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33:16   浏览:9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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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1989年5月30日,建设部

1988年底,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发布修订后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所有施工企业都要按此标准进行资质复查,重新确定资质等级,换发资质证书。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的企业分为建筑、设备安装、机械施工三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建筑企业
各级建筑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的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近三年内曾获得过两个部或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技术或工程质量奖励。
2.企业经理具有十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不少于160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近3年内曾获得过部或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技术或工程质量奖励。
2.企业经理具有八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不少于70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8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八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五年承担过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不少于15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财务会计员和质量安全员全部持有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四级企业
1.具有四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三年独立承担过6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财务会计员、质量安全员全部持有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建筑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种通用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12层以下、21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水塔、烟囱等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4.四级企业可承包6层和15米跨度以下的民用房屋建筑施工。

二、设备安装企业
各级设备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装备有能适应施工需要的专业设备和检验测试手段。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设备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电器、仪表和大型整体生产装置等的安装。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电器、仪表及生产装置的安装。

3.三级企业可承包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照明、普通设备及仪表的安装。

三、机械施工企业
各级机械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5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6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3年承担过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00万元以上。
各级机械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类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

冶金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冶金工业建设施工的企业分为建筑安装、特种专业两类,各类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冶金建筑安装企业
各级冶金建筑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下列三项(其中必有大型两项)以上冶金或其他系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钢10~100万吨的中型钢铁联合企业;年产钢1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2)年产特种钢10~50万吨的中型特殊钢厂;年产特种钢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特殊钢厂。
(3)年产生铁20~100万吨的中型炼铁厂;年产生铁1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炼铁厂。
(4)年采选能力60~200万吨的中型采选厂矿;年采选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采选厂矿。
(5)50~130平方米烧结机的中型烧结厂;130平方米烧结机及以上的大型烧结厂。
(6)冶金焦化厂。
(7)国外引进或技术比较复杂的冷轧厂、热轧厂、硅钢厂、线材厂、无缝钢管厂和生产其它各种型钢的轧钢厂。
(8)其它黑色金属工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技措、改造项目。
(9)其它部门和地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具有建筑、机电设备安装、电计器调整、机械施工、结构制作与安装、工业筑炉等专业配套的综合施工能力。
5.企业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检验测试手段。
6.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
7.企业年总产值在8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具有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械施工等综合施工能力。
5.企业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检验测试手段。
6.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7.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不少于20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测试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四级企业
1.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中小型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初级以上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冶金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冶金建设各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治金建设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中小型建设项目的一般工程。
4.四级企业可承包6层以下、12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及高度35米以下的构筑物等。

二、特种专业施工企业
各级冶金建设基础工程地基处理、尾矿坝排渗、边坡处理、结构工程、防震加固等特种专业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掌握大型冶金建设项目特种专业的施工技术,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20项以上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科技工作或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25%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5%以上。
4.企业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掌握中型冶金建设项目特种专业的施工技术,具有八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十项以上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科技工作或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5%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
4.企业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5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掌握一般小型冶金建设项目特种专业的施工技术,具有五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三项以上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科技工作或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万元以上。
各级特种专业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大型冶金建设项目的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冶金建设项目的特种专业工程及大型建设项目中技术较一般的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冶金建设项目的特种专业工程及中型建设项目中技术较一般的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有色金属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工业项目的主体施工(其中必须有一项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9%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初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0万元以上。
5.企业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施工机械和检测设备、仪表等手段,并具有年加工制作金属结构和非标准设备2000吨以上的能力。
6.企业年总产值在6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工业项目的主体施工(其中必须有一项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初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施工机械和检测手段,具有钢结构及非标准设备制作500吨以上的能力。
6.企业年总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有色金属工程单项车间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3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万元以上。
5.企业的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1.5千瓦以上;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检测手段。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四级企业
1.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有色金属工业项目中某一简单工程和维修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3.企业具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有色金属工业建设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种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厂,氧化铝厂,重金属联合企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和重金属加工厂,轻金属加工厂及其它有色金属工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有色金属矿山200万吨以下的采选厂,20万吨以下的氧化铝厂,3万吨以下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厂,3万吨以下的金属加工厂,2万吨以下的轻金属加工厂及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其它有色金属工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有色金属工业大中小型建设项目中某一车间的施工。
4.四级企业可承包有色金属工业项目中的简单工程和维修工程施工。

