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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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3]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为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规范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促进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遵循共用设施设备资源共享、便于物业实施统一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工作环境的原则。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原则上应以物业建设的宗地红线图、立项或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对零散建设的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据需要与合理原则划定物业管理区域,逐步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零散建设的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划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处于同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可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范围,应考虑与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范围一致;

  (六)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万平方米为宜;

  (七)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四、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满两年的物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业主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证明其房屋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确认业主身份或进行业主登记。共有物业的业主按享有的产权比例行使业主权利。

  六、业主依据投票权在业主大会上对提交大会讨论的事项行使表决权。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确定,以每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数,投票权数累加计算,不足一平方米的不计算。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其他能证明其房屋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未售房屋的投票权属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首次业主大会投票。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后的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七、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超过200户(含公寓、写字楼、商场、车库)的,可以幢、梯位、楼层等为单位,推选并委托一名业主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业主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日,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各业主意见。凡需会议上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及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同意后,由受委托的业主代表在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委托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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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凡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意外妊娠并终止妊娠的,可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支付。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没有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政府财政支付。其中婚嫁到本市后无业,男方有单位且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医学专家建立病残儿鉴定专家库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负责病残儿的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五、删除第二十三条。

  六、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其父母单位职工的医疗标准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其中参加医疗保险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标准,不低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保费。

  七、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政策。

  八、将《规定》中的计划生育部门均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国家体育总局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

(体人字〔2000〕390号2000年6月27日)


为了做好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非领导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能的实职。设置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助理调研员和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助理巡视员和巡视员不得超过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超过40%.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党组批准,也可在本部门内兼任一个下一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均占本司(厅、局)的编制.
二、任职条件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处理本职工作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水平,积极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事员:能够完成一般性具体工作,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科员:能够独立处理本处(室)的一般性工作,起草一般性文件,具备中专、高中文化以上程度,任办事员三年(满)以上;
(三)副主任科员:熟悉分管工作的情况,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制度,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草拟文件,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级职务三年(满)以上;
(四)主任科员:能够根据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熟练地草拟文件,能够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满)以上;
(五)助理调研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满)以上;
(六)调研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满)以上;
(七)助理巡视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满)以上;
(八)巡视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司(局)级职务五年(满)以上。
对50岁以上者,放宽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学历资格,对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晋升非领导职务。连续2年评为优秀公务员的主任科员以下职务人员,可提前晋升非领导职务;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主任科员以上人员,可提前晋升非领导职务。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者,不受任职年限和学历的限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按有关规定确定。
除上述条件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
(一)近三年有重大失误并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二)在规定的晋升年限内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以上的;
(三)近一年因病、事假超过半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在近两年受过党、政纪处分的;
(五)工作无热情,不能相应组织各项号召的。
三、工作职责
(一)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履行其职位的职责;
(二)调研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处长(主任)和副处长(副主任)的领导下具体从事某一职位的工作。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在司长(主任、局长)和副司长(副主任、副局长)的领导下从事一项(方面)或几项(方面)工作;
(三)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在受司(厅、局)领导委托的工作范围内,审核批阅文件。
四、职务升降
(一)晋升职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严格按照规定的设置原则和比例配备。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逐级晋升。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由人事司商有关司(厅、局)推荐提名,经考核后按同级领导职务任职程序办理,处以上非领导职务晋升时间不固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非领导职务空缺情况由人事司报党组决定。晋升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由各司(厅、局)推荐提名,人事司在每年10月底之前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和考核,报总局领导审批确定。
非领导职务晋升程序如下:
1.人事司组织各厅、司、局主要领导传达非领导职务晋升的有关规定,明确晋升标准,并提出要求;
2.各单位在本厅、司、局范围内对晋升人选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需要时也可进行民主测评,写出推荐材料报人事司;
3.人事司结合考核情况,研究提出拟晋升非领导职务人员名单;
4.党组研究审批晋升非领导职务人员o
(二)降低职务
非领导职务降低职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与同级领导职务相同的任免权限办理。
五、待遇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政治、生活待通与同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相同,即副主任科员为副科级,主任科员为正科级,助理调研员为副处级,调研员为正处级,助理巡视员为副司(局)级,巡视员为正司(局)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随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