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09:23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6号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1年11月1日

               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局《关于省管大中型水利工程防汛、安修采取划分定点用工办法的请示》  (冀政[1980]10号 1980年2月25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执行邮政编码制度的几点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0]72号 1980年6月6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经营的通知  (冀政[1980]79号 1980年6月1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发展城镇集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0]130号 1980年8月3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民办教师生活待遇的通知  (冀政[1980]139号 1980年9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冶金工业局关于改变省属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劳动管理的请示报告  (冀政[1980]143号 1980年9月22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增加非农业人口的通知  (冀政[1980]175号 1980年10月30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河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0]184号 1980年11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原盐自销,打击偷税漏税走私贩运活动的通知  (冀政[1980]202号 1980年12月10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我省派代表团(组)出国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46号 1981年3月16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1]47号 1981年3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  (冀政[1981]53号 1981年3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成套局关于围绕国民经济调整加强设备成套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89号 1981年5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保险事业的通知  (冀政[1981]141号 1981年7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1]146号 1981年7月23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宽城县政府关于潘家口水库流域综合治理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61号 1981年8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63号 1981年8月1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委关于集体商业服务业网点发展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10号 1981年10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度量衡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1]235号 1981年11月2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纤检工作中问题及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1]46号 1981年6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解决邯郸地区一些社队乱开小煤窑问题的报告  (冀政办[1981]63号 1981年8月26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选拔录用税务干部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2]16号 1982年1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企业发放奖金限额和控制计件超额工资的通知  (冀政[1982]80号 1982年4月17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二级站干部仍归所在地市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2]83号 1982年4月2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冀政[1982]113号 1982年6月2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劳动局《关于我省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174号 1982年8月2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  (冀政[1982]177号 1982年8月2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几项制度(试行)  (冀政[1982]197号 1982年9月2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冀政[1983]13号 1983年1月3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计划、工交工作会议四个专题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20号 1983年2月2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通知  (冀政[1983]58号 1983年3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3]64号 1983年4月9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3]82号 1983年5月14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人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中几个问题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3]100号 1983年6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政[1983]117号 1983年8月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的决定  (冀政[1983]132号 1983年9月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太行山区开发研究问题的报告  (冀政[1983]148号 1983年9月20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加强燃料统一管理问题的报告  (冀政[1983]153号 1983年9月3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3]64号 1983年6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的通知  (冀政[1984]32号 1984年3月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  (冀政[1984]59号 1984年4月2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几项规定  (冀政[1984]61号 1984年4月2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  (冀政[1984]69号 1984年5月1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4]73号 1984年6月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若干规定》  (冀政[1984]88号 1984年7月1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秦皇岛、石家庄、邯郸、唐山四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冀政[1984]91号 1984年7月1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升级奖励、开除处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冀政[1984]106号 1984年9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保护专业户的若干规定  (冀政[1984]112号 1984年9月20日)  (已过时)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4]151号 1984年12月11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细则》的通知  (冀政办[1984]11号 1984年1月30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人厅等关于纠正滥发图书资料费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4]22号 1984年2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1984]32号 1984年3月13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4]39号 1984年3月2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市县建立烟草专卖机构和控制外省卷烟流入的通知  (冀政办[1984]52号 1984年5月8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参观、游览点建设的意见》  (冀政办[1984]55号 1984年5月1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实施《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具体意见  (冀政[1985]1号 1985年1月8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冀政[1985]30号 1985年2月12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年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冀政[1985]45号 1985年3月20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补充通知  (冀政[1985]75号 1985年5月2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标准计量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5]127号 1985年10月4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5]138号 1985年11月2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冀政[1985]146号 1985年12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海、坝开发问题几个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5]151号 1985年12月2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公司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5]26号 1985年3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索赔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1985]50号 1985年7月19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商业厅关于控制市场物价具体措施的报告  (冀政办[1985]69号 1985年10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省政府文牍、会议的通知  (冀政办[1985]74号 1985年10月24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给县放权充分发挥县级作用的几点意见  (冀政[1986]12号 1986年1月3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配化肥分配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6]20号 1986年3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6]30号 1986年3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羊毛价格和市场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6]36号 1986年4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6]41号 1986年4月29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环京津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冀政[1986]59号 1986年6月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机管理工作的报告  (冀政[1986]65号 1986年6月2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允许平、高价原材料进行调剂串换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6]71号 1986年7月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在全省试行〈河北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的报告》  (冀政[1986]76号 1986年7月2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改革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冀政[1986]89号 1986年8月2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几项规定  (冀政[1986]90号 1986年8月2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扶持乡镇集体企业发展的规定  (冀政[1986]91号 1986年8月2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保险公司等部门关于中央企业应积极参加保险的报告  (冀政[1986]147号 1986年12月3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标准计量局加强乡镇企业标准计量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6]6号 