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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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建设部


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72号

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3]4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11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评定。现将评定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68家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03年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3年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1号

  北京宝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2号

  北京国地不动产咨询中心            建房估证字[2003]003号

  北京京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4号

  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5号

  北京杜鸣估价师事务所             建房估证字[2003]006号

  北京建银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建房估证字[2003]007号

  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8号

  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9号

  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0号

  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1号

  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2号

  北京银房兆华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3号

  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4号

  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5号

  北京鸿天涉外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6号

  北京中大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7号

  北京中企华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8号

  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9号

  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0号

  北京高地经典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1号

  北京德祥长江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2号

  北京中地华夏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3号

  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4号

  太原瑞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5号

  山西涌鑫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6号

  沈阳锦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7号

  大连刘明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8号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9号

  延边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0号

  松原市广厦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1号

  吉林市方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2号

  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3号

  上海八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4号

  上海大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5号

  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6号

  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7号

  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8号

  上海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9号

  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0号

  无锡市恒茂房地产中介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1号

  苏州市信谊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2号

  宁波恒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3号

  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4号

  浙江恒基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5号

  合肥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6号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7号

  安徽中信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8号

  淄博齐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9号

  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0号

  濮阳市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1号

  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2号

  武汉博兴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3号

  湖北永业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4号

  岳阳友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5号

  广西公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6号

  重庆同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7号

  重庆金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8号

  重庆汇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9号

  四川省同正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0号

  成都精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1号

  四川大友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2号

  成都九鼎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3号

  西安天正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4号

  陕西建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5号

  新疆公正工程造价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6号

  新疆中信房地产咨询评估事务所         建房估证字[2003]067号

  新疆方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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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两院“通告”的情况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两院“通告”的情况报告

1989年12月20日,最高法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今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现在,我就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
当前,坚决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领域内的严重犯罪作斗争,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同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作斗争。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2年以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依法从严惩处了一大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至1988年底,共受理一审经济犯罪案件36万件,判处罪犯46万名,其中贪污犯81433名,受贿犯13026名,投机倒把犯14949名,走私犯2454名,今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主要力量放在反贪污、反受贿上;同时,对投机倒把、走私、贩毒、诈骗、偷税抗税等其他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也必须依法严惩。今年1至8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犯罪案件47339件,判处罪犯63387名,其中贪污犯4756名,受贿犯1262名,投机倒把犯966名,走私犯241名。但是,当前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不仅在社会上蔓延,而且渗透到国家机关,特别是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和少数单位的投机倒把犯罪活动仍很猖獗。这些腐败现象,引起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不满。
为了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在社会上和国家机关中对腐败现象进行一次“大扫除”,给犯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罪行的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以加强廉政建设,振奋全国人民的精神,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今年7月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通告”是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我国刑法第一条确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刑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是我们党和国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行之有效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我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都充分体现了这一政策思想。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通告”的指导思想和它的显著特点,是坚决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一方面,“通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8月15日起到10月31日止,凡在此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律从宽处理。其中,犯罪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犯罪较重,依法应判处重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轻,依法应判处轻刑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罪行,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在第三条中规定:“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潜逃,拒不投案的,坚决依法从
严惩处。”“通告”适用的对象,主要是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以便治理党和政府内部的腐败现象。但是,对于走私、行贿、诈骗、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

“通告”的发布,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心和行动,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群众给人民法院来信说:“中央动真格的,我们对惩治腐败、搞好廉政建设充满信心。”

