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关于《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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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关于《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保府[2006]25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关于《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制订的《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一日

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
审批工作实施办法
( 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6项(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海南省国家安全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琼国安发[1998] 41号)以及《海南省国家安全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若干事项的补充通知》(琼国安发[2004]212号)中“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管辖五指山市、白沙县、琼中县、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按上述管辖范围受理审批”的规定,制定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办法。
一、管理机构
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由“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办公室”(简称五指山市“建审办”)负责实施,保亭县建设局和国土环境资源局给予配合,负责辖区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把关,指导建设单位到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审查范围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车站、邮政电信枢纽场所;
(二)涉外宾馆酒店、公寓、写字楼、别墅、娱乐场所等项目。
三、审查内容及要求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有线通信、报警监控、音像和供电系统的管线布局走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三)大中型或重要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统筹规划设计和统一施工、设置安全保密防范设施,提供国家安全工作用房(免费供给国家安全部门长期使用,其费用列入建设资金,产权仍属建设单位);
(四)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四、审查程序
(一)选址审查。新选址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含原址建设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县建设局在批准项目选址前,通知建设单位向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申报。经批准后,县建设局再行办理核发《建设用地选址意见通知书》等有关手续;
(二)报建审查。需接受国家安全事项工程规划报建审查的建设项目,在向县建设局申请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的同时,向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申报,附建设单位的安全保密防范设施图件及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县建设局再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三)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需经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检查验收合格,并核发《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后方能投入使用。
五、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查涉及到文字、图纸资料、场地和安全防范设施为国家秘密的,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密,不得泄密。造成泄密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审查手续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或停止使用。对拒不执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单位及领导的法律责任。
七、已建或在建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可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八、本实施办法由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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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档案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档案条例


  《福建省档案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基础设施、国家档案资源、档案信息化等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

  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馆库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设规划,限期达到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利用。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充分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增强档案服务的实效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必需保密的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

  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由本单位的业务或者文书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按期向有关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法接收档案。对重要的或者具有较大现实利用价值的档案,经地方国家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协商,可以提前接收。

  向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可以优先和无偿利用。向国家捐赠有保存价值档案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实行档案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应当予以登记的其他事项进行登记。档案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重大政治、经贸、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以及跨地区、跨行业和全国性、国际性的重要会议,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并在活动、会议结束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档案处置工作。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建立档案,加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承担单位应当将档案的整理、保管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国家档案馆保存。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送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数据标准,规范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推广使用全省通用的符合国家和本省规范标准的档案管理软件,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子文件形成、归档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向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报送馆藏档案资料的计算机目录信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报送本单位保存的档案资料的计算机目录信息。

  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与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相互联通、信息共享的全省性的档案资料目录信息中心,向利用者提供检索服务,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化服务。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档案整理、保管、修裱、鉴定、评估、咨询等服务。

  档案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管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档案或者档案管理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三)不按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

  (四)不依法接收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计算机目录信息的;

  (六)管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可能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的。

  第十七条 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对和应急准备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对和应急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年4月25日,我部收到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美国和墨西哥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根据实验室检测的初步结果,以往未在猪和人类检测到引起此次疫情的猪流感A/H1N1病毒,病毒可能出现了新的重配,并出现了聚集性病例和可能的疫情跨境传播,疫情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刻,美国、墨西哥分别宣布进入全国卫生紧急状态,WHO宣布疫情已构成了国际社会密切关注的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排除更为严重形势出现的可能性。卫生部已启动防控流感大流行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机制,为加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对工作,做好应急值守,防范疫情传入我国,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防控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和部署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做好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急工作的重要性与特殊意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要亲自抓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急工作,加强工作领导和部署,视情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确保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急工作高效、顺畅开展。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专业特长,会同农业、质检等相关部门坚持“密切跟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组织好防控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工作。

  二、加强病例监测报告,做好暴发疫情调查处理和标本检测工作

  各地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专门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要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症状监测,仔细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对有人感染猪流感病例接触史以及近期曾赴墨西哥和美国疫情发生地旅行的流感样病例要进行登记报告。

  各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筛查流感样病例,做好病例的登记、报告和病例采样等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机构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各网络实验室要及时开展病例标本的病毒分离工作,并按时送国家流感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及抗原分析。各地对未分型的甲型流感毒株或样本要及时上送国家流感中心。

  三、扎实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疫情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定点医院集中收治可能出现的人感染猪流感病例,指定急救中心(站)统一负责疑似和诊断病例的转运工作。明确疾控机构的防控职责,组织有关专家科学评估辖区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对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的防控能力,针对存在的不足尽快予以填平补齐,全面提升应对能力。对于人感染猪流感疑似病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要做好医学观察;对于重症病例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会诊和抢救并及时报告;疾控机构要认真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消毒隔离和人员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四、强化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做好防控应急物资储备。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感染猪流感的防控应急工作,提高医务人员防范意识,努力提升流感防治综合能力。重点加强医务人员和疾控人员的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各级疾控机构要做好相关检测试剂、耗材、消杀药械和防护用具的储备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床位、设备、设施、药品、防护用具等储备工作,急救中心(站)要做好车辆、设备、设施、防护用具的储备工作,已有的负压病房和负压救护车要保证处于备用状态。争取做到人感染猪流感病例发现及时,控制措施有力,严防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五、做好应急值守,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针对当前全球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持高度的工作敏感性,加强应急值守,重点做好五·一节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要安排24小时专人值班,卫生应急队伍要24小时待命,做到人员到位、联络通畅、反应迅速,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五·一节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安排上报卫生部,我部将在节日期间对各地应急值守工作进行查验。

  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开展预防人感染猪流感的健康宣教工作,通过电视公益广告、电台广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人感染猪流感的预防知识。通过12320等热线电话、互联网、热线电话等媒介,实现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消除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和焦躁情绪。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还应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疫情信息,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