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宝石玉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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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矿产宝石玉石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矿产宝石玉石管理办法
 
1990年6月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五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宝石、玉石矿产资源,加强矿产宝石、玉石管理,促进宝石、玉石生产和出口创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宝石、玉石,系指未经加工的码瑙、紫晶、翡翠、青金、琥珀、虎晴、绿松石、祖母绿、红宝石、蓝宝石、紫牙乌、孔雀石、木变石等矿石(以下简称宝石、玉石)。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宝石、玉石的开采、收购、调拨和运输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或内宝石、玉石业的统一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开采宝石、玉石,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开发、森林资源保护、土地管理、水土保持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 开办全民所有制宝石、玉石矿山企业,应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参加审查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全民所有制矿业企业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等有关手续。
  开办集体、私营宝石、玉石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宝石、玉石,应由轻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照《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开采宝石、玉石,应当采取保护性开采方法,综合开发利用,大小、贫富矿石兼采,严禁乱采滥挖,放炮取矿。


  第八条 开采所得的宝石、玉石,应当交售给省轻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省玉石收购管理站及其委托收购单位。有关单位在勘探和采矿中采集的伴生宝石、玉石以及个人在野外拾拣的零星宝石、玉石,应当交售给前款规定的收购单位。
  未经省玉石收购管理站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宝石、玉石。


  第九条 宝石、玉石的调拨,由省玉石收购管理站根据轻工部下达的调拨计划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未经省轻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销宝石、玉石。


  第十条 宝石、玉石的开采和收购单位,未经省轻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用开采和收购的宝石、玉石作为经济联合条件。


  第十一条 宝石、玉石的收购和调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等级标准和价格,按质分等作价。


  第十二条 宝石、玉石的运输,须凭省轻工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按各条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轻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处理意见。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宝石、玉石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没收宝石、玉石和非法所得总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无证托运宝石、玉石的,承运方有权拒绝运输并扣留宝石、玉石,交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没收宝石、玉石价值10-20%的罚款。
  没收的宝石、玉石由省玉石收购管理站作价收购。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对查获或协助有关部门查获非法收购、倒卖、贩运宝石、玉石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查处部门按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轻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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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第12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臧胜业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适应,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代替的784件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目录(784件)

  一、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5件)

  《石家庄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第42号1993年6月7日发布)(执法主体转变,《招标投标法》已作了具体规定)

  《石家庄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政府令第67号1995年8月4日发布)(与《价格法》的规定不符)

  《石家庄市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政府令第69号1995年12月27日发布)(《产品质量法》已作了具体规定)

  《石家庄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3号1996年12月30日发布)(国家政策调整)

  《石家庄市电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4号1997年2月21日发布)(已有国家电信条例代替)

  二、决定废止的行政措施目录(779件)

  转发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市革〔1980〕26号1979年10月17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体委《关于大力开展足球运动的意见》的通知(市革〔1980〕5号1980年1月9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革〔1980〕3号1980年1月10日)(与有关法规有抵触)

  河北省石家庄市革命委员会通知(市革〔1980〕14号1980年1月24日)(与现行法规相悖)

  关于转发河北省《关于坚决制止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0〕10号1980年1月26日)(被新规定代替)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公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革〔1980〕17号1980年2月14日)(新政策代替)

  关于批转“防治付霍乱的方案”的通知 (市革〔1980〕33号1980年3月19日)(被新方案代替)

  关于木材加工剩余物由市木材公司统一回收利用的通知(市革〔1980〕39号1980年3月21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石家庄市工建交企业基础管理整顿验收试行标准》的通知(市革〔1980〕44号1980年4月10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1979〕248号文件补充意见的通知(市革〔1980〕45号1980年4月23日)(新文件代替)

  批转文办、农办《解决矿区中小学民办教师》通知(市革〔1980〕59号1980年5月26日)(已办理完毕)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1978〕276号文件的通知(有关搞好人防工程)(市革〔1980〕60号1980年5月27日)(已过时)

  关于《城市基本建设占用土地和旧城改造暂行规定》的报告(市革〔1980〕67号1980年6月1日)(已过时)

  关于调整私房征购价格及允许私房买卖的通知(市革〔1980〕71号1980年6月20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改进内销服装生产和经营问题暂行办法》通知(市革〔1980〕69号1980年6月21日)(与现形势不符)

