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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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97号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决定于今年6月至10月,继续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深化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为指导,以未彻底根治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隐患及问题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将开展专项整治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转变为依法规范单位消防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保障体系的过程;将专项整治与行业系统的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消防工作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将专项整治与加强单位的消防基层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自我约束机制,牢固树立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将专项整治与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通过制度创新、制度约束,着力解决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问题。
  通过深化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卓有成效的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法坚决取缔、关停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循科技强消的原则,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和网络技术,规范和提升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发〔2004〕26号),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推动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2003年6月23日成立了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新政办发〔2003〕90号),具体负责指导和督查各地、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联络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区专项治理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地、州、市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经贸、教育、旅游、文化、卫生、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并组织、督促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计划、分步骤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自治区经贸、建设、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除《实施意见》要求的专项治理范围外,还应将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为一体“三合一”场所及久拖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为专项治理范围。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除《实施意见》要求的专项治理重点外,本着整治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各地还要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是否将消防安全工作有机的溶入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否建立、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纳入专项治理的重点。
  四、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专项治理中的责任和分工,定期召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开展督查落实工作,研究、分析、解决专项治理存在的问题,对领导不力,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文化管理部门开展对公共娱乐场所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标准〉的通知》(新文办函〔2003〕129号)要求开展自查,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解决文化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教育部门开展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发〔2003〕55号)要求开展自查,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青少年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督促、解决教育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旅游部门开展对星级、涉外宾馆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旅〔2003〕168号)开展自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解决旅游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卫生部门开展对医院、疗养院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院、疗养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文办函〔2003〕38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消除火灾隐患;督促、解决卫生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建设厅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照《消防法》的规定,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解决建设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所属电视台、广播电台、中转台及其他单位隐患排查工作。按照《关于认真贯彻印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广局〔2003〕72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消防火灾隐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些典型的火灾案例、重大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剖析,必要时可采取新闻“曝光”的方式,督促隐患整改,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民政部门开展对养老院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03〕157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消除火灾隐患;督促、解决民政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经贸部门开展对本系统隐患的排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商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自治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经贸市场〔2003〕217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消除火灾隐患;督促、解决经贸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把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准入关,认真组织全区工商部门开展对市场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消防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人员密集场所,经公安消防部门告知后,工商部门应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解决市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收集各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和动态,编发消防信息和督查通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应按专项治理的阶段部署,督促、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专项治理组织不力的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提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通报;对久拖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督办,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按照组织部署和宣传动员阶段、自查整改和公示督办阶段、整治和规范阶段、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和宣传动员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本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会议或专项治理动员大会,以签订责任书等形式,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在此次专项治理中责任分工。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方案,制定本行业系统开展专项治理的方案,组织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整改和公示督办阶段(6月10日至7月25日)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组织所属和监管单位排查火灾隐患,督促、指导单位开展自查,将普查单位的总数及存在隐患的单位名单和问题分类造册,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于7月25日前报本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汇总上报材料后,应通过媒体公示存在隐患单位名单及其整改期限、措施。
  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根据公示的隐患单位名单,按照各自的责任归属,逐一监督落实。
  本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州、市、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于7月25日前将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及专项治理统计表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整治和规范阶段(7月25日至10月10日)
  针对遗留的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措施,采取果断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认真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应督促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专人死看死守,确保安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安监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地相关行业系统在整改火灾隐患的同时,应坚持整改和规范并重的原则,按照自治区相关厅局下发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标准》,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从源头上解决火灾隐患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在规范单位管理的过程中,应遵循科技强消防的原则,在较大规范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装备,应用计算机消防管理软件确保单位每日防火巡查和设施维护保养到位,各项档案管理规范。
  (四)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阶段(10月10日至10月30日)
  各州、市、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应对本地区所属县(市)区和有关行业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任务。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应不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文化、民政、工商、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将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州、市、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相关厅局应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遗漏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造册,抓好跟进整改。11月5日前将总结和专项治理统计表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各尽其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全区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措施,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将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二)抓住机遇,积极推动消防事业的发展。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要重视和解决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更要在认真研究解决制约本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上谋思路、想对策。要对本地区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公安部第61号令、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以及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发展等问题进行认真调研,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主动建言献策,提请政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推动消防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以确保消防事业的发展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相适应。
  (三)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推动61号令的深入贯彻。各单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一改以往监督工作中重硬件检查、轻软件管理的倾向,重点督促指导单位建立、完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切实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四)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一些有特色的宣传栏目,对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深层分析,介绍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经验,让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预防火灾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自觉的加入到社会化消防工作的阵营中来。
  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要随时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联系人:曹旭东
  联系电话:(0991)4688695
  传  真:(0991)4688696
  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1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2
  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3
  4、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4: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4月16日)

