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2004年国家职业卫生公共场所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4年国家职业卫生公共场所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卫生部的职能调整,我部组织制定了2004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公共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国家公共卫生抽检工作按期完成。
二、突出重点,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抽检工作应当结合当前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和预防SARS等项重点工作确定检查的重点,选择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要着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各项法律制度、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通过查处一批违法经营者,以儆效尤,确保广大公众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年底前将处罚情况及处罚原因分析(违法行为分类、处罚类别、各行业处罚情况等)上报卫生部。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或者调整抽检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抽检工作,上报抽检总结。上报表格根据提供的汇总表格式填报,填报内容以及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联系电话、单位公章等应填写齐全。
附件:1、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抽检计划
2、2004年放射卫生监督抽检计划
3、2004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计划
二OO四年一月七日
附件1:
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抽检计划
一、 抽检对象
(一)粉尘危害的行业:重点是采石、煤矿、水泥等尘肺病多发的行业;
(二)中毒危害的行业:制鞋、玩具制造、家具制造、皮革加工、化工、五金电镀、蓄电池、电子;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检查危害较重,职业卫生问题突出的企业。各地抽查单位数为本地同行业企业总数的10~20%;
二、检查内容
(一) 2003年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
(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三) 企业职业卫生状况和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如: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相关制度,人员配备,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有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警示标识,应急救援等内容。
三、检查方法
(一)查阅档案
(二)座谈及询问
(三)现场检查
(四)填写调查表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 粉尘危害企业的检查于2004年5月31日前完成,6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及典型案例材料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二) 第二阶段 职业中毒危害行业的检查于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9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及典型案例材料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 抽检工作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 各地应根据抽检的内容,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确保检查结果真实,防止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 检查中发现的典型事故或案例要认真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计划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将适时对各地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联系人:吴勇卫
电话:(010)64047878转2181 传真:(010)64047878转2182
附表1:2003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检查表
附表2:2003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
附表3: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
附表4: 2004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检查汇总表
附表5: 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抽检汇总表
附表6: 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抽检汇总表(续)
附表7: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危害管理及健康监护抽检情况汇总表
附表8: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处罚汇总表
附表 1
2003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
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检查表
1、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年 月 日,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2、所属行业
3、投资概算 万元
3、审批部门
4、审批级别( )(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市;(4)县(区)。
5、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性质( ) (1)一般;(2)严重。
6、目前项目所处阶段( ) (1)已立项;(2)可行性研究;(3)初步设计;(4)施工;(5)已竣工投产。
7、是否已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是 否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是 否
8、如果是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是 否
9、是否已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是 否
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 是 否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附表 2 2003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内容
审批级别
建设项目
总数
一般危害
项目数
严重危害
项目数
预评价报告应审查项目数
预评价报告实际审查项目数
严重危害项目设计应审查数
严重危害
项目设计
实际审查数
应竣工
验收
项目数
实际竣工验收
项目数
国家
省(区、市)
市
县(区)
合计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公章
附表3
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行业类型 主管部门
一、企业基本情况:
现有职工总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人;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二、机构和人员设置:
1、是否设有或指定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 有 无
2、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是 否
3、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数: 专职 人;兼职 人。
4、是否制定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是 否
5、每年职业病防治经费预算落实: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统一软件申报): 已申报 未申报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
1、 合同告知 有 无;2、上岗前培训 有 无;3、警示标识: 有 无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备数 ;正常运行数 。
2、应急救援预案 有 无;
3、应急救援设备 无 有,种类 种,数量 。
六、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配备数 ;使用数 。
七、2003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合格率 %。
八、健康监护
1、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制度: 有 无
2、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2003年):
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体检率 %。
3、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2003年):
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体检率 %; 检出疑似职业病人数 人。
4、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2003年):
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体检率 %。
九、现有职业病人数: 人。
十、2003年度是否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否 是;次数 起;中毒人数 人,死亡人数 人 。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 有 无 。
十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 无 ;应急救援设备 有 无 。
十三、本次检查受检企业是否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警告、 罚款、 责令停建、 责令停业、 关闭企业、 无。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附表4 2004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检查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行业类型
检查企业总数
应申报企业数
实际申报企业数
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受处罚企业数
限期改正企业数
警告企业数
罚款企业数
采石
煤矿
水泥
制鞋
玩具制造
家具制造
皮革加工
化工
五金电镀
蓄电池
电子
合计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公章
附表5 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抽检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内容
采石
煤矿
水泥
制鞋
玩具制造
家具制造
检查数
合格数
检查数
合格数
检查数
合格数
检查数
合格数
检查数
合格数
检查数
合格数
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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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 89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发至市直企事业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驻外
办事(联络)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别是充分发挥其为铁岭招商引资的独特作用,使驻外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三条 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为企业化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各驻外办事(联络)处的主要任务是在驻地开展经贸联络、招商引资、经济创收和接待服务等工作,代表市政府在驻地协调处理涉及本市有关事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办事(联络)处主任是市政府派出各驻地的正式代表,对市政府负责。
第四条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促进佚,岭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作为工作宗旨,把招商引 资作为工作中心,为铁岭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为促进铁岭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一)充分利用办事(联络)处驻地的各种优势,积极开展经贸联络和招商引资工作,努力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积极开展与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务联络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务。做好为我市领导和各界人士到驻地办事的接待服务工作
(三)积极与驻地政府和有关方面广泛联系,为促进我市与驻地经济合作和科技、资金、人才交流牵线搭桥,争取资金和项目,拓宽我市产品市场.
(四)广泛搜集、整理各方面有价值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并对被采用的信息进行跟踪服务。
(五)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努力创收,以补充经费不足。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人员管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主任、副主任实行聘任制,由市委组织部同市政府办公室共同负责公开选聘,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办事(联络)处主任负责选聘,呈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并办理聘用手续。办事(联络)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负责责。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办事(联络)处实行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年初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年终实行考核,各办事(联络)处主任每年进行一次述职。对超额完成责任状指标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状指标的,根据情况对办事(联络)处主任予以解聘或处罚。被解聘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第八条 按组织原则办事,重要问题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各办事(联络)处年中、年末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遇到重大问题需要决策时,应随时向办公室分管领导请示。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搞好团结。
第十条 工作人员每年轮流休假两次。不准家属在办事处长期居住,如有特殊情况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办事(联络)处主任离开驻地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四章 接待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市领导到驻地考察、工作的接待服务工作,本着热情周到和节俭的原则,安排好食宿和其他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到驻地开展工作,尽量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享受的公务员工资等待遇由市财政负担。在驻地工作期间可根据办事(联络)处实际情况享受一份补助,补助标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查确定,此项经费和办公经费由各办事(联络)处创收解决。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实行分项、分别管理。即办事(联络)处人员经费由市政府办公室财务科负责,办事(联络)处其他经济往来和创收经济收入由办事(联络)处单独设帐,自行管理,每年年初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十五条 妥善保管所有资产,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贵重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买卖和出租。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审计和检查、指导。办事(联络)处撤销或办事(联络)处主任调离,要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铁政办发[1998)2l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