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2%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
4.具有能适应大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仪器、仪表和检测手段,能承担高、大、精、尖、复杂的机电设备、仪表安装,各种动力站和自动生产线的设备安装,并有制造和加工金属结构和非标准设备的能力。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8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具有能适应承担中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仪器、仪表和检测手段,能承担较大、较精、较尖端、较复杂的机电设备、仪表安装,各种动力站和自动生产线的安装,并有制造和加工金属结构和非标准设备的能力。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小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
4.具有能适应承担小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仪器、仪表和检测手段,有制造和加工金属结构与非标准钢设备的能力。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非标准钢结构制作与吊装。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建设项目的各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非标准钢结构制作与吊装。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机械电子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化学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化学工业建设施工的企业分为化工建筑安装、化学矿山建筑安装两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化工建筑安装企业
各级化工建筑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化工建筑安装施工经历,近15年独立承担过一个成套引进装置或两个以上大型化工建设项目的主体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5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组装及B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2500千瓦以上大型压缩机组和透平机组的施工能力。
(3)吊装200吨以上大型设备,组装、安装高铬镍耐热合金钢、低温钢、低温铝合金、低合金钢、耐腐蚀不锈钢(包括含钼不锈钢)等高、中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11万伏以上变电所,安装、调校DCS集散型控制系统的施工能力。
(5)大型工业炉的安装、筑炉和大型建筑结构、设备、管道防腐的施工能力。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化工建筑安装施工经历,近10年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主体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2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C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1000千瓦压缩机组和透平机组的施工能力。
(3)吊装120吨设备和组装、安装低温钢、低温铝合金、低合金钢、耐腐蚀不锈钢(包括含钼不锈钢)高、中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3.5万伏以上变电所,安装、调校各类自动仪表的施工能力。
(5)中型工业炉的安装、筑炉和一般防腐处理的施工能力。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化工建筑安装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2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3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D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一般机泵的安装。
(3)吊装40吨设备和承担中低压设备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6千伏以上变电所,一般电器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5)一般防腐工程的施工。
各级化工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引进大型联合化工、石油化工装置及各类化工、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小型化工、石油化工项目的建筑安装及500万美元以下引进化工、石油化工项目的建筑安装。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化工、石油化工项目的建筑安装,但不得承担引进装置(包括引进单机、合成氨及尿素、乙烯工程等)的建筑安装。

二、化学矿山建筑安装企业
各级化学矿山建筑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化学矿山建筑安装的施工经历,近1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化学矿山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5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B级以上的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有大型矿井的配套施工机具,竖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30米以上,斜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60米以上,平峒开拓成巷平均月进尺100米以上,露天矿年剥离量250万立方米以上及设备安装。
(3)安装6000千瓦汽轮发电机组和一般电器、机泵的施工能力。
(4)承担100吨以上设备吊装和组装,安装中、低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5)安装、调试11万伏以上变电所,安装、调校自动化仪表的施工能力。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化学矿山建筑安装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化学矿山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2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C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有中型矿井的施工机具,竖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20米以上,斜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40米以上,平峒开拓成巷平均月进尺80米以上及设备安装。
(3)承担50吨以上设备吊装和低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3.5万伏变电所,安装、调校一般自动化仪表的施工能力。
(5)安装一般电器、机泵的施工能力。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化学矿山建筑安装的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小型化学矿山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2.5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3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类压力容器组装及D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有一般矿井施工主要机具,斜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25米以上,平峒开拓成巷平均月进尺50米以上及设备安装。
(3)承担20吨以上的设备吊装能力和低压设备、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6千伏变电所,一般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5)具有安装一般电器、机泵的施工能力。
各级化学矿山建设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类型矿井(露天)井下采、选联合矿山项目的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小型化学矿山项目工程的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化学矿山项目工程的施工。

石油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石油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下列工程项目中的两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1)大型石油化学工程或技术复杂的化工或炼油装置。
(2)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田地面建设工程。
(3)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装置工程。
(4)大型储油库工程,其中必须含有单座容积2万立方米以上的油罐或400立方米以上的球罐。
(5)大型输油、输气管道工程。
(6)以金属结构预制为主的施工企业,年钢材处理工作量为2500吨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技术工人工种齐全配套,铆工、钳工、焊工、无损检验人员等主要工种应能满足石油建设的施工要求。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具有适应石油建设施工需用的配套机械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配备有能进行野外施工作业的拉运、吊装、焊接、检测等专用机具、装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8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下列工程项目中的两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1)中型石油化学工程或化工及炼油装置。
(2)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田地面建设工程。
(3)油气田气体处理装置。
(4)中型储油库或单座容积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油罐工程。
(5)油气管道集输工程。
(6)以金属结构预制为主的施工企业,年钢材处理工作量为1500吨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具有适应石油建设施工需用的配套机械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配备有能进行野外施工作业的拉运、吊装、焊接、检测等专用机具、装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6千瓦以上。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小型石油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4千瓦以上。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石油工业建设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国内各类石油建设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除特别复杂的国内大型石油建设项目外,可以承包其它石油建设工程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石油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