今年2月以来,火灾形势骤然严峻。2月15日,吉林省和浙江省各发生一起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共造成94人死亡,70余人受伤。这两起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也给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广泛关注。严峻的火灾形势,突出反映了一些地方未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漠视消防安全,冒险经营,违章作业,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彻底整改,以致养患成灾。为了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要求,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今年5月至10月,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务求实效。首先,要认真排查和梳理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其次,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责任人,明确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期限,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消除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各类消防队伍的建设,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突出治理重点,强化安全保障措施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治理的重点是:
(一)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五)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七)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八)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九)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十)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三、严格执法,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并组织召开本地区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各单位在这次专项治理中的自查整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成立专门的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逐一梳理和督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并落实责任制
  各单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密切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五、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哪些是严禁的行为、哪些是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利益的一件实事来办,切实抓紧、抓好,并形成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期间和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底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1月15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治理结束后,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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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考核评比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5〕1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重点企业:
按照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制定了《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考核评比办法》,现予印发。为鼓励节约能源,今年增加了入统工业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的调控目标。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考核评比办法



一、全市工业主要调控目标
(一)入统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14%以上;
(二)入统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增长15%以上;
(三)入统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16%以上;
(四)入统工业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3%以上;
(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以上。
二、指标分解及考核分组
为确保2005年各项调控目标如期完成,根据2004年全市工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实际,经过综合分析、测算、平衡后,确定了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及部分重点企业具体考核目标(见附表)。各县(市)区要将所承担、可分解的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所属企业。列入目标考核单位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17个县(市)
第二组:7个区
第三组:国资委、中小企业局、信息产业局、商务局、粮食局、民政局
第四组:50家直报重点企业
三、评分办法
对全面完成任务目标的单位进行考核评分。具体办法是:以上五项指标,每项指标均设基础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加分。
(一)工业增加值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增长幅度比目标值每增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
(二)实现利税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增长幅度比目标值每增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
(三)实现利润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增长幅度比目标值每增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
(四)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降低幅度比目标值每增0.5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20分。
(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增长幅度比目标值每增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
(六)工业增加值、利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三项指标实行绝对值加分的办法。四项指标均按绝对值从大到小,17个县(市)前八名分别加8、7、6、5、4、3、2、1分,7个区前四名分别加4、3、2、1分。
四、指标分管责任部门
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工业增加值、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指标;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实现利税指标;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财政局负责实现利润指标;市发改委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
五、考核奖励
(一)对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根据考核分组按总得分排列名次,由市政府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其中:第一组前六名、第二组前三名、第三组前两名,由市政府给予重奖。
(二)对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的重点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荣誉表彰,物质奖励由各企业按照市工业经济促进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对承担和分管调控目标的各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四)考核工作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及时、准确反映全市工业调控目标进展情况,市统计局负责各项指标的统计计算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具体负责考核评比的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以统计局数字为准,每季度通报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年终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评比表彰。考核结果及奖金额度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单位,一经查出,追回所得荣誉和奖励,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本意见由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
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 入统工业企业增加值
增长(%) 入统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增长(%) 入统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 入统工业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全市合计 14 15 16 3 18
长安区 15 16 17 3 18
桥东区 15 16 17 3 18
桥西区 15 16 17 3 18
新华区 15 16 17 3 18
矿 区 15 16 17 3 18
裕华区 15 16 17 3 18
开发区 15 16 17 3 18
井陉县 15 16 17 3 18
正定县 15 16 17 3 18
栾城县 15 16 17 3 18
行唐县 15 16 17 3 18
灵寿县 15 16 17 3 18
高邑县 15 16 17 3 18
深泽县 15 16 17 3 18
赞皇县 15 16 17 3 18
无极县 15 16 17 3 18
平山县 15 16 17 3 18
元氏县 15 16 17 3 18
赵 县 15 16 17 3 18
辛集市 15 16 17 3 18
藁城市 15 16 17 3 18
晋州市 15 16 17 3 18
新乐市 15 16 17 3 18
鹿泉市 15 16 17 3 18
国资委 14 15 16 3 18
中小企业局 14 15 16 3 18
信息产业局 14 15 16 3 18
商务局 14 15 16 3 18
粮食局 14 15 16 3 18
民政局 14 15 16 3 18