(二)
两个多月来,各级人民法院把贯彻执行“通告”作为一项突出的重要任务来抓。在审判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抓得紧,行动快,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力地推动了这场斗争健康地、顺利地向前发展。
一、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通告”发布后,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全体干警结合党中央的邓小平同志关于惩治腐败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对惩治腐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负责同志会同检察院领导及时向党委作了汇报,取得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惩治腐败,同经济犯罪作斗争,单靠法院和检察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来进行。因此,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加强了与新闻、宣传等部门的配合,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在电台、电视台、报纸上发表讲话和文章,大量印发、张贴“通告”和有关“通告”的宣传资料,组织广大法院干警走上街头进行宣传、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通告”,大造舆论,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尽人皆知。许多法院还深入看守所、监狱宣讲“通告”,动员在押未决人犯和劳改罪犯坦白余罪,并进行检举揭发。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司法部先后于8月30日、9月19日和10月16日联合召开了3次贯彻两院“通告”的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负责人在会上及时通报了法院贯彻执行“通告”的进展情况;着重介绍了人民法院按照刑法和“通告”的规定从宽或者从严判处的典型案例;敦促一切有经济犯罪行为的人及早自首、坦白,争取宽大处理。通过宣传发动,增强了社会各界的信心,动摇了经济犯罪分子,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一批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群众检举揭发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也大幅度上升。这次宣传贯彻“通告”声势较大,范围较广,形式也多样化。
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通告”的规定,及时审结了一批宽严典型案件。
从8月15日“通告”发布到10月15日止,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检察机关起诉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6755件。这些案件,虽然绝大部分是“通告”以前侦查立案的,由于“通告”中宣布:在“通告”发布后正在办理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也适用“通告”的规定,因此,法院适用“通告”判处了经济犯罪案件5167件。其中,贪污1831件,受贿830件;投机倒把181件;判处案犯7913人,其中,从宽判处的2249人,从严判处的989人;从宽中,从轻1295人,减轻737人,免予刑事处分217人。在判处的案犯中,已发生法律效力的4406人。其中,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51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889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166人;司(局)级干部8人,县(处)级干部91人。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通告”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切实保证“通告”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主要做法是:
1、抓大案要案的审理。万元以上的大案和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要案影响大、危害大。抓好大案要案的审理,可以让群众看到我们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行动。在这期间人民法院判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大案要案占了相当比例,其中有贪污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以至几百万元的大案;也有司(局)级和县(处)级干部贪污、受贿被判刑的要案。比如,原广州市白云区竹料信用社会计陈章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达321万余元。最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的规定,以贪污罪,判处陈章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如,黑龙江省大庆石化总厂老年服务公司经理、副厅级干部关文彬,任职期间,共收受贿赂2.7万元。由于关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和“通告”的规定,于9月12日以受贿罪,判决关文彬免予刑事处分。
2、依法严格掌握宽严幅度,该从宽的坚决从宽,该从严的坚决从严。从宽、从严都要依照法律,并按照“通告”的规定,充分体现政策。从宽是在法律范围内的从宽,不是宽大无边。“通告”期间,各级法院适用“通告”规定从宽处理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案自首,并交出全部赃款的,依法从轻处罚。如桂广庆投机倒把、受贿案。桂广庆原是湖北省武汉冶金研究所所长,他利用职权,将冶金部拨给该所计划内的5吨镍板私下倒卖,非法获利40余万元,还受贿1.3万余元。桂广庆所犯的罪行,论罪应该判处死刑。但鉴于他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武汉市中级法院依照“通告”的规定,数罪并罚,从轻判处桂广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此案的具体情节和“通告”的精神,从轻的幅度还应当再大一些。因此,终审判决,改判他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既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又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朱希亮贪污、受贿案。朱原是黑龙江省大庆石油管理局天燃气公司器材供应组计划员。他从1988年7月至1989年6月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8万余元,实得4万余元,同时受贿3万余元。