  印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工业品产销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市革〔1980〕76号1980年7月10日)(已有新政策)

  批转市财办《关于发展合作店(组)和个体经营户的意见》的通知(市革〔1980〕87号1980年7月23日)(已过时)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80〕100号文件的通知(加强民兵弹药管理)(市革〔1980〕81号1980年7月29日)(任务已完成)  
  关于处理阶级成分遗留问题由民政部门办理的通知(市革〔1980〕95号1980年8月25日)(被新法规替代)

  批转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建设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市革〔1980〕101号1980年8月28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市革〔1980〕104号1980年9月6日)(被新文件代替)

  关于贯彻执行冀政〔1980〕130号文件的通知(市革〔1980〕106号1980年9月11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蔬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市革〔1980〕114号1980年9月27日)(已过时)

  批转市环保局《关于严禁生产和安装手烧燃煤锅炉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市革〔1980〕129号1980年10月28日)(与现行法规相悖)

  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市革〔1980〕127号1980年10月29日)(被新政策代替)

  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对公费医疗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市革〔1980〕144号1980年11月16日)(已过时)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规定(市革〔1980〕143号1980年12月12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属集体工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几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市革〔1981〕17号1980年12月18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布告(市革〔1981〕2号1981年1月2日)(已过时)

  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区供水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1〕5号1981年1月12日)(已过时)

  通知(关于加强民兵武器弹药管理)(市革〔1981〕27号1981年3月26日)(事项已完成)

  关于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市革〔1981〕29号1981年3月28日)(已过时)

  关于执行《转发省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办〔1981〕4号1981年4月7日)(自然失效)

  贯彻城镇工商业若干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市革〔1981〕32号1981年4月15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1981〕45号文件的通知(市革〔1981〕33号1981年4月20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力量大力组织收入的通知(市革〔1981〕42号1981年5月25日)(已过时)

  关于认真执行外事政策和外事纪律的通知(市革〔1981〕45号1981年6月4日)(新文件代替)

  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成套局关于围绕国民经济调整加强设备成套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1〕46号1981年6月5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请示报告》(市革〔1981〕47号1981年6月6日)(已过时)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物价纪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1〕49号1981年6月10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各区卫生防疫站人、财、物和妇幼人员仍归各区领导和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市革〔1981〕53号1981年6月17日)(被新意见取代)

  关于加强地名工作的通知(市革〔1981〕59号1981年6月22日)(被新条例、新办法替代)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市革〔1981〕61号1981年7月1日)(新规定代替)关于禁止任何单位私自出租、转让、交换或出售院落地皮的通知(市革〔1981〕66号1981年7月13日)(新规定替代)

  关于加强蔬菜生产和供应工作的若干规定(市革〔1981〕98号1981年8月6日)(已过时)

  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1〕89号1981年8月13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颁发《石家庄市地下水资源开采利用办法》的通知(市革〔1981〕90号1981年8月19日)(已过时)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局党组〈关于整顿中小学民办教师队伍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1〕99号1981年9月3日)(工作已完成)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的通知(市革〔1981〕104号1981年9月4日)(新文件替代)

  关于批转市粮食局《关于整顿粮食供应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1〕103号1981年9月11日)(已过时)

  关于认真执行省政府〔1981〕169号文件的通知(市革〔1981〕106号1981年9月11日)(与现行法规相悖)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对新建影剧院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市革〔1981〕115号1981年10月4日)(已过时)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市革〔1981〕114号1981年10月10日)(被新文件代替)

  批转市计委、市经委、市物资局、市工商局《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和《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的通知(市革〔1981〕118号1981年10月20日)(过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工作的通知(市革〔1981〕119号1981年10月31日)(被新办法替代)

  关于落实中央〔1981〕11号文件精神的情况报告(调整民兵组织工作)(市革〔1981〕127号1981年11月4日)(事项已完成)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连续发生伤亡事故情况和加强安全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1〕129号1981年11月26日)(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市革〔1981〕128号1981年11月27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扶持个体经济的决定》的通知(市革〔1981〕140号1981年12月15日)

  批转市经济调整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关停并转企业资产维护和处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革〔1981〕142号1981年12月26日)(过时)

