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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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利益和可能,以及法律和法规,为促进双边经贸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征收关税和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其他税收以及办理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活动,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缔约双方间的经济贸易活动将在合同基础上进行。合同将由两国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按本协定和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市场现行价格签订。
  在双边经济贸易活动中,经济实体之间所发生的责任和异议应由其自行承担和解决。

  第六条 两国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之间的所有贸易支付,将根据缔约双方各自国家的外汇法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办理;
  此项规定不排除经济实体双方按本国的法律和法规开展易货贸易、对销贸易、补偿贸易等合作方式的可能性。

  第七条 为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缔约双方将推动组织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以及经贸团组的互访。

  第八条 缔约一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缔约另一方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在其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其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委员会两主席分别由两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司局级领导担任。
  二、该委员会的任务是:
  --增进经贸领域的相互了解;
  --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解决两国经济贸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保证缔约双方有关经贸法规信息的交流;
  --提出旨在促进双方贸易关系发展的建议,并提交各自政府。
  三、该委员会根据缔约双方愿望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布拉迪斯拉发举行。

  第十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即失效。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完各自国内法律手续并通知对方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可以根据缔约双方相互协商进行修改或补充。
  在本协定终止的情况下,其规定对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定的所有合同仍然有效,直至这些合同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斯洛伐克文书就,所有二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石广生          杨·杜茨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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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决定发行280亿元记账式贴现(十四期)国债的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决定发行280亿元记账式贴现(十四期)国债的公告

2010年第69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面值2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8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91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9.542元,折合年收益率为1.89%,本期国债2010年10月2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0月27日发行结束。10月29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1年1月24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五、本期国债在2010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

广电部


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

1988年11月1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编录出版费的提取标准
根据中国唱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生产的音像产品实行编辑出版、加工制作、销售发行(简称编、产、销)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音像产品的销售价格。对编录出版费的提取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产品名称 单位 提取金额(元)
30公分密纹唱片 张 0.672
25公分薄膜唱片 张 0.056
25公分立体声唱片 张 0.21
盒式音带 盒 0.516
各种副牌盒式音带 盒 0.688
引进节目30公分密
纹唱片 张 1.12
引进节目盒式音带 盒 1.12
二、提取编录出版费时。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帐务处理。一种是自编节目;另一种是其他单位提供节目。会计分录为:
(一)自编节目:
借: 基本生产
贷: 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二)其他单位提供节目:
借: 基本生产
贷: 其他应付款-×××(提供版权单位)
企业提取编录出版费时。不论是本企业自编节目。还是外单位提供节目。一律按本企业当月入库产量乘以各种规定标准提取。
三、编录节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录音业务费”科目中反映。月终将其余额转到“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科目中。会计分录为:
(一)费用发生时:
借:录音业务费-有关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科目
如果在购买音像产品节目时。是一次性支付版费的情况下,其会计分录为:
借:录音业务费
贷:银行存款
(二)月终将“录音业务费”月末余额转入“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科目中。会计分录为:
借: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贷:录音业务费
四、历质量等客观原因报废的音像产品,应在报废的同时冲回已预提的编录出版费。会计分录为:
借:产成品
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预提费用-报损备用金
贷:产成品
为了真实反映编录出版费的提取情况,“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的借方余额在记明细帐时应以红字登记在该科目的贷方。
五、编录出版费年终余额。对于已按产量预提。但尚未实现销售的音像产品部分的编录出版费。应根据成品库报送的各种音像产品的库存数量。分别乘以规定的提取标准。计算出未销售部分的编录出版费。经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保留余额。并在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时详细说明。编录出版费年终余额扣除。经审核批准尚未实现销售的音像产品部分的编录出版费余额后。剩余部分转作利润。会计分录为:
借: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贷:利润-编录出版费结余
六、企业向外单位提供节目源。收到版费收入后。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销售-版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