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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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2005]23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 旅游 管理 方案 通知
抄送: 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海南省电信公司,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19日印发
(共印320份)
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集中解决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黑社”、“黑导”、“黑车”、“黑店(点)”(以下简称“四黑”)问题,依照《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综合执法、企业自律”的工作方针和建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持依法治旅的原则,利用4个月时间,集中力量打击“四黑”非法经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游客、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长效的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基本达到旅游环境逐步优化、服务质量普遍提升、管理水平整体提高、市场秩序基本规范、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总体目标,齐心塑造海口旅游形象,努力打造中国旅游名城。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下称指挥部)。
总 指 挥:刘庆声(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海口工商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城管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文体局、海口地方税务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旅游局)
联系电话:66797859 传真:66726364
办公室主任:龙卫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办公室副主任:尹维云(市旅游局局长)、 何运杰 (海口工商局局长)、侯亨浪(市公安局调研员)、李杰(市交通局局长)、黄礼忠(市城管局局长)、邢福昌(市物价局局长)、高平(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符仕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忠(海口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二)成立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1、成立市打击“黑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运杰 (海口工商局局长)
副组长:王挺雄(海口工商局副局长);王兴杰(市旅游局副局长);王忠 (海口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成 员:海口工商局、市旅游局、海口地方税务局、市公安局负责人。
2、成立市打击“黑导”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尹维云(市旅游局局长)
副组长:王兴杰(市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市旅游局、市公安局、海口工商局负责人。
3、成立市打击“黑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杰(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吴淑楷(市交通局副局长);王兴杰(市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负责人。
4、成立打击“黑店(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运杰 (海口工商局局长)
副组长:王挺雄(海口工商局副局长);王兴杰(市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海口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口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市文体局负责人。
5、成立打击街头放发优惠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礼忠(市城管局局长)
副组长:冯所福(市城管局副局长);王挺雄(海口工商局副局长);侯亨浪(市公安局调研员)
成 员: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海口工商局、海南省电信公司,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
6、成立规范旅行社财务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忠(海口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兴杰(市旅游局副局长);吴平真(市物价局副局长)
成 员:海口地方税务局、市旅游局、市物价局负责人。
三、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大力整治“黑社”。
“黑社”指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整治重点包括:
1、假冒旅行社名称非法从事旅行业务。
由工商部门牵头,旅游、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假冒旅行社名称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取缔和打击;其主要负责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挂靠承包或变相挂靠承包非法取得旅行社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由旅游部门牵头,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配合。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对属地国内旅行社的部门进行全面清理工作。对挂靠承包或变相挂靠承包非法出让旅行社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旅行社依法予以严惩,对非法取得旅行社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取缔。
(二)大力打击街头非法散发“旅游优惠卡”和旅游传单等形式招徕游客,从事旅游组团活动的违法行为。
由城管理部门牵头,旅游、工商、公安、电信、移动通讯等部门配合,对以街头非法散发“旅游优惠卡”和旅游传单等形式招徕游客,从事旅游组团活动的个人予以罚款,其幕后操纵人员,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依法惩处;对“旅游优惠卡”和旅游传单上注明的联络电话实行“呼死制”,深挖幕后黑社窝点,并严厉查处印刷优惠卡印刷点;旅行社与黑社勾结作案的,追究该社旅行社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大力整治“黑导”。
“黑导”指未取得导游证非法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整治重点包括:
1、冒用导游人员名字从事导游业务。
2、以旅行社经理资格证、领队证等证件充当导游证上岗带团。
3、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但未取得导游证上岗带团。
由旅游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对清查出来的“黑导”,一律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聘用黑导的旅行社,由旅游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实行“一次性死亡”,依法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制售假导游证的窝点和人员,由公安部门予以坚决打击。
(四)大力整治“黑车”。
“黑车”指无经营许可证而从事营业性旅游客运的车辆。整治重点包括:
1、套牌旅游车。
2、从事旅游客运的报废车。
3、从事旅游运营的行政用车。
4、勾结不法经营者欺诈游客的出租车。
由交通部门牵头,旅游、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套牌旅游车依法从重处罚;对查出来的报废车,一律按销毁处理;对擅自利用行政车辆进行旅游客运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利用“黑车”从事旅游客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力整治“黑店(点)”。
“黑店(点)”指以欺诈游客非法牟利的购物点、餐饮点、娱乐点等。整治重点包括:
1、勾结不法分子对游客进行敲诈勒索、用“托儿”诱导游客购物的购物点;出售假冒、伪劣、违禁商品的购物点。
由工商部门牵头,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配合。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和以上购物点勾结欺诈游客的旅行社和导游员,按规定从重处罚。
2、虚报价格、开假发票、强买强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利用“调包”、缺斤短两等手法欺诈游客的餐饮点、购物商店。
由工商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等部门配合,进行大力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3、以提供低俗节目引诱游客消费,利用色情或暴力手段敲诈游客的休闲娱乐点。
