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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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实行对企业登记注册号或字号的统一管理,使全国登记注册的企业均获得唯一法定的注册号或字号,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个部门共同拟定的《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现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
号统一编码使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由我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编制,我局负责分配和管理。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均由八位数字的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字符校验码组成(有关说明详见附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核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同时,赋予企业一个法定的注册号或字号,并将该注册号或字号填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执照副本与执照上所填入的注册号或字号必须一致。为了便于掌握执照副本的发放数量,可在其背面编号。
四、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注册号和字号,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注册号和字号,由我局分配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包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本地的注册号和字号区段。
分配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注册号和字号,在使用完毕前六个月内,统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新的企业注册号和字号的区段。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使用分配给的企业注册号和字号,并在分配的区段内依次编定。
已赋予企业的注册号或字号和已注销企业的注册号或字号均不得重复使用。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号,暂按我局企业登记司企外字〔1988〕第10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区段)和《营业执照》字号(区段)已下发。如有未尽事宜,请函告我局企业登记司。
八、注册号和字号的校验码计算程序已经我局编制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持计算机软盘来我局企业登记司拷贝。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8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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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将《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厅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直各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第六条 裁量阶次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5个阶次。

(一)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二)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而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四)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五)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在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和请求回避权等内容,听取当事人对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对选择的处罚阶次,应当说明理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说明自由裁量理由外,还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处罚依据选择理由。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处理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从重行政处罚案件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内容,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或者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致使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考核、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本机关已制定《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直各单位应根据《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守本规则。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等剥夺相对人权利或增加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参照本规则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适用撤回、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一)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其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

(二)适用情形包括: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撤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者事实基础。

(四)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二、变更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一)变更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申请许可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内容予以改变。

(二)适用情形为: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发生变化,但仍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

(三)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四)为便于申请人变更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事前公布有关变更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以便申请人能够及时履行必要的手续,避免使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三、撤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一)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

(二)适用情形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四)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四、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一)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

(二)吊销行政许可应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情形。

(三)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注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一)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等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

(二)适用情形包括: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注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以公告。

六、其他

(一)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撤回、变更、撤销参照本规则执行。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
  (一)接受申请。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以及来访的口头申请。接受书面申请的,根据当事人的数量,要求提交申请书的份数,同时要求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接受口头申请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二)审查申请。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等。
  (三)补正申请。申请材料不全,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办理申请。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内作出处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口头申请的当面告知。
  (五)登记申请。登记接受申请的处理情况,以便统计、存档备查。
  二、受理
  (一)审核签批。对符合申请条件应由本机关受理的,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提出立案受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签批。
  (二)制发通知。根据审核意见,制作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均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送达通知。7日内分别向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为市直政府工作部门的,直接送达通知书,被申请人为县市区政府的,传真送达通知书。
  (四)提交答复。被申请人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依法决定撤销。第三人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依法不影响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五)复议告知。在受理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应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及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
  三、审理
  (一)确定办案人员。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具体承办,并明确主办、协办人员。办案人员应当抓紧时间,严格依法办理。
  (二)审理方式。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着重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理中认为有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审理要求。办案人员应熟悉了解案情,及时对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由法制办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等多种方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中止和终止。审理中,办案人员认为申请人申请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合理的,报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发出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发现有复议法规定中止或终止情形的,依法作出中止或终止审理的决定,决定书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提出建议,报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停止执行通知、中止和终止审理决定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决定
  (一)决定的期限。按复议法的规定,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审结的,经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可延长30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和分管副主任、主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对拟作出维持决定的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由市法制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分管领导听取市法制办的情况汇报,研究作出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拟定后,由分管领导审签,报市长签批。
  五、送达归档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制作文书,加盖市政府印章,并分别送达给有关当事人。
  (二)结案后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经办人员应按顺序整理好案卷,按文书处理规定归档。

  附件:1、补正材料告知书
    2、调查笔录
    3、行政复议答辩书
    4、责令履行通知书
    5、停止执行通知书













附件:


1、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初步审查,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委托证明;
  3、具体行政行为文书;
  4、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5、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
  逾期未向本机关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年 月 日




2、调 查 笔 录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调查地点:
  调 查 人:
  记 录 人:
  被调查人姓名: 性 别: 年龄:
      职 务: 工作单位:
   电 话: 地(住)址:
  调查情况:





    
  最后一页有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
  重要的调查笔录,被调查人要在每一页签名。




3、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 辩 人:(机关全称)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 答 辩 人:(申请人)

  答辩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机关黄复答字〔 〕 号提出答复通知书,现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 致
  黄冈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 件: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材料
(原件和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确认印章的复印件,经审查后,原件退回答辩人)
2、法律依据具体条文




4、责令履行通知书

黄责履字〔 〕 号

(被责令履行的机关):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黄复决字〔 〕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送达你机关。经查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该决定书所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机关于 年 月 日前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履行结果。逾期不履行,将追究你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年 月 日






5、停止执行通知书

黄停执字〔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认为你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执行后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