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中有关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06:14   浏览:8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中有关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中有关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7年3月14日,海关总署

为了进一步推动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和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第五项规定:“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后的科研、设计单位,仍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第十一项规定:“本规定只适用于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凡是科研单位进入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其进口科研用品符合〈81〉署税字第857号文规定的,可继续予以免税。至于设计单位进口物品,仍应按规定征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部门内部承包、租赁企业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门内部承包、租赁企业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1988年7月27日,商业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商业部门内部承包、租赁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商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对于向商业主管部门承包、租赁的商业企业(含粮食、供销,下同)进行承包、租赁责任制审计,以及大中型商业企业内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自身的承包责任制审计。
三、各级商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都要根据所属承包、租赁企业单位的情况,户数及根据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同级审计机关的部署要求,将需要审计的户数纳入审计计划,按年报上一级内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四、对承包、租赁企业承包、租赁前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基数或标底的确定,承包人、租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条款的签定等,主要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职能机构,依据国家各项政策规定,按各自应负的工作责任进行。审计机构有权督促和抽查。特别是对评估资产、确定基数或标底的依据是否合理合法,应当注意抽查监督。大中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应积极参加企业自身的承包审计工作,并对承包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承包、租赁企业的审计,主要是对承包、租赁企业承包期间和承包租赁终结的审计,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专项审计(如违纪审计、任期目标责任审计、组织审计调查等)。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按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六、对承包、租赁企业审计的依据是国家的方针政策、经济法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承包方、租赁方)双方依法签定的合同条款。主要与经济指标有关的内容。
(一)审计资财现状的真实完好程度,商品库存结构是否合理。
(二)审计承包、租赁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经营期间的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有无侵犯国家、集体资财的行为和重大的损失浪费。
(三)审计承包、租赁期间,双方履行合同的程度,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有无偏离合同的重大问题。
(四)审计经营期间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是否照章纳税,应提应摊的基金、费用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潜亏挂帐问题。
(五)审计对承包、租赁期间资产的维护和增殖是否合规合法。
(六)审计各期分配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企业自留、职工应得是否按合同兑现。
七、审计时并要注意承包、租赁期间由于政策变化对签定的合同条款发生的影响,审后提出意见或建议,以维护和保证企业所有者与承包、租赁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认为对企业承包、租赁前的财产清查、悬帐(案)处理、基数或标底的确定需要审计,或双方有争议需要进行审计时,需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
九、对承包方、租赁方企业的负责人,提前离职时,须按商业部(87)商办字第5号下达的《商业企业经理(主任、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调离。
十、各级商业内审机构,对承包、租赁企业的审计,要贯彻审计监督与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帮助发掘潜力,改善经营、提高效益,维护国家集体资财的安全和运用的有效。对企业在改革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有利发展生产,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开辟财源的正确措施要给予支持。
十一、要尊重和维护承包者、租赁者在承包租赁期间合法经营的自主权。尊重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政策规定对承包、租赁企业行使各种管理监督职能。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三、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工作,维护患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诊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要继续按照卫生部要求做好患儿诊疗工作,对患儿实行免费医疗。

二、承担患儿诊断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设有儿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承担诊断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按照《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超声检查流程》(附件1),做好患儿的诊断筛查工作,确保患儿得到及时有效的诊疗。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省级诊疗专家组,加强对医疗机构相关患儿诊疗工作的指导,对疑难、重症病例及时组织会诊、抢救,必要时安排转诊。重大诊疗问题须及时上报卫生部医政司,卫生部将根据情况派出卫生部诊疗专家组提供指导。

四、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继续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报有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喂养史患泌尿系统结石婴幼儿有关情况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11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每日汇总辖区内截至当日12时新增报告病例情况,并填写《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泌尿系统结石患儿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每日15时前上报卫生部医政司。病例上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