由公安部门牵头,文化、旅游部门配合。对以提供低俗节目引诱游客消费,利用色情或暴力手段敲诈游客的休闲娱乐点,由公安、文化部门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规范旅行社财务管理。
由地方税务局牵头,旅游、物价部门配合。对旅行社多头设立账户、偷税漏税、做假账、乱做账、虚报统计数字、承包挂靠收取管理费、“零负”团费或低于成本价接待游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四、配套工作措施
(一) 实行旅游行程线路备案和推荐制。
根据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领导小组和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告推荐的旅游饭店、景区(点)、购物点、餐饮点、民族风情演艺点、休闲娱乐点等,要求海口市各国内旅行社予以选择,合理编排旅游行程,并报旅游部门备案,正确引导游客游览和消费,保证服务质量。
(二) 实行旅游行程表统一管理制度。
要求海口市各国内旅行社统一使用由省旅游局印制的旅游行程表,规范旅游行程和服务标准,真正实现明明白白消费。
(三)实行旅行社旅游合同管理制度。
要求各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省旅游局和工商局共同制定的标准合同范本的要求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合同管理情况依法予以检查,对违规者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海南省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处。
(四)实行旅游商品标准化管理制度。
要求海口市各旅游商品销售企业的旅游商品必须标注商品标签,明示商品的主要情况。每一商品配备一个标签,包括商品品名、价格、等级、产地、品质、规格等,商品标签标注的价格不得超过进货合理比例。由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旅游商品销售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商品欺诈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打击。
(五)实行设站检查制度。
由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联合公安、交通、旅游部门,抽调相关人员,集中一段时间,在高速公路引桥段设站检查,有效地打击“黑车”、“黑导”、“黑社”。
(六)实行行政问责制和违规公示制度。
建立旅游市场整顿规范行政问责制度,健全旅游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包干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将与相关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明确问责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违纪被处罚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七)实行举报有奖制度。
设立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举报热线电话(即66250780),并向社会公示。对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八)实行重点旅游景区点设站检查制度。
在海口的重点旅游景区点设立打击“四黑”综合检查站(点),由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综合执法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在综合检查站(点)实行集中执法检查。
(九)建立舆论监督制度。
要求市属各新闻媒体要开设打击“四黑”专项整治宣传专栏,宣传政策法规,报道市场整顿成果,表彰先进,曝光违规企业和个人,营造舆论氛围,实施舆论监督。
五、时间安排
此次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共分4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启动阶段(9月20日—30日)
按照《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制定工作措施,并上报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召开全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动员,全面部署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9月30日—11月11日)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权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做到查处一起,公布一起。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1月12日—12月31日)
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特点和综合整治的成果,总结旅游市场的成功经验,制定完善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6年1月1日—10日)
综合整治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向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材料。对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局面打不开或成效不明显的提出监督整改意见;对不能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实行行政问责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我市旅游产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此次综合整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细化方案,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使整个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坚持“两手抓”。既要坚持重点出击,重典治乱,切实抓好旅游市场的整治工作,又要坚持把发展旅游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尤其要抓好旅游产业布局和旅游产品结构的调整、旅游法规规章的建立健全、旅游规划的完善、旅游促销的创新等,夯实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
(三)坚持整顿和规范结合、打击与扶持并举。既要重拳打击违法现象,又要大力树立正面形象,既要强化监督管理,又要弘扬文明行风。今年还要继续在旅游行业深入开展“旅游优质服务年”活动和“做爱国、诚信、守法、明礼的新型旅游从业者,为建设和谐海南作贡献”的活动,通过争优创优,树立典型,达到提高服务质量、倡导文明行风、提升从业者素质的目的,使整个旅游市场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此次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常设协调机构,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认真总结经验,深挖“四黑”根源,积极探索并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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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民政部部长 李学举
国土资源部部长 孙文盛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 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税捐的协定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税捐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就互免两国航空运输企业税捐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法国被免除:?
  1. 一切空运业务和附属业务的收入税和所得税;    ?
  2. 由于上述第1款的业务所征收的职业税;
  3. 由于企业支付的工资所交纳的税收;
  4. 将来征收的和本项1至3款列举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二、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指定的法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被免除:
  1. 一切空运业务和附属业务的收入税和所得税;
  2. 将来征收的和本项1款列举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第 二 条
  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国土上为执行一条所指的该缔约一方企业的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人,缔约另一方免征所得税。

  第 三 条
  一、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二、 缔约一方的企业和人员在本协定生效前对缔约另一方应交纳的上述税收,亦予免除。
  三、 本协定长期有效。但如缔约任何一方以外交照会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应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年底失效。
  本协定于1979年1月23日在巴黎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谢嗣窆埠凸    》ɡ嘉鞴埠凸?
           代   表         代  表
           韩克华         克罗德一沙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