1986年2月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六部门关于增加黄金生产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6]19号 1986年4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市场调节的钢材、生铁价格进行指导协调的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6]44号 1986年7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管理工作的报告  (冀政办[1986]51号 1986年7月29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我省出口玉米检验管理的报告  (冀政办[1986]72号 1986年10月12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地区计委、乡镇企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6]90号 1986年11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省性会议的通知  (冀政办[1986]91号 1986年12月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7]37号 1987年3月3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领导干部实行临时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7]51号 1987年5月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7]60号 1987年6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财政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问题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7]77号 1987年7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7]82号 1987年8月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冀政[1987]84号 1987年8月17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冀政[1987]85号 1987年8月22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7]86号 1987年8月2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烟草专卖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7]88号 1987年8月22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口货源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7]97号 1987年9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印刷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7]111号 1987年10月1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7]113号 1987年10月1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5月18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部门申请召开会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6月9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等三部门关于对我省地方企业和中央驻冀企业实行财产保险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7]41号 1987年8月2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卫生厅关于我省粉尘危害情况及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7]66号 1987年11月20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关于对我省实行黄金价外补贴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7]69号 1987年12月10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省政府令[1988]1号 1988年11月23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推动横向经济技术联合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8]5号 1988年12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保持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试行)  (省政府令[1988]6号 1988年12月14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省政府令[1988]8号 1988年12月3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省政府令[1988]9号 1988年12月3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  (冀政[1988]3号 1988年1月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编委等三部门关于基层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8]7号 1988年1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确定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规模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8]9号 1988年1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地膜计划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8]12号 1988年1月1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信用社的通知  (冀政[1988]15号 1988年1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16号 1988年1月22日)  (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8]29号 1988年2月16日)  (已过时)
  河北省录像放映管理暂行规定  (冀政[1988]33号 1988年3月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民单位计划外用工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8]36号 1988年3月8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44号 1988年3月2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53号 1988年4月1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商品猪生产基地的通知  (冀政[1988]56号 1988年4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8]61号 1988年4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镇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8]62号 1988年4月20日)  (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分期分批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8]67号 1988年5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社会用字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8]71号 1988年6月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8]75号 1988年6月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炉窑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8]77号 1988年6月2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河流域平原农业开发治理规划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8]81号 1988年6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8]88号 1988年8月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问题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8]94号 1988年8月20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  (冀政[1988]96号 1988年8月2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102号 1988年9月5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  (冀政[1988]110号 1988年9月15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冀政[1988]119号 1988年9月2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120号 1988年9月22日)  (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运输车辆行车难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8]121号 1988年9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8]128号 1988年10月6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129号 1988年9月30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130号 1988年10月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蔬菜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8]132号 1988年10月1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8]144号 1988年10月26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发展民办科技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146号 1988年10月2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通知  (冀政[1988]147号 1988年10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实施意见  (冀政[1988]154号 1988年11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粮油市场,做好粮油购销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8]156号 1988年11月1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8]158号 1988年11月1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提供测绘资料和涉外建设项目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8]163号 1988年11月24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8]170号 1988年12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8]180号 1988年12月3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血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8]1号 1988年1月5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  (冀政办[1988]5号 1988年2月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1988]14号 1988年3月2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提取和分配扶持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基金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8]21号 1988年5月14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大力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8]24号 1988年5月18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农研中心、土地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大力推行火葬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8]34号 1988年8月14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冀政办[1988]38号  1988年9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组织实施“燎原计划”试行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1988]43号 1988年10月1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水产局关于控制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88]49号 1988年11月6日)  (已过时)
  河北省自学成才青年奖励办法(试行)  (省政府令[1989]10号 1989年1月6日)  (已过时)
  河北省涉外经济公证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11号 1989年1月18日)  (与现行政策相抵触)
  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16号 1989年2月17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17号 1989年2月1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省政府令[1989]22号 1989年3月18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1989]24号 1989年3月22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工人技术考核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25号 1989年4月12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保障天主教正常宗教活动的规定(试行)  (省政府令[1989]26号 1989年5月13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1989]27号 1989年5月16日)  (已过时)
