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发[199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四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
实 施 细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十堰市辖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安置的残疾人,是符合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持有《残疾人证》
,在劳动部门规定招工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城镇户口残疾人。
三、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订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
并组织协调实施。
四、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所)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具
体负责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
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残疾人劳动就业,采取分散按比例安排与国家和社会兴办福利事业集中安排相结合
的方针。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六、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本单位职工(含一年
以上的临时工和合同工)总数1.5%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安置
前致残者或伤残军人。安置后致残者不计算安置比例。安排1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
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七、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乘以上年度所在县、市(区)职
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的人数不足1人而在0
.5人以上的,按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不足0.5人的国有、集体、外资企业免予安置残
疾人,但每年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元,私营企业每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0元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社会团体(含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编委核定人
数每人每年缴纳1 5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机关、社会团体(含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
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由各级人民银行督促各单位
开户银行代收后,转入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帐户。私营企业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由
工商部门协助代收,并转入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帐户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统一收缴,县、市(区)按年度收缴的总数,分别上缴省、市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各5%调济使用。
九、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
(一)补助残疾人职业培训费;
(二)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支出。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
部(所)负责管理,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和同级财政、审
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十一、市城区内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
金的收缴,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分别通知应缴单位和该单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直接
从应缴单位帐户上扣缴。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确需减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须凭同级财政
、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
员会审批后,可给予减缓照顾。各县、市(区)负责本地区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的收缴。张湾、茅箭和白浪开发区负责区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残疾人安置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十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
构交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
数等情况。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部(所)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职工总数以及残疾人职工情况进
行审查,核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并向有关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
书》。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予每年三月底前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所)核定的上
年交款金额通过银行委托付款方式直接转入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银行帐户。
凡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补缴外,从发出《交款通知书》之日起
,按日加收应缴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
十三、残疾人鉴定以国务院颁布的《五类残疾标准》进行认定。市卫生局、市残联、市
人民医院组成残疾人鉴定委员会,负责张湾、茅箭、白浪开发区和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单
位残疾人的残疾鉴定,市属残疾鉴定检查定点在市人民医院。各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组织,
指定鉴定医院负责本地区残疾鉴定工作。
十四、全市有劳动能力的城镇户口的残疾人(指无业和就业前致残的残疾人),到所在地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所)办理残疾人登记手续。本单位有残疾职工而拒绝进行残疾鉴定和
登记的视为该单位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五、经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残联发给《残疾人证》予以确认。对鉴定
有争议的,由残疾人本人或所在单位向本地残疾鉴定委员会或残疾鉴定领导小组提出复查申
请后,应及时组织复查,作出最后的鉴定结论。
十六、革命伤残军人的残疾鉴定,以《革命伤残军人证》直接进行认定。
十七、残疾人劳动就业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县、市(区)、乡(镇)、街办分
级负责、分级安排、分级管理的办法介绍推荐。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应当优先安排招
用;各单位也可以录用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残疾毕业生,也可以自行招聘无业残疾人。
十八、残疾人劳动就业受国家法律保护,对残疾人应安排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
(一)单位停、转、破产时,对在职残疾人应予以特殊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在职残疾人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充分考虑到照顾残疾就业的原则;
(三)就业残疾人的岗位培训和科技活动应予以支持和保护;
(四)在同等条件下,对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金融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在资金上给予优先
扶持。残疾人一经录用,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由有关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合
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十九、残疾人应自强、自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提高劳动技能,增强适应
