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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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729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了提高内支线船舶利用率和航运公司与港口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促进我国集装箱枢纽港的形成和发展,提高我国集装箱运输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提供运输保障,我部制订了《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该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进一步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的健康、快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集装箱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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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国资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部规划司、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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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

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提高航运公司内支线船舶利用率和港口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促进我国集装箱枢纽港的形成和发展,提高我国集装箱运输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提供运输保障,对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调整改革市场准入管理政策

根据对内支线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1号部令)和《关于如何适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02]454号)有关市场准入管理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鼓励具有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中国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从事内支线运输。中国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经营内支线运输,可不设立专门经营内支线的航运公司,向交通部申请备案即可;设立专业经营内支线公司的,可通过租赁船舶经营,不要求拥有专门内支线运输船舶。

(二)改革船舶租赁条件。在依法明确船舶、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等的管理责任后,内支线运输经营者可以光租或者期租方式向国内船舶所有人租赁船舶,原规定船舶出租人具有内支线运输经营资格的条件予以废止。

(三)改革内支线船舶的最低舱位条件。设立经营内支线的航运公司,拥有一艘以上内支线运输船舶并具备《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1号部令)规定的相关条件,即可取得内支线运输经营资格。原对沿海内支线经营者和内河内支线经营者分别规定的最低集装箱船舶舱位数条件予以废止。

二,改革港口装卸费率标准

内支线运输属于国内运输,应当适用国内运输管理规定和规则。根据内支线运输的性质,内支线运输的相关费收应按照内贸运输标准计收;我部将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研究修改现行内支线运输的相关费收标准。

三,积极推进内贸与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

为了提高航运公司内支线船舶利用率和港口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促进我国集装箱枢纽港的形成和发展,提高我国集装箱运输服务质量,经商国家海关总署后再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进内贸与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

四,推广标准集装箱船型

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和长江干线,要推广使用集装箱标准船型,提高内支线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建造标准集装箱船舶,大型航运集团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内支线经营者,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逐步淘汰长江三角洲地区内河落后集装箱船舶;要继续研究开发服务于长江流域的集装箱标准船型,加快联结长江干线与上海洋山深水码头的江海联运船型论证与开发;要在长江三角洲和长江上游选择若干内河港口,启动标准船型示范项目,予以重点推广应用。

五,打破地区封锁,优化航线布局

港口或集装箱码头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内支线运输经营者开辟航线设置障碍;鼓励国内港口之间互相提供集装箱中转服务,优化内支线航线布局。

六,改善口岸环境,发挥口岸功能

具有良好口岸环境的内河港口,是沿海集装箱枢纽港的延伸,对于提升内支线运输的竞争力,具有特殊意义。要根据集装箱运输发展需要,加快内河集装箱码头建设,通过新建、改造码头设施,提高内河港口集装箱通过能力。

有关交通和港口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口岸环境对于促进内支线运输发展的促进作用,主动协调和配合海关等口岸查验机构,改善口岸环境,提高口岸查验效率;要不断及时发现和分析影响本地区内支线发展的关键环节与问题,予以重点解决。

七,鼓励建立和完善集装箱服务网络

鼓励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在内陆地区签发全程提单,开展多式联运服务,发挥全程提单对于促进内河港口发展内支线运输的特殊功能。

鼓励投资者在内陆地区设立提供业务服务的企业,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鼓励支持内支线船舶运输企业加快在内陆地区尤其是沿江、临海地区建立营销网络,加大揽货力度。

鼓励中外国际班轮公司在长江、珠江沿线及其延伸的内陆地区及长江三角洲内河港口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和船舶代理企业,建立和完善集装箱服务网络;允许外国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在长江流域港口城市和中西部内陆地区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或分公司,从事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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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北京市电工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