  河北省罚没物资、无主货物拍卖办法(试行)  (省政府令[1989]29号 1989年6月3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促进工业利税大户发展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30号 1989年6月16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33号 1989年8月11日)  (与国家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省政府令[1989]35号 1989年8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个体开业行医、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36号 1989年9月12日)  (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考核奖惩规定  (省政府令[1989]38号 1989年10月10日)  (已过时)
  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1989]40号 1989年10月1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消费纠纷仲裁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41号 1989年10月16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经销伪劣商品处罚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43号 1989年12月2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试行)  (省政府令[1989]45号 1989年12月27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9]13号 1989年2月16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冀政[1989]14号 1989年2月23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集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9]17号 1989年3月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借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通知  (冀政[1989]18号 1989年3月10日)  (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9]19号 1989年3月15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大力开展农业技术集团承包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9]21号 1989年3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棉花生产和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9]27号 1989年3月2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乡镇工业小区建设工作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9]42号 1989年4月26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厅、局级行政领导干部廉洁守则》的通知  (冀政[1989]51号 1989年5月22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盐田卤虫资源的布告  (1989年5月25日发布)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建材局关于加强发展我省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9]59号 1989年6月3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防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9]60号 1989年6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物价管理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9]63号 1989年6月1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荒废土地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9]69号 1989年7月12日)  (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冀政[1989]80号 1989年8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扶贫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的通知  (冀政[1989]88号 1989年8月29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9]90号 1989年8月31日)  (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经销伪劣商品活动的通知  (冀政[1989]99号 1989年9月18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9]119号 1989年11月20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9]131号 1989年12月20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地方煤矿开发基金和煤炭资源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9]136号 1989年12月3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认真整顿流通领域秩序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9号 1989年3月2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治理建设环境、整顿建设秩序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15号 1989年4月2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89]16号 1989年4月25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大力推广旱作农业技术认真搞好旱地农业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24号 1989年6月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财政合理负担部分气象经费的通知  (冀政办[1989]28号 1989年7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出国人员按期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几点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32号 1989年7月2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农业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89]43号 1989年11月15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推广普通话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46号 1989年11月2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出省原纱、坯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1989]47号 1989年11月2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交通厅关于治理整顿运输市场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51号 1989年12月18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部门协作拓宽省属产品销售渠道的通知  (冀政办[1989]53号 1989年12月22日)  (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资局关于物资企业经营中几个政策问题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55号 1989年12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省政府令[1990]47号 1990年2月28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1990]49号 1990年4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1990]51号 1990年5月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省政府令[1990]55号 1990年11月13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农业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0]4号 1990年1月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治理整顿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0]6号 1990年1月1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技术集团承包的决定  (冀政[1990]11号 1990年2月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物资局、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商业批发公司、物资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0]19号 1990年2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科技兴农的决定  (冀政[1990]38号 1990年3月26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用好用活信贷资金支持我省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0]39号 1990年3月3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铁路用地管理的通知  (冀政[1990]47号 1990年4月21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物价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冀政[1990]49号 1990年4月24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五清”搞活资金报报的通知  (冀政[1990]50号 1990年4月2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棉花调入包干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0]51号 1990年4月2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军民结合扶持军工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0]57号 1990年5月2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0]62号 1990年6月14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促进工业生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0]94号 1990年8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型水库移民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  (冀政[1990]97号 1990年8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基金的通知  (冀政[1990]110号 1990年10月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节材降耗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0]114号 1990年10月1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和改进对企业各种检查的通知  (冀政[1990]116号 1990年10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重视和发挥供销社作用的通知  (冀政[1990]129号 1990年12月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蔬菜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0]141号 1990年12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0]4号 1990年1月19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1990]5号 1990年1月1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改革县级对外经贸体制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0]18号 1990年4月2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农村公安派出所依法行使职权的通知  (冀政办[1990]26号 1990年5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0]29号 1990年5月24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音像管理体制和音像事业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1990]37号 1990年7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费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0]41号 1990年7月3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1990]47号 1990年9月14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购买非生产用小汽车及其他高档商品的通知  (冀政办[1990]48号 1990年9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乡镇单位配备摩托车的通知  (冀政办[1990]49号 1990年9月18日)  (已过时)
