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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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5号)

一、总则
(一)为切实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省级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投资优惠政策。
(二)本优惠政策适用于进入开发区投资的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华侨、台胞)以及帮助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国内外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

二、用地优惠政策
(三)进入开发区(以下简称进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给予30%-50%的优惠。
(四)对一次性成片开发土地达100亩以上的项目或外商投资达100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土地出让费用可按出让合同约定采取计息的方式,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少于30%
(五)进区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其土地便条驻和开发兴建的地面建筑及设施,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有价资产。
(六)对进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开发费与地价等同的原则,划出相应地块出让给开发单位使用,也可以实行年租制(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水电、路等具体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三、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
(七)凡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规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区内投资所得的利润,在区内继续扩大大再生产或投资兴办企业,且经营期不于5年的,经批准,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50%予以扶持,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100%予以扶持。
5、免征地方所得税。
6、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均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准(下同)
(八)凡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区的内资企业,按下列规定财政扶持政策:
1、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50%的比例拨款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60%的比例拨款予以扶持。私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50%的比例拨款,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60%的比例拨款予以扶持。
2、在开发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从开办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前二年所交营业税的总额拨款予以扶持;从获利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前二年所交所得税总额拨款予以扶持。
3、工业企业依法受让的项目用地,由开发区财政按其所缴的契税额拨款予以扶持,并按其所缴土地使用税额拨款扶持五年;拥有的自用房产,自购置或建成之次月起按其所交房产税额拨款扶持五年。
4、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可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在2001年1月1日以前进区的内资企业,如再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样以上优惠待遇。
(九)开发区内生产经营性企业若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逐年连续弥补期限最长为5年。
(十)区内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折旧年限。

四、其它优惠政策
(十一)进区企业注册资本若达不到规定要求,允许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到位,可先予发照。
(十二)对进区企业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电力、自来水增容费和城市配套费)。
(十三)投资者和配偶、聘用人员及其子女在升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开发区内市民同待遇。
(十四)鼓励市、县(区、处)属企业、各乡(镇)及市内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进区投资兴办企业,享受进区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十五)对引荐市外客商进区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引荐者,在其引荐项目竣工投产、工商注册登记后,按该项目购地金额给予引荐者奖励。奖金标准为:购地达5亩以上的,均按3%计奖。资金支付:原则上谁受益谁支付;引荐资金用于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十六)凡进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开发区对办理项目立项、注册登记、规划审定、水电安装、建筑开工、竣工验收等手续实行办事公开、时限承诺制,在各类方本、必备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附则


五、附则
(十七)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在本文未列出的,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按新政策执行;本市进区企业同样享受开发区已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
(十八)本优惠政策由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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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长沙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规范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试,是指对已经完成小试的科技成果进行批量放大试生产、试营销、试使用的过程和技术经济活动。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中试资金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能促进长沙支柱产业发展或能加快培育有潜力的新兴产业并已获得中试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以下简称中试资金),进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中试资金支持对象为能在长沙转化的国内外科技成果。
  第五条中试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创造性,小试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二)项目产品应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应具有完备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人才条件、
技术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

第三章申报、受理与立项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中试资金项目时,须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科技局归口受理中试资金项目申报。
  第八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定后,确定中试资金项目。

第四章项目资金与管理

  第十条中试资金的运作,遵循“集中投入、重点扶持、连续追加、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在确保中试成果在长沙转化的前提下,中试资金实行无偿支持。
  第十二条中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市科技局签订中试资金项目合同,并由市科技局监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分两阶段下达。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分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市科技局审查后,由市财政局分阶段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市科技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市财政局暂缓、暂停或中止资金下拨。
  第十四条为保证中试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创业资本投资中试资金项目,并成立中试资金项目专家队伍对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对于中试前景看好并有明显潜力的项目,连续追加资金扶持;同时积极协助项目承担单位争取国家及省有关资金支持;建立台帐,进行定期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中试资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

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

各银监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近来,一些地区银行与商业机构违规发放联名储值卡,给银行带来一定的声誉风险。为了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发放不记名、由商户发售并开具购物发票的联名储值卡。

二、各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对本行违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情况进行清理,并进行自查自纠。

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银行与商业机构违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违规发卡行为进行处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