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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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我部决定在全国农村妇女中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现将《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



为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降低我国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一、项目目标

根据我国出生缺陷需要优先解决的领域和问题,以我国重大出生缺陷——神经管缺陷为首要干预目标,对目标人群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从而达到降低神经管等缺陷发生的目的。

(一)总目标。

到2011年,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90%,叶酸服用率达到9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70%。

(二)年度目标。

2009年,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60%,叶酸服用率达到6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3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项目地区:全国31个省(区、市)。

项目对象: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包括流动人口。

(二)项目内容。

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预防神经管缺陷等。

1.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和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2.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本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叶酸的组织和发放工作,将干预措施落实到实处,真正做到惠及民生,提高干预效果,保证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3.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确保药品质量。根据项目规划确定招标采购时间,应于经费下达后6个月以内完成。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卫生部负责制订项目方案、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了解情况,研究、探讨项目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的项目组织、协调与管理,按照本项目方案制订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定期向卫生部上报项目相关数据。市(地)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专人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健康教育、人员培训、药品管理和发放、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叶酸招标采购。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的叶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药准字号;

2.剂型为0.4毫克叶酸片;

3.生产厂家必须具备GMP资质;

4.所购叶酸片需提供保险服务。

(三)叶酸的组织分发。

1.各级组织形式及职责。

(1)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本项目的年度叶酸需求量,集中招标采购后按计划分配给各地区。

(2)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县(区)需求情况,按计划分配给各县(区)。

(3)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计划生育等多种途径,按照方案流程组织叶酸发放工作和管理督导,并按要求上报叶酸需求量。

(4)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将叶酸分发到各村卫生室,指导村卫生室规范科学发放,并对村卫生室组织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同时,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辖区内高危待孕妇女的叶酸发放和管理。

(5)村医或保健员负责了解本村育龄妇女的孕育状况,负责本村准备怀孕的妇女的叶酸发放和随访管理工作,完成有关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及时上报本村高危待孕妇女信息,并负责其服用情况的随访、监督和登记。

2.准备怀孕的妇女的叶酸发放、登记和随访流程。

(1)村医或保健员收集辖区内准备怀孕的妇女信息,确定发放对象,入户通知其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使服药对象正确了解相关知识,提高叶酸服用率和依从率。

按每人每天1片(0.4毫克)发放,保证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发放对象每次领取1-3个月的量,村医对领取叶酸的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量以及妇女相关信息。

村医对领取叶酸的妇女进行随访,每月至少一次,督促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妇女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

如果妇女服用叶酸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指导下自行购买继续增补叶酸。

(2)高危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登记和随访。

高危待孕妇女是指准备怀孕的妇女中,既往生育过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者。

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根据既往高危孕产妇管理记录以及各村上报的信息,对既往生育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通知待孕妇女到乡镇(街道)卫生院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按每人每天服用4毫克剂量向高危待孕妇女发放叶酸,保证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对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量以及待孕妇女相关信息,每月进行随访。

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将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名单通知所在村村医,村医应每1-2周督促待孕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待孕妇女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整理后反馈给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

(四)信息报送。

村医或保健员负责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按月上报;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按季度统计并上报本辖区内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按季度统计辖区内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并逐级报送。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各省(区、市)根据财政部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安排必要的专项补助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财务和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各地要根据项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责任,逐级分发至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乃至村卫生所。要确保科学规范发放,严禁发放过期药品,严禁在发放过程中收取费用、搭车售药等行为。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年度向卫生部报送项目总结。卫生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各省(区、市)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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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198 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3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茅临生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在第一轮和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我市进行了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374项,取消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121项(其中拨付物业维修基金核准、征用蔬菜基地审核和商品房向境外销售许可审核三项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批准予以取消)。此外,对应国家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新增行政审批事项15项。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发布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与本决定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374项)
  2.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21项)
  3.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15项)

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374项)