  河北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规定(试行)  (省政府令[1991]61号 1991年6月16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91]62号 1991年9月5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农民股份合作企业试行办法  (省政府令[1991]66号 1991年11月16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91]68号 1991年11月27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外贸体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1]1号 1991年1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邮电局、计经委、编委关于加强农村电话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冀政[1991]5号 1991年1月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直属高等院校中青年教职工住宅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1]8号 1991年1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和登记管理的通知  (冀政[1991]12号 1991年1月25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资金存量支持经济发展的通知  (冀政[1991]23号 1991年3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地矿局、煤炭厅关于清理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煤矿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1991]27号 1991年3月27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1]32号 1991年4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计经委等八部门《河北省企业多种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1]35号 1991年4月1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财政“双创双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1991]37号 1991年5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预算内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1991]38号 1991年5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通信行业管理整顿通信秩序意见的报告  (冀政[1991]40号 1991年5月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通知  (冀政[1991]41号 1991年4月2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营商业、物资、供销社批发企业搞活经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91]53号 1991年6月2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监察案件审批期限的通知  (冀政[1991]58号 1991年7月2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  (冀政[1991]89号 1991年11月1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支援乡镇企业人才的通知  (冀政[1991]90号 1991年11月16日)  (与现行政策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进一步扶持乡村集体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冀政[1991]91号 1991年11月16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冀政[1991]92号 1991年11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公路检查站设置方案》、《加强源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公路交通违章罚款管理办法》、《公路检查站“公开、监督”办法》、《创建文明公路、文明检查站的标准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1]93号 1991年11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1]99号 1991年12月1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发展的决定  (冀政[1991]102号 1991年12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冀政[1991]103号 1991年12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  (冀政[1991]104号 1991年12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科教工委、省教委关于加强普通高等院校招收自费生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1]2号 1991年1月2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全省城乡集贸市场建设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1]6号 1991年3月1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营林场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1]14号 1991年5月1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等三部门关于实行编制与经费包干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1]22号 1991年8月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1]36号 1991年12月12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努力做好人事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1]41号 1991年12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92]71号 1992年6月25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1992]74号 1992年7月1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1992]77号 1993年1月1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完善承包制促进国营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决定  (冀政[1992]2号 1992年1月10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2]4号 1992年1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工业经济效益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冀政[1992]5号 1992年1月1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通知  (冀政[1992]6号 1992年1月1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92]14号 1992年1月2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1992]30号 1992年4月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通知  (冀政[1992]36号 1992年4月1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2]41号 1992年4月2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2]52号 1992年5月15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集资办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2]55号 1992年5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的决定  (冀政[1992]68号 1992年6月2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管理支持经济建设的通知  (冀政[1992]69号 1992年6月25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  (冀政[1992]81号 1992年7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政[1992]102号 1992年10月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2]105号 1992年10月8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管理费下管一级的通知  (冀政[1992]106号 1992年10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2]115号 1992年11月20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内贸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通知  (冀政[1992]119号 1992年12月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  (冀政[1992]120号 1992年12月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落实地方自筹人民防空经费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1992]1号 1992年1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煤炭厅、地矿局《关于清理整顿小煤矿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2]3号 1992年1月2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购买非生产用小汽车的通知  (冀政办[1992]12号 1992年3月1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部电网征收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  (冀政办[1992]19号 1992年5月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国内旅游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2]26号 1992年6月15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资金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金融改革筹措融通资金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2]32号 1992年7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财政厅关于试行编制与经费双包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2]35号 1992年8月15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强化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2]38号 1992年9月5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务市场的通知  (冀政办[1992]40号 1992年9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采取措施加快发展农村电话的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2]41号 1992年9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北部电网征收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1992]49号 1992年11月4日)  (已过时)
  河北省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省政府令[1993]81号 1993年5月13日)  (已过时)
  河北省歌舞厅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1993]85号 1993年7月31日)  (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市场登记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航道,是指本省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及沿海海域中,根据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确定的供船舶和排筏航行的通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航道规划、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和鼓励航道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发展水运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航道建设、养护的资金投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航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业、环境保护、海事、港口管理等部门和航道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非法占用。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航道规划是航道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航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者海洋功能区划。
其他涉及航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航道规划相互衔接。
第七条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规划范围、期限、目标、技术等级、布局原则、总体布局方案、主要建设工程、实施原则和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内河航道分为一级至七级航道和准七级航道。
内河航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编制并报经批准:
(一)一级至四级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渔业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二)五级至七级航道规划和准七级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渔业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航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报批。
航道规划和航道名录由航道规划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航道规划的修改按照航道规划制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航道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航道规划。
内河航道的规划等级高于现状等级,确需拓宽航道的,应当按照规划等级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在航道两岸划定规划控制线。