修订北京市电工管理办法
市人民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电工的技术管理,逐步消灭由于操作、维护、检修和安装不良而引起的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供电局负责贯彻执行,北京市劳动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电气设备工程的装修和担任输电、变电、配电电气设备值班运行、维护等在职或流动的电气工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报考电工、学习电工应具备的条件
1、身体健康,年满十八周岁,并已学习电气工作两年以上者,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电气专业毕业的学生并已实习电气工作一年以上者,方可报考电工。
2、身体健康,具备电业安全作业基本知识者,可报考学习电工。
第五条 电工登记考试
1、电工人数较多并设有电工技术管理机构(如动力科、动力车间)或电气专职负责人的单位,自行成立考试委员会,办理登记考试和审查复试工作。其他单位在城内各区的由北京供电局统一办理登记考试;在郊区县的,由区、县电力局统一办理登记考试。
2、各单位成立考试委员会后,应将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姓名以及培训考试计划报送北京供电局备案。
3、登记表格及考试要求,由北京供电局统一规定。电工除参加北京供电局指定的笔试、口试外,还应由电工在职单位对电工进行实际操作的测验和技术鉴定。
第六条 电工执照的签发
1、报考电工、学习电工考试合格者,电工发给电工执照,学习电工发给学习电工执照。
2、报考电工考试不合格者,视其成绩,暂发给学习电工执照。
3、电工、学习电工的执照,一律由北京供电局签发。电工执照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 电工审查、复试工作
1、取得电工执照的电工,定期进行审查复试(具体时间由北京供电局规定)。
经过连续三年审查复试都合格的电工,可不再参加复试。
2、对复试不合格的电工,应暂时停止其单独进行工作,一个月以后可以申请进行复试,必须复试合格后,才能恢复其单独进行工作。
第八条 电工考试成绩和年度审查复试结果,是考核电工工作和升级标准之一。
第九条 电工应遵守事项
1、电工、学习电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安全作业等规程制度和技术措施。
2、电工、学习电工对于一切违反操作规程、危及人身与设备安全的工作,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在城区和近郊区的电工、学习电工应立即向北京供电局请示报告,在门头沟区和各县的,应立即向当地区、县电力局请求报告。
3、电工、学习电工执行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按照允许的工作范围进行工作,电工如从事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必须在持有该项工作范围执照的电工的领导下进行。学习电工应在持有电工执照的电工监护带领下进行工作。
4、电工、学习电工变动工作单位或变动工作范围,必须持调入单位或任职单位的证明,到北京供电局进行登记或考试。电工、学习电工执照遗失,应立即报请北京供电局备案,办理补照手续。
第十条 电工、学习电工未按第九条规定进行工作和由于违反规程,不负责任,疏忽大意,造成下列事故之一者,北京供电局得根据情况和所造成的后果,收回其执照或缩减其工作范围,并提出处理建议,交由其在职单位进行处理。在职单位应将处理结果报送北京供电局。
1、造成引起或可能引起全厂停电或地区停电事故者;
2、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者;
3、造成引起或可能引起电气火灾及主要设备烧毁事故者;
4、隐瞒设备人身事故或歪曲事故真相者;
5、由于不执行有关安全指示而造成频发性事故者;
6、在外敲诈勒索者。
第十一条 没有电工、学习电工执照者,不得从事电工工作。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分配没有电工、学习电工执照的人员进行电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63年7月起施行。原“北京市电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1963年6月28日

铁路确报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确报管理规则
1991年9月2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凡用报路传递“列车编组顺序表”简称列车确报。为提高运输效率,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列车确报业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办理列车确报和运用管理的准则,全路运输、电务等部门,凡使用列车确报时,均应严格遵守。
第3条 铁路各级电务部门,应统筹安排,发展新技术,采用新设备,强化信息传递手段,以适应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并按照本规则实行统一管理,联合作业,文明礼貌服务,以达到列车确报准确、迅速、保密、畅通的目的。
第4条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通信段、电务段均应设相应的确报专业管理机构或专职干部,负责管内的确报业务管理工作及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通信保密与通信纪律
第5条 通信保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不断提高报务人员的保密观念,自觉遵守通信纪律,确保通信机密。
第6条 报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严禁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
2.不得私编电报符号、密语、密码;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不得带引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4.严禁机上争执,影响正常通报;
5.妥善保管各项原始资料和文电;
第7条 各级电务部门,对于积极维护通信保密和通信纪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于造成失、泄密或违反纪律者,应按其情节轻重,适当处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业务管理
第8条 各级电务部门,应加强列车确报业务管理,依照总则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听取用户意见,分析确报的使用和质量情况,制定措施,不断地提高确报质量。


1.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对确报的性质、任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树立全心全意为运输生产服务的观点,“质量第一”的观点,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观点,全程全网的观点,不断改善服务态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2.建立健全各级以岗位专责制为中心的质量检查、交接班、安全保密、访问用户、竞赛评比等各项制度,做到专职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班组长和工管员的作用。努力做到分工清、责任明、不出错、不延误、不泄密、不丢失文电,不损坏设备。
第9条 确报所应备有完整正确的下列业务资料:

