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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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计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国务院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家计委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
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下发以来,我国服务业稳定发展,结构不
断改善,就业岗位大幅度增加。但从总体上看,服务业供给不足、比重偏低、结
构落后、质量不高、竞争力差等问题仍很突出,已经成为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
制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已经进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必须充分认识新阶段、新形
势、新体制下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快
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有力措施,是
缓解就业压力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服务业的兴旺发
达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加快发展服务业,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深
远的战略意义。
  加快发展服务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市场
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增加供给、优化结构、拓宽领域、扩大就业。要进
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正把服务业作为产业对待。要有步骤地扩大开放,
在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引导,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促进
全国服务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十五”期间
服务业发展的目标是: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适当快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
争取达到7.5%左右,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0年的33.2%提高
到2005年的36%;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4%以上,累计新增就业人数
争取达到4500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2000年的27.5%提高
到2005年的33%。为此,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服务业行业结构
  (一)以市场为取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进步为支撑,大力调整和优化
服务业行业结构,提高服务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强化对交通运输、商贸
流通、餐饮、公用事业、农业服务等行业的改组改造,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
物流配送、代理制、多式联运、电子商务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提高服
务质量和经营效益。积极发展房地产、物业管理、旅游、社区服务、教育培训、
文化、体育等需求潜力大的行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信息、金融、
保险以及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业,提高服务水平和技
术含量,促进服务业行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优化。
  (二)各地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发展各具特色的服
务业。中心城市及沿海地区的部分城市,要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在改组改造传统
服务业的同时,着重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具有交通、商贸、旅游等特
定优势和服务功能的中小城市和城镇,要进一步强化优势,突出特色,提高优势
行业的竞争力;其他城镇和农村,要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地发展有优势
的行业。
  二、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
  (三)服务业是今后我国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
统一认识,高度重视,采取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挖掘服务业安置就
业的巨大潜力,发挥其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四)积极支持服务业各行业拓宽服务领域,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对就业潜
力大的行业,尤其是社区服务、农业服务等,要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大张旗鼓
地鼓励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下岗职工、乡镇
转岗干部和复转军人创办社区服务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
  (五)积极引导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就业,取消各种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
政策规定。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规范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准确及时的就业信息,避
免盲目流动。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
服务制度和标准,规范劳动者、企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市场行为。鼓励服务业推
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时间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为服务业扩大就业
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积极从事服务业工作。
  三、加快企业改革和重组
  (六)加快服务业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
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服务业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有进有退,有
所为有所不为。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对外贸易、公用事业、旅游、文化、电信、
金融、保险等行业,要逐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的准入限制和扩大对外开放。
  (七)对国有服务业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企业外,要
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持股的股份有限公
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八)尽快改变部分行业经营方式陈旧、缺乏服务品牌和过度竞争等状况,
促进服务业的集团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
联合、上市、重组等方式,形成一批拥有著名服务品牌、多元投资主体的大型服
务业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
业依法实施破产。
  (九)国家从授权经营、跨业经营、上市融资、项目审批等方面促进形成少
数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各地区、各部门要鼓励企业跨地区
发展,并在经营场所、工商登记、劳动用工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服务业中小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
承包经营、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各地区可根据不同行
业的特点,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加大力度,加快服务业中小企业的改革。
  四、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
  (十一)改变服务业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低
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
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在市
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对非国有经济实行与国有经
济同等的待遇。
  (十二)加快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放宽外
贸、教育、文化、中介服务等行业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
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
等方式进入,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或增发新股方式进入服务业。
  (十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
进行认真清理,改革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需要保
留的也要按照区别情况、简化手续、公开透明、管理和监督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
  (十四)加强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规范化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
并公示有条件准入的领域、准入条件、审批确认等准入程序以及管理监督办法。
加强对服务市场的依法监管,整顿和规范服务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
为,对违法违规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清除出市场,创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有步骤地扩大对外开放
  (十五)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有序地扩大服务业
对外开放。要通过扩大开放,促进服务业管理体制、企业机制、组织形式以及服
务品种的创新;促进先进服务技术和标准的引进,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促进和培育服务业比较优势的形成,增强国际竞争力,减少服务贸易逆差。
  (十六)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步骤地进
一步开放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外贸、商业、文化、旅游、医疗、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国际货运代理等领域。
  (十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走出去”战略,发展服务业的跨国公司。
鼓励开展设计咨询、对外工程和技术承包、劳务合作。有关部门要在金融、保险、
外汇、财税、人才、法律、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国际竞争力创造必要条件。
  六、推进部分服务领域的产业化
  (十八)以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
机构分开为原则,加快推进适宜产业化经营领域的产业化进程。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尽快完成适宜产业化领域由“政府办”向“社会办”的转变。
各级政府要做好有关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以外的领域都要实行产
业化经营。
  (十九)将各类事业单位划分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机构。营利性事业单位都
要改制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逐步减
少直至取消政府投资和事业经费。挂靠政府部门的营利性机构要与原部门脱钩。
非营利性机构也要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市场提供服务。
