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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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

1983年12月15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城镇建设了大批住宅,住房紧张状况有所缓和。但近两年来,许多地区和部门擅自制订住宅标准,任意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为领导干部新建的住宅面积越来越大,标准越来越高,脱离了我国国情,脱离了群众。为了加强对住宅标准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从我国经济能力和严重缺房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近期内,我国城镇住房只能是低标准的。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均应以中小型户(一至二居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以建一、二类住宅为主。在住宅紧张的城市和单位,应暂缓建设三、四类住宅。在全国住房分配标准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
二、为了能够以相同数量的住宅建设投资,适当解决较多群众的住房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不得另行制订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今后,凡发现任意突破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要严格控制住宅装修和设备标准,防止提高建筑造价。
三、今后衡量住宅建设量,既要以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又要 以住宅套数为计量单位。各单位申请建造住宅和有关部门审批住宅建设计划,都要填报和审核建筑面积和套数,两者缺一不可。这是一项改革,各级计划、统计、计量、城建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把这项工作做好。
四、各地计划和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审批制度,严格把关。今后,各单位需要建造三、四类住宅的,要报当地计委(建委)和城建部门批准。对近几年住宅建设较多的机关、单位要从严掌握。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建设的领导,坚决纠正任意提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现象。各地要对一九八一年以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各级领导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和设备标准,不准搞特殊化。要严格控制县、处级和地、厅级干部住宅建设。要把解决无房户、严重拥挤户的住房问题放在首位,作出规划,分期分批解决。
过去,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住宅设计、分配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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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办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

  农业系统直接面向基层,服务“三农”,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和“三农”工作部署落实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农业系统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是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农业不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经过全国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座谈会讨论,并经农业部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

  农业系统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肩负着依法行政、服务“三农”、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政风行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政府的声誉、人民的利益,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多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要求,围绕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中心任务,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既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又对“三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大力倡导和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建设一支政治坚强、作风优良、业务过硬、风清气正的农业干部队伍,对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至关重要。为此,现对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规范行为为重点,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牢固树立“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行业新风,为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主要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营造风气正、思上进、干事业、求发展的良好氛围,建设服务创新、和谐效能、务实清廉的系统,使干部素质有新提高,思维理念有新转变,工作作风有新改进,服务水平有新提升,加快发展有新成就。

  (三)基本原则: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风行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 、“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对种植、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等行业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注重行业自律,切实发挥好带头和表率作用,建立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树立部门良好风气,塑造行业整体形象

  (一)加强调查研究。各级农业部门干部要始终坚持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和任务,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确保调研时间,提高调研质量,不断增强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研究问题的能力,提高把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切实加强基础性工作,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数据、资料和信息,建设行业基础数据库,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数据准,为科学决策和高效管理提供准确可靠依据。

  (二)坚持求真务实。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按客观规律办事,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力戒浮躁,狠抓落实,把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到研究和解决现代农业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放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民群众创造实际利益上,在全行业形成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服务意识。以实际行动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积极开展“学、创、建”等主题实践活动,学科学技术,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并将作为干部考核和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科技入户、农民培训、测土配方施肥、农村沼气建设、“12316”服务热线等工作,不断取得服务于“三农”工作的成效。

  (四)厉行勤俭节约。增强节俭意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防止公务活动中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开展节庆和评比达标活动过多过滥等问题。严格控制出国(境)公务活动,禁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坚决查处借举办活动之机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的违规行为。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节约用水、用电,减少资源消耗,建设节约型机关(单位)。

  (五)改进会风文风。进一步精简会议规模和数量,改进会议方式和会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实行会议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种纪念和庆典性活动。认真执行精简文件的制度和规定,减少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增强文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加强舆论宣传。意总结提炼农业系统在政风行风建设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表彰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同时增进社会各界对农业部门工作的了解,树立农业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设立、实施的监督管理,继续清理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改革,积极推行“一站式”办公,继续拓展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改进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为农民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创新监管机制,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

  (二)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增强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不断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创新公开途径,采取设立电子显示屏、开通服务热线电话、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政务听证会等形式,不断改进、拓宽公开形式和渠道。落实依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积极推进各级农业部门及基层站所的办事公开,建立相关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健全农业执法工作行为规范,创新农业行政执法机制。总结和推广农业综合执法典型经验,稳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继续抓好渔政、草原监理、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坚持文明执法、公平执法,防止发生滥用权力和不作为的现象。

  (四)着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跟踪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预防和纠正过错,避免问题重复反弹。加强对农业投资项目及资金运作、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情况的监管,管好用好建设资金,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截留、损失浪费项目资金等问题发生。

  (五)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做好应急平台和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加强农业自然灾害、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特别是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事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引导舆论报道。

  四、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集中整治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要在深入调查、全面摸底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违法或者以多种方式变相侵占集体和农民承包土地以及侵吞、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问题,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承包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等各项权利。积极稳妥地推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加快建立健全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突出问题的机制。

  (二)坚持不懈减轻农民负担。健全和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积极推动农村综合改革,从源头上逐步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扩大农民负担综合治理范围,重点治理农民负担较重、问题较多的地区。加大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力度,重点抓好农民反映强烈的建房收费和农业灌溉水费电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加强对筹集资金和劳务的管理,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行为。

  (三)强化农资市场和农产品安全监管力度。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实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问题进行深入治理。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健全转基因食品、液态奶等农产品标识制度,狠抓种子、农药、疫苗、饲料添加剂等重点品种的生产监督。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农产品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实行定期检测和动态检测,推行农产品认证制度,加强农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追溯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完善民主理财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开发利用、公开竞价和招投标行为。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着重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征地补偿费、村级债务等专项审计工作,严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清理核实村级债务,摸清底数,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

  (五)认真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严格执行中央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建立健全抓落实的机制,保证政令畅通、执行有力。配合做好对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和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坚决纠正在新农村建设中不尊重农民意愿、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和盲目建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五、强化制度建设,构建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责任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构协调配合,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政风行风建设领导机制,逐步完善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分工和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政风行风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使政风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教育机制。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农业干部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情趣。加强机关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有序、充满活力的和谐氛围。

  (三)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议事和科学决策、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反腐倡廉基本制度。要增强执行制度的严肃性,切实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实、落实不力的问题,真正做到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权。

  (四)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推行过程督查、行政监察和事后评估,把干部作风建设、人财物管理、依法行政监督作为政风行风建设重点。充分利用12316服务热线、监督举报箱、开办专栏等多种形式,把民主评议作为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平台,不断增强民主评议的有效性。认真做好农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虚心听取农民群众对农业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五)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惩防机制。正确处理行业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关系,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滥用权力、失职渎职等案件。针对查找出的问题,举一反三,防微杜渐,从源头上入手,完善制度,加以规范和预防,切实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于1999年10月22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会议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
第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三)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兴办学校、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七)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八)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十一)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人口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的内容,并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真实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村财务收支情况;
(三)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
(四)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使用情况;
(五)宅基地使用审批情况;
(六)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七)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八)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十一)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情况;
(十二)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村应当设立村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监督、检查村务公开情况。
村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外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村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或者不接受村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检查和村民查询的,村民、村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必须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
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每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培训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