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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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地单位常驻本市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以下统称统计登记单位),不论其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均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统计登记。
第三条 统计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市、区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按现行的统计报表报送关系实行分级登记的管理办法。
市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中央、省、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三资企业、冠市以上名称的私营企业、外地单位常驻本市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统计登记。
各区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区区属及以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本区内其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计登记。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设立的统计登记单位,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第三条规定到所属统计机关办理统计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以后设立或迁入的统计登记单位,应自本单位批准设立、迁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第五条 办理统计登记,应当提交单位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并如实填写《海口市统计登记表》。
第六条 市、区统计机构对核准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单位,应当发给市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印制的《海口市统计登记证》。
第七条 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的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经济类型等发生变化,或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迁移以及登记项目变动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交回原《海口市统计登记证》,领取新的登记证。
第八条 单位破产、被撤销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统计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条 统计登记实行年审制度。统计登记单位每年1-3月需到原登记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条 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登记管理档案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标准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海口市统计登记证》。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办理或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统计变更登记、统计注销登记和年审手续的,由市或区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或区政府统计机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第十四条 办理统计登记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统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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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9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7〕6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有关企业:
《泸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于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日


泸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实体企业、各界人士积极引荐资金、引荐项目,促进泸州经济社会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引荐市外企业或自然人资金投资于我市,且税收上缴在市本级财政的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高新技术类项目或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它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是,下列项目的引荐单位或引荐人除外:
(一)宾馆、餐饮、娱乐项目;
(二)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非生产性项目和采矿业项目;
(三)已按本《办法》颁发过引资奖后再转让、技改、扩股及其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项目投资人、我市财政供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上级政府和部门投资的争取人、境内外机构或个人捐赠及各种银行贷款的引荐人, 也不属奖励对象。
第二条奖励标准
项目正式竣工投产或开业经营后,先按所引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的0.5%(高新技术项目1%)给予奖励(此笔奖金,单个项目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再从项目竣工投产的次年起,连续两年按所引项目上缴入库的税金中地方实得部分的20%(第一年)、15%(第二年)给予奖励,第三年以后不再奖励。
对于分期投资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固定资产计算的部分奖金,只按第一期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计算;按税收计算的部分奖金,按地方每年实得全部税收进行计算。
第三条奖金来源
外来投资项目的税收缴交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由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税收缴交关系在市、区县两级财政的,市级财政安排市级地方所得税收相应比例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审批管理
(一)引荐单位或个人向泸州引荐项目、资金,应在投资方与泸州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内企业达成书面投资意向或协议、合同后30日内,持上述投资意向或协议、合同文本复印件、投资业主、泸州合作单位对其中介身份的证明以及其它证明其中介身份的有效凭证,到泸州市招商引资局进行中介身份备案登记。
(二)引荐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正式竣工投产或开业经营后填写《泸州市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并提交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限单位引资)、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备案部门出具的项目投资额大小的证明、投资业主以及泸州合作单位对其中介身份的确认意见和市招商引资局出具的《泸州市招商引资项目中介身份备案通知书》等材料一式十五份,报送市招商引资局。由市招商引资局会同商务、工商、财政、国税、地税、国土、规建、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其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泸州日报》、《泸州晚报》、泸州电视台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兑现奖励。
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奖励申报时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评审、公示、审批时间,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兑现奖励时间。10月31日以前竣工投产或开业经营的项目在当年申报,10月31日以后竣工投产或开业经营的项目在次年申报。
(三)评审中涉及的外汇折算以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
(四)项目资金属于多个单位或多名自然人共同引荐的,由主要引荐单位或个人提出奖励申请,奖金按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五)事前未到市招商引资局进行中介身份备案登记的奖励申请,视为无效申请;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违反本办法骗取或虚报奖金的,除全额追缴所得奖金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六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其它奖励办法一律作废。本办法由泸州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主题词: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