石油化工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石油化工建设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18年以上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成套引进装置或两个以上大中型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主要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具有专业配套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和人员,配备齐全的理化、金相和无损检验手段,近三年承建的工程中获得过国家、省(部)级优质工程。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5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7.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安装及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证书,一定的钢结构和非标压力容器设备制造能力。
(2)安装3000千瓦以上大型透平压缩机机组和1.2万千瓦透平发电机机组的能力。
(3)一次吊装300吨以上大型设备的能力。
(4)安装铬钼、高铬镍热合金钢、不锈钢等特种材质高、中压设备及管道的能力。
(5)11万伏变电所设备安装调试能力,安装调校各类自动化仪表的能力。
(6)单座容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浮顶油罐和1000立方米以上球形罐的施工能力。
(7)B级以上锅炉安装能力。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中型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一般装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
4.企业具有专业配套的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和理化及无损检验手段,近3年承建的工程中获得过省(市)级优质工程。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4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7.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2000千瓦以上大型透平压缩机机组的能力。
(3)一次吊装200吨以上大型设备的施工能力。
(4)3.5万伏变电所设备安装、调试和一般自动化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5)单座容积在1万立方米以上油罐的施工能力。
(6)C级以上锅炉安装能力。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配备有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具备主要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6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7.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省(市)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一般机泵的施工能力。
(3)一次吊装80吨以上的施工能力。
(4)中、低压工程的施工能力。
(5)6千伏变电所设备安装调试及一般电器、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各级石油化工建设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国内外大型石油化工项目的施工、技措改造和各类装置的检修工程。
2.二级企业可承包除大型石油化工主要装置以外的各类装置和中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措改造和检修工程。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石油化工项目和中型项目辅助工程的施工及技措、检修工程。

核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核工业建设的施工企业分为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两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核工业建筑施工企业
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反应堆、扩散厂、核武器研制基地、核电站、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中两项以上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完善的核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具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完善的测试检验手段。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中两项以上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8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核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具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比较完善的试验检测系统。
各级核工业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反应堆、核电站、扩散厂、核武器研制基地、核科研、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各类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核工业建筑施工三、四级企业执行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三、四级企业资质标准及营业范围。

二、核工业设备安装企业
各级核工业设备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建设项目施工,有反应堆、核电站、扩散厂、核科研、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安装施工经历,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核级标准设备安装能力和资格。
7.企业有可靠的核工业安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有完善的焊接和检测试验室。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有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业设备安装施工经历,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一、二类压力容器制作和安装许可证。
7.企业有完善的核工业安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系统。
三级企业
执行通用工业与民用设备安装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
各级核工业设备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反应堆、核电站、扩散厂、核科研、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各类核工程建设项目的安装工程。
2.二级企业可承包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项目的安装工程。
3.三级企业可承包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电气、通风、采暖、给排水及普通设备的安装工程。

火电及送变电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火电及送变电建设施工的企业分为火电建筑、火电设备安装、火电建筑安装、送变电工程四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火电建筑施工企业
各级火电建筑(包括烟囱、水塔、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火电厂建筑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机组单项主体建筑工程,或单机容量20万千瓦(或2台10万千瓦)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的施工;或高度为210米以上烟囱6座,淋水面积为3500平方米以上双曲线冷却水塔12座的施工;
或三个火电厂管道工程,直径为1.8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累计超过2500节(10公里)的制管、安装,其中直径为2.6米以上的500节(2公里),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有承担单机容量为10~20万千瓦机组主厂房施工的机械设备,或有烟囱、水塔成套专用施工设备,或有各种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专用制管及安装设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4千瓦以上。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设有专职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人员及技术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设施。
7.年总产值在3500万元以上。
8.具有编制单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以上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240米烟囱、淋水面积为4500平方米双曲线冷却水塔各2座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米以上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2500节(10公里)的制管、安装能力,其中2.6米以上直径的管道1000节(4公里)。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火电厂建筑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机组单项主体建筑工程;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或4台5万千瓦)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的施工;或高度为180米以上烟囱5座、淋水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双曲线冷却水塔10座的施工;或三个火电厂管道工程,直径为1.8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累计超过2000节(8公里)的制管、安装,其中直径为2.2米以上的500节(2公里),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有承担单机容量为5~10万千瓦机组主厂房施工的机械设备,或有烟囱、水塔成套专用施工设备,或有2.2米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专用制管及安装设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5千瓦以上。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设有专职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人员及技术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设施。
7.年总产值在2500万元以上。
8.具有编制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以上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210米烟囱、淋水面积为3500平方米双曲线冷却水塔各2座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米以上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2500节(10公里)的制管、安装能力,其中2.2米以上直径的管道1000节(4公里)。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火电厂建筑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机组单项主体建筑工程;或单机容量5万千瓦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的施工;或高度为150米以上烟囱4座、淋水面积为2500平方米以上双曲线冷却水塔3座的施工;或三个火电厂管道工程,直径为1.6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累计达1500节(6公里)的制管、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的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6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企业有承担单机容量为5万千瓦机组主厂房施工的机械设备;或有烟囱、水塔成套专用施工设备;或有1.8米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专用制管及安装设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设有专职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人员及技术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设施。
7.年总产值在1500万元以上。
8.具有编制单机容量10万千瓦(含12.5万千瓦)机组以上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0米烟囱、淋水面积为3000平方米双曲线冷却水塔各2座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米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2000节(8公里)的制管
、安装能力。
各级火电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种类型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核电站常规岛与辅助生产建筑工程;烟囱、水塔专业可承包各种类型烟囱、水塔的施工;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可承包各种类型混凝土管道的制管、安装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烟囱、水塔专业可承包210米及以下高度的烟囱、3500平方米及以下淋水面积水塔的施工;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可承包2.2米及以下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制管、安装工程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单机容量10万千瓦(含12.5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烟囱、水塔专业可承包100米及以下高度的烟囱、3000平方米及以下淋水面积水塔的施工;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可承包1.8米及以下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制管、安装工程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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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等


