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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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建筑领域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罚力度,并积极引导企业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
  二、各建筑业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企业信誉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按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用工和工资发放制度。
  三、根据《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从2005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四、各建筑业企业(包括进肥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向所在地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单项工程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办理,费用从应支付的劳务或专业分包预付款中列支。
  五、建筑业企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六、采取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应当在每年的1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企业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七、采用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应在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从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中,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存入的保障金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2%;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存入的保障金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1%。
  八、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确认书》,并抄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九、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确认后,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或由保函银行、担保机构支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十、保函银行和担保机构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后,应当在3日内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当日办理垫付或支付手续。
  十一、当拖欠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或保障金额不足50%时,建筑业企业应当限时补足。逾期不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商项目业主从应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垫付。
  十二、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年度终结后15日内进行结算对帐,同时办理下个年度的支付担保手续;实行单项工程项目支付保障的,工程项目竣工时,由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投诉电话:5617070。公示期满10日后,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余款(含息)或保函、担保文件。
  十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一经查实,即作为该企业、该工程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并给予曝光。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支付保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 建筑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 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第七条 采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的,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开工报告批准)后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采取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形式的,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采取第四条第三款形式的,存入金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直接费的2%。
第八条 按年度办理支付保障手续以及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跨行政区域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已办理支付保障手续的证明。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款项,列入工资款预付范围,开工前从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到位资金中支付。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支付保障监管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并抄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函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造价、开竣工日期、项目业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以及联系方式。
实行开工报告的,由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告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帐,并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签领记录。要加强对各项目部的管理,及时纠正项目部、班组长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按照工程项目“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及自然人,否则,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或由保函银行、担保机构支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因其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属于保函或担保的,由出具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3日内支付。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应当日办理垫付或支付手续。
  当拖欠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垫付,项目业主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支付保障金额不足50%时,应当限时补足。逾期不补的,可采取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方式补足。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因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业主改正,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可成立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造价咨询管理机构、建筑业企业代表等单位参加的支付保障协调、监管机构,并建立保障金支付、使用登记台帐,及时结算。实行按年度支付保障的,年度终结后15日内进行结算对帐,同时办理下个年度的支付保障手续;实行单项工程项目支付保障的,工程项目竣工时,由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公示应包括当地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期满10日后,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余款(含息)或保函、担保文件。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时,应当分别登记该企业、该工程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年度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超过4次、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有1次的,都要在有形建筑市场、相关网站进行曝光;建筑业企业满6次、项目经理满2次的,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一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针对各个项目部使用农民工数量,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保障金,一旦出现项目业主工程支付障碍或者项目核算亏损,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的,可使用该保障金进行内部调处,以维护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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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用户交换机管理,保证电信通信全程全网的畅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安装、使用用户交换机的单位,包括中央、省、部队和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经营企业及外国驻穗机构。
第三条 广州市电信局是本市用户交换机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用户交换机的法规、政策和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二)负责全市用户交换机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本市用户交换机销售、维修网点的资格审查工作;
(四)配合人事、劳动部门做好用户交换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人员职称及工人技术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用户交换机是指由用户自行配置的、供内部互相通话、并通过中继线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通信设备。
第五条 凡在本市安装、扩建、更新连接公司用网的用户交换机的单位,应向市电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给装机许可证后,方可安装使用。
单位需要迁移或拆除用户交换机的,须报经市电信局审批。
第六条 凡从事用户交换机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电信局申请资格审查,凭资格合格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凡连接公用网的用户交换机设备(包括交换机、电话机、电源、线路设备等),必须是经国家邮电部或邮电部委托的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符合进网标准的定型产品。
凡从国外引进的用户交换机,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技术标准,领取进网使用批文后,方可连网使用。
第八条 用户交换机实装分机容量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办公和生产用的实装分机数为交换机容量的70%,如另附住宅分机时,可增加10%;
(二)宾馆、酒店实装分机数为交换机容量的85%;
(三)交换机中继线配置数量不足时,中继线与实装分机数按1∶10核装。
实装分机数与交换机容量超出比例标准的,应按市电信局的指令采取措施。
第九条 用户交换机仅限于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擅自为非本单位用户安装分机;不得擅自将分机线路接入其他用户交换机;不得将交换设备、中继线对外经营公用通信业务。
第十条 用户交换机使用单位应按国家邮电部规定的标准配备机线、话务人员,并应按以下标准配置工程技术人员:
(一)交换机容量为50至100门的,应配备技术员;
(二)交换机容量为100至600门的,应配备助理工程师;
(三)交换机容量为600门以上的,应配备工程师。
第十一条 交换机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水平,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交换机生产、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可享受本单位相应等级人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 用户交换机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机户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换班制度,维修作业计划制度,安全保密制度,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每半年应将设备运行和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向市电信局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驻穗部队、铁路专用网与公用电话网的接口质量应接受市电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用户交换机使用单位应搞好机线设备及其本单位范围内线路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应保证日常维修机线设备所需费用。
用户单位交换机使用不具备维修条件的,可委托市电信局或其指定的维修单位负责维护。
第十六条 用户交换机的交换,线路设备的维护应执行通信设备大、中修年限规定,使用单位应按时向本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大、中修工程计划和经费,并报市电信局备案。
交换机设备的大、中修周期一般按厂家建议的时间为准,线路设备的综合大修年限为三至六年。
第十七条 实行在网用户交换机年审制度。年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交换设备传输指标的测试;
(二)机房、电源设备、分机线路的检查、电话分机质量抽查;
(三)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原始记录;
(四)工作人员技术水平考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电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停止中继线的通信。
(一)用户交换机年审不合格的;
(二)电源设备交直流转换失效、机线设备障碍严重的;
(三)随意停机维修,违反操作规程的;
(四)人员配备不足,管理不善,造成通讯事故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有关证明擅自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罚决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电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1992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