  市计委
  保留的审批事项7项
  (一)审批(3项)
  1、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市级审批权限内政府参与投资的鼓励或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和商品配额)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资质及设立加、换油(气)站定点许可审批
  (二)审核(4项)
  1、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审核
  2、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审核
  3、特定农产品进口配额审核
  4、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审核
  市劳动保障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5项
  (一)审批(2项)
  1、企业职工退职和提前退休审批
  2、高精尖医用仪器检查、治疗费用审批
  (二)核准(2项)
  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核准
  2、职业资格证书核准
  (三)审核(1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减免税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2项
  1、招工简章审核改备案
  2、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批改备案
  市财政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22项
  (一)审批(10项)
  1、财政支出(拨款、退库、返还、贴息)审批
  2、财政性投资工程预决算审批
  3、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
  4、纳税人申请印制特殊规格发票审批
  5、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含月营业额核定、停业、定额调整)审批
  6、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费(基金)审批
  7、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批
  8、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审批
  9、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摩托车控购审批10、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审批
  (二)核准(10项)
  1、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用汇核准
  2、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核准
  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核准
  4、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核准
  5、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6、办税员资格核准
  7、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核准
  8、纳税人领购发票核准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认定核准
  10、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申领资格核准
  (三)审核(2项)
  1、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配股等管理事项的审核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1项
  纳税采用邮寄申报方式核准改备案
  市国税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4项
  (一)审批(5项)
  1、税收减免审批
  2、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3、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4、发票准购与企业具名普通发票、出口专用发票印制审批
  5、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审批
  (二)核准(9项)
  1、税务登记和出口退税登记验审、换证及停业复业登记核准
  2、企业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核准
  3、发放办税员证(含临时办税员证)、办税员证变更核准
  4、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核准
  5、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及预缴退税、代开普通发票、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核准
  6、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核准
  7、销毁发票存根联、个体工商户帐簿、凭证、表格核准
  8、进项税额抵扣核准
  9、开具各类涉税证明核准
  市统计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2项
  (一)审批(1项)
  统计报表及调查项目审批
  (二)核准(1项)
  统计单位登记核准
  市物价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5项
  (一)审批(11项)
  1、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公用事业收费审批
  2、垄断行业经营服务安装、维修收费标准审批
  3、行政强制性培训收费审批
  4、中介服务收费(国家和省列管项目)审批
  5、房地产价格审批
  6、有线电视服务收费审批
  7、电价审批
  8、水价审批
  9、重要药品和医疗收费价格审批
  10、邮政、电信基本业务收费审批
  11、教育收费审批
  (二)审核(4项)
  1、市区管道煤气售价(到户价)审核
  2、油品价格(国家和省列管理品种)审核
  3、盐价审核
  4、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
  市经委
  保留的审批事项14项
  (一)审批(4项)
  1、需要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核)
  2、乡镇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审批
  3、承包采掘(剥)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审批
  4、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审批
  (二)核准(4项)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资格核准
  2、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及使用核准
  3、厂(矿)长安全资格证核发(核准)
  4、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进场施工及《准用证》核准
  (三)审核(6项)
  1、节能专项资金审核
  2、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领审核
  3、浙江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审核
  4、机电产品进口配额审核
  5、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制造、安装(维修)《安全资格认可证》申领审核
  6、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免税资格核准
  市交通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22项
  (一)审批(16项)
  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
  2、占用、挖掘公路(含建控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施工审批
  3、跨越、穿越公路设施审批
  4、公路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特种车审批
  5、非公路标志设置审批
  6、增设平交道口、公路接道接坡审批
  7、港口经营许可证审批
  8、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及经营范围审批(进入工商并联审批)
  9、水路客运航线审批
  10、岸线使用审批
  11、旅客运输(含旅游客运、包车)企业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审批
  12、跨县(市)旅客运输线路(含旅游客运、包运、包车)审批
  1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户的开业、分立、变更(含过户)核发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入工商并联审批)
  14、汽车租赁企业的开业和更新过户审批(进入工商并联审批)
  15、道路货物运输、运输服务业经营业户开业、分立、变更、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
  16、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一、二、三类)及特约维修企业开业、分立、变更审批
  (二)核准(4项)
  1、公路行道树砍伐核准
  2、船舶修造单位开业及定级核准
  3、车辆养路费报停(超限报停)、减免审核
  4、旅客道路运输、客运出租汽车、货运出租汽车、营业三轮车服务资格核准
  (三)审核(2项)
  1、跨省际、跨市(地)旅客运输线路(含旅游客运、包车)审核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审批、教练车核准、培训业户准教证审核
  市质监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0项
  (一)审批(3项)
  1、计量检定、测试授权审批
  2、计量标准审批
  3、锅炉设计图样、锅炉压力容器施工安装、重大修理改造、化学清洗方案审批
  (二)核准(7项)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核准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及操作证申领核准
  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管理安全合格证核准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清洗资格许可证申领核准