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13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局、委)、人民银行分行、外汇管理局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为保证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加强国家对重要商品进口的宏观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少数大宗原材料和敏感性商品进口情况,并对企业进行信息引导,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对重要商品进口的宏观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少数大宗原材料和敏感性商品进口情况,并对企业进行信息引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委负责对全国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国家计委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主管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部门、本地区的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工作。
未经国家计委授权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其所属企业需进口登记商品的,由外经贸部负责办理进口登记手续。
第三条 实行自动登记的特定进口商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确定后公布。
1994年暂定为:1.钢材;2.钢坯;3.废钢;4.废船;5.有色金属(铜、铝);6.塑料原料(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除ABS树脂以外的聚苯乙烯);7.纸张;8.水果;9.化妆品。
第四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均应按本办法办理进口登记手续:1.一般贸易进口;2.利用国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3.寄售进口;4.租赁进口;5.补偿贸易进口;6.国际招标进口;7.劳务补偿进口;8.捐赠进口。
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直接用于加工生产返销出口的自动登记商品,由海关实行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自用进口及生产内销产品进口自动登记商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进口登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进口的商品是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建设自用和市场需要的;
(二)人民币资金已落实的;
(三)代理进口的外贸公司进口货源及国内用户已落实,需要签订进口合同的。
第六条 进口登记商品的企业,在委托有该项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钢材应委托外经贸部核定的外贸企业经营)签订进口合同前,按管理渠道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进口水果和化妆品的企业,向外经贸部提出登记申请)。各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口登记条件的,应予办理登记手续;不予办理的,应作出说明。
第七条 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的特定商品,须办理由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黑色)交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第二联(红色)交海关作为验放凭证;第三联(蓝色)作为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订货凭证;第四联(紫色)由发放登记证明机关存档。
第八条 《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
第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办理兑付;海关一律凭国家计委授权的登记机关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
对不属于售汇范围的国内外贷款、捐赠、援助、补偿贸易、租赁贸易、对销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的,不发给《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第一联(交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联),由进口登记机关存档。
第十条 《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超过有效期需继续签订合同的,需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登记,同时应交回原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如需更改有关项目(有效期除外),进口单位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在“备注”栏内更改,并加盖“特定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
第十一条 各登记机关要做好本部门、本地区进口登记管理工作,跟踪本部门、本地区进口登记商品的订、到货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将上一月进口登记情况汇总报送国家计委,以便对登记商品的进口进行宏观监测。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本办法行为,银行不予办理兑付,海关不予验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属于进口登记管理的商品,未按本办法办理《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而对外签约、到货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的。
第十三条 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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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单位主管部门(地区): | |
| |4、登记证明编号: |
| ……………………………………………………| |
|2、进口单位: | |
| |5、有效期: |
| ……………………………………………………| |
|3、对外成交单位: | 年 月 日 |
| | |
| ……………………………………………………| |
|--------------------------------------------|--------------------------------------------------|
|6、进口目的: |7、贸易方式: |
| ………………………………………| …………………………………… |
|8、外汇来源: |9、到货口岸(具体关名): |
| ………………………………………| |第
| | …………………………………… |一
|--------------------------------------------|--------------------------------------------------|联
| 10、产品名称 | 11、型号规格 |单位|12、数量|13、金额|14、贸易国|15商品编号|
| | | | |(万美元)| 或地区|(H.S.)|交
|------------------|------------------|----|----------|----------|------------|------------|外
| | | | | | | |汇
|------------------|------------------|----|----------|----------|------------|------------|指
| | | | | | | |定
|------------------|------------------|----|----------|----------|------------|------------|银
| | | | | | | |行
|------------------|------------------|----|----------|----------|------------|------------|办
| | | | | | | |理
|------------------|------------------|----|----------|----------|------------|------------|兑
| 总 计 | | | | | |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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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证机关盖章: |
| | | |
| | | |
|备| | |
| | | |
| | | |
| | |经办人签字: |
|注| | |
| | | |
| | |16、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国家计划委员会监制


