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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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外营业或开放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影剧院、俱乐部、录像放映点、音乐厅、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
(二)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
(三)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水上娱乐场、赛车场、跑马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武术馆、网球场、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馆)、营业性射击场(室);
(四)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
(五)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公墓、烈士陵园;
(六)饭店、酒馆(吧)、氧吧、冷饮店、茶馆(楼)、咖啡馆(厅)、理发店、美容厅、浴室;
(七)车站、码头、渡口、民用飞机场;
(八)各类市场及商场(店);
(九)用于举办订货会、展览(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庙会、山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涉及公共安全活动的临时场所;
(十)市公安局确定应列入本办法管理的其它公共场所。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园林、旅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指导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
(三)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五条 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经营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应当对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安全负责,落实安全措施,维护治安秩序。
第六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维护治安秩序。公民举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民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一)建(构)筑物和各种设施坚固安全;
(二)疏散道口畅通;
(三)符合国家消防有关规定;
(四)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
(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六)配备安装必要的报警、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
(七)危险的路段、部位,设置护栏等安全设施;
(八)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九)市公安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条 公共场所严禁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
(二)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吸毒、贩毒;
(四)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
(五)算命、测字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污损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雕塑、建筑设施;
(九)进行色情服务或者组织、雇佣、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从事色情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扰乱社会治安行为。
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治安规定:
(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或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选用思想品德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二)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或保安人员上岗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业务培训;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顾客、游客或观众须知和有关安全规定;
(四)文化娱乐、服务场所内禁止设置封闭式包间,包间门离地面一点四至一点八米之间须设置能展示室内整体环境的通体透明玻璃,包间内不得设暗门或反锁;照明度每平方米不得低于五勒克斯;
(五)核定人员容量,严禁超员;
(六)禁止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入场;
(七)禁止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进入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八)对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公共场所的营业结束时间超过午夜零时的,应将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当地公安机关同意;
(十)应遵守的其他各项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条 开办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六)项所列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工程竣工核验证明书和主要设备的安全证明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防火检验合格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后,方可申领《营业执照》对
外营业。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开办公共场所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批准的,颁发《合格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在市区内,市属以上单位、外地单位和涉外企业开办公共场所需申领《合格证》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区公安分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审批。
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公共场所及在县(市)辖区内开办的公共场所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二条 已领取《合格证》的公共场所经有关行政机关核准停业、歇业、转业、改建、增减经营项目、变更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应当在核准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合格证》实行年度注册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贸、文化、体育、宣传、纪念、庆典和证券(彩票)发行等活动,主办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下列文件于举办活动十五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申请报告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活动的规模、项目、内容和日程安排;
(三)活动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设施状况;
(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举办活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申请人的,视为批准。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主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宣传及发售入场券。
第十四条 未经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空中利用飞行器进行娱乐、宣传、广告等活动。
第十五条 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主办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以下安全保卫工作:
(一)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参加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容量;临时搭建的设施和使用的电器、照明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
(三)活动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项目、内容和日程安排;应当组织足够的治安、保安人员,保障活动的安全;
(四)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设置临时停车场和交通标志,负责组织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五)公安机关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对批准举办的活动,公安机关必须做好以下安全保卫工作:
(一)对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二)监制、监发各类票证,核定人员容量;
(三)需要时派出警力协助主办单位维持治安、交通秩序,做好处置治安事件的应急准备;
(四)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落实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的;
(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的;
(四)在同治安灾害事故斗争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六)项所列的公共场所可以暂扣《合格证》;对有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可能的公共场所和活动
,责令限期停业整改或者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合格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活动尚未举办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或者暂扣《合格证》的,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作出相应处理。
被吊销《合格证》的,非经整顿验收合格不得重新申请开办同类场所。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人员在公共场所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治安管理检查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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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会[2007]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
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
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
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
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
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
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
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
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
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
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
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
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
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
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
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
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
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
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
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
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
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
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
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
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
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
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
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
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
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
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
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
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
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
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
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
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
生工具处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
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
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
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
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但
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
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
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
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
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六、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
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
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
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
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
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
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
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
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
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
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
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
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
何处理?
答:(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
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
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
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
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
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
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
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
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
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
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
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
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
(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
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
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
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
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
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
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
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
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
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
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
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
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
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
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
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
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
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
量?
答: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
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
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
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3]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21日