1.站名略号本、标准电码本、新华字典;
2.列车运行图、全国站名示意图;
3.现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指示。
第10条 确报所应随时掌握报路和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时,应及时通知维修单位并做好记载,恢复后,经过验收方可使用。
为了保证全程确报质量,严格执行“变字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报路变字的统计分析工作,配合维修单位迅速克服报路变字问题。
第11条 各局、分局、段应组织报务人员学习技术业务,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现职报务员应逐步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中的“应知”、“应会”的要求,对新职人员培训经过技术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值机。
第12条 各局、分局、段应根据各确报所的业务繁忙程度,配齐自动发报机、终端设备、复印机、秒表、存放原稿用的保密柜等设备及统计、交通工具。
第13条 各级领导应关心报务员的劳动保护和健康情况,注意解决机房中噪音,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节 各级报务人员岗位专责制
第14条 铁道部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处长领导下指导全路确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贯彻《铁路确报管理规则》,必要时,结合全路情况,制定有关条例、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
2.提出全路年度确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确报所检查评比工作。
3.为准确、及时传递信息,不断组织新设备的试验工作,实现确报设备现代化的要求,提高干线确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干线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及时修改电报略号。
4.参与制定《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及组织制定确报作业标准,编制全路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路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路确报网路工作,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级网路组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7.做好全路确报年、季报的统计分析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季、年度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5条 铁路局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局确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根据部、局要求,制定本局确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确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审定批准管内确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局线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组织制定《确报作业标准》,结合本局情况,配合教育部门编制确报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局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局确报网路工作,作到分网保局网、局网保干网,组织讲评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局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做好全局确报年、季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6条 铁路分局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分局的确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指导各段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根据路局要求,制定本分局确报重点工作和提高确报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确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审定上报分局管内确报所的设置的建议,并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分局管内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确报作业标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确报系统技术业务教育,组织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确报网路工作,做到分网保局网,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分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做好分局确报季、年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7条 电务(通信)段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下,指导全段确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根据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制定本段确报工作计划,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报告。
3.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及列车编组去向的调整,向上级有关领导提出合理调整报路的建议。
4.组织贯彻执行确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5.指导开展所间各项竞赛的检查评比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运确报工作。
6.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确报作业标准》的要求,配合教育部门制定提高确报人员技术业务学习规划。
7.负责组织本段的确报网路工作。做到段保分网、分网保局网,组织确报所有计划的走访用户、邻所,征求意见,加强协作,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8.熟悉本职业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资料正确齐全。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8条 确报所主任(适用不设主任的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领导和段报话监察的指导下,组织领导全所职工,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命令、指示,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应备有齐全正确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图表、资料。
3.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等情况,制定提高工作质量、效率的措施,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4.组织全所职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熟悉确报技术业务,组织全所职工学习技术业务及新职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要求。
6.积极开展确报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提报走访用户、邻所计划,并组织实施,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如有故障做好记载,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妥善保管备品,爱护设备,文明生产。
8.合理安排班次、人员,掌握考勤和职工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所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准确统计各项业务指标,按时提出正确的月、季、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19条 确报网路调度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按照网路组的安排,负责具体组织日常的网路活动,在工作中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指导各包台组的工作。
2.制定网路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单项活动,正确统计掌握网路竞赛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评比资料。及时向各级网路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熟悉本网路构成情况。
4.掌握网路的日常工作,了解各报路的通信纪律、贯彻规章制度、服务态度等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实事求是地处理网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0条 报务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组织全班人员,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有关规定,正确解释处理用户和邻所提出的问题。
3.掌握出勤情况,合理调配人员,巡回检查各岗位作业标准执行情况,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安全生产。
4.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及时与维修部门联系,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5.熟悉业务技术,组织全班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6.组织全班人员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征求邻所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使用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等情况,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8.教育全班人员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班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认真记载工作日志(交接班日志),并按规定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提出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1条 报务员岗位专责制
1.在领班领导下,严格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等各项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命令、听指挥,准确、迅速、保密地完成确报的传递任务。
2.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密切联系,主动搞好团结协作,提高确报运用效率。
3.按《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要求,努力学习技术业务,提高服务本领。
4.爱护设备,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报路、设备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明,互签代号。
6.正确填写原始记录,统计个人业务指标。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文明礼貌服务
第22条 确报人员必须做到下列各项: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运输生产、为用户服务的观点,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帮用户所需。准确、迅速地传递确报。
2.树立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要正直、诚实、勤劳、朴素、实事求是地完成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本领。
4.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用好“请、您、好、谢谢、对不起、不客气”等用语,提供优质服务。
5.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地开展网路活动,搞好团结协作,确保通信畅通。
6.遵章守纪,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7.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及工作场所卫生。