附件二:国家计委授权的登记机关
1.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2.天津市计划委员会
3.河北省计划委员会
4.山西省计划委员会
5.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6.辽宁省计划委员会
7.沈阳市计划委员会
8.大连市计划委员会
9.吉林省计划委员会
10.长春市计划委员会
11.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
12.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
13.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14.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15.南京市计划委员会
16.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17.宁波市计划委员会
18.安徽省计划委员会
19.福建省计划委员会
20.厦门市计划委员会
21.江西省计划委员会
22.山东省计划委员会
23.青岛市计划委员会
24.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25.湖北省计划委员会
26.武汉市计划委员会
27.湖南省计划委员会
28.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29.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30.深圳市计划局
31.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32.海南省计划厅
33.四川省计划委员会
34.成都市计划委员会
35.重庆市计划委员会
36.贵州省计划委员会
37.云南省计划委员会
38.西藏自治区计划经济委员会
39.陕西省计划委员会
40.西安市计划委员会
41.甘肃省计划委员会
42.青海省计划委员会
4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4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45.国内贸易部综合计划司
46.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管理司
47.电力工业部国际合作司
48.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
49.电子工业部经济运行司
50.冶金工业部发展规划司
51.化学工业部计划司
52.铁道部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办公室
53.交通部计划司
54.农业部计划司
55.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
56.国防科工委后勤部

