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3:56   浏览:8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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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为保证全国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各地在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的过程中提
出的问题,现就二氧化硫排污费在征收、管理和使用方面与现行法规、政策如何衔接应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征二氧化硫排污费,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四部委联合颁布的新的排污费费种,属专项污染物收费类型。因此,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对于同一废气排污口,除了按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98]21号)中规定的废气收费标准征收超
标废气排污费外,还应按《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但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废气收费标准中“二氧化硫”超标排污费不再征收。
二、二氧化硫排污费按月计算,按月或按季征收。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要进入排污费征收专户,及时解缴金库,纳入预算内,按二氧化硫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三、二氧化硫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各地具体使用计划,按照财政核准的资金预算,分别纳入“拨入环保治理资金”、“拨入环保贷款基金”和“拨入环保补助费”会计科目核算,专款专用。
四、二氧化硫排污费的财务核算,在排污费收入一级会计科目下增设二级明细科目“二氧化硫排污费收入”。编制排污费财务报表时,在“环会表二”中“污水排污费”栏下增设“二氧化硫排污费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19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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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外地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外地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建发[2012]68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管理局),高新区、九华经济开发区、昭山示范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湘潭市外地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湘潭市外地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湘潭市外地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管理,规范外地进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总部注册地不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含两市、一县)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办理进潭分支机构备案;未设分支机构的,跨地区承接项目的,应当自承接单项业务之日起10日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单项业务备案,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分支机构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领取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人均面积不小于10平米;
(三)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第六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1、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一);
2、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印章留模登记表(附件二);
3、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和企业本部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6、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8、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9、分支机构造价专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人事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0、有关分支机构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1、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承接工程造价咨询单项业务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1、《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项业务备案表》(附件三);
2、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委托合同原件;
3、承接项目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注册证书、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企业总部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信用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定级)结论);
7、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进潭备案资料直接报送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进入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项目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先将有关备案资料报送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签署备案意见后,再按上述要求办理进潭备案手续。
第九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延续备案手续。企业撤销驻潭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承接项目单项备案有效期为备案日起至项目履行结束止。
第十条 外地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潭分支机构负责人、驻潭专职技术人员、驻潭办公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 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设立分支机构、承接业务不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或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在潭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潭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分支机构备案表
2、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印章留模登记表
3、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项业务备案表


附件一: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分支机构备案表

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地址

传真号码













序号
姓名
职称
注册证书号或资格证书号
专业

1





2





3





4





企业总部所在地

造价管理机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分支机构所在地

造价管理机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如属跨省进潭的,备案表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专职技术人员如数量较多,可另附清单说明。



附件二:

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印章留模登记表



企业名称(全称)


企业公章印模


法定代表人

印模和签字


分支机构执业章

印模


分支机构负责人

印模和签字


执业造价师印模和签字





附件三:

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项业务备案表

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拟承接工程

项目名称

拟承接工程项目投资额(万元)


拟承接工程

项目地址

拟承接工程项目起止时间


拟承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联系电话


拟承接工程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拟承接工程项目

办公地址

传真号码


专职技术人员
序号
姓名
职称
注册证书号或资格证书号
专 业

1





2





3





企业总部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说明:1.如属跨省进潭的,备案表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专职技术人员如数量较多,可另附清单说明。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南科大)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南科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南科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 南科大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按照本办法和南科大章程对大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权 责

  第六条 南科大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南科大对下列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一)市政府提供的财产;

  (二)包括学费收入在内的合法收入;

  (三)包括财政性资助在内的各类资助和捐赠;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南科大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

  南科大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下设机构,但举办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南科大可设立服务于大学的顾问、咨询机构。

  第九条 南科大在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确定人员总额;确因工作需要,需超过编制标准配备人员总额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南科大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薪酬、职业年金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南科大可以在人员总额内依法聘用教职工。

  第十条 南科大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中心,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南科大以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学科设置以理、工学科为主,兼有部分特色人文与管理学科,积极发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南科大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南科大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生方案,按照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探索依法自主招生。

  第十二条 南科大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制定减免收费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南科大根据自身办学需要,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鼓励南科大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南科大设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等组织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由深圳市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理事由市政府聘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南科大的决策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三)审定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定学校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

  (七)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八)审议批准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应当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批准,第(四)项应当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第(二)、(五)、(六)、(七)项应当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不少于三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以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校长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校长遴选委员会的推荐提出校长人选,报经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审定后聘任。

  校长遴选委员会由政府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境内外高等教育专家及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成员选举产生。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其中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资格的成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校长遴选委员会提出校长推荐人选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条 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

  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

  第二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设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校长卸任后,副校长需由新校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重新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学术与行政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审议与学生相关事项时,应有学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草案;

  (三)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草案;

  (四)审议批准学校重大财务和资产处置事项;

  (五)审议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草案;

  (六)审议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设置方案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审议批准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招生方案及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其他各项草案;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学术事项的,应当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教授会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三)审议教师、教辅人员的聘用、晋升及解聘事宜;

  (四)组织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审议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学术单位。学术单位负责学校内教学和科研有关事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术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教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南科大设立行政单位,负责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服务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南科大设立教授会,作为南科大教授进行学术、科研交流,参与大学管理的自治组织,负责协商产生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南科大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南科大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界人士等组成,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南科大教职工实行聘用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南科大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南科大根据岗位要求,参照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状况,合理确定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

  南科大可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特聘教授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南科大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南科大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其聘用的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南科大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负责选举代表参加理事会和校务委员会。

  理事会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五条 南科大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学习、科研、交流和文体活动等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并按照有利于培育人才、增进教育效果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管理,突出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

  南科大学生拥有学籍,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七条 南科大学生可以依法组织学生团体。

  南科大学生组织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处理其在校学习、生活及其他与其权益有关事项的自律组织,负责选举学生代表参加校务委员会。

  南科大应当为学生依法组织学生团体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南科大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权益。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南科大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办学经费体制。

  市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办学,形成多元办学筹资渠道。

  第四十条 市政府将经理事会审定的对南科大的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

  南科大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属于政府有关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按政府相关规定申请资助。

  第四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和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 南科大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除按规定用于科研人员奖励外,应当用于学校办学。

  第四十三条 南科大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南科大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南科大应当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市政府,并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及教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南科大筹建期间,其筹建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办法有关南科大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