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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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2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3月15日选举:
胡锦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曾庆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现予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2003年3月15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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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金融稳定工作职责分工与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3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金融稳定工作职责分工与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江苏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分工与工作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江苏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分工与工作制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7号)精神,为便于加强合作,各司其职,确保金融稳定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就江苏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制度规定如下:
  一、职责分工
  省政府领导全省金融稳定工作,支持并协调金融风险特别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处置,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维护金融稳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的统一协调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金融稳定工作。
  人民银行与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其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负责监测评估全省金融系统风险,承担金融系统性风险预警与防范工作,研究并组织落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加强信贷、同业拆借等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负责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考核,推动创建工作持续深入进行。
  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实施直接的外部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制止恶性竞争。对业务涉及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2个以上领域的金融企业,由负责监管该金融企业主要业务的监管机构牵头,其他相关监管机构配合进行监管。对各自监管行业的风险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并及时采取化解和处置风险的具体措施。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在执行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要注意执行的方式方法,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银行的客户保证金,不得查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虚假信息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涉及金融风险的新闻稿件,在刊发前,原则上要征得人民银行及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同意。
  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机构的损失;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帮助提高金融机构保卫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骗的技能。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在金融机构发生挤提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冲砸抢盗金融机构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等恶性事件及引发其他金融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名称中不得出现“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有关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存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商业性保险等业务。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要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经济综合部门、统计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要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其他相关经济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就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所需资金、处理方式等方面与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共同作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
  二、工作制度
  (一)协调小组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列席。会议通报有关重要情况,研究解决金融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关系并明确工作责任。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与季度金融形势分析会合并召开,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及联络员参加,人行南京分行金融稳定处有关人员列席。由人民银行通报全省季度金融运行状况,各金融监管机构交流、沟通各自监管行业的情况,研究金融稳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贯彻落实协调小组的指示,讨论下一步促进金融稳定工作的措施。
  (三)联络员会议制度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人行南京分行金融稳定处组织。会议主要沟通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修订)》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7]第18号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已于2007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