第五章 确报所设置
第23条 为了车站间和车站与分局间传递列车确报,分局调度所、编组站、区段站、货运站或指定的车站应设置确报所,担负车站之间和车站与分局之间传输列车确报。双向站场配置车站,应按上下行系统分别设置各车场的确报所;三级式站场配置的到达场、出发场应设置确报所;二级式站场设置的各车场分别设置确报所;直通车场应单独设置确报所。
第24条 确报所应设置在分局调度所,车站靠近运输计划指挥的地点,确报所的房舍由分局、车站负责安排。
第25条 确报所的设置、撤消,由铁路局审定,跨局的由有关局商定。设备类型由铁道部审定。
第26条 局间确报报路应采取编组站对编组站和邻分局直达通报,具体沟通由两局商定。
第27条 确报所名代号,要使用站名略号,对于有必要另订的,由铁路局规定,涉及邻局的报路由铁道部审定。

第六章 电务、运输部门作业职责
第28条 为了保证列车确报质量,电务、运输部门双方必须做到列车编组顺序表的正确及时、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报面整洁,使用规定汉字及代字,记事栏采用代字填记,如顺序颠倒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时,须询问解释清楚后方可受理。
第29条 列车确报的传递:发报由车站负责送到确报所,到报由确报所负责送到车站(调度所)指定的一个地点,双方严格执行交接签收制度。
第30条 确报所与车站间要建立健全列车确报交接制度,必须做到随编随送,随收随发,随到随投,不积累成批送报和发报。
第31条 为加强确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铁路局应建立考核制度。定期检查确报工作。有关站、段建立定期联劳会议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列车确报质量。对在考核评比中优良者给予奖励。
第七章 办 报
第一节 受理和译电
第32条 受理列车确报时,对车次、方向、内容与字体(包括甩挂车、变位)应做到确认。超过规定的记事代字应抹掉。有疑问应及时询问标记清楚。在开车时间项目之后划斜线填写受理时间(如:7.15/7.05斜线上部为开车时间,下部为受理时间)。
确报发出后,由于车站原因,提出改轴、换挂车组时,另按一封确报处理。
第33条 确报设备发生故障或停电时,确报所及时通知车站停止受理。对已经受理的确报,应和车站洽定,妥善处理。
第34条 为保证确报质量,发报译电前要进行全文检查,遇有改位时,应按改位后的顺序译电,译电有错时应进行消字改错,不能出现“//”,需要译电的各项内容应全部译电,站台使用电报略号,无站名略号的应用四码,无四码的汉字用“○○○○”代替,在电文下部注明该字的写法,货物名称使用四码。对品名中的军用代号、收货人卸线代号和品名中的汉语拼音字母及篷布张数必须用括号围括。禁止不译直发或先发后校对。
第35条 到报译电应按优质确报标准译写,报头照译,对五个以上相同内容划竖线,用括号围括的汉语拼音字母,记事栏代字不译电(G译成△,GG译成△)。电文下部的注明事项,须译写在各该项正确位置。
第二节 机上通报
第36条 发报顺序应按照“先急后缓、先近后远”的原则拍发。
第37条 电传打字通报以击铃呼叫收报所,先拍“请抄收CS”,对方回答“请拍发FA”后,即可通报。
使用自动交换机通报时,必须执行操作程序。
第38条 机上通报(包括自动交换机)应建立流水号码,每日零时自一号起排列。收报员负责对照对方发报的流水(冠流)号码,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后方可继续通报。
第39条 确报拍发格式(略)。
1.各项均横打,竖行上下对齐。由报头、电文、合计、记事四部分组成。
2.先拍五个S,(SSSSS)表示一封确报开始,然后回车、升格继续拍发。
3.报头部分可省拍各项代字,直接拍发略号和数字。时间之间用小数点(.)区分,开车时间与受理时间用“/”区分(如7.15/7.05),车次的数字后,加发一个字母“C”。
4.电文部分
A.省拍项目代字,电文内与上格内容相同的,每一格拍发一个“//”与上格首位对齐,顺位数字个位数与个位数、10位数与10位数上下对齐。
B.内容相同的(除车种、载重)连续5个以上(包括5个)时,在第一和最后一位拍发前后括号。载重项目内的合装吨数记在一起的亦用括号围括。
C.合装到站,没有站名略号的到站等,原项拍发前后括号,在记事栏内拍发原则略号或四码。
D.记事栏遇有△时拍发G、△拍发GG,附带数字或代字。
5.合计部分拍在电文后部,每项数字之间用间隔区分。
6.收货人、记事栏汉字多时,该项容纳不下,原项空白,在本报后部补发。
7.一封确报拍发完了,回车升格拍发发报所名、时间、代号,回车、升格拍发5个E(EEEEE)表示一封确报结束。
第40条 印字占格、间隔距离见表1、表2(略)。
第41条 改错拍发方法
1.报头部分任何一项发错,均应另起重发。
2.发报中的订正用“//”表示,该组取消,在该行允许空白处发正确内容,也可在全部拍发完后在该报末尾单独起行,使用通报用语进行改正,然后附拍发报所名、时间和代号。
3.收报所给收据后,发报所发现错误时,应发改条。其内容为:编组站一解体站、日期、车次、更正事项、发报所名、时间、代号。
4.车辆变动位置可拍发改条,将顺位改正,内容不变。
第三节 收报与投递
第42条 收报员收妥后(包括改条),立即给收据,附拍车次、收报所名和代号。
第43条 电传通报中,收报员应严格守机,不准动机询问(只有一个收报所收报时,遇有显字不良时,可要求重发),边收边检查,发现疑问,收完及时询问。要充分利用确报纸的空白处显字,双方不得任意回车升格。
第44条 确报所送给车站的确报份数,最多不超过四份。
用户收到时,应在确报投递簿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填记收到时分,并检查是否正确。
第45条 确报用纸(纸带)供给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八章 确报网路组织与任务
第46条 为不断提高确报质量,各局应根据确报报路构成,在铁路局电务处领导下,由分局电务科负责组成确报网路组,负责局间、邻分局间和管内确报网路活动,确报网路组应设专职网路调度,在确报网路组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47条 确报网路组的基本任务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质量攻关活动,树立全程全网观念,主动协作,密切配合,保证确报畅通,全面完成通报任务。
2.发动广大报务人员,贯彻执行确报规则和各项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掌握列车运行计划和发、转报路由,熟悉编组业务及报流情况,负责调度疏通确报所之间报流。
4.按照网路工作的领导系统和协作原则,组织全程全网的各项活动,统计分析质量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统一步调、加强全网协作,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章 确报指标
第48条 确报质量、效率指标规定表(略)。

