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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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2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来宾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来宾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引导和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纪律,严防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失和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办发〔1998〕37号)、《来宾市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来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来宾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办公室的批复》(来编〔2010〕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市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财政直接融资或通过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由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的资金、其他财政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市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办公室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市财务总监办公室工作人员守则,并监督实施;负责项目建设单位财务总监的委派,以及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由市财务总监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派驻财务总监,代表财政部门具体履行财政监管职能。

第二章 财务总监办公室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市财务总监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按照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活动和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包括:
(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项工作。
(二)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承担的工程管理活动,包括对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工程预(决)算资料、工程变更、工程资金计划的审核。参与合同谈判。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财政部门下达的工程预算控制价(或标底)进行招投标。
(三)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所负责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调度。
(四)监督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按照合同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对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拨付的工程款,按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预算、按施工合同、按工程进度签署审批意见。
(五)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鉴定,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对超出审批权限的工程变更提出处理意见。
(六)审核项目建设单位财务报表和政府投资项目基建报表。
(七)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收支。
(八)督促、指导、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支持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九)及时发现和制止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政府投资款项的流失和浪费行为(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挪用、转移、截留项目资金;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情况;较大金额索赔等),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市财政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财务总监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责进行的各项审核、审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项目,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审核、审批时间适当延长。
第七条 实行财务总监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联签制度。项目财务总监对与政府投资项目开支有关的事项均执行联签制,未经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的一律无效。财务总监应对联签的事项进行仔细查询,发现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八条 市财务总监办公室的权限:
(一)要求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工程款项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的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签证、审核、检查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检查、审计结论以及有关政府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二)检查建设业主单位有关工程建设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建设业主单位不得拒绝。
(三)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处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财务总监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数据及有关资料。
(四)在履行职责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五)项目建设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的工作变动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办的意见。
(六)对项目建设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中有关资金的内容提出意见。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在必要时可以先行使搁置权,并向市财政局直至市政府报告。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和产生

  第九条 担任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并能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二)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具备会计、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助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条 财务总监从有关部门、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中选拔调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定,由市财政局任命。

第四章 对项目财务总监办公室和对项目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办公室具体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经社会公开招聘的财务总监所涉及的录用方式、聘用方式、应聘条件、工资福利、经费来源等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任、奖惩的依据。对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财务总监按现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发生与其职务不相称行为的财务总监,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不得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及他人牟取私利。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中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一)经考核不称职的。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
  (三)不坚持原则,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其它原因难以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所委派的人员不得到有其直系亲属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项目建设单位担任项目财务总监。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协助财务总监履行监督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财务总监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及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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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质监发〔2013〕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各参建单位对试验检测数据重要性的认识普遍提高,试验检测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保障作用日益突显,试验检测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市场规模已基本满足当前交通建设需求。为进一步提高试验检测行业科学化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好试验检测在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试验检测工作环境
  (一)试验检测是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试验检测数据是控制和评判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的重要依据和基本前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要高度重视试验检测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研究、做好统筹规划,为试验检测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要加强调研,科学核算本地区试验检测工作成本,制定地区指导价格,引导试验检测工作合理、有效投入。各建设项目在工程概预算编制阶段,要落实试验检测费用渠道;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试验检测费用,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基本条件。
  (三)要切实发挥母体检测机构对保证工地试验室工作质量的基础作用,将试验检测行业管理要求有效延伸至工程一线,着力解决工地试验室人员结构不稳定、责任感不强、短期行为等问题。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不得利用行政隶属关系、费用拨付手段等干预试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授意更改试验检测数据,努力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工作环境。
  (四)要牢固树立现代工程管理理念,有效利用试验检测技术手段,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风险的预防、预控、预判、预警工作。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可委托实力强、信用好的独立试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动态监控量测。
  二、加强试验检测行业监管
  (五)要将试验检测行业管理的重心从市场培育转移到规范和培育并重、更加注重规范上来,按照“调控规模、提升素质、进退有序”的原则,制定试验检测发展规划,切实控制好市场发展节奏和规模,避免因机构数量过多造成恶性竞争的不良后果。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用1至2年时间,整顿规范试验检测市场、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在此期间,停止受理所有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和增项的评定申请。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竞争有序、运行高效、诚信守法的试验检测市场新格局。
  (六)各省级质监机构要切实履行对甲级和专项类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的初审职责,禁止将达不到标准条件的机构上报;对本地区的乙丙级机构,要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制定评审和换证复核计划。在乙级机构申报和换证复核的现场评审中,至少应从部专家库中抽取1名专家参加。
  (七)要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有效方式,加大检测机构证书有效期内的中间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试验检测工作中存在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保证检测机构实际运行状况与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相符合。对于经整改仍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机构,要降低机构等级或注销其等级证书。
  (八)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严厉打击试验检测机构恶意压价、施工和监理单位有意压低试验检测相关费用,签订阴阳合同、假合同等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试验检测数据造假以及在考试、证书管理等环节的弄虚作假行为。上述行为涉及到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坚决清退出试验检测市场,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动态运行机制。
  (九)要不断完善信用评价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充分发挥试验检测信用管理在提高工作质量、规范从业行为、调控市场规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信用评价结果与市场竞争、市场准入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机制。要将信用评价融入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专项督查等日常工作中,及时对失信行为进行确认并录入评价管理系统。
  三、提升试验检测能力水平
  (十)各省级质监机构要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经常组织能力验证、技能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促进能力验证等活动常态化、扁平化,不断扩大参与活动的机构、人员和检测参数范围。鼓励检测机构内部或机构之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比对、岗位练兵活动,尤其对于涉及结构安全、日常开展业务较少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要加强实操演练,确保机构和人员持续保持相应试验检测能力。对于在部组织的比对试验中连续2年出现“不满意”结果的检测机构,要降低机构等级。
  (十一)各省级质监机构要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工程特点,作好试验检测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推进网络教学有序开展。各建设项目、检测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广泛开展内部技术培训与交流活动,将继续教育、业务学习融入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努力建设人员专业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的试验检测队伍。
  (十二)要高度重视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与仪器设备状况的密切相关性,切实加强仪器设备计量管理,尤其对于自动化、智能化仪器设备,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其检定、校准工作有效,及时纠正出现的异常状态,确保试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十三)要按照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 828-2012)、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数据记录和报告管理,大力推进试验检测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建设。鼓励采用具有自动采集和监控系统的智能检测设备和手段,提高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客观性和规范性,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交通运输部
2013年2月5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为海洋石油开发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项费用支出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为海洋石油开发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项费用支出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油政[1986]27号

1986-11-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现将有关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提供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几项费用支出的税收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合营企业支付给中、外方母公司的支持费问题
  合营企业的中、外方母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支持服务,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和数量,按照非关联双方的独立成交价格开单收费,不得按固定数额或营业收入的比例收费。有些服务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应申述理由,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酌情处理。
  二、合营企业预提大修理基金的问题
  根据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0号文件的规定,合营企业不应预提大修理基金。企业自置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或改良工程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较大的,应当分期摊销。
  合营企业租入的资产,由出租方负责修理的,出租方随租金收取的修理费属于租金总额的组成部分,应一并计算征税。
  三、合营企业购进材料的处理问题
  企业购进的各项材料,应根据实际耗用数量和单价正确计算,列入当期成本费用。对于一次进货一次进入成本但年终未耗用的材料,应作转账处理,冲减当期材料费用。
  四、合营企业从中、外方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购买材料或设备的价格问题
  合营企业从中、外方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购买材料或设备,其价格不得高于非关联双方的独立成交价格,对高于非关联双方独立成交价格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其高出部分在计税时,不允许列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