朱希亮在“通告”的感召下,于9月30日携赃款4万余元到吉林市中级法院投案自首,次日又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全部罪行,退还赃款7万余元和彩电、录象机等赃物,还检举了两名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均查证属实,予以逮捕,有立功表现,吉林市中级法院依照刑法和“通告”的规定,数罪并罚,减轻判处朱希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3)对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在押未决人犯能主动坦白交代全部罪行或者余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检举立功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也予以从宽处理。如杨义海受贿案。杨系湖北省秭归县航运公司经理兼党总支书记。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2万余元。杨义海归案后,除如实坦白交代自已罪行,退出全部赃款外,还检举揭发了11人的经济犯罪行为,其中10人的罪行已查证属实,1名副厅级干部已被逮捕。秭归县法院认为,杨义海不仅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而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依照“通告”的规定,判决免予刑事处分。
对于那些负隅顽抗、拒不交代、隐瞒犯罪、转移赃款赃物或者毁灭证据,或者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则坚决从严惩处,罪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罪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在“通告”规定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其中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核准了死刑。这些被核准死刑的罪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罪行被察觉后,不坦白交代,而是继续犯罪。例如,刘俊峰贪污案。刘俊峰利用担任河南省工商银行沈丘县支行东风路储蓄所会计兼负责人的职务之便,贪污公款8万余元。当其罪行败露后,不仅不坦白交代,反而骗取公款1万元潜逃。一、二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最高法院核准了对他的死刑判决。(2)隐瞒犯罪,畏罪潜逃,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如广东省东莞市工商银行石龙办事处金融服务部记帐员林德新,勾结个体户黎锡洪,贪污公款127万余元。作案后,在准备逃往香港时被我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再如,湖南省工商银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复核员胡启林与工人吴文波勾结,贪污公款28万余元。胡启林在犯贪污罪期间,又多次挪用公款10万余元,填补帐上亏空,以掩盖贪污罪行。胡、吴自感罪行严重,携带巨额赃款潜逃,先后流窜湖北、四川、甘肃、新疆、贵州、海南等地,后被抓获。最高法院依法核准了上述罪犯死刑。(3)将犯罪所得巨款任意挥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如福建省仙游县郊尾粮站梅塘糖点副食品实物负责人兼门市部付货员陈明华,于1987年12月至1988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盗卖面粉17万多公斤,价值14万余元,销赃后得款13万余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仅追回赃款4万余元;又如,原北京市皮件三厂副厂长武克强,从1981年至1987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4万余元,实得赃款23万余元,赃款大部分被用于挥霍、行贿,并给北京市皮件三厂造成20万元的经济损失,罪恶累累。上述罪犯,均被最高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各地人民法院在适用“通告”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始终坚持把事实搞清楚,把证据搞扎实,并注意查明案发经过和退赃、检举立功等情况,以确保办案质量。从而防止误把不是从轻、减轻情节当作从轻、减轻判处;或者误把假自首、假坦白作从宽处理;同时,也防止依法应该从宽的不敢从宽。
三、大张旗鼓地宣判一批宽严典型案件。各地人民法院在结合宣传贯彻“通告”的同时,及时选择一批自首坦白、检举立功被从宽判处和拒不坦白交代被从严判处的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进行宣判。从8月15日到10月15日,各地人民法院共召开公开宣判大会1044次,宣判宽严典型案件2614件。其中,贪污576件,受贿283件,投机倒把53件,判处案犯4320人,其中,从宽判处772人,从严判处287人;从宽中,从轻判处351人,减轻判处251人,免予刑事处分170人。由于兑现了政策,大大发挥了“通告”的感召力和震慑力,扩大了办案的社会影响,对于敦促犯罪分子自首坦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如辽宁省丹东市中级法院9月8日召开政策兑现的宣判大会之后不到4天,投案自首人员就增加了一倍多。
各地人民法院在选择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时,注意选择那些有利于体现“通告”精神,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利于改革开放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宽严典型案件,就案讲法,全面体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尊严,造成“兵临城下”的态势,促使犯罪分子放弃侥幸心理,争取走从宽之路,同时,也鼓舞了广大人民群众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意志,得到了社会各界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四、及时指导,使贯彻“通告”的工作健康、深入地向前发展。“通告”是当前打击经济犯罪的一项临时大政策,时间性和政策性强,各地人民法院都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各地人民法院在贯彻“通告”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及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下发。为了加强对全国法院贯彻“通告”工作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于10月7日至11日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交流了各地法院贯彻执行“通告”的情和经验,研究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见。会议认为,审理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和拒不投案、顽抗到底的经济犯罪分子,既要敢于依法从宽,也要敢于依法从严;宽不能宽大无边,严要严而有度;并对如何掌握政策、法律界限提出了具体意见。此外,还通过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适用“通告”规定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指导。从而对各地法院正确执行“通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
