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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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号
  《赣州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
赣州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和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交换、抵押,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
第四条 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交易机构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交易机构,承办土地交易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土地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二)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其他单位、个人申请,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交易行为;
(三)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
(四)为土地交易结果出具凭证;
(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土地交易的重大情况。
第六条 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政府征收、征用和储备土地的出让;
(三)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五)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六)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
(八)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场所进行的其他土地交易。
第七条 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以外的其他土地交易,也直接或者委托进场交易。
第八条 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土地交易业务,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政府批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土地交易方式
第九条 土地交易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挂牌、协议方式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入股,一般应当按照拍卖、招标、挂牌、协议的顺序选择交易方式。
第十条 土地交易活动中,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按照《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土地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除土地出让交易外,让与人应当到土地交易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使用证或者抵(质)押权人同意让与的有关文件;
(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文件;
(三)表明让与人身份的有效证照;
(四)让与宗地的用途、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文件材料;
(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土地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土地交易机构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表明竞买人、投标人或者协议人身份的有效证照;
(二)受让土地使用权必要的资质、资信证明;
(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土地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征收、征用和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直接到土地交易机构登记或者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二)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人逐级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方可由土地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判决机关或者合法当事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涉及处分的土地原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获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 土地转让时,涉及需改变原用途的,应当按不同用途的土地差价补交出让金;原享受了优惠政策的,应当补交原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六条 土地交易双方凭让与合同和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土地交易凭证到土地、房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七条 土地交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并在土地交易机构和交易市场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交易各方当事人及其交易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凡起拍价(标底)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市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及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
(二)应当公开交易,而未公开交易的;
(三)应当采用拍卖、招标、挂牌方式,而未采用的;
(四)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仍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土地交易中,让与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有权解除交易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在土地交易中,受让人反悔,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地价款,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中标或竞得的,视为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有关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土地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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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2]79号

各市教育局、高等学校:

为做好我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

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

(试行)



为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测试标准与办法。

一、 测试的范围对象

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需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参加测试的申请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

(二)普通话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四)身体条件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六)其他必须具备的有关条件。

二、测试的组织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或协助实施。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定权限组建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评议、审查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测试的基本要求和形式

(一)申请人应具备承担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进行教学设计、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以及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以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和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二)测试形式

1、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可通过面试并结合试讲进行测试。

2、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知识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可通过面试、查阅教案和试讲进行,必要时可再采用笔试方式进行测试。

3、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和运用教学语言、教学资源、现代教育技术、实验操作等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讲解、提问及板书的技巧等,可通过试讲、查阅教案进行测试。

四、测试指标及分值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考察以下6个方面:教学设计能力;掌握教学内容能力;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效果;教学基本素养;仪表仪态。

测试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测试指标及分值见测试表(附后)。测试结束后,专业评议组应将每位专家的测评总分相加,除以相应的专家数,得出申请人的“总评分”,总评分保留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测试结果按总评分划为4个等次:A(100—90分)、B(89—75分)、C(74—60分)、D(59分及以下),其中D等为不合格。

五、测试程序及方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测试人员名单和测试时间,于测试前公布并通知申请人。

(二)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专业评议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进行测评。根据本测试办法和任教学科,确定各学科试讲的范围、课题和测试的具体方案。

(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试讲课题,并在封闭状态下,于2小时内完成试讲课题教案编写,将完整的教案提交专业评议组,作为评判教学设计能力的依据之一。

(四)专业评议组指定申请人所提交教案的部分内容作为试讲内容,试讲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五)试讲后专业评议组根据测试项目及要求,并结合试讲情况进行面试。面试题目不少于3个,由专家提问,申请人答辩。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六)在申请人试讲、面试及通过其他方式测试的基础上,由参加测试的专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中规定的项目、分值,给予公正合理的评判,得出总分,并签署简要意见。

(七)专业评议组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汇总专家测评结果,得出总评分和等级,签署“专业评议组测评意见”。

(八)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专业评议组报送的测试结果进行审查,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六、本测试标准与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 1.《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2.《浙江省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3.《浙江省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4.《浙江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5.《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6.《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

附表1: 编号: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姓名: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测试项目
指标分值
测 评 标 准
测评

