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对青年报刊工作领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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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对青年报刊工作领导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对青年报刊工作领导的通知
(1981年4月27日)



  中共中央一九八一年一、二号文件下达后,接着又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各地青年报刊在党委宣传部和团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中央文件,初步总结了经验教训,研究了改进报刊宣传的意见。许多青年报刊版面已有可喜变化,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据有关主管部门查阅近期青年报刊,认为仍有一些宣传与中央《决定》指明的方针和提出的要求不尽符合。有少数刊物的某些文章,存在着不健康的倾向,有的甚至离开四项基本原则,传播了一些错误的、低级庸俗的东西。特别是前一时期有一股猎奇风,刊登了一些不宜或不必登在青年刊物上的“社会新闻”或怪诞小说。例如《被警察强奸的少女》、《警察与接吻》、《女船王的婚变》、《选驸马》、《金陵大盗》、《巨人万里结良缘》、《潘金莲该不该爱武大郎》等等。这些宣传,只能迎合某些落后的小市民心理和情趣,不利于青年的健康成长。这种现象,不少刊物注意了,已经总结和吸取了教训;有的还未充分重视,改进不很明显。在我们的报刊上,实实在在搞四化、搞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气氛正在形成,但远不能说已经很浓厚了。

  青年报刊出现的这些问题,固然和前一段某些社会思潮的影响分不开,但是,也与团的领导机关,首先是团中央对青年报刊关心不够、研究不够、指导不够有关,因此也是有责任的。青年报刊是十分重要的宣传工具,是对青年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阵地。按照中央《决定》加强和改善对青年报刊的领导,实在刻不容缓。建议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团委常委会,于近期内认真讨论一次所属报刊的工作,对照《决定》,联系实际,总结经验,解决问题,进一步明确青年报刊的性质和任务,努力办出一个既有鲜明党性又有青年特点的好报刊来。对报刊编辑人员的钻研、创新精神,应该鼓励、保护,但对某些有严重错误的观点和文章,则要实事求是地给予批评,领导也要多担担子。重在提高思想,贵在当前行动。无论是团中央所属青少年报刊,还是地方青少年报刊,都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一九八一年一、二、七、九号文件精神,不断改进宣传方法,提高宣传效果。团的领导机关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更多地给青年报刊以帮助,同时,请求党委宣传部加强对青年报刊的领导,并在阅读文件、参加会议、了解党委精神和宣传意图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团中央拟于近期召开地方青年报刊工作座谈会,讨论、交流各报刊贯彻中央《决定》的经验和意见。请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团委,在五月底前将所属报刊学习、贯彻中央《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团中央。你们对团中央在青年报刊工作方面有何要求和建议,亦望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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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烟安办[2003]5号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发文决定,于2003年6月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确定为: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为在全系统贯彻落实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组织开展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周密组织,认真安排,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根据本省(区、市)“安全生产月”的活动主题,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从切实强化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的角度出发,提前落实活动的组织机构、人员和措施,认真安排“安全生产月”的活动内容和方式,调动起广大干部职工关心安全工作、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大力支持,确保通过活动取得实效。
  二、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安全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渠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如: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知识竞赛、文娱活动等,在员工中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常识,传播现代社会安全生活的文化理念,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营造出良好的安全工作氛围。
  三、开展专项安全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各单位要利用“安全生产月”的有利时机,针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深入进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解决当前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经营的隐患和问题,为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出良好的安全环境。
  四、有关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情况,请于7月10日前,以省级局(公司)为单位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
  附件: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地方不再上缴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地方不再上缴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的通知

财企[2008]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央财政集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作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安置、拆迁以及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相关的公共设施建设支出。根据财政部地方专款预算清理的相关规定,中央财政不再集中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是指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及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及中央管理企业与地方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分成部分。

  二、自2009年起,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及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及中央管理企业与地方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分成部分,中央财政不再集中,由地方财政部门依法收取、安排使用,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应依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财企[2008]16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缴纳场地使用费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确保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01]2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2]174号)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63号)同时废止。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