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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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 [2012] 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商务部成立了由流通发展司、条法司、财务司、市场秩序司、服贸司、电子商务司6个司局组成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是企业快速发展和低成本扩张的有效途径,也是引导和带动民间投资、促进创业和就业的重要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和两个《办法》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特许经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处室明确、专人负责,切实保证各项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备案制度,加强备案服务与管理
  建立对特许人的备案管理,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掌握信息的有效途径,也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备案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交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以加强对特许人的属地化管理。同时,要按照商务部的统一要求,加强对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健全备案制度,完善操作规则,规范备案程序,依法公开备案和撤销备案信息,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与法律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许人备案及年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人情况,掌握发展动态,研究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和服务。
  三、借助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促进特许企业品牌建设
  2012年,列入商务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20个城市,要将商业特许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其中,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已经备案的特许人,要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通过提供融资、市场开拓、科技应用、管理提升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企业规范化、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有效支持,防范投资风险,充分发挥特许经营在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四、依法行政,规范特许经营行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借助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加强对特许经营举报、投诉的甄别与处理,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要及时办理;属于民事纠纷或构成犯罪的,应正确引导举报人或投诉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举报、投诉不实的,要向投诉人告知调查结果。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商业特许经营作为商务综合执法重点,加大对特许经营人资质、备案、信息披露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条例》和两个《办法》的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根据特许经营执法特点,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探索建立联合执法、互通信息和案件移送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对商务综合执法、12312中心工作人员有关特许经营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五、加强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针对当前特许人备案率不高、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广大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等现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借助新闻媒体、网站,组织系列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动员中介组织,通过组织座谈、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普及特许经营知识,提高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特许经营展会组织者,对特许经营参展商的资格严格把关,严禁未备案的企业参展招商,保证参展企业的合法性和推广活动的真实性。要通过商业信用教育、树立典型示范和建立失信黑名单等,逐步建立特许企业的信用记录和评估体系,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地在特许经营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报送,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 李泽平 尹虹
  电 话:(010)85093775 85093753
  传 真:(010)85093788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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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松原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计划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88〕1号)、《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09〕16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原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其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公共供水日用水量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含生产、经营用水的个人,下同),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并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单位,必须在每年11月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要根据城市用水计划及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及用水单位实际需要用水量等,在每年年底前下达用水单位的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第五条 用水单位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增加用水量的,要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计划增加用水量的用途说明和有关方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用水定额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用水定额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用水单位要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过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过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要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第七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以下标准进行收费:

  超计划用水10%(含1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1倍标准收费;

  超计划用水11%—20%(含20%)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2倍标准收费;

  超计划用水21%—30%(含30%)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3倍标准收费;

  超计划用水31%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5倍标准收费。

  第八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加价水费要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第九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征收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报送用水计划,未按规定报送用水计划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核减其用水量。

  第十一条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未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从限期终结次日起,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对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列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试点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203号




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列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试点区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批准我区为全国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区的函》(新政函〔2004〕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出建设“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自治区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我局原则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试点区,请统筹安排,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试点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请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由点到面,逐步推进的原则,优先在生态良好,适宜发展有机食品的重点地区、特色品种开展试点示范,编制有机食品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区有关地区各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我局将协助你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

  三、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试点区”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主要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体系与监管制度建设,以及推动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的创建活动,为有机食品的发展创造安全的环境,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联动,动员全民参与”的原则,落实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做到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要按照自治区有机食品发展规划要求,将有机食品基地的发展建设、及其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和责任,做好监督、考核和服务指导工作。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