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的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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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的公报

中国外交部 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


关于成立“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的公报

中国外交部 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
2004年1月30日
开罗


200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阁下访问了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会见了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阿姆鲁·穆萨先生和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代表。

胡锦涛主席在会见中就发展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的新型伙伴关系提出四项原则:(一)以相互尊重为基础,增进政治关系;(二)以共同发展为目标,密切经贸往来;(三)以相互借鉴为内容,扩大文化交流;(四)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秘书长表达了阿方对此的欢迎和赞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李肇星先生与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阿姆鲁·穆萨先生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中阿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双方回顾了半个世纪以来中阿关系的发展历程,对中阿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认为,中阿友好合作基础牢固,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加强在各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愿望和长远利益。

双方强调,中阿同属发展中国家,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共同发展的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双方确信,中阿在国际事务中保持和加强密切的磋商与协调,有助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中国赞赏阿拉伯国家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阿拉伯国家赞赏中国一贯支持阿拉伯人民正义事业和合法权益的立场。

为进一步发展中阿在各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双方商定,即日成立“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

双方同意,尽快召开“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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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出字〔201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四大准入”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印刷发行管理司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出人事〔2008〕1259号)规定,决定开展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力争提前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印刷强国”的总体目标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围绕优化结构,进一步调整产业布局,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印刷产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我国印刷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年度核验工作掌握印刷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为实施“十二五”规划打好基础;进一步完善“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制度”,增强优势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印刷企业坚决不予年度核验,为印刷业平稳有序、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含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时间
  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原则上应在2011年3月底之前完成,以便工商部门进行年检。如有特殊情况,在不影响企业进行工商年检的前提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核验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见附件1,印刷企业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所获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状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对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国内外经济形势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核验程序后,由负责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五、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各省自定);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确定。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七、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切实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管。
  要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紧密结合,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2010)新出明电39号〕要求,对印刷各类出版物、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
  (二)继续完善“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制度”。
  通过汇总填报《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见附件2),切实掌握“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扶持等手段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三)开展印刷园区建设工作的调研。
  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培育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以专、精、特、新为特点的不同印刷产业集群。要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掌握了解印刷园区建设情况,积极推进绿色印刷,并认真填报《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中有关内容。
  八、年度核验的工作程序
  (一)凡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并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及有关材料报至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11年3月底前核验完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做出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
  (三)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及时将核验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保工商年度核验工作顺利完成。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总结报告、《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同时将被暂缓年度核验、不予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名单一并附上。2011年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核验情况工作总结要包括:1.核验工作的过程;2.当地印刷业质量管理、生产产能、技术设备、人才培训的基本状况;3.当地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4.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6.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六)2011年不开展印刷企业核验工作的省份,也须在2011年4月底前将《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认真作出全面部署,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核验的实施细则。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翔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核验期间,总署将对各地开展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对创新管理工作的单位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开展核验工作、不认真撰写工作总结、不认真填写《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在开展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附件:
  1.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7754/129196432267937549.doc
  2.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7754/129196433461077119.doc
  3.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7754/129196434461896197.doc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联系人:路洲、付东
电话:010-83138698,83138697
传真:010-83138696
电子信箱:ysfzc@sina.com)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公物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公物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公物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常德市公物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公物拍卖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及外地驻常单位)需要变价处理各类公物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行政强制执行中需要变价处理的物品;

  (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三)邮政、机场、码头、车站等单位获取的过期无主物品和溢卸物品;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应上交的贵重礼品。

  (五)公交线路、出租车、户外广告经营权,道路冠名权等国有自然资源;

  (六)国有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需要变价处理的信贷抵押、质押物品;

  (七)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变价处理按规定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

  (八)宣布破产的国有企业需要变卖的资产;

  (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处理的资产;

  (十)其他需要变价出售或出让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变价处理公物实行公开拍卖制度。

  拍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公物,必须交由市政府指定的拍卖单位拍卖。

  凡须进行拍卖处理的公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定价,自行出售;不得挪用、调换、私分;不得交由其他商业、物资等经营单位作价收购。

  第五条 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国家规定的各种违禁品和假冒商品,按国家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得流入市场。

  第六条 国有土地、林地、水面、草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

  第七条 专营、专卖物品可采取定向拍卖的方式,首先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执法机关收缴的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可由定点拍卖机构在标明实情的前提下实行无保留价拍卖或变卖。

  第八条 公物拍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

  (二)开业满2年;

  (三)有1名(含1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四)年拍卖额达到一定的规模;

  (五)拍卖活动的手续完整规范;

  (六)有适合公物拍卖的场所和设施;

  (七)无违法经营活动的记录,且信誉良好,社会公认;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常德市公物拍卖监督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公物拍卖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公物持有单位执行公物定点拍卖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物拍卖指定单位在公物拍卖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非指定单位违反公物定点拍卖制度从事公物拍卖(变卖)活动的情况。

  第十条 公物拍卖单位由市公物拍卖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提出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审查指定。

  第十一条 公物拍卖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努力实现公物的保值增值,拍卖程序按《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的保留价应根据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由委托人与拍卖公司共同商定。公物一次拍卖不成交的,可变更保留价;再次拍卖仍不成交的,经委托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拍卖公司作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公司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加盖公物拍卖专用章,有关部门应据此办理被拍卖物品的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拍卖公司的拍卖佣金在《拍卖法》规定的幅度内由其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佣金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 价款上交国库的物品,拍卖成交后,拍卖公司应及时将价款返还给委托方,并与委托方结清账务,同时将拍卖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单位应将拍卖后所得价款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十六条 拍卖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拍卖公司在拍卖成交后应将结果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及时与委托方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结清帐务。委托单位应依法处理拍卖所得价款。

  第十七条 公物拍卖指定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服从市拍卖监督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三)按规定及时向市公物拍卖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八条 市公物拍卖监督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况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公物持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理应拍卖的公物或挪用、截留拍卖价款的,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视同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物拍卖指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拍卖监督委员会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公物拍卖指定单位资格;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采取不正当、非法手段获取拍卖标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造成拍卖成交后无法履约的;

  (三)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方返还价款、结清账务,或者挪用保证金和拍卖价款的;

  (四)财务管理混乱,偷税漏税的;

  (五)与竞买人恶意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第二十条 对集体所有资产的变价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1日发布的《常德市公物拍卖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