附件三:特定商品(税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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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
一、钢材| |
1 |7208.1100|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超过1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2 |7208.1200|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0毫
| |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3 |7208.1300|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的
| |铁或非合金钢卷材,屈服点最低为355MPa
4 |7208.1400|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小于3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屈
| |服点最低275MPa
5 |7208.2100|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超过1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卷
| |材
6 |7208.2200|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
| |1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7 |7208.2300|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
| |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8 |7208.2400|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小于3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9 |7208.3100|热轧及未包、镀、涂层,经四面轧制或在闭合匣内轧制,宽度不超
| |过1250毫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材,屈服点
| |最低为355MPa
10 |7208.3200|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超过1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材,
| |屈服点最低为355MPa
11 |7208.3300|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0毫
| |米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材,屈服点最低为355Mpa
12 |7208.3400|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的
| |铁或非合金钢非卷材,屈服点最低为355Mpa
13 |7208.3500|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小于3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材,
| |屈服点最低为275Mpa
14 |7208.4100|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经四面轧制或在闭合匣内轧制,宽度
| |不超过1250毫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材
15 |7208.4200|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超过1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非
| |卷材
16 |7208.4300|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
| |1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材
----------------------------------------------------------------------------------------------------
----------------------------------------------------------------------------------------------------
序号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
17 |7208.4400|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
| |米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材
18 |7208.4500|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小于3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
| |材
19 |7208.9000|热轧及未包、镀、涂层,但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 |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20 |7209.11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21 |7209.12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1毫米,但小于3毫米的铁或非合
| |金钢卷材
22 |7209.13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毫米
| |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23 |7209.14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小于0.5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24 |7209.2100|其他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
| |卷材
25 |7209.2200|其他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超过1毫米的但小于3毫米的铁
| |或非合金钢卷材
26 |7209.2300|其他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
| |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27 |7209.2400|其他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小于0.5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
| |卷材
28 |7209.31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
| |材
29 |7209.32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超过1毫米,但小于3毫米的铁或非
| |合金钢非卷材
30 |7209.33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毫米
| |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材
31 |7209.34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小于0.5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材
32 |7209.41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
| |材
33 |7209.4200|其他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超过1毫米,但小于3毫米的铁
| |或非合金钢非卷材
34 |7209.43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毫
| |米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材
35 |7209.4400|其他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小于0.5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非
| |卷材
36 |7209.90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但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
----------------------------------------------------------------------------------------------------
序号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
| |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37 |7210.1100|镀或涂锡的,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38 |7210.1200|镀或涂锡的,厚度小于0.5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39 |7210.2000|镀或涂铅的,包括镀铅锡的铁或非合金钢钢板
40 |7210.3100|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厚度小于3毫米且屈服点最低
| |为275兆帕斯卡,或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且屈服点最低为355兆
| |帕斯卡
41 |7210.3900|其他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42 |7210.4100|其他镀或涂锌的瓦楞形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43 |7210.4900|其他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44 |7210.5000|镀或涂氧化铬或铬及氧化铬的铁或非全金钢平板轧材
45 |7210.6000|镀或涂铝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46 |7210.7000|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47 |7210.9000|未列名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经包、镀、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平
| |板轧材
48 |7211.1100|热轧及未包、镀、涂层,经四面轧制或在闭合匣内轧制的,宽度超
| |过150毫米但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材,厚度不小于
| |4毫米,无凸起式样
49 |7211.1200|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宽度小于600毫米,厚度在4.75毫米及以
| |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屈服点最低为355Mpa
50 |7211.1900|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
| |板轧材
51 |7211.2100|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经四面轧制或在闭合匣内轧制的,宽
| |度超过150毫米(但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材,厚度
| |不小于4毫米,无凸起式样
52 |7211.2200|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宽度小于600毫米,厚度在4.75毫米
| |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53 |7211.2900|未列名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
| |未列名平板轧材
54 |7211.3000|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厚度小于3毫米且屈服点最低为273
| |MPa,或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且屈服点最低为356MPa,宽度
| |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未包、镀、涂层。
55 |7211.4100|其他宽度小于600毫米冷轧及未包、镀、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平
| |板轧材,含碳量低于0.25%
56 |7211.4900|其他宽度小于600毫米冷轧及未包、镀、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平
| |板轧材,含碳量0.25%及以上
----------------------------------------------------------------------------------------------------