形式
项目得分

完全达到
基本达到
部分达到
少量达到

1
教学设计能 力
12分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注重素质教育

2、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于教学中

3、备课认真,讲稿(或教案)内容充实,清晰整洁

4、体现传授知识、训练技能和培养能力的统一

查教案试 讲


12-10
10-7
7-5
5以下

2
掌握教学内容能力
24分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系统连贯

2、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重难点讲解清楚,基本技能示范正确,理论联系实际

3、能结合基本知识,介绍当前学科新成就、新动态

4、教学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查教案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3
教学组织能 力
24分
1、教学程序合理,结构严谨,深入浅出,过程流畅

2、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有教学调控能力,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自主学习能力

3、教学语言清晰、简洁;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书写标准、清晰

4、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4
教学效果
10分
1、师生精神饱满,课堂气氛活跃

2、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教学效果良好

3、能激发起学生学习、实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试 讲


10-8
8-6
6-4
4以下

5
教 学基本素养
24分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广

2、具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4、结合教学实际的科研能力
面 试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6
仪表仪态
6分
衣着整洁得体,行为举止稳重端庄;语言文明,富有亲和力;心理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
面 试

试 讲


6-5
5-4
4-2
2以下

总 分


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





附表2: 编号:

浙江省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姓名: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测试项目
指标分值
测 评 标 准
测评

形式
项目得分

完全达到
基本达到
部分达到
少量达到

1
教学设计能 力
12分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大纲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2、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精神于教学中,注重学生人格培养

3、备课认真,教案内容充实,清晰整洁

查教案试 讲


12-10
10-7
7-5
5以下

2
掌握教学内容能力
24分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系统连贯

2、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重难点讲解清楚,理论联系实际

3、教学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查教案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3
教学组织能 力
24分
1、教学程序合理,结构严谨,深入浅出,过程流畅

2、教学方法灵活多样,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个人认知规律;有教学调控应变能力,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注意课堂信息反馈

3、教学语言清晰、简洁;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书写标准、清晰

4、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4
教学效果
10分
1、师生精神饱满,课堂气氛活跃

2、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教学效果良好
试 讲


10-8
8-6
6-4
4以下

5
教 学基本素养
24分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广

2、具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面 试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6
仪表仪态
6分
衣着整洁得体,行为举止稳重端庄;语言文明,富有亲和力;心理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
面 试

试 讲


6-5
5-4
4-2
2以下

总 分


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





附表3: 编号:

浙江省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姓名: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测试项目
指标分值
测 评 标 准
测评

形式
项目得分

完全达到
基本达到
部分达到
少量达到

1
教学设计能 力
12分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大纲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2、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于教学中,注重学生人格培养

3、备课认真,教案内容充实,清晰整洁

查教案试 讲


12-10
10-7
7-5
5以下

2
掌握教学内容能力
24分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系统连贯

2、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重难点讲解清楚,理论联系实际

3、教学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查教案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3
教学组织能 力
24分
1、教学程序合理,结构严谨,深入浅出,过程流畅

2、教学方法灵活多样,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个人认知规律;有教学调控应变能力,善于启发学生思维,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意课堂信息反馈

3、教学语言清晰、简洁、标准,富有吸引力;肢体语言表达得当;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书写标准、清晰,无错别字

4、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4
教学效果
10分
1、师生精神饱满,课堂气氛活跃

2、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教学效果良好,不同层次的学生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试 讲


10-8
8-6
6-4
4以下

5
教 学基本素养
24分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广

2、具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面 试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6
仪表仪态
6分
衣着整洁得体,行为举止稳重端庄;语言文明,富有亲和力;心理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
面 试

