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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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为加强对计划外机动车辆交易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转手倒卖,促进物资流通体制的改革,根据一九八五年九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欲在本市出售、购买、串换各种在用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机动脚踏客货两用车)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进入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交易。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二、凡由物资部门设立的汽车贸易中心及其代销点(以下简称“物资贸易中心”)或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设立的青岛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汽贸易公司”)计划外设放市场的新汽车,须凭正式发货票进入市场办理验证手续。未经验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发照、立户
手续。

三、本市单位或个人从外地购进的机动车辆,已经当地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办理验证手续的,可直接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领照、立户手续;未办理的,应先到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补办验证手续,方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领照、立户手续。

四、进入市场买卖机动车辆,应具备必要的证件。
1.所有交易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验审合格证,其中进口的新车应齐备合法证件。
2.出售车辆者应持有本单位出售车辆的证明,个体户、专业户须持营业执照或个体劳协的证明。部队车辆须有其车辆主管部门的证明。
3.凡属控购单发购买计划外的或旧的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等,须持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核以的“准购证”。
五、车辆交易双方,应本着旧不超新,按质论价的原则,协商议价,严禁哄抬价格,弄虚作假。
六、车辆成交后,应按成交额交纳1%的手续费。出售的车辆,购车时间不足一年的,交纳3%的税金;超过一年的,不缴纳税金。手续费和税金由买卖双方各缴纳一半。“物资贸易中心”或“中汽贸易公司”销售的汽车,按成交额的1‰缴纳验证手续费。
七、车辆成交后,凭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移动手续。
八、凡违犯本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及没收车辆等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揭发、检举违法交易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九、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的机动车辆交易市场。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 岛 市 公 安 局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198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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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发[2004]32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4年11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和我区“人才强桂”战略,进一步做好我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掌握当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发展前沿知识,能代表全区最高专业技术水平,年龄、知识、学科结构合理的自治区优秀专家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优秀专家,是指在我区从事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技术(包括工程、医疗、农业)和科技、企业管理、高技能工作并做鐾怀龉毕祝灾吻澄⒆灾吻嗣裾济娜嗽薄?br> 第三条 自治区优秀专家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突出贡献为依据。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优秀专家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献身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55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得一项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取得发明专利l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以上获得实施(或转让),并获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获得两项以上国家级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部)级一等优秀设计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四)成为自治区某一行业、学科的带头人,在国家级重要学术刊物或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4篇以上的基础科学方面或7篇以上应用科学方面在本学科有重要影响的论文,或发表过有重要价值的论著(其中一部为专著),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
(五)在宏观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科研攻关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建议,解决了重大疑难技术、理论问题,获得业内专家认可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专业性强的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有重大改革和创造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使某个濒临倒闭的大中型企业扭亏为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管理工作者;或在推广、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或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七)长期在基层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或从事农业科技普及、科技服务,帮助当地发展经济,改变落后面貌,成绩卓著,贡献突出并获省(部)级以上表彰者。
(八)在教书育人方面业绩特别突出的特级教师、全国模范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和“人民教师”奖章获得者。
(九)医德高尚,技术精湛,治病救人,疗效显著,其医术填补了区内空白或开拓了新的领域,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医务工作者。
(十)在文学、艺术、体育、新闻、理论、出版等方面有出色才能,在相关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或国外有较高声誉,并被省(部)级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工作者。
(十一)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或中华技能大奖,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技术能手,或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或连续获得两次以上省(部)级劳动模范、广西技能大奖、广西技术能手、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称号的模范人物。
(十二)已做出与上述11项类似突出贡献或达到类似专业技术、技能水平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评选自治区优秀专家的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50人左右。
第六条 优秀专家人选先由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向主管部门推荐,或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向主管部门自荐。无主管部门的民营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组织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登记(注册)管理机关推荐。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 主管部门或登记(注册)管理机关将以上方法推荐出来的人选名单张榜公布,进行组织考察,然后按上级下达的推荐指标数,将拟上报的人选名单进行公示,经主管部门党组织研究同意后,以主管部门名义将填写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推荐表》与有关被推荐人选的奖励、成果证书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在市(地级市,下同)的,上报所在市委组织部;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在区直单位的,上报该区直单位。
第八条 各市委组织部和区直单位,要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严格的审核,经党委(党组)讨论通过后,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推荐表》连同有关的依据材料(含廉政情况),一式十份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第九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区直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审议,由学科专家评审小组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初评,按1:1.5的比例评出初步人选,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自治区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的委员60%以上由知名专家担任)。评审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评委的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票数多少确定优秀专家的人选。人选名单确定后,向全社会公示7天,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进行必要的核查。最后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专家进行命名,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证书》,并给予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自治区优秀专家在管理期限内,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津贴。凡连续两届列人管理范围的优秀专家,退休时按其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退休金。
第十二条 自治区优秀专家享受自治区安排的定期健康检查。自治区每年按计划组织部分优秀专家到外地疗养,每位专家3年左右安排一次。健康检查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支付,疗养经费从自治区人才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凡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科研项目及根据自治区需要、个人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科技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并在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习培训、外出考察、助手配备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第十四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组织上将其调离企业、事业单位到行政单位担任公务员的优秀专家,其在管理期内享受的优秀专家待遇不变。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优秀专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管理,自治区人事厅、科技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优秀专家所在市委组织部协助进行管理,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优秀专家的业绩档案,将有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推荐表》、著作、论文目录、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科研成果、业务奖励、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工作情况、职称晋升、健康情况等人档。
第十七条 保证优秀专家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尽量减少他们的兼职和不必要的社会活动。其工作岗位确实需要调整时,要尽量尊重专家本人的意见,并征得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同意。
第十八条 建立优秀专家理论、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地选送优秀专家到党校、行政院校进行短期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同时,有计划地选送优秀专家到国外、中直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业务学习,以不断提高优秀专家的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优秀专家联系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经常听取优秀专家的意见和要求,定期检查有关优秀专家的规定落实情况,督促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
第二十条 大力宣传优秀专家的先进事迹,依法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对扶植、保护优秀专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压制、刁难、打击报复优秀专家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全区。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优秀专家考核制度。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优秀专家每五年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状况、工作实绩及了解其健康状况等。
第二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优秀专家管理期限为五年,期满后重新审核确定。五年内没有新的突出贡献,或科研、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没有阶段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或本专业、本学科成果已被他人超过者,一般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其本人也不再享受优秀专家的待遇。调往区外、退休以及去世的优秀专家,也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对于退休的优秀专家,其原享受的住房、医疗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 凡政治、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优秀专家称号和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己评定并列入管理的自治区优秀专家,继续享有优秀专家的资格,其待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优秀专家津贴以及评选、管理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津贴发放工作相应由该办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2月28日发)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1988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委员宋平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决定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要建立一个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功能齐全、结构合理、 运转协调、 灵活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的长远目标,以及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今后五年改革的目标是,转变职能,精干机构、精简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克服官僚主义,逐步理顺政府同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关系、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的关系。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减少政府机构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职能,增强宏观调控职能,初步改变机构设置不合理和行政效率低下的状况。这个改革方案,适当裁减一些专业管理部门,完善或新建一些综合和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拟撤销的部、委12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工业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工业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二、新组建的部、委9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三、保留的部、委、行、署32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31.中国人民银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四、转为事业单位的1个
  新华通讯社
  五、改革后的国务院组成部委41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部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40.中国人民银行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