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缴入市级财政,并将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第一联返回市级财政部门,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缴利润的,应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分次上缴申请,经批准后3个月内完成全部交款事宜。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企业可以通过市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信息网络平台查询、核对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信息,市级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催交、监缴。

第十二条 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上缴利润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全额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三条 对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催交工作,并将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解缴入库情况纳入经营者年薪制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渝财资企收01表



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经理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项 目
申报数
市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部门审核数
市财政局核定数


1
合并净利润




2
减:少数股东损益




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6
减:财政补贴




7
减:其他




8
上交利润基数




9
上交利润比例




10
本期应交利润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核定意见:

附 送 资 料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一式四份分送:市级财政部门业务处清结算依据,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附件;缴款单位缴款凭证附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监缴依据。

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渝财资企收02表



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经理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项 目
申报数
市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部门审核数
财政部门核定数


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号填列)




3
可供分配的利润




4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5
可供分配的利润




6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7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8
应付国有股股息、股利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核定意见:

附 送 资 料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其他资料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一式四份分送:市级财政部门业务处清结算依据,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附件;缴款单位缴款凭证附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监缴依据。

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渝财资企收03表



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名 称



性 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注册地址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账面资产总额

其中:固定资产



国有净资产

资产评估值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名称

交易机构地址



结算银行

结算账户



财务经理

联系电话



转让标的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转让底价

实际成交价



合同签订日

交易结算日



价款结算方式

价款结算时间



受让方有关情况



名 称

性质




注册地(或住所)

资产总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项 目
申报数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审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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