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43:59   浏览:8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审计署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审计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

  (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审计署协助财政部分配和管理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并提供相关因素;

  (二)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审核、申请、划拨和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审计机关制定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细则;

  (二)会同审计机关审核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并向财政部提出预算申请;

  (三)负责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划拨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省审计机关具体负责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并监督下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

  (二)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

  (三)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

  (四)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

  第九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是指对地方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不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所支付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是指对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信息资产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一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是指对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开展业务培训所需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二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是指对困难地区审计机关开展日常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的专项补助。

  

第四章 经费分配方法

  第十三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经费按照工作量、工作成本、工作实绩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工作量因素,主要是指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和授权审计项目所需的工作量,包括:项目数量、项目金额、审计人员人数、外聘专家人数和实际工作天数。

  (二)工作成本因素,主要是指本地区差旅费标准以及当地物价水平。

  (三)工作实绩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审计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包括:审计的质量和完成的时间等。

  (四)其他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经费按照补助范围内审计机关数量、审计信息系统建设规模情况、物价、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审计机关数量因素,主要是指地市级审计机关和区县级审计机关的数量。

  (二)信息系统建设规模因素,主要是指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资产规模情况和运行维护支出情况。

  (三)物价因素,主要是指当地的物价水平情况。

  (四)财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状况。

  (五)其他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经费按照补助范围内审计机关人员情况、培训计划、物价、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审计机关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审计机关数量和审计机关编制内实有人数等。

  (二)培训计划因素,主要是指培训规模、人数、天数、聘请教师人数等。

  (三)物价因素,主要是指当地的物价水平情况。

  (四)财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状况。

  (五)其他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经费按照各地审计机关办公条件、人员、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审计机关办公条件因素,主要是指县级审计机关办公楼建设使用情况、办公设备配置使用情况和交通工具配备使用情况等。

  (二)审计机关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县级审计机关编制内实有人数等。

  (三)财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状况。

  (四)其他因素,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经费的申报与下达

  第十八条 各省财政部门根据对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审核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报告,并抄送审计署。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测算依据、经费的使用方向以及需由地方提供的相关因素和上年度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等。

  第十九条 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信息资产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以及困难地区审计机关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4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财政部对审计署报送的审核汇总结果和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审核确定后,于6月30日前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二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分配通知后,会同省级审计机关合理安排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支出,并于7月31日前拨付和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当年使用出现结转资金的,按照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 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审计机关使用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省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和审计署。中央财政以此作为考核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参考依据。对未按照规定报送使用情况的省份,暂缓下一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上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表

  



附件下载: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110117.doc
http://xzzf.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2/P020110216572503457393.doc
上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表.xls
http://xzzf.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2/P020110216573120135461.xls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沉默权制度且慢设立

法制日报1999年9月
  不采用“沉默权”制度有可能伤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甚至误伤好人;但是采用“沉默权”制度又有可能降低侦查效率,甚至放纵坏人。常言道,“两害相权取其轻”。但是何者为轻,不同国家显然会因文化传统差异而做出不同的选择。例如,美国的传统是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强调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因此宁肯牺牲侦查效率也要采用“沉默权”制度。中国的传统是重视群体和国家的利益并且强调司法活动的实体公正,所以我们一直没有形成“沉默权”制度的土壤。诚然,我们现在应该学习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的优点,应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应该重视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照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必须看到,美国之所以无法摘去“犯罪王国”的帽子,其司法制度过分强调被告人权利保护和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这是前车之鉴。
  有人声称我国在“沉默权”的问题上必须“与国际接轨”,并且以中国在1998年10月5日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为依据。该公约第14条规定:“被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毫无疑问,我们应该遵守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执法人员必须在审讯之前告诉对方“你有权保持沉默”。只要审讯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就是遵守了上述规定。换言之,“沉默权”并不是在司法程序中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惟一途径。对我国来说,当前最重要的是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刑讯逼供,而不是超越现实情况去空谈什么“沉默权”。当然,我们不能仅在法律中笼统地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而是要制定相应的证据排除规则和保障制度。凡是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一律不许在审判中用做证据。凡是刑讯逼供的人,一律严厉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也要努力克服根深蒂固的“口供情结”,提高“科学办案”的能力。
  最后,笔者奉劝那些“去西方取经之人”:在您使出“搬运功”之前,最好先看清您要搬回国的东西究竟是“他山之石”还是“前车之鉴”。
把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检验公安工作的试金石

苏安忠


党的群众路线、群众观点是革命胜利的法宝。回顾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程,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时期,乃至现今进行的现代化建设,无论任何时期,都离不开人民群众。如若脱离了人民群众,就难以取得中国革命的胜利,因此,中国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功,就是党的群众路线的胜利,党的群众路线是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和重要保证。老一辈革命家高瞻远瞩的看到:“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也完全证明了离开人民群众就一事无成。
在我们公安工作的全部活动中,同样也离不开人民群众,无论是哪个警种、哪个部门的工作,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依靠群众是刑侦工作所必须坚持的方针之一,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础。只有遵循这个方针原则,使刑侦工作建立在牢固的群众基础上,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我们是新时期的人民警察,我们来自人民,而要又以服务于人民为宗旨。所以说对待人民群众的情感,即态度问题亦是一个重大而严肃的问题。我们有的无视法纪,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其中有关乎生命安危的、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人身权利、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的,这些案例的确发人深省、震撼心灵。在我们的现实工作中,虽然未发生上述问题,但对照起来也不同程度存在着“四难”现象,比如办事推诿、作风粗暴、冷横硬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彻底的加以解决。说明在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上还有一定的距离,也是执法观念不端,宗旨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
那么,怎样才能拉近同人民群众的距离,切实把人民群众视为衣食父母,并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呢?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说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尊重群众的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让群众获得丰厚的物质精神利益。也就是说必须把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同样我们公安工作也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无论是在任何时期,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人民群众都将是历史的创造者。尤其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大家都懂得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倘若不能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人民群众是绝对不能答应的。正可谓“水能载舟,也能覆舟”。这个浅显的道理告戒我们:必须“立警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增强宗旨观念的使命感,把完成本职工作与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统一起来。
再次还要充分认识到能否做到以民为本,情系民众是根本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问题;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唯一宗旨是我们党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承诺,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也是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所在。因此是个严肃的政治问题。能不能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做到心里装着群众、时时处处为了群众,带着深厚的感情把群众冷暖安危挂在心上,是衡量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问题。
最后要充分认识到必须具有对事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掌握为人民服务实际本领。看起来似乎是个老生常谈,但在我们的实际行动中并没有真正做到,或者说还有很大的差距。在诸多警种、部门的业务工作上,我们有少数同志无所是是,无所作为,不思进取,应付混日子,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业务技能掌握,不能够按照要求,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真本领、真功夫。如果这些基本东西掌握不好,怎能执好法、办好案呢?又怎能做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呢?这样的人虽然为数不多,可也不无其人。所以我们必须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整体综合素质。使民警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水平,本着对事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完成本职工作。
总而言之,要把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贯穿公安工作的全过程,要做到密切亲近人民群众、关心体贴人民群众、保护爱护人民群众,切实拉近同人民群众的感情距离,让人民群众拥护公安机关、爱戴人民警察。古人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我们心中没有人民群众,我们就失去了依靠的根本力量,我们的警力是有限的,而民力是无穷的,只有从心底里装着人民群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就有了力量的源泉,也是能够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基础。因此说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是检验公安工作成败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