  5、气瓶充装站登记核准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等八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安全资格认可证》申领核准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等八类特种设备进场施工及《准用证》核准
  市药监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7项
  (一)审批(1项)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审批
  (二)核准(2项)
  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核准
  2、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核准
  (三)审核(4项)
  1、执业药师注册审核
  2、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及异地改造后生产确认和停产3个月以上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再生产审核
  3、医疗机构制剂室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核
  4、药品经营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方式审核
  市电力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审批(1项)
  电力进网作业许可审批
  市邮政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一)审批(3项)
  1、编印发行邮政编码簿审批
  2、经营邮政专营业务审批
  (二)审核(1项)
  印制信封、明信片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1项
  经营集邮品备案
  市农业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7项
  (一)审批(1项)
  钱塘江水域(七里垅大坝以下)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二)核准(6项)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准
  2、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驾驶证核发、审验核准
  3、农机车辆及农机具牌证换发、审验核准
  4、农药经营许可核准
  5、市区动物防疫、诊疗许可核准
  6、渔业公务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发证核准
  二、备案事项3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改备案
  2、兽药(制剂)生产许可审核改备案
  3、非农建设征用基本农田审核改备案
  市林水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4项
  (一)审批(8项)
  1、取水许可(含城市、工业从大中型水库调水)审批
  2、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4、市区范围内木材(毛竹)及其制品、半成品运输审批
  5、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审批
  6、市区范围内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内运输证审批
  7、中型水库及小(一)型危险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审批
  8、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二)审核(6项)
  1、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核
  2、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举办展览、表演活动审核
  3、跨区、县(市)水利专业规划审核
  4、防御洪水方案审核
  5、征、占林地使用许可审核
  6、国家一、二级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审核
  二、备案事项1项
  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核准改备案
  市气象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一)核准(2项)
  1、建设(建筑)工程防雷设施核准
  2、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和所需气象资料)核准
  (二)审核(1项)
  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核
  市贸易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审核(3项)
  1、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
  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审核
  3、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及旧机动车经营权审核
  市工商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5项
  (一)审批(2项)
  1、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2、户外广告发布审批(由市工商局牵头实行并联审批)
  (二)核准(3项)
  1、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核准
  2、印刷品广告发布核准
  3、经纪人资格核准
  市烟草专卖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2项
  (一)审批(1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
  (二)审核(1项)
  烟草专卖批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审核
  市盐务管理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2项
  (一)核准(1项)
  食盐零售经营许可核准
  (二)审核(1项)
  食盐批发(转批)经营许可审核
  市建委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8项
  (一)审批(3项)
  1、除水利、交通和社会事业以外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2、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审批
  3、“两江一湖”风景区内小区、风景点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含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二)核准(3项)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2、建设项目规费征收(含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区配套费、小区绿化配套费)核准
  3、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核准
  (三)审核(2项)
  1、抗震设防(含水建、房屋加层、超高超限等)审核
  2、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3项
  1、建设机械、建筑制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含临时生产许可证)备案
  2、市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含工程决算)备案
  3、境外施工企业和外地三级以下(含三级)施工企业进杭施工备案
  市规划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8项
  (一)审批(5项)
  1、城市专项专业规划审批
  2、详细规划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审批
  4、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意见书审批
  5、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二)核准(3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
  2、建设工程(含杂项工程)规划许可核准
  3、测绘单位开工许可核准
  二、备案事项1项
  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4项
  (一)审批(8项)
  1、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
  2、权限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3、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
  4、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审批
  5、权限范围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审批
  6、县(市)所辖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7、采矿许可证发放(含企业年检年审)审批
  8、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与竣工验收审批
  (二)核准(2项)
  1、征地拆迁机构资质确认核准
  2、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核准
  (三)审核(4项)
  1、市区土地代理机构及市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资格确认审核
  2、县(市)建制镇、区所辖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3、征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核
  4、分批次、单独选址及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具体建设用地项目报批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2项
  1、临时用地审批改备案
  2、滨江区存量土地用于区属以下属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萧山、余杭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之江度假区行使土地审批事项备案。
  市房管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5项
  (一)审批(4项)
  1、落实政策房屋审批
