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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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监(2001)1号



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确保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维护我国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的稳定,搞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对今年的招生考试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重申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招生考试的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部署及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从组织、制度和管理上,确保《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7号)及《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的程序搞好招生录取工作。
二、要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宣传工作,把国家的招生政策以及本地依照国家政策制定的实施办法、招生学校在本地的招生计划、录取情况和收费项目及标准,通过宣传媒介如实向社会公布,增加招生录取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以及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地方和高校的任何一级负责人都无权特批未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进入高等学校。严禁任何招生工作人员参与走后门、递条子、打招呼等各种违纪活动,如发现其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人员的资格,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新生入学后,高等学校要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退,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四、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责,确保不出现大的问题,一旦出现违纪和重大事件,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除按规定处理当事者和考生外,还要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要切实加强对考试和录取场所的管理,对以往发生过或可能发生考试严重作弊情况的地方,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派出人员帮助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录取期间,除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录取场所。在考试和录取期间,教育部将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风考纪管理和招生录取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五、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每一名工作人员都熟悉国家招生考试的政策和各项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同时,要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一律不准参加监考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考试和纪检监察人员中直系亲属有参加今年招生考试的,必须回避。
六、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变相“双轨”和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严禁把计划、分数与收费挂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领导,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纠正,对那些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七、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与招生考试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参与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保证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全面落实。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对确属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纠正或解决;要进一步加大查处招生考试违纪案件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不仅要取消不符合录取条件学生的入学资格或学籍,还要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要适应招生管理手段改革的新形势,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探索新的方式和方法,进一步加强招生监察工作。进行网上录取的高等学校,要严格录取现场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


200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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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外经贸机电字(2001)6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工作,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二○○○年七号令,以下简称“七号令”),实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次评标结束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以下简称网站)上填写并刊登《评标结果公示表》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在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三条 《评标结果公示表》的各项填写内容,包括“建议中标商(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必须与评标报告一致,并符合七号令规定的评标规则。
第四条 对每一位不中标商的不中标理由按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三类逐项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商的响应情况和内容。如一个投标商的某一类不中标理由过多,招标机构可填写其中最主要的若干项理由。但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
第五条 在网站注册的机构按权限查看公示内容。同一招标项下的有关进出口机构、政府主管机构和投标商有权对正在公示的评标结果进行质疑或投诉。
第六条 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在公示发布十个工作日内,若无投标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进出口机构即对中标产品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或函复买方和招标机构。
第七条 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如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应在公示期内相关进出口机构提出。
第八条 如一项招标的投标商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可在网站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出质疑或对该项招标程序问题进行投诉。《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由投标商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于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送达相应的进出口机构方为有效。属地方或部门管理的产品,投诉材料可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第九条 质疑或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查实属提供虚假情况的,进出口机构有权对其提出警告;多次提供虚假情况或情节严重的,进出口机构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今后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 公示开始后,招标机构有义务向投标商解释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进出口机构对质疑投诉核实审查后,在公示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复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并将结果在网站上公告。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机构或买方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质疑或投诉,不予受理:
(一)由非投标人或非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
(二)未在网站注册的个人或机构提出的;
(三)质疑投诉文件无合格投标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未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供详实证明材料说明的;
(五)质疑投诉人多次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将质疑投诉材料送达主管进出口机构的。
第十三条 招标机构须保持投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以便有关部门在受理质疑或投诉时查证。
第十四条 各进出口机构、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投诉档案,保证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各招标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网上评标结果公示制度。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及复审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1年6月3日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等部门《南京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等部门《南京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一日 宁政发[2001]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
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和《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保障职能,解决本市市区(不含江宁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是指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含,2001年市区为人均月收入200元),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含)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不含)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第四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制定有关办法、规定,组织全市市区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各县(江宁区)的住房保障工作。各区民政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具体负责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住房保障方式:
(一)保障对象经申请批准后,政府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
20元的标准向保障对象计发房租补贴。其中无房的按8平方米全额计发,有房未达标准的按原住房面积与8平方米的差额计发。房租补贴原则上由区房改办通过银行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经区房改办批准,也可直接发给保障对象。

(二)对一些特殊保障对象,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租住政府或单位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三)保障对象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一律视为廉租住房,仍按房改的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道解决,主要包括:
(一) 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二) 市和区政府的专项划拨资金;

(三)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由区房改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发放房租补贴、购置廉租住房。

市、区财政局和市房改办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取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满2年的,应当停发房租补贴,不再享受租金减免,退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第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住房面积及补贴标准等指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批;
(一)申请人持《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导并如实填写《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委员会辖区内公告15天。公告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对有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清楚,并答复是否准予登记。

(三)区民政局、区房改办分别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确认。

(四)送市房改办审批。

(五)根据市房改办审批意见,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确定补贴、减免和配租对象,并按顺序发放房租补贴,轮候配租。

有关申请表格及房租补贴协议(合同)由市房改办统一制订。

第十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如因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房租补贴、租金减免或廉租住房的,由区房改办停发房租补贴、收回廉租房或提高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对象承租的廉租住房或由政府补贴租住的住房,不得自行转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拖欠房租,违反本规定的,由区房改办立即停止发放房租补贴,收回已发补贴或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区房改办或委托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三条 房产、房改、民政及街道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江宁区和各县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 京 市 民 政 局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