这次贯彻执行“通告”取得了很大成绩,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事实说明,从总体上讲,我们国家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好的,是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这是主流。但也确有少数人受金钱的诱惑和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投机倒把,走私诈骗。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损害,必须给予法律制裁。
“通告”规定的限期,到10月31日为止,不再延长,但是,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惩治腐败的斗争决不能放松。从人民法院贯彻执行“通告”的情况看,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法院对于这场斗争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宣传“通告”的声势不够大,群众发动得也不够广泛、深入。一些隐藏较深的经济犯罪分子还没有被挖出来,有些县(区)甚至无1人投案自首。在投案自首的人员中,投机倒把特别是单位投机倒把和走私、行贿的也较少。这表明这场斗争还需要进一步深入进行下去。
邓小平同志在最近指出,惩治腐败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现象,在我国已经产生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安定的严重后果。我们与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作斗争,不仅是经济领域内的一场严峻斗争,而且是一场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斗争。只要改革开放继续,并且最终要获得成功,严惩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的斗争就不能停止。因此,这是一场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斗争,必须坚决克服急于求成或者只搞一阵子的错误认识,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增强阶级斗争观念,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加强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特别是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继续与检察、公安、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住目前的有利时机,继续深入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形成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的天罗地网,扫除死角,把惩治腐败、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进行到底。
打击经济犯罪是否有力,关键在于能否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当前,“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以致不少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本应移送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但有关部门只作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了事。这种“以罚代刑”的结果,造成了对一些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打击不力,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对于这个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都很重视,要求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我们认为,凡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都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判,任何机关无权擅自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加强监督,给予支持;有的还涉及到法律的修改问题,建议及时予以解决。
“通告”期限届满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实行从严惩处的方针,继续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坦白从宽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对投案自首和立功者,只要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仍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的还要依法免予刑事处分。但是,从宽的幅度不会再象“通告”规定的那么大了。现在离“通告”到期只有几天的时间了,我们还要正告那些犯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罪行的经济犯罪分子,要抓紧时机,自首坦白,立功赎罪,争取走从宽的道路。
在“通告”期间投案自首的和查获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今后将大量起诉到法院。及时、正确审理这些案件,是人民法院今冬和明年上半年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审理这些案件,将继续适用“通告”的规定,依法处理。我们在最近召开的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对今后工作作了部署,强调在“通告”到期后,各级人民法院仍要加强领导,总结经验,克服缺点,统筹安排,继续把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斗争抓紧抓好。人民法院决心在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这场斗争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坚决惩治腐败,夺取更大的胜利!为治理整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印发《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拥[2008] 2号