单位 工业增加值增长(%) 实现利税
增长(%) 实现利润
增长(%)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石家庄卷烟厂 14 15 16 3 18
华能上安电厂 14 15 16 3 18
辛集猎魁皮革公司 14 15 16 3 18
石家庄钢铁公司 14 15 16 3 18
石药集团 14 15 16 3 18
平山敬业集团 14 15 16 3 18
石家庄炼油厂 14 15 16 3 18
三鹿集团 14 15 16 3 18
西柏坡电厂 14 15 16 3 18
石家庄焦化集团 14 15 16 3 18
华药集团 14 15 16 3 18
神威药业 14 15 16 3 18
石家庄印钞厂 14 15 16 3 18
双环汽车有限公司 14 15 16 3 18
常山纺织股份公司 14 15 16 3 18
河北高营企业集团 14 15 16 3 18
实力克液晶材料公司 14 15 16 3 18
河北热电公司 14 15 16 3 18
河北诚信 14 15 16 3 18
宝石集团 14 15 16 3 18
石家庄以岭药业 14 15 16 3 18
赵县兴柏集团 14 15 16 3 18
河北平山县化肥厂 14 15 16 3 18
光华企业集团 14 15 16 3 18
河北银港人造板公司 14 15 16 3 18




单位 工业增加值增长(%) 实现利税
增长(%) 实现利润
增长(%)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河北吉藁化纤 14 15 16 3 18
石家庄东方热电 14 15 16 3 18
石家庄三九啤酒 14 15 16 3 18
新化股份公司 14 15 16 3 18
灵寿正元化肥 14 15 16 3 18
鹿泉钢铁公司 14 15 16 3 18
东华化工公司 14 15 16 3 18
久乐公司 14 15 16 3 18
国祥制冷设备公司 14 15 16 3 18
石家庄燃气集团 14 15 16 3 18
博深工具 14 15 16 3 18
鹿泉鼎鑫水泥 14 15 16 3 18
城胜特种铜材公司 14 15 16 3 18
赵县利民淀粉集团 14 15 16 3 18
藁城化肥总厂 14 15 16 3 18
石家庄市联碱厂 14 15 16 3 18
辛集澳森钢铁 14 15 16 3 18
新世纪焦化有限公司 14 15 16 3 18
河北太行机械 14 15 16 3 18
三环阀门公司 14 15 16 3 18
辛集化工集团公司 14 15 16 3 18
石家庄泵业集团 14 15 16 3 18
石家庄煤矿机械公司 14 15 16 3 18
河北电机 14 15 16 3 18
三五零二厂 14 15 16 3 18



  关于民法方法论的传统著述通常不涉及实证研究方法。这与民法学研究的“规范性”特征相关。所谓规范性,是指民法学研究主要服务于建构一套明确、具体并且不存在内在冲突的规范体系。传统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大解释、限缩解释等,都是在相关民法规范的具体内涵不明确、不具体的时候,为了确定规范的具体内容而进行的理论操作。当相关规范不存在的时候,民法方法论则运用漏洞填补的方法来进行实质上的民法规范创制,诸如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类推解释就属于此类方法。在传统的民法方法论中也包含了诸如比较法、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方法的运用,但是这些方法都服务于寻找“妥适的规范”这一目的,它们之间的区别不过是寻找规范的路径不同而已。

实证研究与传统的民法方法论存在重要区别。首先,实证研究关注的并非规范体系的建构问题,而是规范适用和运行的实然状态。如果说传统的民法方法论寻求的是“应然”的规范是什么,那么实证研究关注的则是社会生活中“实然”的规范是什么。举例来说,关于限制高利贷的问题,传统民法学方法论关注应该确立什么样的规范,究竟超过法定利率的多少才应认定为高利贷。而实证研究则关注在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的借贷行为中当事人约定利率的具体状态如何,利率的高低呈现怎样的曲线分布,特别高的利率占多大的比例等等。