试 讲


6-5
5-4
4-2
2以下

总 分


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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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与《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一致。
  第三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四条 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当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每个拆迁估价项目,评估机构均应派出至少一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驻项目现场开展工作,其他人员则应当持有拆迁评估工作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 拆迁估价对象被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具有合法产权的被拆迁房屋(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2003年航拍图上标明的无合法产权房屋参照有合法产权房屋评估。
  第六条 拆迁估价目的应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七条 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因延长拆迁期限换领拆迁许可证的仍以首次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项目,以当期(段)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八条 拆迁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所受抵押、租赁、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房屋评估价格构成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十条 拆迁估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1. 依法征求意见,确定评估机构;2. 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3. 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4. 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5. 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6. 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7. 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8. 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项目补偿资金评估结果以项目拆迁补偿评估报告和项目拆迁补偿资金评估汇总表反映;房屋拆迁分户补偿金额估价结果通过分户的评估报告和《宿迁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分户估价表》(附件15)反映。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 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为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 被拆迁房屋性质认定及分类
  第十三条 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屋性质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持续纳税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即“住改非”房屋),应当参照经营用房估价,具体方法见本细则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一般分为住宅房屋、非住宅营业用房、非住宅非营业用房(附件10)。
第三章 住宅拆迁估价方法及应用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拆迁估价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一些较为特殊的住宅房屋在不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其他市场化估价方法评估。
  第十六条 对适用市场比较法估价的一般住宅房屋,其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 确立评估基准。在拆迁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参见附件2;
  2. 测算基准价格。依据相关评估技术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本公式为:
        100 (K2)  100  100
  基准价格Vb = Vs ×——× —— × —— × ——
      (K1) 100  (K3) (K4)
  Vs为可比实例价格;
  K1为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对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的,该系数取100;对于拍卖、抵账等非正常交易的可比实例,该系数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K2为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当地相关价格指数确定。一般情况下,在估价时点前6个月内该系数不超过101,在估价时点前6—12个月内该系数不超过102;
  K3为可比实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3;
  K4为可比实例区位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4。
  确定“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应选取3个以上可比实例,经过上述各种修正后,再计算平均值,得出的结果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选择条件参见附件2。
  3. 确定评估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标准样本住宅”进行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得出各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基本公式为:
       (K5)
  Vz = Vb × ——
        100
  Vz为被拆迁住宅评估价格;
  Vb为标准样本住宅基准价格;
  K5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被拆迁房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3。
第四章 非住宅营业用房拆迁估价方法及应用
  第十七条 非住宅营业用房拆迁估价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因实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应适用收益法估价。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所述“住改非”房屋参照营业
  用房评估的方法,根据其沿街与否,分两种情况进行估价和补偿:
  1. 对沿街的“住改非”房屋(附件5中标明的道路沿线的“住改非”房屋),其估价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拆迁评估价格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
  2. 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具体标准参见附件5。
  第十九条 非住宅营业用房市场比较法估价技术路线:
  1. 确定房屋类别。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确定其所属类别。非住宅营业性用房一般划分为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参见附件10)。
  2. 搜集可比实例。按照市场比较法的评估要求,在拆迁项目周边或项目内搜集交易实例。
  3. 测算评估价格。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的应用要求,将3个以上可比实例分别修正后计算平均值得出标准样本房屋的基准价格,再测算出非住宅营业用房的拆迁评估价格。具体要求参见附件6。
  第二十条 非住宅营业用房收益法估价技术路线:采用收益法评估被拆迁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价格时,应采用有限期收益法公式。考虑到拆迁估价的补偿性质,一般采用稳定收益情形测算,通常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a   1
  Vy = ——[ 1-—— ]
    r  (1+r)n
  Vy为评估价格,a为估价对象年纯收益,r为资本化率,n为收益年期,相关系数的确定参见附件7。
第五章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估价方法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估价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也可以采用成本法。采用市场比较法应依照附件1的要求选取交易实例,并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的应用要求进行估价;对于交易实例收集较为困难的,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成本法估价技术路线:
  1. 成本法的内涵: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重新建造价格,然后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本细则中定义的成本法系以房地产价格各构成部分的累加为基础来估算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方法,其“成本”含义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实际成本,而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客观市场价格。
  2. 成本法的基本公式: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考虑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特点,成本法估价的基本公式为:
