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印发《关于内地省、区、市在沿海集资建设港口码头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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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印发《关于内地省、区、市在沿海集资建设港口码头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印发《关于内地省、区、市在沿海集资建设港口码头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7月7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交通厅(局)、部属各港务局(建设指挥部)、天津、上海、大连港务局:
关于内地省、区、市在沿海集资建设港口码头的试行办法,经征求有关省、区、市意见后,我们又作了修改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关于内地省、区、市在沿海集资建设港口码头的试行办法
港口码头是交通运输的突出薄弱环节,现有港口吞吐能力不足,已经使我国进出口贸易尤其是内地省、区、市的进出口贸易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在经济上“开放、搞活”,必然带来外贸的繁荣,对港口发展提出新的要求。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建设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一起干的精神,为发挥各省、区、市在沿海集资建设港口的积极性,多方面地筹集资金,加速港口建设,以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外贸进出口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法。
一、为满足内地省、区、市内外贸易进出口运输的需要,各省、区、市及其所属部门或企业均可在沿海港口投资建设码头及相应的仓库、堆场、辅助设施等,可以按照交通部的建设计划,投资者对在建泊位投入一定资金,分得相应的吞吐能力和利润;也可以由投资者合资或独资建设泊位。
二、在沿海建设港口泊位所需岸线,由交通部会同有关省、区、市及港务局(或建港指挥部),根据当地城市和港口总体规划确定。
三、凡在沿海投资建设泊位者,可以得到下列优惠:
1.凡经国家批准列入计划的泊位建设,按国家规定:基础设施(航道、港池挖泥、防波堤、护岸、陆域形成及码头水工结构等),由国家投资;地面设施(包括堆场、仓库、装卸设备、港作车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等)的建设投资由投资者自行筹集。
2.泊位建成后,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部分,其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港务局统一管理,投资者使用;投资者建设的地面设施,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3.根据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泊位建成投产后,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可采用以下经营方式:
(1)可由投资者自营或联营。经营管理中,在配套作业机械、技术管理、进出口货物集疏运等方面如遇有困难,港务局应给予支持和协助。港务局可以为投资者代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也可以聘请港务局的管理人员,协助经营管理。
联合经营的利润,原则上按地面设施投资比例分成。
(2)投资者可以委托港务局经营。港务局按照审定的设计能力,保证投资者的货物装卸;对装卸货物的费率可按国家统一费率在20%的幅度内调整浮动。对收益分配,双方协商确定。
(3)投资者可将建设的地面设施租给有关的装卸公司经营,收取一定的租金。
(4)还可以采取双方认为适宜的其他经营方式。
上述各种经营方式中,港务费收入交港务局,用于维护码头、航道、港池。对于基础设施,国家向经营者收取使用费(费率可按下部设施投资的2%左右收取),由港务局代收上交交通部,统一安排用于港口建设和改造。经营者支付的使用费计入成本。
4.由于码头建设周期长,为照顾投资者的实际利益,按照合理工期,从投资开始到码头建成以前,投资者通过港口的进出口货物,在上年实际完成数的基础上,港务局应给予一定数量的优惠安排。以每投资建设一个万吨级以上散杂货泊位,每年可优惠安排十万吨杂货或六十万吨散货的进出口货物。
四、建设所需的物资:
1.钢材、木材、水泥按单项工程谁投资、谁供料、合资的按投资比例分配,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购买议价材。
2.装卸及车船等设备应按设计文件配备,可以自行采购;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成套部门承包供应。
五、码头建成投产后,航政、港政应服从海上安全监督部门及港务局的统一管理。
六、建设港口码头,要按照国家基建程序办事,属于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交通部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交通部联合审批。设计文件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交通部联合审批。
七、设计、施工可以采用招标议标的形式,或委托交通部统一安排承担。
八、本办法不适用于厂矿企业自建专用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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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73号 2005年4月8日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促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条 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
第八条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青苗补偿费;
(五)房屋等建筑物作价补偿费;
(六)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
(七)集体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八)取得土地时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九)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
(一)工程勘察费。包括水文、文物、工程地质勘察费。
(二)建筑规划及设计费。包括建筑工程设计费,建筑规划测绘费用等。
(三)标底编制费。
(四)前期工程费。包括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土地的费用。
(五)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
(一)房屋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
(二)水、暖、电、气、热、通讯、电视线路、消防、电梯等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费;
(三)附属工程费;
(四)建筑安装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
(一)小区红线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二)小区红线内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小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人防工程,公共停车棚、公厕、配电水泵消防房、垃圾转运站等配套公建费用,不包括商店、银行、医院、会所、地下停车场等营业性公共建设费用。
(三)其他住宅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十二条 管理费按照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之和的2%计算。
第十三条 贷款利息按照开发单位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第十五条 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利润按照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之和的3%计算。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由于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发生的土地闲置费等;
(六)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已开工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的书面定价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名称、四至、规模、总建筑面积、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土地及城建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等内容;
(二)拟制定的价格水平;
(三)拟定价格与同类型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的价格水平比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随书面定价申请附以下材料:
(一)开发企业工商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核准)文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总平面图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的建筑单体平面图;
(六)征地、拆迁安置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七)建筑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及相关付款凭证;
(八)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预决算评估认证报告书;
(九)城建交费单、土地使用税等费用付款凭证;
(十)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付款凭证及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价格认证制度。
开发企业在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定价申请的同时,须到具有价格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认证。
价格认证结束,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出具由价格认证责任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价格认证机构公章的《价格认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价格认证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开发企业的价格核算方法是否科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价格构成、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三)价格构成资料是否真实,有无漏记、错记、重记和虚报;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手续、材料齐全、经过价格认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确定,实行公告制度。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公报》、“西安价格信息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开发企业确定。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在不超过3%的幅度内,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按《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一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时,须提供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文件。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开发企业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销售房屋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售价说明书》,自觉接受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购房者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登记卡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有关收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交价格备案制度。开发企业应按季度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成交价格等情况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2002年上半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及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公布2002年上半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及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遏制药品广告市场的混乱局面,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2002年,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了对药品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力度。2002年1月至7月,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全国共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91份,通报批评1281份,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1372份。