  2、出售公有住房及房改房退购审批
  3、单位提高、降低或缓交住房公积金审批
  4、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二)核准(10项)
  1、货币安置经租房产接收核准
  2、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
  3、白蚁防治机构资质核准
  4、省、市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5、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和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核准
  6、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核准
  7、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核准
  8、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核准
  9、房屋拆迁许可核准
  10、房改房被拆个人维修基金退款核准
  (三)审核1项
  单位住房资金使用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4项
  1、拆迁协议备案
  2、预售商品房总房源登记备案
  3、拆迁安置用房登记备案
  4、单位住宅房屋产权移交审批改备案
  市环保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7项
  (一)审批(2项)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审批
  2、市区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二)核准(5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核准
  2、危险废物转移核准
  3、排污许可核准
  4、建筑工地夜间作业许可核准
  5、进口废物许可核准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5项
  (一)审批(8项)
  1、占用、借用绿地审批
  2、迁移、砍伐树木审批
  3、西湖水面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审批
  4、西湖船舶行驶牌照审批
  5、文物拍摄、拓印审批
  6、西湖风景名胜区征(占)用林地审批
  7、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审批
  8、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审批
  (二)核准(3项)
  1、文物拍卖核准
  2、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
  3、经营性船舶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机动船驾驶员驾驶资格证核准
  (三)审核(4项)
  1、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审核
  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审核
  3、地下重点文物保护区和丰富区域建设项目审核
  4、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改建、迁移、拆除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5项
  1、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变更核准改备案
  2、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核准改备案
  3、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核准改备案
  4、文物复制和文物复制品生产销售核准改备案
  5、文物收藏单位、文物经营单位征集、收购文物审批改备案
  市城管办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2项
  (一)审批(7项)
  1、桥涵设施保护审批
  2、基建工程排水、排水接管许可审批
  3、液化气加气站经营资质和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加装企业资质审批
  4、开设道路出入口审批(与交警并联审批)
  5、市区临时占道(含占用、挖掘市河道、挖掘道路)审批(与交警并联审批)
  6、(市区)深井开采审批
  7、犬类养殖许可审批
  (二)核准(3项)
  1、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申领核准
  2、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
  3、环卫设施拆迁核准
  (三)审核(2项)
  1、液化气经营站、液化气加气站的合并、分立、终止审核
  2、供热企业资质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1项
  市政项目经理资质备案
  市人防办
  保留的审批事项4项
  (一)审批(2项)
  1、结合民用建筑缴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审批
  2、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审批
  (二)核准(1项)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迁改造、报废核准
  (三)审核(1项)
  防空地下室建设及地下室空间开发利用审核
  市教育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8项
  (一)审批(3项)
  1、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高中及以上学校(含民办)招生计划审批
  2、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高中段学校的新建、撤销、合并、更名审批
  3、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审批
  (二)核准(3项)
  1、中等职校专业设置调整核准
  2、各类学校招生广告核准
  3、市甲级幼儿园资格核准
  (三)审核(2项)
  1、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和规划定点审核
  2、中外合作办学审核
  市文化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5项
  (一)审批(2项)
  1、市管营业性演出单位设立、许可审批
  2、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二)核准(1项)
  市管综合性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节目电路核准
  (三)审核(2项)
  1、对外、对港澳文化交流项目审核
  2、市管歌舞厅及其他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1项
  圮营业性演出广告及演出节目宣传资料核准改备案
  市体育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一)核准(2项)
  1、二级运动员、裁判员等级核准
  2、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许可核准
  (二)审核(1项)
  杭州市体育社团设立审核
  市卫生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1项
  (一)审批(2项)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核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核准)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许可审批
  (二)核准(6项)
  1、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核准
  2、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核准
  3、生活饮水卫生许可核准
  4、射线装置许可核准
  5、医生、护士执业注册核准
  6、职业卫生登记核准
  (三)审核(3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检、遗传病和产前诊断)执业许可审核
  2、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审核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审核
  市广电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4项
  (一)审批(1项)
  安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许可审批
  (二)审核(3项)
  1、影视制作机构设立审核
  2、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许可审核
  3、视频点播系统VOD设置审核
  市新闻出版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6项
  (一)审批(1项)
  印刷业许可审批
  (二)核准(3项)
  1、出版物印刷许可核准
  2、书报刊二级批发许可核准
  3、电子出版物批发许可核准
  (三)审核(2项)
  1、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核
  2、出版社拟年度选题计划、增改计划申报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2项
  1、市、县(市)党报改版、增版申报备案
  2、机关办内部资料申报备案
  市公安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27项
  (一)审批(14项)
  1、临时性大型活动安全方案审批
  2、集会、游行、示威治安许可审批
  3、台胞停留延期、暂住、多次往返签注审批
  4、特定岗位人员出国护照申领审批和其他人员出国护照申领核准
  5、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旅游、商务、培训、就业等)和前往港澳通行证(定居)申领审批
  6、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领审批
  7、外国人签证、居留证(含临时居留证)、出入境证审批
  8、临时占道、开设车辆进出口审批(涉及市政的,实行并联审批)
  9、公共及专用停车场(库)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业务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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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营科技实业管理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号