  关于禁止擅自占用建设用地的紧急通知(市革〔1981〕144号1981年12月29日)(新规定替代)

  关于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加速发展养鸡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2〕3号1982年1月16日)(与目前形势不符)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通知(市革〔1982〕5号1982年1月18日)(已过时)

  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当前殡葬改革中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2〕9号1982年1月23日)(被新条例代替)

  关于严禁擅自砍伐树木的通知(市革〔1982〕10号1982年2月3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生活补贴问题的通知(市革〔1982〕34号1982年3月18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市革〔1982〕45号1982年3月22日)(已过时)

  关于颁发《石家庄市标准化与产品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革〔1982〕43号1982年4月1日)(新政策替代)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的通知(市革〔1982〕47号1982年4月3日)(被新法规代替)

  关于转发国务院〔1982〕60号文件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工业品购销中禁止封锁的通知》)(市革〔1982〕56号1982年4月24日)(已有新规定)

  关于转发国办发〔1982〕38号文件的通知(市革办〔1982〕8号1982年5月14日)(与新法规不符)

  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批转民政部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2〕82号1982年5月19日)(被新条例代替)

  关于保护和管理人防工程的实施规定(市革〔1982〕90号1982年5月27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市革〔1982〕102号1982年6月5日)(已过时)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2〕94号1982年6月7日)(被新规定取代)

  关于公布《石家庄市城市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革〔1982〕95号1982年6月8日)(已过时)

  印发《石家庄市非商品收费分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市革〔1982〕97号1982年6月10日)(已过时)

  执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市革〔1982〕117号1982年7月7日)(新文件替代)

  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1号文件的通知(关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市革〔1982〕110号1982年7月8日)(事项已完成)

  批转市科协、市教育局、团市委、市体委、市妇联《关于加强我市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市革〔1982〕120号1982年7月8日)(已过时)

  市卫生局、爱卫会办公室《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集体食堂炊管人员体检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2〕111号1982年7月10日)(被新办法代替)

  市档案局《关于在企业整顿中搞好科技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革〔1982〕119号1982年7月12日)(被新规定代替)

  对外经济贸易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市革〔1982〕114号1982年7月13日)(已过时)

  市农机水电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2〕116号1982年7月16日)(已过时)

  讨论和试行《石家庄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石家庄市城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则》的通知(市政〔1982〕9号1982年8月17日)(被新法规取代)

  《关于处理工商关系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政〔1982〕10号1982年8月19日)(与有关法规有抵触)

  转发省政府冀政〔1982〕121号文件的通知(市政〔1982〕11号1982年8月21日)(已过时)

  市人民政府、石家庄警备区通知(关于民兵整组工作的安排)(市政〔1982〕25号1982年9月18日)(事项已完成)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师确定和提升职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2〕36号1982年10月22日)(被新规定代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通知(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1982〕42号1982年10月31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反劫机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报告》的通知(市政〔1982〕56号1982年12月1日)(被《航空法》取代)

  批转市计量管理局《关于推行木杆秤定量砣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2〕58号1982年12月3日)(已过时)

  关于商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1983〕19号1983年1月2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通知(市政〔1983〕3号1983年1月10日)(被新法令取代)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82〕56号和省委冀发〔1983〕2号文件的通知(市政〔1983〕4号1983年1月16日)(已过时)

  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3〕7号1983年1月20日)(自然失效)

  关于严禁任何单位私自出租、转让、交换或出售院落地皮的通知(市政〔1983〕14号1983年2月4日)(已有新规定)

  批转市体委《关于控制盲目修建旱冰场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21号1983年2月24日)(已过时)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快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步伐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29号1983年3月16日)(已过时)

  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45号文件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民兵武器管理的通知)(市政〔1983〕41号1983年3月22日)(事项已完成)

  在改革和整顿中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几项规定(市政〔1983〕34号1983年3月23日)(新法规替代)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通知(关于教育、挽救、安置失足青少年的意见)(市政〔1983〕39号1983年4月2日)(工作已完成)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通知》的通知(市政〔1983〕43号1983年4月6日)(已过时)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厂矿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3〕48号1983年4月17日)(已有新法替代)