其次,实证研究是描述性的而非规范性的,通常不涉及评价问题。传统的民法方法论则包含了浓厚的评价因素。虽然说民法的根本精神是私人自治,原则上尊重私人对其生活作出的规划和安排,并且给予国家法层面的保障,但民法并非一概放任私人自治,在很多情况下也会通过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和效力判断规范对民事生活中的人的行为模式加以调整和引导。这种调整和引导的过程必然包含了对于某种理想的民事生活秩序的追求。从这个角度看,传统的民法方法论不可能是价值无涉的,必然包含价值判断的因素。相比之下,实证研究所追求的恰恰是一种价值中立的状态。举例来说,现代民法追求男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并通过各种民法规范的设置来实现这一目标。但是对婚姻家庭案例的实证研究也许会揭示这样的一个事实:那些旨在保护妇女的法律规范在实际的运用中恰恰导致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地位的弱化。实证研究不对这样的状况进行评价,只是揭示这样的事实的存在。

再次,实证研究在很多情况下对法律规范采取一种“外部视角”,而传统的民法方法论往往对法律规范采取“内部视角”。所谓外部视角,是指把法律规范看作一种社会事实,它与其他条件一起塑造着人的行为模式,法律规范得到遵守或者被违反本身更多地被看作一种有待解释的社会现象。而所谓内部视角,是以法律规范具有效力、应该得到遵守为前提,分析规则是什么、何种规则更为合理等问题。一般来说,当事人对待规则的态度(遵守/违反/规避)并非传统民法方法论关注的重点。

只有注意到这些差别,才能理解为什么在很长时间里实证研究方法并没有引起民法学界的足够重视。法学研究的重点是面向规范的分析和研究,教义学的分析方法必然是一种主导性的研究方法。而实证研究则更多的属于社会学研究、经济学研究乃至政治科学研究的领域。虽然民法学界从未否认其研究成果对于立法(其功能是界定法律规范的大致框架)的价值,但民法学者一直以来坚持一种纯粹法学性质的“规范研究”,忽视了对于其他学科知识的汲取以及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刑法和诉讼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的研究而言,中国民法学界对实证研究方法的忽视显得非常突出。这主要是因为相较于公法而言,民法被认为更加具有“普世性”因素,因此民法学研究的“中国语境”因素一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再加上中国民法的继受法性格,导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借助于比较法的资料,借鉴(其实就是移植)欧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和制度,成为中国民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这种大规模的理论和制度继受也与中国民法近二十年来主要围绕重要的民事立法活动展开其研究规划存在联系。考虑到民法体系的庞大,中国民法学界其实还没有来得及从“立法论”占据主导地位的方法论模式中抽身出来,认真评估这些年来民事立法工作的实际效果。

应该承认,学术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法理论和制度引进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个基础和平台,虽然不能说是尽善尽美,但是三十多年来的积累和成就还是值得肯定的。我们今天讨论实证研究方法,需要的是民法方法论的进一步发展,而非革命。基于对法学研究的基本性质的认识,笔者甚至认为,实证研究方法只能成为传统民法方法论的补充。

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反对实证研究在民法研究中的运用。相反,正是因为现实条件的变化,要求民法学研究必须在方法论上有所发展。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视。首先,民法理论研究必须正视“中国语境”。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要适应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才可能发挥实效,否则难免水土不服。而“中国语境”究竟表现为什么,必须借助于对民法规范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的实证研究,才有可能被揭示出来。其次,伴随着大规模民事立法活动的渐趋结束,民法理论工作的中心毫无疑问要转移到民法规范的适用和运行方面来,而这一方面的工作如果没有实证研究方法(尤其表现为实证案例研究)的支持,那么就无从评价民法规范适用的具体社会效果,也难以引导规范解释和建构的具体方向。再次,实证研究与传统民法方法论可以而且应该形成一种有益的互补关系。对于“应然”的设定离不开对“实然”状态的了解。中国民法学研究必须直面真实的中国问题,这只能通过实证研究才能找到。

在中国民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或者吸收实证研究成果,要求民法学界具有一种更加开阔的理论视野,注意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关注实务案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民法研究的外部视角保持相当程度的敏感,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能够做到自觉地视角转换。

实证研究作为一种方法论的价值和意义,就是要求民法学者能够对霍姆斯法官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有一种切实的领会以及实际的运用。


(作者: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出处:法学研究 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