各设区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全省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深入、扎实、持久、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双拥办重新修订了《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

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全省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深入、扎实、持久、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是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军队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等方面成绩突出,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之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按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当地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为全国和省两级,全国的命名范围、程序、标准和管理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设区市、县、县级市、市辖区。

第七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要坚持标准,注重实绩,择优评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质量。

第八条 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实行动态管理。每届命名前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双拥工作发展情况确定具体数量。

第九条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工作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拥组织机构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

第二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标准

第十一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标准:

(一)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1、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高度重视双拥工作,把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2、双拥工作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具体的实施计划、完善的保障措施,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3、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等制度,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双拥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有工作人员。

5、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双拥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双拥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各级双拥工作目标的实现。

6、有健全的办公制度,组织、协调、指导工作有力,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发挥充分。

(二) 宣传教育广泛深入

7、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参与,长期开展、讲求实效。

8、把双拥教育、国防宣传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报纸、电视台要开设专栏,年初有部署、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9、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和教育设施,落实教育对象、时间和教材内容。充分发挥培训基地、训练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教育机构和场所的作用,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实现双拥教育经常化。各成员单位做好系统内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部队经常开展拥政爱民教育。

10、有双拥简报,重点公共场所要设立双拥宣传栏、宣传牌,广泛宣传双拥典型事迹,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社会氛围浓厚。

(三) 拥军工作扎实有效

11、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路子,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

12、围绕科技强军大力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科学试验等各项任务,拥军支前成效明显。

13、广泛深入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拥军活动,协助军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

14、积极支援驻军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

15、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成效显著,人员编制、经费落实,设施、设备完善,应急保障能力强。

16、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优惠政策配套并落实到位,优质服务到位。

(四) 拥政爱民成果显著

17、驻军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做到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形象良好。

18、充分发挥军队优势,支持地方重点工程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19、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的作用。

20、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做好扶贫帮困、兴教助学工作。基层单位与驻地单位搞好军民共建活动。

21、完成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护线路桥隧等重要设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22、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突出。

(五) 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23、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和双拥优抚安置政策、法律、规定,并根据形势发展和本地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法规。

24、转业复员军官、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有关安置政策得到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住房、医疗待遇落实,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得到妥善安排。

25、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机制健全,依法优先、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切实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26、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和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并保证其生活水平,当年兑现率达到100%。

27、市、县(区)有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救助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28、兵员数量质量得到保证,无责任退兵现象。

29、不断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县级以上的重点管理单位要做到功能突出、作用明显,编制、人员、经费三落实。光荣院达到省甲级光荣院标准。

30、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休人员思想稳定,无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引起的越级集体赴京、进省上访现象。

(六) 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31、双拥活动在基层落实。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的乡(镇)、村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新的经济组织和新的社会组织、部队的基层连队都要建立健全双拥活动组织,组织广大军民积极开展双拥活动。

32、双拥力量不断壮大。既要积极组织驻军、民政和工、青、妇、民兵为骨干的双拥工作队伍,又要大力发展双拥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基层双拥活动,构建社会大双拥新格局。

33、社区双拥深入开展。把社区双拥纳入城市社区建设规划,完善社区双拥活动载体,创新双拥综合服务网络,形成难有所帮、需有所助、求有所应的社区双拥新风尚,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创造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具有时代特色和当地特点的活动形式。

34、双拥活动制度化。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从日常工作做起,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贯穿于各部门、各行业,定期检查总结。

(七) 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35、军民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积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

36、共建点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37、军地双方签有共建公约,有共建活动制度,定期开展活动。

38、共建成效明显,有影响较大的共建典型,共建单位60%以上被县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单位。

39、不断拓展军民共建活动的领域和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军民共建活动成绩突出。

40、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经常开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 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41、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

42、军地地界清晰,产权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43、无重大军民纠纷。军民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妥善解决。

44、无因优抚安置政策法规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每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各县(市)在自查的基础上,向设区市写出申请报告。各设区市考察后,由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向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推荐,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推荐单位审核,提出初选意见,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拟命名名单在省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发现问题的,提交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一般每四年命名一次。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举行命名大会,对被命名的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被命名的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只限本届内享有荣誉。

第四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 双拥模范城(县)应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提高、创新发展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七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应将年度双拥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对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将检查考评情况作为下一届评选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双拥办适时对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查,并视情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给予批评帮助,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出现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民纠纷等突出问题,应在及时纠正和妥善解决的同时,将情况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解决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的市(县),取消其下一届参加省级以上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发的《河北省贯彻<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