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3:46:19   浏览:9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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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局


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
证监会、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一些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以“营业部”、“办事处”、“分公司”等名义,在各地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且管理混乱、风险控制不严,有的甚至承包给个人。这些问题给我国期货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
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的经纪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的期货营业部,属《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期货营业部,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业务范围,从事国内期货经纪、期货咨询服务和期货培训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但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二、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为盈利企业。
3、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同时是4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一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同时是8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两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同时是12家以上期货交
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三个期货营业部。一家期货经纪公司最多只能设立三个期货营业部。
4、期货营业部具有专用通讯设施和设备。
5、期货营业部持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0名。
三、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审核程序为:
1、公司将申报材料报送期货营业部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期货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及审核材料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
2、中国证监会复审后,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期货监管部门通知复审结果。
3、期货经纪公司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四、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需向地方期货监管部门申报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填写中国证监会制作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登记表》(附件一)。
2、《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期货营业部管理人员(副经理以上)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街道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4、国内期货交易所会员证明。
5、期货营业部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租用通讯设施合同。
6、期货经纪公司上一年度经法定验资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经审核批准的期货营业部的名称:一律用“××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字样,不得使用其他名称。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予以规范。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并办理注销登记。违反者,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七、期货兼营机构不得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期货兼营机构已设立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并办理注销登记。违反者,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八、请各地期货监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按通知要求组织审核。申请设立期货营业部的期货经纪公司,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应在1996年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和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199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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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产业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基于中西部地区自身的条件,提出了各地在环境、资源、人力、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确有显著优势和潜力的产业、产品。中西部地区通过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和国际大市场,促进这些产业和产品快速成长,发展成为具有地方特色
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及经济结构的转化和提高。同时,这些产业和产品也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范畴。
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鼓励类项目的各项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目录生效前的在建项目,亦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各有关方面依据本目录审批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项目时,要全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要注重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改善,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的需求,适时对此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山西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无磷洗衣粉生产
4 棉纺织、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5 新型纺织机械制造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焦油深加工
9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10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11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2 高性能钕铁硼材料及稀土电机的开发、制造
内蒙古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保健酒的生产
4 皮革的后整理及高档皮革产品制造
5 乳制品加工
6 毛纺织、毛针织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9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10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11 风力发电站建设、经营
12 稀土矿物加工及产品制造
13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4 中、蒙药材加工
黑龙江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大豆、玉米深加工及其制品开发、生产
4 木浆及造纸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5 亚麻纺织及制品生产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9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高精铝材加工企业技术改造
11 电工仪表及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12 计算机软件开发
13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生产
14 石墨开采、加工及制品生产
15 抗生素药物原料生产
16 中药冻、干、粉、针制剂生产
吉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优良农业作物和畜禽品种繁育基地建设、经营
3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4 农作物副产品(玉米秸杆等)的综合利用
5 化纤木浆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及综合利用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风力发电站建设、经营
8 乙烯下游深加工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9 汽车零部件制造
10 汽车电子元器件生产
11 高性能钕铁硼材料及稀土电机的开发、制造
12 液晶显示器开发、制造
13 计算机软件开发
14 药用植物种植、加工和制药新工艺开发
15 生物工程技术制药
安徽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棉纺织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5 碳纤维的开发、生产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9 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及产品深加工
10 农用机械制造
11 铜材料相关电子产品制造
12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江西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高档日用陶瓷生产(青花玲珑瓷除外)
5 苎麻纺织及制品生产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9 稀有金属(铷、铯、钴、钽、铌)冶炼、加工
10 湿法磷酸及高浓度NPK复合肥生产
11 新型电子元器件及电子发光材料开发、制造
12 中药材、中成药加工
13 发酵工艺药物的开发、生产
14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河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棉纺织、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6 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7 铜加工企业技术改造
8 天然碱矿开采、加工
9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0 新型数字产品及配套件生产
11 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及电工仪表制造
12 优质浮法玻璃加工
13 中药材种植、加工
湖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5 水产品养殖及深加工
6 棉纺织、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7 高档服装面料及服装加工
8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9 风力发电站建设、经营
10 磷矿开采、高浓度磷复肥、磷化工及盐化工产品生产
11 汽车零部件制造
12 大型环保设备制造
13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4 石墨开采及深加工
湖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红壤改造工程
5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6 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7 苎麻纺织及制品生产
8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9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10 铁、锰矿采选及锰系列产品深加工
11 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与封装
12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松香深加工
5 水产品养殖和加工
6 蔗糖生产的综合利用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水电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9 铟、锌有色金属矿的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氟化盐、氯化盐、聚合磷酸盐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11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2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13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四川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经营
4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5 棉纺织、麻纺织、丝绸企业生产线改造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水电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9 钒钛矿物开采及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天然气资源开发及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11 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产品制造
12 新型数字产品及配套件制造
13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
14 中药材、中成药、植物化学原料药开发、生产
15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重庆市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5 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及整治工程
6 苎麻纺织及制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城市地铁、轻轨交通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9 天然气勘查、开采及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10 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电子元器件制造
11 大型环保设备制造
12 大型成套自动控制系统制造
13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云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花卉及栽培技术引进、开发、经营;现代花卉园区建设和经