附件下载: 1、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306/W020130619094712.doc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和业绩进行考核。
   2、对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依据附件1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工程勘察主导专业见附件1。
   (六)申请两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1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和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治理业务;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三类(分项)专业资质中任一项甲级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咨询业务。
   (八)本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1-1资历和信誉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各不少于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人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其他非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和档案管理制度,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岩土工程设计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且质量合格。
   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完成过所申请工程勘察专业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
   (3)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
   3-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1、工程钻探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1-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规模不受限制(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除外)。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丙级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四、附 则
   (一)本标准中对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考核要求: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二)海洋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附件1: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专业设置

工程 工程勘察
勘察 类型
资质 与等级 注册
专业 非注册专业 总

   土木︵岩土︶  ⑴岩土工程勘察  ⑵岩土工程设计 ⑶水文地质 ⑷工程测量 ⑸工程物探
(6)





测 ⑺岩土监测 ⑻室内试验
综合
资质        甲级 8(2) 3   3 8(5) 8(5) 2 2 3   3 40
专业
资质 岩土工程 甲级 5(2) 3 2 2 2 2 2 2 2 22
乙级 2 3 2 1 1 1 1 1 12
岩土工程
(分项) 岩土工程勘察 甲级 3 3 1   1 1 1 2 12
乙级 2 3 1 6
丙级 5(1) 5
   岩土工程设计 甲级 5(2) 2 2    9
乙级 2 2 1    5
岩土工程
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甲级 2 2 2 2 2 10
乙级 1 1 1 1 1 5
   
     水文地质勘察 甲级 7(3) 2 9
乙级 5(2) 1 6
丙级 5(1) 5
   
     工程测量 甲级 8(3) 8
乙级 6(2) 6
丙级 5(1) 5
 注:1.主导专业规定如下:岩土工程为(1)、(2)、(5)、(6)、(7),其中岩土工程勘察为(1),岩土工程设计为(2),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为(5)、(6)、(7);水文地质勘察为(3);工程测量为(4)。各专业资质中的主导专业均为综合资质的主导专业。
  2.注册专业中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后括号中的数字,为可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替代的最高数值;非注册专业中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后括号中的数字,为对其中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的要求。

  附件2:
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与等级 主要技术装备
综合资质 甲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20台(4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3台,渗透仪2台,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3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5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全站仪10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4台),S3级精度以上水准仪6台(其中S1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6台套。
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 甲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5台(1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20台(4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3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5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3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
乙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3台(6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2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注:上述第1、2、3款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


  附件2:
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与等级 主要技术装备
岩土工程(分项) 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勘察 甲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5台(1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20台(4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3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3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
乙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3台(6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2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注:上述第1、2、3款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
丙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3台(6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2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各1台。
注:上述第1、2、3款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
  
  
  
  
  附件2:
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与等级 主要技术装备
岩土工程(分项) 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设计 甲级 正版岩土工程设计软件不少于3种。
乙级 正版岩土工程设计软件不少于1种。
岩土工程
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甲级 1.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6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载荷试验设备各1套。
2. 全站仪5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3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3台(其中S1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
乙级 1.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5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载荷试验设备各1套。
2. 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
专业资质 水文地质 甲级 1. 电法仪、抽水试验设备各3套。
2.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2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乙级 1. 电法仪、抽水试验设备各2套。
2.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丙级 1. 电法仪、抽水试验设备各1套。
2.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各1台。
工程测量 甲级 全站仪10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4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6台(其中S1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6台套。
乙级 全站仪5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2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3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4台套。
丙级 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3台套。
劳务资质 工程钻探 钻机6台(标准贯入、动力触探设备相应配套)。
凿井 水文钻机5台、抽水试验设备不少于3套(空压机、深井泵等)。