  批转市爱卫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全省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固安现场会议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50号1983年4月20日)(已过时)

  批转市物委《关于零售企业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3〕51号1983年4月20日)(已过时)

  关于集体企业交纳城市维护费问题的通知(市政〔1983〕53号1983年4月26日)(新文件代替)

  转发市标准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61号1983年5月12日)(自然失效)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3〕66号1983年5月19日)(被新条例取代)

  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市政〔1983〕68号1983年5月22日)(所列事项已完成)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劳动教养人员仍执行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费请示》的通知(市政〔1983〕74号1983年5月30日)(被新办法取代)

  批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指示〉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市政〔1983〕78号1983年6月3日)(自然失效)

  批转市民政局《关于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80号1983年6月4日)(已过时)

  批转市公安局《对已批准劳动教养尚未执行的人员在劳教期限上实行减、缓、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3〕82号1983年6月9日)(被新规定代替)

  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布告(市政〔1983〕72号1983年6月10日)(已过时)

  批转省、市工作组《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建议》的通知(市政〔1983〕84号1983年6月25日)(已过时)

  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市政〔1983〕92号1983年7月20日)(新政策代替)

  关于在机构改革工作中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市政办〔1983〕23号1983年7月20日)(已过时)

  关于检查整顿安全保密工作的意见(市政〔1983〕97号1983年7月28日)(工作已完成)

  关于加强城市职工家属宿舍和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的通知(市政〔1983〕104号1983年7月28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印发省政府《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校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市政〔1983〕99号1983年8月1日)(已过时)

  关于严禁学校向学生家长所在单位索要钱物的通知(市政〔1983〕108号1983年8月12日)(已过时)

  转发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83〕15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1983〕25号1983年8月18日)(已过时)

  批转市农办《关于发挥靠近城市的优势,大力发展社队企业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112号1983年8月18日)(新政策代替)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社会团体办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3〕113号1983年8月19日)(被新规定代替)

  印发省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市政〔1983〕127号1983年9月29日)(被新条例代替)

  批转市侨务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妥善安置旅蒙归侨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办〔1983〕35号1983年10月19日)(所列事项已完成)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市政〔1983〕133号1983年10月31日)(已过时)

  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市政〔1983〕134号1983年11月3日)(被新条例代替)

  关于清查非法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市政〔1983〕151号1983年12月31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管理的通告(市政〔1984〕5号1984年1月12日)(被新条例代替)

  关于城市区属以上集体企业缴纳城市维护费的通知(市政〔1984〕6号1984年1月12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扩大商品流通渠道繁荣省会市场的几点意见(市政〔1984〕14号1984年1月25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冀政〔1984〕13号文件的通知(清理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拖欠公款的通知)(市政办〔1984〕3号1984年1月25日)(已过时)

  关于转发市标准局等六局《关于冷饮食品管理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4〕21号1984年2月10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清理非法买卖、租赁土地情况的报告(市政办〔1984〕11号1984年2月16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市政〔1984〕29号1984年2月28日)(已过时)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1983〕98号文件的通知(市政办〔1984〕20号1984年3月19日)(已过时)

  市工商局《关于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4〕41号1984年3月30日)(与《仲裁法》有抵触)

  关于印发冀政办〔1984〕34号文件的通知(市政办〔1984〕23号1984年4月4日)(新规定取代)

  关于邀请外国人来访和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具体规定(市政〔1984〕47号1984年4月4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颁布《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政〔1984〕51号1984年4月14日)(已过时)

  批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条块结合”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4〕59号1984年5月2日)(已过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从实际出发,促进经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63号1984年5月14日)(新政策代替)

  关于乡镇企业管理费收取办法和使用范围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65号1984年5月15日)(已过时)

  关于发行《石家庄市地名图》推行地名标准化的通知(市政办〔1984〕33号1984年5月21日)(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批转市省会建设指挥部《关于农民建商品楼和农贸批发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1984〕36号1984年5月28日)(已过时)

  批转市经济委员会、建设银行石家庄市支行《关于加强利用投资银行外汇贷款报告》的通知(市政〔1984〕73号1984年6月10日)(已过时)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厂矿企业职工医院对社会开放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85号1984年6月25日)(被新条例代替)