内河航道的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两岸规划控制线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内河航道的规划等级为五级以下的,两岸规划控制线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在航道两岸规划控制线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工程、环境监测等设施外,不得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或者其他设施。航道两岸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规划控制,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与航道通航条件有关的涉航建筑物(包括拦、跨(穿)、临航道建筑物)不符合航道规划等级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航道规划明确改建或者重建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建筑物权属单位改建或者重建。
桥梁等跨航道建筑物新建投入使用,替代原有不符合通航要求的建筑物功能后,原有建筑物应当及时拆除,拆除经费列入新建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航道建设应当按照航道规划要求,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航道规划中确定的航道建设使用土地应当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沿海航道规划中确定的航道建设使用海域应当纳入海洋功能区划。
航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落实航道建设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做好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内河航道建设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航道建设和养护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水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建设和养护损坏上述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航道建设和养护作业单位依法在航道上进行勘测、疏浚、吹填、炸礁、清障、维修航道设施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从事前款活动可能对渔业资源产生严重影响的,航道建设或者养护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航道建设、养护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设收费航道。收费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和升船机等过船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过闸费。
第三章 航道养护
第十九条 航道管理机构、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收费航道的养护由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计划报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航道养护包括航道观测、水深监测,航道设施的设置、维护,航道疏浚、炸礁、清障等。
因新建、改建航道而砌筑的航道护岸由航道管理机构或者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
第二十一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航道养护施工单位。
航道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养护作业合同的要求实施养护。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航道变迁、航道实际尺度不能达到维护尺度、内河航标异常等情形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相应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第二十三条 桥梁及其他跨(穿)航道建筑物,其权属单位应当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确保其不影响航道安全畅通;新建、改建的桥梁及其他跨(穿)航道建筑物建成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管理维护单位,落实管理和维护责任。
桥梁及其他跨(穿)航道建筑物,不能确定权属或者不能明确管理维护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
航道管理机构在航道巡查中发现桥梁及其他跨(穿)航道建筑物存在影响航道安全畅通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其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或者张网捕捞的;
(二)向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砂石、泥土(浆)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过船建筑物及其引航道或者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等影响过船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的;
(五)违反禁行或者限行规定行驶船舶的;
(六)其他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划、滩涂围垦规划。
在航道内采挖砂石、取土的,水利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
在航道或者规划将要通航的河流上修建拦航道闸坝的,应当按照航道规划等级和船舶通过能力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过船建筑物。
在航道规划以外不通航河流修建永久性闸坝,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或者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
第二十七条 临内河航道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建筑物的,应当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交叉口和跨航道桥梁保持与航道规划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距离。其建筑物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当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五倍,且相应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设置在航道设计水域外;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应当设置挖入式港池。
临内河限制性航道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水闸、驳岸等建筑物的,其外边线不得突出岸线。
跨内河限制性航道修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等建筑物的,应当一跨过河。
第二十八条 修建闸坝等拦航道建筑物或者修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隧道等跨(穿)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建筑物有关船舶通过能力、通航净空尺度、埋设深度等技术要求的设计方案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其中,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修建的,应当征得省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在其他航道修建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同意。
设计方案应当对建筑物选址、水文条件、河床(海床)演变、通航水位、船舶通过能力、通航净空尺度、埋设深度、通航孔布置、安全保障措施、对航道的影响及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修建拦航道建筑物、在通行海轮的航道修建跨航道建筑物、在内河航道内修建设有墩台的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方案中附具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航道修建引水、排水设施的,取排水口不得延伸至主航道内。
内河引水、排水不得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或者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
取排水口确需延伸至主航道内,或者内河引水、排水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承担相应改变航道等补救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 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临航道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港口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使用港口岸线。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等需要修建便桥等临时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同意。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期限、恢复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予以明确。
临时跨航道建筑物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因工程建设尚未竣工等原因需要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第三十二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期间航道的原有船舶通过能力;确实难以保持航道原有船舶通过能力的,应当采取其他相应的补救措施。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要求落实过船措施或者设置驳运设施,保持航道畅通。
第三十三条 修建闸坝、桥梁、渡槽、管道等拦、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与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施工设施,恢复航道原状。
第三十五条 在通航河段及其上游控制或者引走水源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航道设计等级所需要的水位。
闸坝等水工程因防洪等原因需要大流量泄水,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放水预警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未及时向社会公告造成航道或者船舶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过船建筑物的运行应当服从航道管理机构的管理。过船建筑物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停航检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或者设置采砂、打捞、钻探等水上作业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航标养护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维护专用航标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在内河航道设置、移动或者撤除专用航标,应当报经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同意。
第三十八条 损坏航道设施的,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予以修复、更换或者重置。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
第三十九条 码头、船厂、排水口等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航道淤积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清除淤积物。
第四十条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锚地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航道保护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张网捕捞或者向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砂石、泥土(浆)等废弃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向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砂石、泥土(浆)等废弃物,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修建拦、跨(穿)航道建筑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修建拦、跨(穿)航道建筑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
建设单位逾期拒不拆除的,由航道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违法设置取排水口,或者修建涉航建筑物断航施工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按规定采取清除、修复、更换、重置等措施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过船建筑物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或者停航检修未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城乡规划、水利、航道、港口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导致严重影响航道畅通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监督检查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港口等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专用航道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养护和管理,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一级至七级航道,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划定的内河航道。
(二)内河准七级航道,是指通航船舶五十吨级以下(不含五十吨级),航道水深不小于一点五米、底宽不小于十二米,跨航道建筑物净空高度不小于三米、下底净宽不小于十二米、上底净宽不小于九米的内河航道。
(三)内河限制性航道,是指因内河水面狭窄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的航道。
(四)航道整治建筑物,是指用于整治航道的起束水、导流、导沙、固滩和护岸等作用的建筑物。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人发〔2006〕9号