----------------------------------------------------------------------------------------------------
序号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
57 |7211.9000|未列名宽度小于600毫米冷轧及未包、镀、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
| |平板轧材
58 |7212.1000|镀或涂锡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59 |7212.2100|电镀锌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钢制平板轧材,且屈服点最低为
| |275MPa,或厚度小于3毫米及以上且屈服点最低为355毫米
60 |7212.2900|其他电镀锌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61 |7212.3000|其他镀或涂锌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62 |7212.4000|涂漆或涂塑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63 |7212.5000|未列名镀或涂层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64 |7212.6000|经包覆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65 |7213.1000|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及其他变形的不规划盘
| |卷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
66 |7213.2000|不规划盘卷的易切削钢热轧条、杆
67 |7213.3100|含碳量低于0.25%,直径小于14毫米圆形截面的不规则盘卷的
| |铁及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
68 |7213.3900|含碳量低于0.25%的其他不规则盘卷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热轧
| |条、杆
69 |7213.4100|含碳量在0.25%及以上但低于0.6%,直径小于14毫米圆形截
| |面的不规则盘卷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
70 |7213.4900|其他含碳量在0.25%及以上但低于0.6%的不规则盘卷的铁及
| |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
71 |7213.5000|含碳量在0.6%及以上的不规则盘卷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热轧条、
| |杆
72 |7214.1000|铁或非合金钢的锻造条、杆
73 |7214.2000|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以及轧制后
| |扭曲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74 |7214.3000|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条、杆
75 |7214.4000|含碳量低于0.25%的铁或非合金钢的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其他
| |条、杆
76 |7214.5000|含碳量在0.25%及以上但低于0.6%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热轧、
| |热拉拨或热挤压条、杆
77 |7214.6000|含碳量在0.6%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热轧、热拉拨或热
| |挤压条、杆
78 |7215.1000|易切削钢冷成形或冷加工条、杆
79 |7215.2000|含碳量低于0.25%的铁及非合金钢的冷成形或冷加工条、杆
80 |7215.3000|含碳量在0.25%及以上但低于0.6%铁及非合金钢的冷成形或
----------------------------------------------------------------------------------------------------
----------------------------------------------------------------------------------------------------
序号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
| |冷加工条、杆
81 |7215.4000|含碳量在0.6%及以上的铁及非合金钢的冷成形或冷加工条、杆
82 |7215.9000|未列名的铁及非合金钢条、杆
83 |7216.1000|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槽钢、工字钢及宽边工字钢,
| |截面高度低于80毫米
84 |7216.2100|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角钢,截面高度低于80毫米
85 |7216.2200|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丁字钢,截面高度低于80毫
| |米
86 |7216.3100|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槽钢,截面高度在80毫米及
| |以上
87 |7216.3200|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工字钢,截面高度在80毫米
| |及以上
88 |7216.3300|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宽边工字钢,截面高度在80
| |毫米及以上
89 |7216.4010|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角钢,截面高度在80毫米及
| |以上
90 |7216.4020|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丁字钢,截面高度在80毫米
| |及以上
91 |7216.5010|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乙字钢
92 |7216.5090|其他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的铁或非合金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93 |7216.6000|冷成形或冷加工的铁或非合金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94 |7216.9000|未列名的铁或非合金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95 |7217.1100|未镀或涂层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含碳量低于0.25%
96 |7217.1200|镀或涂锌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含碳量低于0.25
97 |7217.1300|镀或涂其他贱金属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含碳量低于0.25%
98 |7217.1900|其他含碳量低于0.25%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99 |7217.2100|未镀或涂层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含碳量在0.25%及以上,但低
| |于0.6%
100 |7217.2200|镀或涂锌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含碳量在0.25%及以上,但低于
| |0.6%
101 |7217.2300|镀或涂其他贱金属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含碳量在0.25%及以
| |上,但低于0.6%
102 |7217.2900|其他含碳量在0.25%及以上但低于0.6%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103 |7217.3100|未镀或涂层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含碳量在0.6%及以上
104 |7217.3200|镀或涂锌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含碳量在0.6%及以上
105 |7217.3300|镀或涂其他贱金属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含碳量在0.6%及以上
----------------------------------------------------------------------------------------------------
----------------------------------------------------------------------------------------------------
序号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
106 |7217.3900|其他含碳量在0.6%及以上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107 |7218.1000|不锈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的不锈钢
108 |7218.9000|不锈钢半制成品
109 |7219.1100|厚度超过10毫米的热轧不锈钢卷材
110 |7219.1200|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0毫米的热轧不锈钢卷材
111 |7219.1300|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的热轧不锈钢卷材
112 |7219.1400|厚度小于3毫米的热轧不锈钢卷材
113 |7219.2100|厚度超过10毫米的热轧不锈钢非卷材
114 |7219.2200|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0毫米的热轧不锈钢非卷材
115 |7219.2300|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的热轧不锈钢非卷材
116 |7219.2400|厚度小于3毫米的热轧不锈钢非卷材
117 |7219.3100|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的冷轧不锈钢平板轧材
118 |7219.3200|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的冷轧不锈钢平板轧材
119 |7219.3300|厚度超过1毫米,但小于3毫米的冷轧不锈钢平板轧材
120 |7219.3400|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毫米的冷轧不锈钢平板轧材
121 |7219.3500|厚度小于0.5毫米的冷轧不锈钢平板轧材
122 |7219.9000|未列名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平板轧材
123 |7220.1100|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的热轧不锈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
| |毫米
124 |7220.1200|厚度小于4.75毫米的热轧不锈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125 |7220.2000|冷轧不锈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126 |7220.9000|未列名宽度小于600毫米的不锈钢平板轧材
127 |7221.0000|不规则盘卷的不锈钢热轧条、杆
128 |7222.1000|其他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的不锈钢条、杆
129 |7222.2000|不锈钢冷成形或冷加工条、杆
130 |7222.3000|其他不锈钢条、杆
131 |7222.4000|不锈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132 |7223.0000|不锈钢丝
133 |7224.1000|其他合金钢锭及初级形状品
134 |7224.9000|其他合金钢半制成品
135 |7225.1000|硅电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136 |7225.2000|高速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137 |7225.3000|其他合金钢热轧卷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138 |7225.4000|其他合金钢热轧非卷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139 |7225.5000|其他合金钢冷轧板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140 |7225.9000|未列名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合金钢平板轧材
----------------------------------------------------------------------------------------------------
----------------------------------------------------------------------------------------------------