  批转市省会建设指挥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石家庄市支行“关于颁发《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4〕88号1984年7月3日)(与有关法规有抵触)

  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石家庄市国营小型工业企业放开搞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11号1984年7月5日)(已过时)

  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搞活国营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23号1984年7月7日)(已过时)

  转发市民政局、农委、财政局等十八个单位《关于大力开展农村扶贫、扶优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办〔1984〕48号1984年7月10日)(已过时)

  关于严格限制去深圳经济特区人员的通知(市政办〔1984〕49号1984年7月11日)(已过时)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16号1984年7月14日)(被新意见取代)

  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财务管理改革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38号1984年7月16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布告(市政〔1984〕83号1984年7月18日)(被新条例代替)

  批转市公安局《寄住户口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4〕93号1984年7月19日)(被新政策代替)

  批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经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44号1984年7月21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建档案室接收档案简则(试行)》的通知(市政办〔1984〕52号1984年7月25日)(新规定代替)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15号1984年8月1日)(被《劳动法》取代)

  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改革物价管理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06号1984年8月7日)(已过时)

  批转市公用事业公司关于城市公用事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21号1984年8月20日)(已过时)

  批转市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关于改革城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09号1984年8月23日)(新文件代替)

  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市政〔1984〕120号1984年8月23日)(已过时)

  批转市科委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交流,促进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22号1984年8月23日)(被新条例取代)

  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快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26号1984年8月23日)(已过时)

  关于颁布《石家庄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1984〕113号1984年8月25日)(已过时)

  关于转发省政府《专业科研所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和市提出补充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17号1984年8月25日)(被新意见取代)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畜牧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市政〔1984〕118号1984年8月26日)(与目前形势不符)

  批转市计委关于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初步方案的通知(市政〔1984〕119号1984年8月27日)(已失效)关于贯彻省政府〔1984〕88号文件的通知(市政〔1984〕133号1984年8月30日)(已有新法取代)

  批转市经委关于推动工业企业联合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25号1984年9月2日)(新文件代替)

  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营工业企业节约主要原材料和降低产品成本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4〕127号1984年9月3日)(已过时)

  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市支行《关于搞活金融工作的十项改革措施》的通知(市政〔1984〕128号1984年9月3日)(已过时)

  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用规定(市政〔1984〕124号1984年9月4日)(已过时)

  批转市经委、市计委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企业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39号1984年9月13日)(已过时)

  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统筹利用各项预算外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4〕140号1984年9月13日)(已过时)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42号1984年9月14日)(新法规替代)

  批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51号1984年9月24日)(与新政策不符)

  关于进一步抓好城市改厕工作的通知(市政办〔1984〕73号1984年10月31日)(已过时)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委会老书记、主任退离工作后享受生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1984〕78号1984年11月21日)(被新文件代替)

  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改进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1984〕81号1984年11月26日)(已过时)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几项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1984〕85号1984年12月11日)(工作已完成)

  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市政办〔1984〕86号1984年12月14日)(被新办法代替)

  关于转发《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市政〔1985〕1号1985年1月6日)(取消该税种)

  关于加强拖拉机管理的通知(市政办〔1985〕2号1985年1月8日)(已过时)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关于农职中毕业生安排使用的暂行规定》(市政办〔1985〕6号1985年1月27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的通告(市政〔1985〕11号1985年1月29日)(被新条例代替)

  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浮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85〕16号1985年2月1日)(新文件代替)

  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搞活大型工业企业的改革措施(市政〔1985〕18号1985年2月1日)(新文件代替)

  批转市计委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1985〕24号1985年2月12日)(与新形势不符)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动工作进一步改革放权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5〕25号1985年2月12日)(被新法令取代)

  批转市税务局关于税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27号1985年2月13日)(新税制实行后失效)

  批转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搞活金融支持经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5〕28号1985年2月15日)(已过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市政办〔1985〕11号1985年2月16日)(新规定取代)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假冒商标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办〔1985〕12号1985年2月16日)(已过时)

  关于不准擅自将商业服务业门店改行经营的通知(市政〔1985〕29号1985年2月18日)(已过时)

  关于亏损企业扭亏的几项规定(市政〔1985〕35号1985年3月17日)(已过时)

  关于必须缴纳旧城改造费和公建配套费的通知(市政〔1985〕40号1985年3月25日)(已过时)