  拆迁补偿评估价格 = 土地重新取得价格 + 建筑物重置价格 - 建筑物折旧 = 土地重新取得价格 + 扣除折旧后的建筑物现值。土地重新取得价格是估价时点的土地取得价格。
  3. 参数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土地重新取得价格(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可采用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市场比较法等确定;各类建筑物重置价格、折旧的确定可参见附件8、9的说明。
第六章 其他拆迁估价问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价格修正的实体因素和区位因素权重设定:实体因素为P1=0.2、P2=0.1、P3=01、P4=0.4、P5=0.1、P6=0.1,具体内容参见附件3;区位因素为a1=0.1、a2=0.15、a3=0.15、a4=0.15、a5=0.15、a6=0.15、a7=0.15,具体内容参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作为营业用房持续使用、持续纳税一年以上的非营业用房和住宅,按以下规定估价:
  估价价格=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营业用房估价价格×营业年限权重+住宅(或非营业用房)估价价格×(1-营业年限权重);
  营业年限权重=(拆迁年份-取得营业执照年份)÷(拆迁年份-基准年份1991)。该权重最大值取1。
  第二十五条 收益法估价规定:采用收益法估价的,房屋收益应按照类似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确定,类似房屋必须是同一类别房屋。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按照其同一经营用途、同一区位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修正确定。
  第二十六条 成本法估价规定:采用成本法估价的,应当采取房屋、土地分别估价的方式,估价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成本法等方法求取;建筑、安装工程费应采用工料测量法或分部分项法求取,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可参见附件8。房屋折旧采用成新折扣法计算,不适用成新折扣法的,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二十七条 临时建筑和在建工程估价规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土地补偿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非房屋及其附属物估价规定:凡拆迁估价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估价、工程造价分析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单独估价。
  第二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地大于房”的估价规定:
  1. “地大于房”的面积仅指土地使用权证(或同类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不含临时用地面积)大于该宗地上被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面积。
  2. “地大于房”面积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
  Z=(M1-M2)×U×T
  其中:Z为“地大于房”面积补偿价;
  M1为土地使用权证(或同类有效证件)上载明的面积;
  M2为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以及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若M1-M2为负值,则取零;
  U为市国土部门颁布的在用基准地价标准;
  T为个别因素调整系数,国有划拨土地调整系数按60%计取,国有出让土地调整系数=(批准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批准出让年限,低于60%的按照60%计算。
  3 . “地大于房”部分不得重复评估补偿。
  4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住宅房屋划拨土地估价:拆迁估价时涉及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合法用地为划拨性质时,应将其占用的合法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部分予以扣除;出让金数额为其合法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40%。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确定按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其它估价规定: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参照附件11确定的标准执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第七章 拆迁估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拆迁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参照本细则的要求出具拆迁估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评估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三十四条 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
第八章 拆迁估价工作准则
  第三十五条 被选定的拆迁评估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原件于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估价委托协议中应约定本次拆迁估价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必须确定受委托拆迁估价项目的估价技术负责人,估价技术负责人最终确定估价技术方案,并对估价方法的选用、应用以及估价结果的合理性承担技术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所有拆迁估价项目均须开展现场查勘工作,承担估价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派出有拆迁估价资格的专业人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是拆迁估价测算和撰写估价报告必备的基础资料,要有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项目所在地街道办、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估价人员应持证上岗,逐户逐项估价,做到实地勘测准确、影像资料全面、估价到户到项。
  第三十九条 拆迁评估价格结果须经评估机构内部审核评议,评估机构在提交正式估价报告前负有审查、调整、复核估价报告的技术责任。
  第四十条 拆迁评估机构在估价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应向拆迁人提交正式的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并由拆迁人委托实施单位将分户报告送达被拆迁人。拆迁估价分户报告需经含项目估价技术负责人在内不低于两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认可。
  第四十一条 拆迁评估机构、估价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估价专业人员负有解释估价报告技术问题、接受拆迁当事人就估价报告相关问题咨询和质疑的义务,并负有向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告和答复技术质询的义务。
第九章 拆迁估价工作资料存档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与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存档:
  1. 房屋拆迁委托评估合同;
  2. 拆迁许可证;
  3. 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4. 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5. 标准样本房屋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6. 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7. 确定估价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8. 其他涉及估价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四十三条 评估机构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估价报告及有关资料应保留十年。
  第四十四条 对涉及《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需要办理证据保全手续等情形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将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及估价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估价资料同时提交委托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选择产权调换形式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估价和结算,按照本技术细则实施。
  第四十六条 拆迁项目概算估价可参照本技术细则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领取之前进行估价测算,项目概算估价以《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项目补偿资金概算表》(附件15)反映,并作为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进行申报。
  第四十七条 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拆迁估价情况,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宿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技术细则自2009年11月10日起实施。2005年3月13日出台的《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同时废止。本市以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