  七、促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二十)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设施都要
面向社会开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党政机关营利性的后勤服务机构都要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新组建并由国
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立后勤服务机构,所需服务由社会提
供。鼓励民间投资兴办面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推广“大学生公寓”
等社会化服务的各种组织形式。
  (二十一)在对后勤服务机构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和评估后,
允许将其中一部分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注入改制后的后勤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
抓紧制定促进并规范后勤服务机构转制的具体规定。
  八、鼓励中心城市“退二进三”
  (二十二)调整城市市区用地结构,减少工业企业用地比重,提高服务业用
地比重,即“退二进三”。这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生
活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城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任务。目前,大部分中
心城市已经进入必须对城市市区用地结构进行调整的阶段。要采取切实措施,逐
步加大力度,把一些城市行之有效的“退二进三”措施,推广到更多城市。
(二十三)中心城市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
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服务
业。城市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迁出或关闭企业做好人员安置、资金筹措等
工作。鼓励外资投向与“退二进三”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回报率高、成长性好、
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项目。
  九、加快服务业人才培养
  (二十四)加快培养服务业所需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信息
服务、金融、保险、各类中介服务、服务业政策与管理以及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
则等方面的人才。有计划地在现有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服务业紧缺的专
业,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增加紧缺专业招生规模。拓宽人才培养途径,积
极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级人才。
  (二十五)加强岗位职业培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质量意识、
竞争意识和业务水平,增强其就业、创业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全面推进职业
资格证书制度,建立服务业职业资格标准体系,有序扩大实施范围和领域,提高
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十、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
  (二十六)发展服务业主要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同时也要注意发挥政府
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
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
补助,以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投入。
  (二十七)银行要适当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在独立审贷基础上积极向
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的沟
通,积极向银行推荐有效益的服务业项目。
  (二十八)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
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创造条件,逐步解
决某些服务行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不合理问题。
  十一、扩大城乡居民的服务消费
  (二十九)改善服务消费环境,完善消费政策,提倡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
引导城乡居民增加服务消费,营造有利于扩大服务消费的社会氛围。
  (三十)提高城乡居民的服务消费能力,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增加城乡
居民特别是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的收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完善消费信贷办法,
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加强服务业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布局和结构,特别要注
意扩大农村基础设施的覆盖面,促进农民增加服务消费。
  (三十一)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与实施城镇化战略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
城镇化,调整城镇规模结构,扩大城市服务消费群体。
  (三十二)推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加强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三十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服
务业摆到与农业、工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加快发展
服务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十四)计划部门负责服务业总体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衔接平衡各行业
规划与政策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行业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
织实施工作。鼓励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其在市场保护、行业自律、沟通
企业与政府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五)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按照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改进统计制度
和方法,做好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的经常性调查。有关
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发挥信息导向
作用。
  (三十六)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服务业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
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完善服务业标准,提高服务水平。
  (三十七)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和实施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
具体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责成国家计委对落实本意见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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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弄清事实,征求工会意见,做到实事求是,慎重处理。
二、《暂行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干部、固定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辞退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被辞退的职工,辞退前的集体户口的,其户粮关系应当迁出企业。其中:家庭不在企业所在地的,户粮关系可迁到配偶、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所在的城镇;辞退前在中小城镇的,一般不得迁往大中城市,少数家庭确有困难的要求迁往的,由原企业单位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与迁入
地区的公安部门联系,凭迁入地区公安机关的“准迁证”办理迁移手续;家居农村的职工,愿意迁回农村的,其城镇户粮性质不变;个别单身职工无亲可投的,允许单身立户。
四、被辞退职工,办理落户手续后,可持辞证明书,向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企业应将被辞退职工的档案材料及时送达。
五、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对被辞退的职工,要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指导他们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在招收录用上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六、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的次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未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暂由市、县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受理劳动争议的申诉进行仲裁。争议未作出仲裁之前,? 杂ξ制笠档拇峭司龆ā>讲枚ǎ粲诖泶淼模笠涤Ω涸鹗栈馗垂げ⒉狗⒐ぷ省6灾俨貌环模梢韵虻钡厝嗣穹ㄍテ鹚摺? 七、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可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本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具体实施细则,细则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以厂长通令形式公布实施,并抄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九、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1986年9月13日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 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件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引进单位应当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从中间试验阶段开始逐阶段向农业部申请。


第三章 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九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己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在中间试验开始前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领阶段。
  中间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境外公司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境外公司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全证书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凭此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津、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V);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五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做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生产或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在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