序号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
141 |7226.1000|硅电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142 |7226.2000|高速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143 |7226.9100|其他合金钢热轧板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144 |7226.9200|其他合金钢冷轧板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145 |7226.9900|未列名宽度小于600毫米的合金钢平板轧材
146 |7227.1000|不规则盘卷的高速钢热轧条、杆
147 |7227.2000|不规则盘卷的硅锰钢热轧条、杆
148 |7227.9000|不规则盘卷的其他合金钢热轧条、杆
149 |7228.1000|其他高速钢条、杆
150 |7228.2000|其他硅锰钢条、杆
151 |7228.3000|其他合金钢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条、杆
152 |7228.4000|其他合金钢锻造条、杆
153 |7228.5000|其他合金钢冷成形或冷加工条、杆
154 |7228.6000|未列名合金钢条、杆
155 |7228.7000|其他合金钢角杆、型材及异型材
156 |7228.8000|空心钻钢
157 |7229.1000|高速钢钢丝
158 |7229.2000|硅锰钢钢丝
159 |7299.9000|其他合金钢丝
160 |7304.3190|其他冷拨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的无缝圆形截面管
161 |7304.3990|其他非冷拨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的无缝圆形截面管
162 |7304.4190|其他冷拨或冷轧的不锈钢无缝圆形截面管
163 |7304.4990|其他非冷拨或冷轧的不锈钢无缝圆形截面管
164 |7304.5190|其他冷拨或冷轧的合金钢无缝圆形截面管
165 |7304.5990|其他非冷拨或冷轧的合金钢的无缝圆形截面管
166 |7304.9000|未列名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铸铁的除外)
167 |7305.3100|其他纵向焊接的圆形截面钢铁管,外径超过406.4毫米
168 |7305.3900|其他焊接的圆形截面钢铁管,外径超过406.4毫米
169 |7305.9000|其他圆形截面钢铁管,外径超过406.4毫米
170 |7306.3000|其他铁或非合金钢的圆形截面焊缝管,外径不超过406.4毫米
171 |7306.4000|其他不锈钢的圆形截面焊缝管,外径不超过406.4毫米
172 |7306.5000|其他合金钢的圆形截面焊缝管,外径不超过406.4毫米
173 |7306.6000|非圆形截面的焊缝管
174 |7306.9000|未列名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
175 |7312.1000|非绝缘的钢铁绞股线、绳、缆
二、钢坯| |
----------------------------------------------------------------------------------------------------
----------------------------------------------------------------------------------------------------
序号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
176 |7207.1100|矩形截面的铁及非合金钢的半制成品,宽度小于厚度的两倍,按
| |重量计含碳量在0.25%以下
177 |7207.1200|其他矩形截面的铁及非合金钢的半制成品,按重量计含碳量在
| |0.25%以下
178 |7207.1900|其他铁及非合金钢的半制成品,按重量计含碳量在0.25%以下
179 |7207.2000|铁及非合金钢的半制成品,按重量计含碳量在0.25%以上
三、废钢| |
180 |7204.1000|铸铁废碎料
181 |7204.2900|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182 |7204.4100|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
| |否成捆
183 |7204.4900|未列名钢铁废碎料
184 |7204.5000|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四、废船| |
185 |8908.0000|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五、有色| |
金属 | |
铜 |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186 |7402.0000|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 |未锻轧的精炼铜及铜合金:
| |—精炼铜
187 |7403.1100|——阴极及阴极型材
188 |7403.1200|——线锭
189 |7403.1300|——坯段
190 |7403.1900|——其他
| |—铜合金:
191 |7403.2100|——铜锌合金(黄铜)
192 |7403.2200|——铜锡合金(青铜)
193 |7403.2300|——铜镍合金(白铜)或铜镍锌合金(德银)
194 |7403.2900|——其他铜合金(税号74.05的铜母合金除外)
| |铜废碎料:
195 |7404.0000|铜废碎料
| |铜粉及片状粉末:
| |—非片状粉末:
196 |7406.1010|——精炼铜制
197 |7406.1020|——铜镍合金(白铜)或铜镍锌合金(德银)制
----------------------------------------------------------------------------------------------------
----------------------------------------------------------------------------------------------------
序号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
198 |7406.1090|——其他铜合金制
| |—片状粉末:
199 |7406.2010|—精炼铜制
200 |7406.2020|——铜镍合金(白铜)或铜镍锌合金(德银)制
201 |7406.2090|——其他铜合金制
| |铜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202 |7407.1000|—精炼铜制
| |铜合金制:
203 |7407.2100|——铜锌合金(黄铜)
204 |7407.2200|——铜镍合金(白铜)或铜镍锌合金(德银)
205 |7407.2900|——其他
| |铜丝:
| |—精炼铜制:
206 |7408.1100|——最大截面尺寸超过6毫米
207 |7408.1900|——其他
| |—铜合金制:
208 |7408.2100|——铜锌合金(黄铜)
209 |7408.2200|——铜镍合金(白铜)或铜镍锌合金(德银)
210 |7408.2900|——其他
| |铜板、片及带,厚度超过0.15毫米:
| |精炼铜制:
211 |7409.1100|——盘卷的
212 |7409.1900|——其他
| |铜锌合金(黄铜)制
213 |7409.2100|——盘卷的
214 |7409.2900|——其他
| |—铜锡合金(青铜)制:
215 |7409.3100|——盘卷的
216 |7409.3900|——其他
217 |7409.4000|—铜镍合金(白铜)或铜镍锌合金(德银)制
218 |7409.9000|—其他铜合金制
| |铜箔(不论是否印花或用纸、纸板、塑料或类似材料衬背),厚度
| |(衬背除外)不超过0.15毫米:
| |—无衬背:
219 |7410.1100|——精炼铜制
| |——铜合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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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8月26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管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内的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管理。本规定所称的二次生活供水设施,指单位和居民楼为了蓄存自来水供生活饮用而修建的高位、低位水池、水箱、加压泵等设施。
第三条 二次生活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市、区卫生防疫站为二次生活供水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二次生活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五条 自来水公司和自备水源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六条 低位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污染源。
第七条 蓄水池(箱)必须加盖加锁,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水池(水箱)必须在限期内改造。
第八条 蓄水池(箱)的内壁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涂料。
第九条 二次生活供水的水池、水箱每一至二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设施应定期检修,一并作好记录,经监测不合格者应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条 使用二次生活供水的单位或居民发现水质恶化或发生水源性传染病流行时,应立即送检水样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二次生活供水的单位或居民户必须有卫生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的人员和清洗水池(箱)的人员(含临时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坚持每年进行健康复查,凡患有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患者,不得从事上述工作。
第十二条 凡使用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的单位或居民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的单位或居民户必须申报补办《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每年由卫生防疫站复核一次。
第十四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工负责二次生活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开展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每个供水设施每年至少监督监测一次。
第十五条 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应按照技术要求和卫生标准设计和建设。设计和投入使用前须经卫生防疫部门和市自来水公司审查,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由市自来水公司清洗、消毒、检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或居民户支付。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二次供水单位也可自行清洗、消毒、检修,但经监测不合格者,应委托自来水公司办理。
第十七条 卫生防疫站应对清洗、消毒后的二次生活供水抽样监测,使用二次生活供水的单位或居民也可送检水样,凡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市自来水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清洗和消毒。再次清洗和消毒不得重新收费。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的;
2.二次生活供水设施不符合建设技术要求和卫生标准的;
3.二次生活供水人员、清洗水池(箱)人员、管理人员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的;
4.不按时办理二次生活供水《卫生许可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对本条(一)款所列情形经处罚后仍无改正的;
2.二次生活供水人员、清洗人员、管理人员未获得《健康证》而上岗工作的;
3.本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的疾病患者未及时调离二次供水工作岗位的;
4.未办理二次生活供水《卫生许可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对本条(二)款所列情形经处罚后仍不改进的;
2.未经卫生防疫部门和市自来水公司审查,擅自修建、使用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的;
3.拒绝或阻碍卫生防疫部门监督监测的;
4.拒绝和阻碍清洗、消毒工作的;
5.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导致水质恶化或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6.自来水公司供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7.不按时清洗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监督人员和自来水公司管理人员、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直接责任人员,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