4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5 天然香料、食用菌的种植、加工
6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7 滇池污染治理及环境保护工程
8 绿色食品、保健食品开发、生产
9 蔗糖生产的综合利用
10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11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12 磷矿开采、高浓度磷复肥、磷化工产品生产
13 中药、生物药开发、生产
14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贵州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5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6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7 钛冶炼、加工企业技术改造
8 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
9 钡盐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10 磷矿开采、高浓度磷复肥、磷化工产品生产
11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2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13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西藏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民族特需产品、工艺美术、包装及容器材料及制品生产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电力基础设施及新能源电站建设、经营
6 铬矿的开采与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7 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
8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9 藏成药品的开发、生产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陕西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棉纺织及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6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7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8 天然气资源开发及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9 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制造
10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1 天然药物、保健药物及保健用品生产
12 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3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甘肃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优质葡萄酒酿制
4 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深加工
5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6 毛纺织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产业用纺织品开发、生产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及碳素制品生产
9 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10 钻机及油田设备制造
11 IC元件集成电路封装及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制造
12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青海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铜、铝、锌矿开采、冶炼、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6 钾资源的开发、加工
7 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及产品生产
8 新型建筑材料生产
9 中药、藏药材种植、加工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4 葡萄的种植和酿酒
5 玉米、马铃薯种植及深加工
6 蚕养殖、蚕茧丝加工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钽、铌的冶炼和加工
9 钽电容及钽粉生产制造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优良蕃茄种植及深加工
4 优质葡萄的种植及酿酒生产
5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棉纺织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的开发
8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建设、经营
9 锂盐的开发(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2000年6月16日

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58 号



  《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已于2013年1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
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 长 黄兴国

              2013年1月23日



        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收集工作,完善本市档案资源体系,
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市和区县国家综合档案
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所进行的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
  档案接收是指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
移交属于本馆保管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档案的行为。
  档案征集是指档案馆对散存、散失在境内外的对国家和社会
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代为保管、接受寄存、收购、
征购等方式收存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领导,

保障档案收集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档
案收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馆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负责档案收集的
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档
案收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奖励。
  第六条 档案馆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档案:
  (一)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三)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六)各民主党派机关;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档案馆可全部或者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
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区县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七条 受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
单位,其反映本行政区域工作的档案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
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九条 档案馆征集档案的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各历史时期政权机构、革命组织、地方武
装、社会组织的档案资料;
  (二)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历史名人和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杰出人物在工作、学习、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中外文著作、书信、
日记、传记、谱牒、纪念评价材料、证件、题词、音像、墓志等
档案资料;
  (三)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科研成果、名优特产、名胜古迹、

历史风貌建筑、著名商标、民间艺术、风土人情、民俗文化等档

案资料;
  (四)反映本行政区域特殊时期的报刊、传单、印章等档案
资料;
  (五)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单位、基层群众
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资料;
  (六)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十条 档案收集的方式:
  (一)接受移交;
  (二)接受捐赠;
  (三)代为保管、接受寄存;
  (四)收购、征购;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将归档范
围内纸质、电子文本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各级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向档案馆移交:
  (一)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

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区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
年,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三)由市或者区县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在该干部去世以
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5年后向同级
档案馆移交;
  (四)撤销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所形成的档
案,自撤销之日起半年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破产、注销、吊销的国有企业所形成的档案,自破产、

注销、吊销之日起半年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六)市或者区县承办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临时性单位,
其形成的档案应当在该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民生的档案,经协商,档案形成单位可以
提前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档案形成单位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向档案馆延长移交期限的,
应当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
毁和不安全的,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将相关档案及时移交档案馆。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移
交的档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和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

在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

用设备。
  第十四条 档案所有人可以将其档案无偿捐赠给档案馆收存。
  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利用的权利,

并可以对所捐赠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使用的意

见,档案馆应当尊重捐赠人意见,并依法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档案馆可以采取代为保管或者接受寄存措施。
  第十六条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于保管条
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灭失、丢失的,档
案馆可以收购或者依法征购。
  第十七条 档案馆征集档案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
进行,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档案馆应当
及时将征集的档案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在档案收集中,对档案的真伪或者保存价值有异
议的,档案馆或者档案所有人可以提请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或者将国家所
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
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本市对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档案
收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