《呼和浩特市民营科技实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市人民政府一OO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国民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呼和浩特市民营科技实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引导、扶植、鼓励我市民营科技实业的发展,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分流,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科技转化,促进经济路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营科技机构是在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科技事业中一支有生力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民营科技机构是指: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实行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个体(个人合伙)、私营等所有制形式的科技经营实体。
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兴办的集体性质科技机构,凡与原单位明确划清产权关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也按民营科技机构对待。
第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兴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机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科技人员可以领办民营科技机构或分流人员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
第四条 民营科技机构可以不挂靠主管单位。凡成立无主管单位的民营科技机构,经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驻区工商局注册登记。
个人集资兴办的科技机构,凡是按照集体所有制的原则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财产和积累归集体所有,执行集体所有制的财务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视为集体性质。
民营科技机构实行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基经营范围除国家有关规定的外,不受专业限制。根据市场变化,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可以直接向原审定批准机关和原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起范围的经营活动,也可以作一次性特批。
第五条 已授权的专利技术和经营鉴定的科技成果,可视为技术投入,在申请登记时适当降低注册资金要求;资金暂时达不到规定数额的,可由具备担保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担保准予登记。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辞职或停薪留职到民营科技机构工作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人员,其辞职前和被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机构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征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列入分配计划,并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政关系、人事档案、党史团关系由呼和浩特市人事局管理,并可实行档案工资,按企业同类人员定级,调整工资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民营科技机构职工工资应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效益挂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工资分配额度。
第八条 民营科技机构根据需要,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可自行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抄报市职称管理部门备案。民营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由呼和浩特市科委负责办理。
第九条 鼓励民营科技机构实行各种形式的股份制。科技人员可以用科技成果、专利等进行技术入股。
实行股份制的民营科技机构,按无主管单位的民营科技机构直接归口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
第十条 呼和浩特市科技技术委员会是民营科技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呼和浩特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营科技机构的审批并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
(二)负责协调指导民营科技机构的各类技术活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帮助他们解决科技活动中的困难;
(三)负责民营科技机构申报各类科技计划的立项工作;
(四)负责协调办理民营科技机构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五)协助办理民营科技机构人员出国、技术出口等申报、审核手续;
(六)负责民营科技机构及其科技人员的表彰、奖励;
(七)负责民营科技机构的科技统计;
(八)会同有关部门对民营科技机构进行指导、协调、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民营科技机构进行指导服务监督。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机构在承担各级科技计划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贷款、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同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经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营科技机构,可按下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一)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三)民营科技机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机构应该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民营科技机构在自己经营的范围内,从事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出国考察、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业务活动,还可兼并租赁长期亏损的企业或承包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在承包租赁期内原企业所有制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六条 对遵纪守法、积极开展各类技术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民营科技机构,要给以表彰和奖励,在立项和资金扶持上,有关部门要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机构的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法作出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收费用,变相平调财产和要求其无偿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其正当活动。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机构违反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科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向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报告,由市科委、市工商局按照各部门的职责,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