能力。
二十、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办发〔2004〕71号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
《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30日
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使全市各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工作考核主要包括综合经济工作、招商引资工作、固定资产投资、农村经济工作、工业经济工作、民营经济工作、对外经贸工作、科技工作、城市化工作、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上各项考核除综合经济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外,其他各项工作均由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考核采用积分制,满分为1600分。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综合经济工作 分值180 基数70 增幅110
1、地区生产总值及增幅 30 10 20
2、职工平均收入及增幅 30 10 20
3、第一产业与二、三产业的比例及增幅 30 10 20
4、地方财政收入及增幅 50 20 30
5、地方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及增幅 20 10 10
6、用电量及增幅 20 10 10
(二)招商引资工作 分值400 完成任务120 加分30
1、完成任务比例 150 120 30
2、招商引资额 150
3、引进国外及港澳台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额 50
4、引进国内、市域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额 30
5、招商引资工作明星乡镇个数 20
(三)固定资产投资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5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额及增幅
40 16 24
2、工业投入及增幅 20 8 12
3、年度完成500万元以上
项目(含交通)投资额及增幅
20 8 12
4、投资效果系数 20 8 12
(四)农村经济工作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农业结构调整 20 8 12
2、农业产业化经营 20 8 12
3、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幅 20 8 12
4、非农收入占农民人均纯
收入的比例及增幅
20 8 12
5、农业投入及增幅 20 8 12
(五)工业经济工作分值140基数60增幅80
1、工业增加值及增幅 35 15 20
2、销售收入及增幅 15 5 10
3、上缴税金及增幅 70 30 40
4、主要经济指标占全市比
例变化情况
20 10 10
(六)民营经济工作分值150完成任务70增幅80
1、民营经济税收 70 30 40
2、固定资产投入 40 20 20
3、园区基础设施及项目投入 40 20 20
(七)对外经贸工作分值100基数60增幅40
1、实际利用外资额及增幅 35 20 15
2、实际利用外资过500万
美元大项目个数
10 5 5
3、年出口总额及增幅 35 20 15
4、出口超过500万美元的
企业个数
10 5 5
5、当年创办境外窗口企业
带动产品出口和境外劳务输出
10 10
(八)科技工作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科技三项经费占同级财
政预算比例
40 16 24
2、取得科技成果及获奖数 10 4 6
3、万人专利申请数、授权
量
10 4 6
4、省级、国家级认定高新
技术企业及增幅、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及增
幅
30 12 18
5、引进科技成果数 10 4 6
(九)城市化工作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城市化水平(以城市人
口率为准)
60 25 35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额及增幅
40 15 25
(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工作
分值130基数110增幅20
1、社会保障基金(含企业
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
70 60 10
保险、工伤保险)收缴率及增幅
2、净增城镇就业人数及增
幅
25 21 4
3、社会保险基金列入当年
财政预算情况及增幅
10 8 2
4、年度劳务输出计划完成
情况及增幅
15 13 2
5、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当
年财政预算及使用情况
10 8 2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
分值100基数50幅度50
1、安全事故数(起数、死
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减幅
30 15 15
2、重特大事故及减幅 30 15 15
3、基础性工作及增幅 40 20 20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局。
负责提供考核细则的部门要将考核细则报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所采用的数字以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
第五条 奖项设置
1、对县(市区)的考核按总分评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3名。对获一等奖的县(市区)记集体二等功奖励;对获二等奖的县(市区)记集体三等功奖励。
经济开发区参与全市经济工作考核,不计名次,根据主要经济增幅情况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2、对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农村经济、工业经济、民营经济、外经贸、科技、城市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单项工作考核后评出1—8名(不允许出现并列名次),对前三名颁发奖牌。
3、给予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综合考核前三名的县(市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给予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综合考核前十名的市直部门第一责任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对十大百亿产业工程龙头企业和18家重点企业集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对引资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且外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引资额占引资总额60%以上的乡镇(办事处),授予招商引资明星乡镇称号。
对科级及以下干部完成引资额1000万元,县级干部2000万元的记二等功奖励。
对科级及以下干部完成引资额500万元,县级干部1000万元的记三等功奖励。
4、对在农村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办事处)和企业分别授予农业结构调整明星乡镇、农产品加工先进龙头企业称号。
5、市政府对全市纳税超过2亿元、出口创汇第一名(3000万美元以上)和市本级纳税1亿元以上的企业,颁发工业企业特别贡献奖奖牌,并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定的物质奖励(市财政列支)。对市属(含中央、省属)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颁发纳税先进企业奖牌,并按0.1%的比例奖励法人代表(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对全市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颁发民营企业重大贡献奖奖牌;对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颁发民营企业贡献奖奖牌;对全市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颁发利用外资先进企业奖牌;对全市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颁发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奖牌。
第六条 对市级金融部门的考核,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其他中央、省属驻聊单位和部门,根据当年度在本系统的考核位次及对聊城经济发展的贡献大小给予适当表彰。
第七条 对年度内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的原因被一票否决的,取消表彰资格。
对年度内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获得主要经济考核一等奖,不予记集体二等功。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80%的县(市区),不能获得主要经济考核二等奖,不予记集体三等功。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60%的县(市区),不能获得主要经济考核三等奖。
第八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考核工作先表彰,后审计,然后兑现奖励。如审计不实的,取消一切称号、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营私舞弊等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