第十章 原稿检查与整理
第49条 在办理列车确报过程中,应采取自检、互检、总检,防止丢报和错漏译、错漏发和错漏晚投。
发、转报:应检查发往所名与该报的收报所是否相符;
发、到报译电:应检查所需译电项目,译写是否正确;
到报投递:应检查收报单位是否签字及收到时分;
其他有无错漏之处,由检查者签字或盖章。
第50条 确报原稿由夜班者负责装订,并在封皮上签字或盖章。
1.发报:按照受理时分先后的顺序装订;
2.到转报:按照每条报路收到时分先后顺序装订。
第51条 电传打字撕断的有符号的纸卷,应妥善保存,随同确报原稿定期处理。

第十一章 业务量统计
第52条 业务量计算方法:
1.受理:每受理一封计算一封;
2.发报:每发一个所计算一封(包括改条);
3.收报:每收一封计算一封;
4.发、到报译电:每译电(凿孔)一封计算一封;
5.加抄:按实际计算封数;
6.投递:每投递一封计算一封。
第53条 确报业务统计,是分析报路运用效率、劳动生产率、技术改造的主要依据。
1.各项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统计方法和时机应符合规定。
2.填写表报、原始资料,字迹清楚正确,涂改处应重新写好。所名、报路名不得简称或代字。
3.严格遵守上报时间。从报务员至各级报话负责人员都必须正确掌握统计方法,以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第54条 填写业务报告说明:
1.确报年报中设备数、人员数应按年末的现状统计,备用设备不填报。
2.电务(通信)段、分局、铁路局填报时,根据各确报所、电务(通信)段的报告,填写各确报所的各项数字后,并做出段、分局、铁路局的合计。
3.报路运用情况:
①调查日期为12月份第一周星期三一天的业务量;
②对管外的确报所名用括号围括;
③经过交换机接转的发报、按收报所别,只填写报路中的确报所名和发报封数;
④本管内同一报路两端以上的发报封数应由铁路局、分局、段合计后填记。
4.每月统计截止日期,规定为每月25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55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电务局。
本规则自1992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