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山东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今后,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奖励表彰种类、权限、周期、数量、程序进行奖励表彰活动,不得另设名目和打破周期部署奖励表彰事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管理,理顺厅机关各处室表彰工作,根据《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组织开展的全省卫生系统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第三条 全省卫生系统行政表彰(以下简称行政表彰),可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行政表彰分为全省卫生系统奖励表彰和全省卫生系统专项业务奖励表彰两类。

第四条 行政奖励表彰事项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厅人事处归口管理省卫生系统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处室均为省卫生厅内设职能机构。

第二章 奖励表彰计划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厅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卫生系统奖励表彰。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方案由人事处拟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确定报省人事厅批准后,由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专项业务奖励表彰活动,每三至四年开展一次。每年1月底前有关处室将准备开展的奖励表彰计划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审核,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经批准后,由有关处室会同人事处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未列入计划的,须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在一个表彰周期内,一个处室一般只允许开展一次专项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

第七条 各部门的单项业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展奖励表彰活动。

第三章 奖励表彰种类和批准权限

第八条 行政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表彰和集体奖励表彰。个人奖励表彰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集体奖励表彰分为: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在一次奖励表彰活动中,对先进个人的奖励表彰可有两个以上奖励表彰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表彰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

第九条 记个人二等功、记集体二等功由省卫生厅征得省人事厅同意后授予,记个人三等功、嘉奖、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省卫生厅授予。

第十条 事迹特别突出,须授予个人或集体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由省卫生厅专题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对象一般为:本厅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全省卫生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表彰数量要从严控制,根据表彰的范围分别按以下比例掌握。

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一次表彰活动不超过100个。

先进个人:

不足5000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

5000人以上不超过1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8‰;

1万人以上不足2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5‰;

2万人以上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

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必须坚持政治标准,结合卫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有突出的业绩贡献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组织奖励表彰时,要制定明确的评选标准。

第十四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评选、推荐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基层单位推荐,并按要求填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逐级审核上报。对拟授予记个人二等功、记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和集体还应报送主要事迹材料。

第五章 奖励表彰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全省卫生系统奖励表彰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表彰的个人,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人事处为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处室,并担负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察和审核把关、管理服务的职能。

第十七条 给予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职务人员奖励表彰时,应征得本级政府同意,并征求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第十八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㈠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㈡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㈢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撤销奖励由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条 奖励表彰撤销后,申报机关要协助审批机关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和奖品,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