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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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

(1995年8月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制品的购进、加工、销售、调拨、运输、储存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食用盐实行专营,对工业用盐实行计划管理,禁止非碘盐进入食用盐市场。
  第四条 市盐务管理局是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盐业市场管理工作。县(市)盐务管理局在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市场管理工作。卫生、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盐务管理局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盐制品分配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的执行,保证市场供应;
  (三)负责食盐加碘、国家储备盐和盐业市场的管理;
  (四)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级盐业管理局应设立盐政执法机构,配备盐政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出示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佩带执法标志,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 盐制品的调拨,由市盐业公司按照国家计划统一组织。县(市)盐业公司不得从事盐的调拨业务。
  第八条 盐制品的批发业务,由市、县(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其供应范围,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经营盐制品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到制盐企业或外地盐业公司购进盐制品。
  第九条 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县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并把食用盐作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第十条 禁止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质量标准的原盐或加工盐;
  (二)平锅盐、土盐、硝盐、液体盐;
  (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第十一条 碘盐的加工供应,由市、县(市)盐业部门负责,未经加碘和加碘不合格的食盐,禁止进入食盐市场。
  第十二条 销售加碘食用盐应实行小包装并有合格碘盐标识,加工小包装食用盐必须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禁止伪造小包装食用盐监制的标志。
  第十三条 从事在食用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加工业务须经市、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
  第十四条 盐的作价办法和价格审批权限,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经销单位不得擅自变动价格。
  第十五条 用盐企业必须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盐业经营部门购盐。各种用盐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工业用盐不得作为食用销售、使用,不得作为抵债物资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跨省运输制品,必须持有加盖“中国盐业总公司运输专用章”的证明;在本省内运输的,必须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对未持规定证件运输盐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举报有功人员,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盐制品及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或违法盐制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从事盐制品批发业务或擅自从事盐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三)擅自销售工业用盐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购进的盐制品,并可处以违法盐制品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销售的盐制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或违法盐制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非碘盐的;
  (三)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用盐销售使用的;
  (四)伪造小包装食用盐监制标志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盐制品。因盐制品造成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本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对非法所得,不得重复没收。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盐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
  盐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于玩忽职守、循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盐务管理局和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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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东北[2011]1063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及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快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升服务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人才支撑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来,东北地区职业教
育取得了较快发展,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有所增强。但
与此同时,东北地区职业教育发展仍存在若干体制机制性矛盾,
对外开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专业布局结构还
需进一步优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
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 号)、《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
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精神,现就促进东北
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已经取得重要
阶段性成果,“十二五”时期是东北地区实现全面振兴承上启下
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更为迫切。加快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产教结合、
校企合作制度,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就业,推动我
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二、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东北地区“十二五”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创
新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实
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主动适应东北地
区老工业基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新
要求,以就业为导向,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突破口,着力加
强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着力强化职业素质和技能培养,着力统
筹办学资源、优化布局结构和专业设置、突出办学特色,为东北
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更多优秀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
才。
(二)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适应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
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取得重
大突破,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
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以及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制度
基本形成,大部分职业学校与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建立健全
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多渠道的投入机制,职业教育
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对外开
放水平大幅提高。
三、深化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东北地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需要的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产教结合。东北地区地方政府
要结合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研究制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和保障就业准入制度实施的地方法规,明确行业企业兴办或参与
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推进行业企业与学校以多种方式联
合办学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制定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的办法和支持政策。鼓励地方
政府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建职业学校或实训基地。鼓励企业依托职
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
机构与企业合作,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二)鼓励重点园区大力发展特色职业教育。东北地区有条
件、有规模、有需求的国家级及省级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
新技术园区等各类重点园区要以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参与职业学
校办学或与本地职业学校联合建设区域性综合实训基地,探索与
产业发展相融合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形成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
产教结合制度,有针对性地培养园区相关产业所需特色技能人
才,使之成为当地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综合基地。
(三)大力推进资源型城市职业教育发展。适应资源型城市
转型和建立多元化产业体系的要求,加快资源型城市职业教育转
型发展,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农村转
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城乡新成长劳动
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的岗
前培训及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高校大学毕业生开展创
业培训,满足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对大量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
求。
(四)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围绕新农村建设和现
代农业发展,结合东北地区作为我国重要商品粮和农林牧业生产
基地的特色,构建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网络,根据需要办
好县级职教中心,整合县域职业教育与培训资源,大力培养适应
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队伍,促进传统
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实行切合实际、符合
农企生产规律的教学模式。开展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农
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五)积极探索对外开放合作新模式。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学
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能型人
才培养中心,培养东北地区产业发展急需的国际化技能人才。东
北四省区及大连市每年可选择1—2 所办学条件好、专业设置国
际化程度高、师资力量雄厚的职业院校作为中外合作办学试点,
充分利用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学习借鉴先进职业教育
理念和经验,引进高水平的职教师资、先进的课程体系和职业资
格证书认证体系。鼓励国家示范性中高职和国家骨干高职学校以
大型跨国集团和企业的海外机构为依托开展海外培养试点和境
外办学试点。支持职业学校校长、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海外研
修培训。
(六)鼓励东北有条件地区开展职业教育改革试点。在辽中
南、哈长等重点区域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办好国
家装备制造业职业教育沈阳试验区,重点抓好职业教育内涵建设
和制度创新,积极支持和配合实施国务院确定的实现沈阳市经济
区建设目标的战略决策。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
解决职业教育发展问题。围绕新型工业化、区域一体化主题,探
索部门、行业、企业、学校等多元化办学的体制机制创新试点。
推进区域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在有条件的地区整合职教资
源,建设区域性职业教育基地和跨省、跨行业的职业教育集团。
开展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改革试点,推进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
聘制度创新和职校教师招录标准制度创新。
(七)深化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改革。根据东北地区各区域支
柱产业和重点产业调整需要,密切职业教育与产业的对接,选择
重点突出、发展前景好的专业进行课程体系建设和改革,实行工
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
就业能力和水平。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双师型”教
师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扩
大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教师引进、合作办学等方面的自主权,
为学校办出符合东北地区产业和经济发展特色的职业教育创造
条件。
(八)探索完善职业教育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行业、
金融机构、社会多渠道筹资的体制机制。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
企业联合组建职教集团,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地方政府引导担保
公司为职教融资提供担保。
(九)开展东北地区职业教育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改革创新
试点工作。在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有重要影响,对促进东
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显著效果,对东北地区经济结构调整、产
业升级有重要作用的重点领域或方向,选择一批基础较好、改革
创新意识较强的学校,开展东北地区职业教育产教结合、校企合
作改革创新试点工作。
——围绕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调整与振兴,大力发展服务于
装备制造业的职业教育。支持重型机械、电力设备、机床及基础
机械、通用机械、汽车、造船、轨道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油气钻采设备、煤炭综采设备等装备制造行业的大中型领军企业
与职业学校深度开展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改革创新试点,以共
同办学、共建实训基地、合作开发课程教材、接纳学生实习实训、
企业技能人才到学校兼职等多种形式参与职业教育。
——围绕东北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大力发展服务
于资源枯竭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的职业教育。推动辽宁省阜新、
盘锦、抚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伊春、七台河,吉林省辽源、
白山等国务院确定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加快发展职业教育,
加强职业学校与资源枯竭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企业的校企合作。
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要把职业教育发展作为
支持方向之一。加大对下岗矿工及林业工人、采煤沉陷区失地农
民等群体的转岗培训,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接续替代产业培养大
量高素质劳动者。
——围绕东北地区农业发展特色,大力发展服务于现代农业
的职业教育。重点发展现代农业科技、林业科技、农林产品精深
加工、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等涉农专业建设。大力推进适应现代农
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专
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新型农民、农业工人,开展面向农民的农业
领域创业培训。
——围绕东北地区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服务业发展特
色,大力发展服务于现代服务业的职业教育。大连、沈阳、长春、
哈尔滨和通辽等区域物流中心要加快发展服务于东北地区综合
物流体系建设的职业教育。东北地区区域中心城市要加快发展增
强区域金融环境吸引力的职业教育。大连、哈尔滨、大庆三个服
务外包示范城市要加快发展支撑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需要的职
业教育。东北地区工业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加快发展与专业化工业
设计相关的职业教育。
四、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大对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支持力度。国家
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要
加强对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协
调、督促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各项重点任务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改
革创新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评估。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
金和社会事业投资要加大对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工作的
支持力度。
(二)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管理。省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
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管理和统筹力度。东北三省及内蒙古
自治区要成立由主管省长任组长,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财
政厅等各部门参加的省(区)级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本省(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
重大问题及相关政策。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业升级方
向和就业形势变化,制定区域内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技能人
才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十二五”发展规划。统筹制订各类职
业学校的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基本办学标准、教学质量和管理标
准以及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扶持政策等。促进省域内职业教育协
调发展和资源共享。
(三)切实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东北地区各地方政府要
认真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
规定。各级财政要进一步提高新增教育经费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
例,基本形成保障职业教育持续发展的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要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实习保
险等多种手段推动建立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深层互动机制。加
大向农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职教师资素质提
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和免学费等方面的倾斜力度。
(四)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完善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措
施,通过政策导向,推动校企合作体制与机制创新。创新教师管
理制度,探索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准入制
度,制定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和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专业
职务职称评定办法。鼓励高等职业院校定向招收职业学校毕业
生,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拓宽毕业生和技能人才
继续学习渠道,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衔接体
系。推动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五)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
家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宣传高水平职业学校的办学
特色和培养成效,宣传高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奖励高技能人才
的特殊贡献,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在全社会进一
步营造尊重技能、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扩大职业学校的社会影
响力和吸引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和认同职业教育的宽松
社会环境。