2002年上半年,累计被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次数在10次以上的广告主有: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6个,其他违法发布广告行为16次;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个,其他违法发布广告行为11次;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行为14次;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个,其他违法发布广告行为15次;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个,其他违法发布广告行为23次(详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上述广告主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要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附件:2002年上半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及品种名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二日


附件:

2002年上半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及品种名单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被撤销药品广告审批文号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广告批准文号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黔药广审(文)第2001050027号
贵阳晚报
2002.3.22
擅自篡改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渝药广审(文)第2001120510号
重庆晨报
2002.2.4/2.9/2.19
擅自篡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浙药广审(文)第2002030108号
今日早报
2002.4.25/4.26
擅自篡改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火美人牌减肥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皖药广审(文)第2002030048号
新安晚报
2002.6.4
擅自篡改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火美人牌减肥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皖药广审(视)第2002030048号
安徽电视台、合肥电视台
2002年5、6月
擅自篡改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陕药广审(文)第2002030132号
陕西电视台
2002.5.15
擅自篡改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未经审批、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违法发布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街头小报
2002年1月
使用已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景德镇电视台
2002年1月
未经审批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街头小报、电视
2002年3、4月
未经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今日早报
2002.4.25/4.27
未经审批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强效胃肠复康液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舟山电台
2002年3、4月
使用过期批准文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合肥晚报
2002.4.25/4.26
使用已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生活早报
2002.4.26
使用已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兴安电视报
2002.1
未经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鹿胎青春宝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兴安电视报
2002.1
未经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散发小报
2002.5.31
未经审批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海南日报、南国都市报
2002.4.23以来
使用已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成都晚报
2002.6.7
未经审批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CDTV-4
2002.5.25
未经审批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成都晚报
2002.6.7
未经审批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兰州晨报、黄河之声经济电台
2002.5.21
未经审批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冷血灭菌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周末商情第61期
未经审批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被撤销药品广告审批文号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广告批准文号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京药广审(文)第2001080570号
北京晚报
2002.2.22
擅自篡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肥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苏药广审(文)第2001040117号
南京电视台文体频道、十八频道
2002.4.20、4.22
擅自篡改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肥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闽药广审(文)第2002030038号
海峡都市报
2002.4.5
擅自篡改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未经审批、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违法发布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北京晚报
2002.2.15/2.22/3.1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福建电视台5套
2002.4.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海口电视2台
2002.3.8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贵州都市报
2002.4.4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乌兰浩特晚报
2002.1
未经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江苏商报
2002.4.20/4.25
未经审批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肥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现代快报
2002.6.11
未经审批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肥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伪造广告批准文件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肥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九江电视台
2002.4.13
未经审批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成都日报
2002.5.23
未经审批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神经平衡片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兰州晨报
2002.5.14、5.16/5.17/5.28/6.25/6.27
使用过期文号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未经审批、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违法发布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海南日报
2002.3.6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重庆电视台
2002年2月以来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半岛晨报
2002.4.3/4.5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半岛晨报
2002.4.13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新文化报
2002.6.14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泉州晚报、海峡导报、福建电视台
2002.4.4/4.2/4.5、2002.6.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生活日报
2002.5.30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城市早报
2002.6.11
伪造广告批准文件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信息时报
2002.6.19
伪造广告批准文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华商报
2002.5.14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福建电视台5套
2002.4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福州晚报
2002.3.29/4.3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武汉晚报、武汉晨报
2002.4.22/4.19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印刷品
2002.3.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撤销药品广告审批文号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广告批准文号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林君清牌大败毒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鲁药广审(文)第2002030127号
济南时报
2002.5月
擅自篡改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未经审批、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违法发布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普乐安片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伪造文件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来牌安神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晚报
2002.5.16
擅自篡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来牌安神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沈晚报
2002.4.18
未经审批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来牌安神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晚报
2002.4.10
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来牌安神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时报
使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来牌安神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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