注:申请两个以上资质时,相同技术装备数量取高值。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1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勘察 1、国家重点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2、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工程。
3、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项目;
(2)需要采取特别处理措施的极软弱的或非均质地层,极不稳定的地基;建于严重不良的特殊性岩土上的大、中型项目;
(3)有强烈地下水运动干扰、有特殊要求或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开挖工程,有特殊工艺要求的超精密设备基础工程,大型深埋过江(河)地下管线、涵洞等深埋处理工程,核废料深埋处理工程,高度≥100m的高耸构筑物基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边坡高度≥15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0m的土质边坡工程、其他工程中高度≥30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5m的土质边坡工程,特大桥、大桥、大型立交桥(含跨海大桥),大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地铁、城市轻轨和城市隧道,大型地下洞室、地下储库工程,超重型设备,大型基础托换、基础补强工程,Ⅰ级垃圾填埋场,一、二级工业废渣堆场;
(4)大深沉井、沉箱,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桩基、墩基,特大型、大型桥梁基础,架空索道基础;
(5)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特大型、大型的建设项目。 1、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工程项目。
2、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工程项目;
(2)中型深埋过江(河)地下管线、涵洞等深埋处理工程,高度<100m的高耸构筑物基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边坡高度<15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0m的土质边坡工程、其他工程中边坡高度<30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5m的土质边坡工程,中桥、中型立交桥,中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中型地下洞室、地下储库工程,中型基础托换、基础补强工程,Ⅱ级垃圾填埋场,三级工业废渣堆场;
(3)中型沉井、沉箱,安全等级为二级的桩基、墩基,中型桥梁基础;
(4)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 1、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工程。
2、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项目;
(2)小桥、涵洞,安全等级为三级的桩基、墩基、Ⅲ级垃圾填埋场,四、五级工业废渣堆场;
(3)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1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设计 1、国家重点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边坡工程。
3、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达到300kPa及以上的地基处理设计,特殊性岩土作为中型及以上建筑物的地基持力层的地基处理设计。
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治理设计。
5、复杂程度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中等以上或复杂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6、建(构)筑物纠偏设计及基础托换设计,建(构)筑物沉降控制设计。
7、填海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
8、其他勘察等级为甲、乙级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 1、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三级的边坡工程。
2、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300kPa以下的地基处理设计,特殊性岩土作为小型建筑物地基持力层的地基处理设计。
3、复杂程度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简单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4、其他勘察等级为丙级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1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1、国家重点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2、大型跨江、跨海桥梁桥址的工程物探,桥桩基测试、检测,岩溶地区、水域工程物探,复杂地质和地形条件下探查地下目的物的深度和精度要求较高的工程物探。
3、地铁、轻轨、隧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高速公路工程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4、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的监测。
5、建筑物纠偏、加固工程中的岩土工程监测,重特大抢险工程的岩土工程监测。
6、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达到300kPa及以上的地基处理监测,单桩最大加载在10000kN及以上的桩基检测。
7、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
8、块体基础振动测试。 1、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的监测。
2、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300kPa以下的地基处理检测,单桩最大加载在10000kN以下的桩基检测。
3、独立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项目,无特殊要求的岩土工程监测项目。
4、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及以下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2 水文地质勘察 1、国家重点项目、国外投资或中外合资项目的水源勘察和评价。
2、大、中城市规划和大型企业选址的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
3、供水量10000m3/d及以上的水源工程勘察和评价。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水资源勘察和评价。
5、干旱地区、贫水地区、未开发地区水资源评价。
6、设计规模为大型的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勘察。
7、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 111)复杂程度为复杂的降水工程或同等复杂的止水工程。 1、小城市规划和中、小型企业选址的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
2、供水量2000m3/d-10000m3/d的水源勘察及评价。
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的水资源勘察和评价。
4、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勘察。
5、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 111)复杂程度为中等及以下的降水工程或同等复杂的止水工程。 1、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供水量2000m3/d及以下的水源勘察和评价。
2、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3 工程测量 1、国家重点项目的首级控制测量、变形与形变及监测。
2、三等及以上GNSS控制测量,四等及以上导线测量,二等及以上水准测量。
3、大、中城市规划定测量线、拨地。
4、20km2及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形测量。
5、国家大型、重点、特殊项目精密工程测量。
6、20km及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
7、总长度20km及以上综合地下管线测量。
8、以下工程的变形与形变测量: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变形,重要古建筑变形,大型市政桥梁变形,重要管线变形,场地滑坡变形。
9、大中型、重点、特殊水利水电工程测量。
10、地铁、轻轨隧道工程测量。
1、四等GNSS控制测量,一、二级导线测量,三、四等水准测量。
2、小城镇规划定测量线、拨地。
3、10-20 km2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形测量。
4、一般工程的精密工程测量。
5、5-20 km的线路工程测量。
6、总长度20 km以下综合地下管线测量。
7、以下工程的变形与形变测量: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丙级的建筑变形,地表、道路沉降,中小型市政桥梁变形,一般管线变形。
8、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 1、一级、二级GNSS控制测量,三级导线测量,五等水准测量。
2、10 km2及以下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形测量。
3、5 km及以下线路工程测量。
4、长度不超过5 km的单一地下管线测量。
5、水域测量或水利、水电局部工程测量。
6、其它小型工程或面积较小的施工放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