关于对制鞋、箱包等行业违法使用苯及其化合物进行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对制鞋、箱包等行业违法使用苯及其化合物进行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总工会:

近来,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苯及其化合物职业中毒事故,如河北省白沟镇箱包加工企业发生苯中毒致6人死亡;浙江温岭市制鞋企业发生苯中毒致4人死亡;广东东莞发生8人苯中毒;北京某包装制品企业20人苯中毒致1人死亡1人病危等。上述事故共同的特点是:生产企业多为家庭作坊或小型加工企业,技术水平低,工艺落后;作业环境条件差,缺乏职业防护设施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劳动者多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涉及人员多,危害后果严重,给劳动者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要立即组织针对制鞋业、皮革加工业、箱包及玩具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等职业中毒事故多发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家庭作坊等小型加工企业,要作为此次整治的重点。具体安排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辖区内的上述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含苯及其化合物的粘胶剂使用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情况,从事接触苯作业的工人是否配备必要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等。尤其是家庭作坊式或小型加工企业密集地区,要作为检查的重点。

(二)对在调查和检查中发现存在职业危害问题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责令其限期改进并监督改进情况。对于职业危害特别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三)对于生产、加工和经营含苯及其化合物的粘胶剂的企业、销售店也要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没有明确的名称和使用说明的产品,要依法予以查封。

(四)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职业危害受害者,要积极组织力量进行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并要求有关责任部门对受害者予以妥善处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要认真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此次监督检查活动的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这项工作。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以白沟镇民工中毒等事件为反面典型,举一反三,全面总结,标本兼治,依法行政,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

三、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积极改善作业条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卫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