  印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41号1985年3月28日)(已过时)

  转发《石家庄市房屋普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1985〕24号1985年4月9日)(已过时)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分等优待和退伍军人分等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1985〕25号1985年4月19日)(与新法令相抵触)

  关于节约行政经费开支的通知(市政办〔1985〕26号1985年4月22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控制工资性现金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1985〕50号1985年5月13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试行规定(市政〔1985〕54号1985年5月17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统一建设征地和征地费包干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56号1985年5月27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冀政〔1985〕61号文件的通知(市政〔1985〕55号1985年5月28日)(新规定取代)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冀政〔1985〕60号文件的通知(市政〔1985〕58号1985年6月3日)(已过时)

  转发冀政办〔1985〕40号文件的通知(关于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工作的暂行规定)(市政办〔1985〕35号1985年6月10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资料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1985〕36号1985年6月12日)(已过时)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进行普查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1985〕40号1985年6月24日)(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关于进一步搞好蔬菜产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市政〔1985〕70号1985年6月28日)(已过时)

  批转市财政局等五个部门关于加强宏观控制促进搞活经济的六个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75号1985年7月18日)(已过时)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85)冀政办函字第87号文件的通知(市政办〔1985〕44号1985年7月18日)(新规定取代)

  印发我市关于加强国内经济技术协作的优惠办法的通知(市政〔1985〕73号1985年7月20日)(与有关法律相抵触)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试行)》的通知(市政〔1985〕76号1985年7月23日)(被新条例取代)

  批转市体改办、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79号1985年7月26日)(已过时)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1985〕45号1985年7月29日)(被新办法取代)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石家庄市国营企业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5〕83号1985年8月6日)(被新文件代替)

  批转市科委等六部门《关于扩大专业科研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市政〔1985〕113号1985年8月27日)(被新意见、新方法取代)

  批转卫生局关于卫生工作改革意见的报告(市政〔1985〕90号1985年9月4日)(被新决定代替)

  关于《石家庄市统一建设征地和征地费包干使用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市政〔1985〕95号1985年9月29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加强植物检疫的通告(市政〔1985〕96号1985年10月8日)(新法规代替)

  印发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102号1985年10月21日)(被新条例代替)

  批转市审计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5〕103号1985年10月22日)(已过时)

  关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意见(市政〔1985〕106号1985年10月23日)(已过时)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市政〔1985〕108号1985年10月23日)(被新文件代替)

  关于在城市和城镇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市政〔1985〕112号1985年11月16日)(新规定取代)

  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征收农村中、小学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政办〔1985〕58号1985年11月29日)(新规定取代)

  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监督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5〕115号1985年12月12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颁发《石家庄市消烟除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117号1985年12月13日)(与新法规相悖)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通知(印发《石家庄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说明)(市政〔1985〕120号1985年12月19日)(已过时)

  批转市计委、市物资局、市体改办关于进一步发展生产资料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86〕1号1986年1月1日)(已过时)

  对《关于发展生产资料市场的实施办法》的报告的批复(市政〔1986〕2号1986年1月4日)(已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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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土地、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下同)、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殡葬服务设施管理制度,适时更新改造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第七条 运输、存放、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八条 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城镇的遗体运输应由殡仪馆承办,农村的可由乡镇殡葬服务站或移风易俗服务组织承办。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第九条 存放非正常死亡者遗体,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签订书面协议。
无名尸体火化后180日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十条 公民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近火化。
第十一条 除公安机关确因办案需要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深埋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土葬。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第十三条 提倡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处理骨灰。安葬骨灰必须在经批准建设的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内。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两侧,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埋葬遗体或建立宗族墓地、搞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非法出租或买卖墓穴。
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第十七条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当事人应同公墓主办单位签订骨灰安葬协议,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主办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户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
处理。
第十八条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建设需占用时,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建设单位应给予当事人补偿;需搬迁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搬迁费用。
第十九条 公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公墓建设和维护工作。
公墓应当保持整洁肃穆,做到墓区规划合理,环境园林化。
第二十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
(二)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四)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
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土葬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乱占土地、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收缴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没款项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八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出具假证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退赔,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死亡后回本省安葬的,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和1996年2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