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12:42   浏览:8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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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科室:
  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信息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原则。
  2、坚持喜忧兼报、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的原则。
  4、坚持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1、贴近领导需求,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2、反映问题和情况力求有深度,做到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3、信息报送要全面、准确、及时,必要时跟踪连续报送。
  4、信息要主题鲜明,内容翔实,言简意赅,文字精炼。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职责分工
  1、信息宣传科职责:信息宣传科是信息工作的主管和经办机构,负责搜集加工处理各类政务信息,组织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和信息直报点的信息工作,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加强与兄弟市的信息交流与协作。负责编发《宿州要情》、《政务信息》、《安徽宿州信息动态》、《信息摘报》等政务信息刊物。
  2、办公室秘书科室职责:实行全员办信息制度,秘书科室和有关秘书人员要重视信息工作,注意收集并及时报送信息,对重大信息及突发事件要及时提供,形成良好的信息报送机制。秘书科室原则上每周提供信息不少于1条,实行定期考核公布。秘书人员要及时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宿州要情》上的批示件转给信息宣传科办理。
  3、值班室职责:值班室要与信息宣传科加强沟通,及时将紧急重要信息反馈信息宣传科,信息宣传科把信息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值班室。
  4、办公室其他科室和有关人员职责:文秘科和市政府领导秘书要及时将有关政务信息刊物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
  以上科室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紧急重要信息上报工作,凡迟报、瞒报、压报、漏报紧急重要信息的科室和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政务信息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进行分类处理。
  1、《安徽宿州信息动态》和《信息摘报》。
  《安徽宿州信息动态》和《信息摘报》是分别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由信息宣传科负责编发,每工作日报送一次,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呈市政府领导签报。报送的内容主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主要情况;贯彻国务院、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情况;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和灾情;国办、省办约稿信息要求上报的内容等。
  2、《宿州要情》。
  《宿州要情》是专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信息刊物,由信息宣传科负责编发,以反映动态性的信息为主,注重信息的新颖性和针对性。信息内容主要是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全面反映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情况及热点、难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反馈市政府重大政策出台后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对策;国际互联网和有关媒体上刊载的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面较大的问题类信息。
  3、《政务信息》。
  《政务信息》是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并下发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信息刊物,由信息宣传科负责编发,每周1-2期。信息内容主要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成就、省内外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我市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动态反映我市重要工作和重点工程进展情况;针对当前我市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的专题性调研信息;省政府及有关厅局、专家、学者对近期我省经济形势的分析预测等。
  4、网上信息。
  市政府内部办公业务网刊载信息由信息宣传科和有关科室提供。信息宣传科负责网上信息刊物的加载和更新;领导论坛和市政府领导每周重点工作由综合科提供;收发文管理、公文查询由文秘科负责加载和更新;查办督办、建议提案内容由督查室负责加载和更新;市长热线、值班工作、档案管理及相关业务内容由有关科室和人员负责加载、更新。
  第六条 建立政务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内网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并经科室负责同志批准,特别重要和敏感的信息须报办公室领导审批。信息刊物刊登涉密信息,要按要求标注密级。上报重要信息和涉密信息要采用专报的形式。信息原稿要按保密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优秀信息评选制度。每月对各科室信息报送、采用信息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度开展一次优秀信息评选活动,并进行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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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对比利时部分产品进口禁令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除对比利时部分产品进口禁令的通知



1999-10-2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

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

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解除对比利时部分产品进口

禁令的通知一九九九年第9号公告1999年6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部(署、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二恶英污染食品的紧急通告》(公告1999年第6号);7月2日,七部(署、局)又发布了《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公告1999年第7号)。上述两公告要求暂停进口并禁止经销原产于比利时的部分可能受二恶英污染的食品。最近,根据欧盟委员会及比利时政府对事件的调查结果和比驻华使馆向我提供的最新情况,经我主管部门专家进一步研究,并参照其它进口国家(地区)的做法,现决定部分解除对已被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的比利时产品的禁令,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对比利时生产的鱼及其制品、兔及其制品、奶及奶制品、巧克力产品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其它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凭比利时政府授权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二恶英含量检测报告及比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不含二恶英的声明准予进口;对比利时生产的羽毛或羽绒制品准予进口。海关根据《补充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征税验放手续。上述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产品目录执行。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解禁产品之外,对原七部(署、局)1999年第6、7号公告规定暂停进口的原产于比利时的其它产品,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立即上报。

附件:解除自比利时进口禁令产品目录(略)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政办〔2008〕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已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以及《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城市建设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建设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交通建设、环境生态建设、重点区域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是指在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以及文字说明。
  第三条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按专业分三级多套异地保存——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专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各一套。声像档案由建设单位制作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及专业主管部门报送。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接收、进馆之前质量的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范围是: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的主干道、大型立交桥、高架桥、大型排灌站、垃圾处理场、开发区和重点区域的市政配套设施。
  (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外环线、城市主要出口道路、大型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大型长途客运站、火车站、飞机场。
  (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及设施、广场及重要的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电厂、堤防、风景名胜、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四)建筑工程。超高层大楼、3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住宅小区。
  (五)重点村镇改造、移民新村建设。
  (六)列入全市城市重大工程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收集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收集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规划、选址、立项、设计、认证、审核等项目决策活动;
  2.工程项目建设中,上级领导、专家、学者现场视察、检查、研究工作等重要活动;
  3.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要环节,包括开工前的现场原貌、开工仪式、地质勘察、基础施工、主体施工、隐蔽工程、竣工仪式、竣工后的工程全貌等;
  4.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引进应用情况;
  5.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处理情况;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二)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技术要求:
  1.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的重点工程声像档案必须是原版,应当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并由摄录人员加以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简洁,包括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内容、人物、背景、摄录者;
  2.声像档案的拍摄收集应当包括建筑物的全景、中景、近景、正面、侧面、背面。大型工程应当有重要部位的结构细部照片,底片、样片、场记及文字说明必须完整、配套;
  3.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录像资料需编辑制作成专题片;
  4.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移交和报送要求录像带达到专业档次(具体参数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照片达到800万像素以上。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时,办理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该建设项目建立声像档案的具体要求。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整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对未按规定制作声像档案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声像档案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收进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将声像档案随其他档案一起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保存。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和设备,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及时开展跟踪收集、拍摄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自己制作或者整理声像档案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专业单位制作或者整理,并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提前与有关管理和相关专业单位取得联系,协调、安排好录像、照片档案资料的拍摄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凡不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