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关于公路的合作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20:27   浏览:8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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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关于公路的合作协议

中国交通部 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关于公路的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5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85年8月1日)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以下称“双方”),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科学技术协定》和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发展经济关系和合作的长期协定》,为促进两国公路建设与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他们之间的科学技术交流以及工业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公路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合作包括以下领域:
  (一)公路及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方式、工地管理和路面及设施的养护;
  (二)建立和使用信息计算中心、进行公路设计、公路交通安全监察和信息处理;
  (三)收费高速公路的建设与管理;
  (四)交通工程设施与交通安全管理;
  (五)公路建筑材料;
  (六)软土地基处理;
  (七)公路桥梁和隧道的勘测设计与施工。

  第三条 在每一方财政预算能力范围内,双方合作将采取以下方式:
  (一)双方以本国文字交换感兴趣的公路及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方面的可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刊物和书籍;
  (二)互派公路方面的工程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小组以及各种有助于实现协议目标的专家进行研究、考察、进修和咨询活动;
  (三)共同研究和商讨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并交流其成果和经验;
  (四)共同研究其它双方同意的合作方式和项目。

  第四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代表经商定每二年轮流在中国和法国举行一次会晤,研究正在进行的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新的合作项目的方式。
  为执行这些计划所派遣的人员,按照互惠原则负担费用,即由派遣方支付派遣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接待方负担派遣人员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可能发生的医疗等全部费用。

  第五条 本协议在双方各自履行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同意后,本协议可予修改和延长。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议正在进行的合作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协议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议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
   交通部部长          住房和运输部部长
   钱 永 昌           基 莱 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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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1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辖区内兴办的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均应当按本办法进行备案。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对应备案而未申请,或已申请但经核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建设布局科学规范、场区封闭独立、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分户饲养,畜禽舍相对集中,防疫制度健全的养殖区域。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的申请,对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确认,并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常年存栏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该进行备案:牛50头以上、生猪300头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羊200只以上、兔1000只以上、狐(貂、貉)300只以上、鹿50只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公里以上,距畜禽屠宰加工厂、活畜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3公里以上,水、电、路等设施完善;

  (二)养殖场(小区)内布局合理,畜禽舍建设科学、生产工艺先进,饲养管理程序规范,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医卫生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消毒、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有专门为畜禽养殖场(小区)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养殖场(小区)饲养的畜禽实行全进全出制度,同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含两种)的畜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报检制度;

  (四)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管理制度,养殖档案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有关内容,养殖场(小区)应当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养殖小区应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统一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所在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档案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3人以上的核查小组,对申请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予以备案,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名称、所在地址、饲养品种、养殖规模、饲料来源和防疫措施向社会公布,并将汇总情况于每年5月末和11月末上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备案的养殖场(小区)加强监督管理。对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所需经费。

  第十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办理的公开电话,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接到一些地区请示,要求明确对外修理修配飞机相关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计算免、抵、退税额。凡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企业须如实申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收入中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并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作相应扣减。

  三、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维修工作单、外汇收入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企业未如实申报实际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五、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情况。企业未能及时、准确申报保税进口料件使用情况的,税务机关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操作规程。其他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